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

對國家日常管理有全權和責任的政府部門
(重定向自行政分支

行政機關,又称行政机构行政部门,其工作是对组织進行日常的管理并施行法律政策等相关活动,是三权分立中的其中一部份。广义上,行政定义为负责国家政策的执行的政府机构。狭义上,则专指内阁等行政决策机构,而只从事事务性执行工作的人员和机构则归为官僚机构[1]。但是这种区分也存在争议,例如法国大革命前以及欧洲的许多君主立宪政体,占据行政机构顶端的部长职位的也是行政管理者[2]

在基於三權分立原則的政治制度中,權力分佈在行政、立法司法之間——試圖防止權力集中在一個群體手中。在這樣的系統中,行政部門不通過法律(立法機構的作用)或解釋它們(司法機構的作用)。相反,行政部門執行立法機關製定並由司法機關解釋的法律。行政可以是某些類型的法律的來源,例如法令行政命令。行政官僚機構通常是法規的來源。

在使用議行合一的政治制度中,通常包括議會制,只有行政機構通常被稱為政府(立法機關通常被稱為“議會”或簡稱為“立法機關”),通常是立法機構的一部分或需要立法機關的信任供給(需要立法機關的支持/批准),因此被融合到立法权中而不是独立的。在議會主權中,行政機關的權力和組織完全取決於立法機關授予它的權力,行政機關的行為可能會或可能不會受到司法審查,而司法審查也受到立法機關的控制。在立法機關是主權的系統中,行政部門也可能擁有立法或司法權力,這通常是為什麼行政部門被稱為政府,因為它通常擁有非行政權力。

不同制度下的行政机构

在原始社會時期,行政權通常掌握在部落酋長祭司手裡。[來源請求]

从有国家出现以后,行政权都是掌握在政府手里,政府是国家机器中最早出现的机构。

中世纪,政府的首長一般都是國教的權威。基督教伊斯蘭教國家政府的首長都是大主教佛教印度教國家宗教領袖通常只控制立法權,政府首長由軍隊領袖擔任;儒家文化區域的國家君主掌握立法權,政府首長由大儒擔任。

現代國家體制不同,政府的體制也不同,但職責基本相同。在三權分立的國家,行政權和立法權、司法權各自獨立行使,互相制衡。

總統制的國家中,如:美國墨西哥阿根廷巴西韓國,政府首長就是國家元首,通常稱為總統,並且是單獨選舉。其他政府成員由總統任命。總統是唯一對國家所有行政事務負責的行政官員,各部的部長負責各自的部門,并對總統負責。

半總統制下,又稱為雙首長制,總統擁有最高的行政權力,總統任命總理,內閣成員由總理提名,並由總統任命,總理及內閣向議會負責。例如:法國俄羅斯中華民國

議會制及部分君主立憲制的國家中,國家元首是禮儀性的,稱之為虚位元首,如:德國意大利的總統,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的總督日本天皇英國女王马来西亚最高元首。政府首長是總理或稱首相,一般由議會選舉中獲勝的最大黨黨魁擔任,或经由議员選舉產生,首相不一定是最大黨黨魁,也有由國家元首直接任命。首長領導內閣決定並執行國家政策,集體對議會負責。

社會主義國家中,行政機構為國家權力機構的執行單位,不過實際操作中執行的是國內唯一執政黨的決策,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越南等。

委員會制國家中,最高行政機構的成員由議會選舉產生。大部分的重要決策由委員們共同作出,政府首長只不過是一個行動委員會的主席,例如:瑞士聯邦委員會

结构

任何国家的行政结构都呈金字塔型,层级关系严格,上级领导下级,下级必须严格执行上级的命令。这种结构有效率,理性,但是也会因为机构庞杂而造成机械僵化的问题[1]

一个国家的行政机构大体上可以分为[1]

  1. 领导机构:即各行政部门的首脑和核心,主要职责是对辖下的重大行政问题进行决策,并指挥与监督决策的实施,也对辖下的工作进行协调。
  2. 办公机构:领导机构的辅助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包括日常办公室事务,协调工作,辅助决策以及领导机构临时交办的工作或特别事务,例如各种办公室
  3. 咨询机构:也就是智囊团或参谋机构,通过调查研究、政策协调等方式,对领导机构的决策进行辅助。
  4. 信息机构:负责信息情报的收集整理,为领导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常见的部门有统计局、情报部门、档案室、资料室等
  5. 职能机构:在领导机构领导下,负责组织一个或多个专门的行政事务,例如一个下的各个
  6. 派出机构:是某一级政府根据辖区授权委托,代表政府的分支机构。例如中国的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检查下级行政机构执行上级行政机构的命令、决策,并向委派机构报告辖区内的情况等。
  7. 监督机构:各种行政监察机构,审计机构,负责对各行政机构及其人员进行执法性监督和检查。

职能

行政机构的功能就是执行国家意志。包括宪法和法律的执行,并参与国家立法;对国家内外政策进行决策和实施,任免政府官员;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向立法机构提出预算,干预和调整社会经济[1]

一般而言,政府行政部門和普通公民的接觸和掌握的資源都最多、對公民的生活影響也最大,因此憲政和分權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限制和制衡行政部門的權力。但是在实际层面上,行政机构往往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不仅仅是执行。取决于政治制度的不同,有些国家的行政机构拥有难以监控的强大权力,甚至在一些国家,行政机构几乎就是国家的决策中心。在不少国家,行政机构已经成为了事实上的主要立法者。许多议案都是由行政机构起草,然后交由议会通过。在经济社会领域,行政机构可以单独发布和正式立法相同作用的各种规则,以影响公民的社会生活[1]

虽然行政机构的权力在不断扩大,但是对其制约的机制也在不断完善。立法机构通过专业化和委员会方式,司法机构通过监督方式都在规制行政机构的权力[1]。技术的进步,互联网的发展在使公民能够更多的影响社会的同时,也在制约着行政力量[2]

参考文献

  1. ^ 1.0 1.1 1.2 1.3 1.4 1.5 孙关宏. 政治学概论.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 180–188. ISBN 7309036611. 
  2. ^ 2.0 2.1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242–243.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