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星聚(1817年4月2日—1885年8月2日),字耀堂河南省開歸陳許道許州直隸州临颍县陳村(今河南省漯河市臨潁縣台陈镇台陈村[註 1])人,清朝政治人物。曾擔任過臺灣府淡水撫民同知臺灣府中路撫民理番同知臺北府知府,以及福建省順昌縣建安縣閩縣仙遊縣古田縣的知縣等官職[2]

生平

陳星聚出生於嘉慶廿二年二月十六日(1817年4月2日)子時[1]:217道光廿九年(1849年)己酉科鄉試舉人[2]咸豐三年(1853年)河南境內捻軍起事,他督率鄉團與捻軍人士對抗,亂平後,因功授知縣同治三年(1864年),陳星聚出任福建省延建邵道延平府順昌縣知縣[2]。任內積極配合左宗棠軍隊追捕太平天國的餘眾,曾抓到郭英、辜留、林春、黃阿五等人並就地正法[2]。此外還用勸說方式感化在九龍山上落草為寇的農民,當地百姓因為此事而建了生祠[2]。他在任的功績被閩浙總督左宗棠與福建巡撫徐宗幹肯定,將陳星聚奏保軍機處留名陞用,調署同建寧府建安縣[2]

同治六年(1867年),陳星聚調任建安縣知縣,任內曾捐俸重修紫芝書院、考棚[2]。此外他還動員當地有錢人捐資,增設義學[2]。同治七年(1868年),陳星聚改任福州道福州府閩縣知縣,任內清理積案,平息冤獄,被百姓稱為「陳青天」[2]。但後來因為無法阻止二國在川石島上構築砲臺而辭官[2]

同治八年(1868年),陳星聚出任興泉永道興化府仙遊縣知縣,為改善民風,作有〈八戒十勸歌〉[2]。後來在同治十年(1871年)改任福州道福州府古田縣知縣,因解決閩清縣土豪豪奪當地農民土地的問題,並嚴懲超收田賦的不肖官吏,當地居民為他建了生祠「陳公祠」[2]。此外陳星聚為了抵禦外侮,在當地練有童子軍[2]。因其政績,閩浙總督李鶴年福建巡撫王凱泰一同表彰他,之後陳星聚陞補臺灣府淡水廳撫民同知[2]

同治十一年(1872年)陞補同知後,陳星聚在次年(1873年)抵臺赴任[2]。而在轄區的三角湧大嵙崁等內山處,多有盜賊,劫殺頻仍,前任同知以是被劾。陳星聚以懸賞方式緝捕,親赴山區,後遂獲盜賊賊首吳阿來,並予以捕殺。此外陳星聚還辦理團練,編查戶口[2]。而為了改善社會風氣,他曾廣發明朝呂坤的〈好人歌〉與福建巡撫部院編寫的〈戒賭俚歌〉來曉諭百姓[2]

光緒元年(1875年)受牡丹社事件影響,沈葆楨等官員建議調整臺灣的行政區劃,提議設立臺北府[2]。光緒四年(1878年),因臺北正式建府,淡水同知一職被裁,陳星聚隨之調任臺灣府中路撫民理番同知[2]。不久後,因試署的臺北知府林達泉驟逝,陳星聚曾代理臺北府知府[2]。而在這一年,陳星聚也負責臺北城建城計畫[2]。之後的臺北府知府趙鈞因為同時也是臺灣府知府,實際上待在臺灣南部辦公,臺北府政務實際上仍多由陳星聚處理[2]。光緒七年(1881年)趙鈞因丁母憂去職,閩浙總督何璟推薦陳星聚正式擔任知府[2]

陳星聚中法戰爭的臺北西仔反戰役,也頗有戰功[2]。光緒十一年(1885年),中法戰爭和議後不久,六月廿二日(8月2日)卯時於知府任內去世[2][1]:225

評價

  • 《重修臨潁縣志‧陳星聚》:「選用剛柔,兼施威惠。」[2]
  • 古田縣志‧卷33‧循吏傳》:「試童子軍,關防嚴密,無敢作奸。所拔多宿學寒畯,為政寬嚴並濟、澤下於民。」[2]

行政文獻

  • 現存「光緒九年(1883)臺北府知府陳星聚蓋印移還臺北清賦總局細茶捐單伍千張」乙篇。[3]

註釋

  1. ^ 據說是清光緒十五年(1889年)改稱「臺陳村」[1]:225

参考资料

  1. ^ 1.0 1.1 1.2 《豔陽下的北斗星:臺北知府陳星聚─被遺忘的臺灣史關鍵人物》. 中華河洛暨開漳聖王文化研究會. 2017-09. ISBN 978-986-95410-0-8. 
  2.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郭佳玲. 〈陳星聚與清末北臺灣開發之研究〉. 《臺北文獻(直字)》. 2019-12-25, (210): 123-144. 
  3. ^ 1874-1884年臺灣烏龍茶輸出統計.
官衔
前任:
何恩綺
臺灣府淡水撫民同知
1873年上任
繼任:
林達泉
前任:
鄭元杰
臺灣府淡水撫民同知
1878年上任
繼任:
向熹(改制為台北府知府
前任:
向熹
臺北府知府
1879年上任
繼任:
趙鈞(未赴任)
前任:
趙鈞
臺北府知府
1881年上任
繼任:
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