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监狱的建立与控制

现代自由刑的引进是在1895年台湾总督府以军事命令的方式发布的。大致上都是参考当时日本的1889年监狱制度。[1]

监狱类型

  • 留置场:用于临时留置刑事被告人的场所。
  • 未决监:拘禁刑事被告人的场所,直到案件审理完毕。
  • 既决监:拘禁受到法院判决惩役的受刑人。[1]

法律进化论与台湾刑事司法

日本旧刑法于日治时期正式在台湾施行,对刑事犯罪的处罚进行了详细的规范,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将刑罚分为重罪和轻罪两大类。其中包括以下几种:

  1. 死刑:对极为严重的罪行,如故意杀人、叛国等,处以剥夺生命的最严厉刑罚。
  2. 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是对较严重罪行的一种无限期惩罚。
  3. 有期徒刑:固定期限的监禁,通常由数月至数十年不等,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决定。
  4. 无期流刑:对犯下严重罪行的罪犯,永久流放至远离主要社区的偏僻地区。
  5. 有期流刑:类似有期徒刑,但罪犯被流放至特定地区,期限结束后可返回。
  6. 重惩役:包括重体力劳动的惩罚,适用于某些严重罪行。
  7. 轻惩役:相对轻微的劳动惩罚,针对较轻的犯罪行为。
  8. 重禁狱:在严格监控下进行监禁,不涉及劳动,主要是剥夺罪犯的自由。
  9. 轻禁狱:监禁条件相对宽松,不涉及重度劳动。[1]

监狱中的控制手段

监狱规则:

根据台湾监狱令所规定,1895年总督府以训令第31号制订监狱假规则,其中主要确立受刑人的衣食住行的最低标准、男监与女监要分离、服役的课与和哪些节日不用服役、受刑人罹患疾病与死亡时的应对、对于受刑人的赏罚等规定都有一套基本的架构。1896年2月初依照监狱假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制订监狱假规则施行细则,将对于受刑人的规定更加以明确化。[1]

监狱环境与待遇:

九尺二间半的房间只有一个门口,三面叠土角壁也没有窗户。多个囚犯挤在一间狭窄房屋,裸体横卧呻吟,头足相抵。狱舍的的环境简直难以形容,囚犯当中有传染病患者,粪便污秽,有几乎濒临死亡者,混杂其中。犯人两手腕还可以看见制练捕绳的痕迹,因而导致皮肉糜烂甚至生蛆, 滨崎芳雄发现一些药水和绷带都没有,他认为此这些囚犯得到了非人类所有的待遇。一天只能吃三个握饭团,天气变冷也不给予毛巾保暖,不给予适当的运动也没有干净的衣服,受刑人生病但无医生可以看更不用说吃药了,未决囚与已决囚混呆在一个房间里。[1]

教诲:

依据1897年5月训令,监狱署中设置教诲师、授业手、女监取缔和押丁,这是台湾监狱职员中设置教诲师的开始。[1]

工作内容:

  1. 受刑人的愿诉
  2. 刑期
  3. 特赦
  4. 假释
  5. 监狱的构造
  6. 预算金钱的出纳、管理和统计[1]

教诲有包括全部囚犯的教诲、团体教诲、个人教诲、入出监教诲和赏罚教诲等。但是,由于教诲师只关注在受刑人应该遵守监狱内部的规则,而不去关注到更多受刑人背后的故事与结构,这导致教诲作用不大。[1]

戒护:

着重于监狱内部秩序的维护,透过人员的监视看守和检查来确立受刑人的行为不至于违反监狱秩序。尽管现代型监狱强调文明,力图约束监狱内的暴力问题但无论是在传统中国法或日本明治时期对受刑人的暴力问题仍然是一个反复出现的历史问题,且继续在文明监狱内依照着阶级不同而发生。今田助藏的监狱用语当中有提到受刑人对于监狱管理人员皆是要称呼“大人”、“官人”,充分显现监狱管理人员与受刑人的关系仍是以过去上对下的关系。即便当时对于监狱当中囚犯的管理上没有很直接地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加以解释与讨论,但是实际上任然沿用着过去“大人--草民”的思维继续治理监狱秩序。[1]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林政佑. 日治時期臺灣監獄制度與實踐.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学位论文. 2011-01-01. doi:10.6342/NTU.2011.10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