自抑法
《自抑法》[1][2](英語:Self-denying Ordinance)或譯《自我否定條例》[3],是英格蘭議會在1645年4月3日通過的法案,限制先前的法律或規則創建者在稍後的執法機構中續存,以維護法律規則在執行過程中的獨立性與公正性。在英國內戰及法國大革命中,此條例曾數次出現。其後在美國等國家,作為一種立法原則而存在[4]。
參考
- ^ 王覺非. 克伦威尔,O.. 中国大百科全书 第一版. : 外國歷史.
1645年初議會正式通過『自抑法』
[失效連結] - ^ 新模范军. 中國大百科全書第三版網絡版. [2022-10-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0-08).
- ^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編輯部; 中美聯合編審委員會.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 3. 北京: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1985-08: 95 –透過讀秀.
- ^ 谷賢林. 在自治与问责之间:美国公立研究型大学与州政府的关系. 比較教育研究 (京). 2007, (10): 41–45 [2022-09-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