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監獄的建立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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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類型
- 留置場:用於臨時留置刑事被告人的場所。
- 未決監:拘禁刑事被告人的場所,直到案件審理完畢。
- 既決監:拘禁受到法院判決懲役的受刑人。[1]
法律進化論與臺灣刑事司法
日本舊刑法於日治時期正式在臺灣施行,對刑事犯罪的處罰進行了詳細的規範,根據罪行的嚴重程度,將刑罰分為重罪和輕罪兩大類。其中包括以下幾種:
- 死刑:對極為嚴重的罪行,如故意殺人、叛國等,處以剝奪生命的最嚴厲刑罰。
- 無期徒刑: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是對較嚴重罪行的一種無限期懲罰。
- 有期徒刑:固定期限的監禁,通常由數月至數十年不等,根據罪行的嚴重程度決定。
- 無期流刑:對犯下嚴重罪行的罪犯,永久流放至遠離主要社區的偏僻地區。
- 有期流刑:類似有期徒刑,但罪犯被流放至特定地區,期限結束後可返回。
- 重懲役:包括重體力勞動的懲罰,適用於某些嚴重罪行。
- 輕懲役:相對輕微的勞動懲罰,針對較輕的犯罪行為。
- 重禁獄:在嚴格監控下進行監禁,不涉及勞動,主要是剝奪罪犯的自由。
- 輕禁獄:監禁條件相對寬鬆,不涉及重度勞動。[1]
監獄中的控制手段
監獄規則:
根據臺灣監獄令所規定,1895年總督府以訓令第31號制訂監獄假規則,其中主要確立受刑人的衣食住行的最低標準、男監與女監要分離、服役的課與和哪些節日不用服役、受刑人罹患疾病與死亡時的應對、對於受刑人的賞罰等規定都有一套基本的架構。1896年2月初依照監獄假規則第二十條之規定,制訂監獄假規則施行細則,將對於受刑人的規定更加以明確化。[1]
監獄環境與待遇:
九尺二間半的房間只有一個門口,三面疊土角壁也沒有窗戶。多個囚犯擠在一間狹窄房屋,裸體橫臥呻吟,頭足相抵。獄舍的的環境簡直難以形容,囚犯當中有傳染病患者,糞便汙穢,有幾乎瀕臨死亡者,混雜其中。犯人兩手腕還可以看見制練捕繩的痕跡,因而導致皮肉糜爛甚至生蛆, 濱崎芳雄發現一些藥水和繃帶都沒有,他認為此這些囚犯得到了非人類所有的待遇。一天只能吃三個握飯團,天氣變冷也不給予毛巾保暖,不給予適當的運動也沒有乾淨的衣服,受刑人生病但無醫生可以看更不用說吃藥了,未決囚與已決囚混呆在一個房間裡。[1]
教誨:
依據1897年5月訓令,監獄署中設置教誨師、授業手、女監取締和押丁,這是臺灣監獄職員中設置教誨師的開始。[1]
工作內容:
- 受刑人的願訴
- 刑期
- 特赦
- 假釋
- 監獄的構造
- 預算金錢的出納、管理和統計[1]
教誨有包括全部囚犯的教誨、團體教誨、個人教誨、入出監教誨和賞罰教誨等。但是,由於教誨師只關注在受刑人應該遵守監獄內部的規則,而不去關注到更多受刑人背後的故事與結構,這導致教誨作用不大。[1]
戒護:
著重於監獄內部秩序的維護,透過人員的監視看守和檢查來確立受刑人的行為不至於違反監獄秩序。儘管現代型監獄強調文明,力圖約束監獄內的暴力問題但無論是在傳統中國法或日本明治時期對受刑人的暴力問題仍然是一個反覆出現的歷史問題,且繼續在文明監獄內依照著階級不同而發生。今田助藏的監獄用語當中有提到受刑人對於監獄管理人員皆是要稱呼「大人」、「官人」,充分顯現監獄管理人員與受刑人的關係仍是以過去上對下的關係。即便當時對於監獄當中囚犯的管理上沒有很直接地以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加以解釋與討論,但是實際上任然沿用著過去「大人--草民」的思維繼續治理監獄秩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