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期奎
生平
陳期奎是萬曆四十年(1612年)的浙江鄉試舉人第三十三名[2],四十七年(1619年)、天啟五年(1625年)中會試副榜[3],獲授淳安教諭,重視士子名節,崇禎元年(1628年)陞鹽城知縣。鹽城土豪朱騰蛟犯事,他密令逮捕,對方從地道逃走,只抓獲其妻,審訊時其妻擲子在地上,嬰孩哇哇大哭令他憐憫,說:「我不忍心看到母子都要被處死。」釋放母子二人。朱騰蛟得知後非常感激,自行綑綁到官府請罪,他回答:「善惡止在一念,你能改過遷善,若你能修繕射陽湖為邑除害,便可赦免你的罪。」騰蛟傾盡財產築堤,湖患因而止息,人稱為「陳公堤」;僧人優曇積薪自焚,火燒遍其身依然能誦經,縣民爭相捐款募建佛塔,他就拿去其募簿付給縣丞,款項用來重修學宮,又捐資重修陸秀夫祠,設置祀田以供祭祀,妖人借神殺害兄長,他得知事實將其弟和妻子正法,並毀壞神廟,不久因忤逆鹽官致仕,在家鄉建築房舍吟詩自娛,九次舉鄉飲賓。
引用
- ^ 1.0 1.1 康熙《天台縣志·卷九·人物志》:陳期奎 字豫嘉,號奕垣,萬曆壬子孝廉,署淳安教諭,重名節、抑浮競,一時士風丕變;乙丑登副榜,授鹽城令,甫下車即以興除為己任,郡以射陽湖水決,學宮傾廢,及土豪殃民為言。未幾土豪朱騰蛟犯法,密令擒之,蛟從地道遁去,獲其妻,庭鞫妻擲嬰孩于地,期奎曰:「吾不忍其母子俱弊也。」釋勿治,蛟聞自縳詣縣請死,奎曰:「射陽湖為民患久矣,汝能倡義為闔邑,先姑貸汝罪,否則死無赦。」蛟即躍起罄產以築堤,而湖患息,人呼為陳公堤。有僧優曇者積薪自焚,火熖遍體猶振鐸誦經不輟,眾爭捐資建刹,期奎以其募簿付丞,收之得千餘金,而學宮煥然重新;陸秀夫祠墓荒蕪,捐俸修葺,置田以供灢祀,妖人借神自殺其兄,期奎廉得其實,置其弟與于法,并燬神廟,邑稱神君,歸築別業,朝夕吟咏,九舉賓筵,人望之若景星卿雲,有《紫溪問月集》藏于家。
- ^ 民國《台州府志·卷二十四·選舉表四》:(萬曆)四十年壬子科(舉人)……(天台)陳期奎 第三十三名,有傳
- ^ 康熙《天台縣志·卷七·選舉志》:鄉舉……明……萬曆四十年壬子科 陳期奎 字豫嘉,太坊人,己未副榜,歷鹽城知縣,詳仕蹟
- ^ 民國《台州府志·卷一百零九·人物傳十》:陳期奎,字豫嘉,號奕垣,天台人,祥之後,萬曆四十年舉人,署淳安教諭,崇實黜浮,輯學宮、振寒士,中書舍人方逢年爲勒其事于石;擢鹽城知縣,下車詢疾苦,知射陽湖為害,且地僻多盜、郡學傾圮,一日土豪朱騰蛟事犯在逃,捕其妻子至庭,訊時擲子于地呱呱聲不絕,期奎憐而釋之,騰蛟感激遂自縛請罪,期奎曰:「善惡止在一念,汝能改為善,倡修射陽湖為一邑除害,幷赦汝矣。」騰蛟踴躍効命,未期而工成。有僧優曇積薪自焚,里民共募建塔,期奎以簿付丞,悉收為建學費,邑有陸秀夫祠久圮,捐俸輯之,復置田以供祀。 康熙府志 妖人借神自殺其兄,期奎廉得其實置於法,幷燬神廟。 康熙縣志 以忤鹾院左遷致仕歸,卒年七十有八, 康熙府志 著有《紫溪問月集》 康熙縣志 。
- ^ 錢海岳《南明史·卷一百五·列傳第八十一》:邑(臨海)人陳期奎,字豫嘉,萬曆四十年舉於鄉。淳安教諭,遷鹽城知縣,建時公隄、陸秀夫祠,致仕。聞監國魯王出海,衣冠哭拜,不食死,年七十八。
參考文獻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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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高國佐 |
明朝淳安縣教諭 1622年-1628年 |
繼任: 張訓程 |
前任: 楊世祿 |
明朝鹽城縣知縣 1628年-1629年 |
繼任: 馬文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