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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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条目,身份证是颁发给在台湾有户籍的中华民国国民的,但是此条目中说“中华民国国民……拥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可以推断所有的中华民国国民都有台湾户籍。不过,中华民国护照条目中说的是“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的护照没有此栏”(指身份证编号),也就是说似乎并非所有中华民国国民都有国民身份证和台湾户籍。那么到底是什么情况呢?哪个条目出错了?求解。--某人的移动城堡|欢迎调♂教 2013年4月26日 (五) 07:43 (UTC)
(:)回應:
有人在你發問前加入錯誤資訊,造成混淆。
就範圍/人數而言,中華民國國民 > 在臺灣設有戶籍者 >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護照持有者。
外國人也可能在臺灣設有戶籍。臺灣在美國僑民未必在臺有戶籍(如林書豪),但可申請護照(如李安)。有護照未必有身分證,有身分證也未必有護照。
--WildCursive(留言) 2013年4月27日 (六) 20:57 (UTC)
(:)回應 也就是说中华民国国民可以申请中华民国护照,有台湾户籍的人可以申请身份证,但是是中华民国国民和有台湾户籍之间并没有强制性的联系。是这样么--某人的移动城堡|欢迎调♂教 2013年4月28日 (日) 00:55 (UTC)
維基百科的一個原則是客觀。客觀地說,現行中華民國憲法法律部門,明文規定了大陸地區人民的國籍,請尊重法律。
法律規定是一回事。 你希不希望法律這樣規定,法律規定合不合理是另一回事。 大陸地區人民按照現實,並非由中華民國政府統治。所以說大陸地區人民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可能顯得荒謬。 但是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此等荒謬之事,也是事實。在憲法未曾修改的情況下,在維基百科中將此事實客觀陳述,由讀者自行判斷,並無不妥。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78.251.237.210(對話)於2013年5月2日 (四) 17:32加入。
何為國民?具有一國國籍之人。何謂國籍?法律明文規定由該國家所管轄之人。
中華民國憲法,在為修訂之前,領土宣誓包含中國大陸。 當然中國大陸人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因此自然是中華民國國民。
與國民一詞不同的是公民,公民為享有完整的政治權利的國民,在希臘羅馬社會,有國民而非公民之例子,即該部份國民並無完整之政治權利。近代強調人人平等,天賦人權,所以國民和公民一般都等同。
唯中華民國,性質特殊。導致部份國民並無公民權。但是並不能如此就否定他們是國民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78.251.237.210(對話)於2013年5月2日 (四) 17:45加入。
(:)回應:
無臺灣戶籍就不太可能具中華民國國籍,依《憲法》第三條與《國籍法》,無中華民國國籍就百分之百不是中華民國國民!
中華民國內政部:「中華民國國民,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在內。」
他們既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護照」,當然非我國國民!
請勿無聊到自做主張將那些不相干人士隨意亂納入國民範圍!臺灣政府可沒任何網站會這麼寫!那些人是國民還得了?國民有應盡的義務?那些人可從來沒有。別搞錯了!國民才有選舉和公民投票等參政權,或領國民年金,他們當然沒有!舉不出任何政府文件官方網頁就別原創研究!維基不是提供錯誤資訊的地方!
--WildCursive(留言) 2013年5月2日 (四) 18:18 (UTC)
(:)回應:
即使是大陸地區人民,依然需要服役——在取得自由地區【戶籍】之後(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630001143-260306?chdtv ) 注意是【戶籍】不是【國籍】
而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台灣地區收入,依所得稅法仍需向中華民國稅務部門繳納稅收。(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71/6671924536504666151 )
選舉權無法事實享有,是因爲沒有自由地區戶籍: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7 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 而大陸地區人民沒有自由地區戶籍,自然無法在自由地區行使選舉權。
绮雨(留言) 2020年8月12日 (三) 19:06 (UTC)
(:)回應:
据东森新闻报道,马英九在被问及有关能否加入国民党问题时说,「大陆同胞呢,在法理上,当然,也是『中华民国』人民,不过没有户籍。」 內政部令: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部分條文 “其子女取得外國國籍或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所定之香港、澳門居民,並不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此處將香港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和外國國籍持有者相提並論 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就“已至大陸定居,欲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該如何處理”的回答 ”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欲放棄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可檢具大陸地區身分證或常住人口登記卡、臺灣地區國民身分證及中華民國護照(如經大陸地區機關收繳,請附收條或證明文件),並填寫書面說明簽名後,一併送交本署(各服務站),本署將依廢止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之規定,通知戶政事務及相關機關辦理廢止戶籍事宜。“ 此處並未回答如何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而是回答如何放棄台灣地區人民身份
大陸地區人民可不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布日期:2010年2月3日 (資料來源:http://www.law.taipei.gov.tw/) 所謂中華民國人民,參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 條第2款、第4款規定的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而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並沒有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故大陸地區人民如在台灣地區因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應當可以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法務部(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 民國82年08月05日 要旨:本件經本部大陸法規研究委員會研議,其結論為:所謂中華民國人民,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第4款規定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故大陸地區人民如在臺灣地區因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似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還要我給你找依據嘛?
另外請回應我這個問題“如果國民就是自由地區人民,爲什麽還要用一個自由地區人民這個術語?”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78.251.237.210(對話)於2013年5月2日 (四) 18:30加入。
幾個問題以及我的回答
1.有沒有不能執行的法律?
答:有,當然有。以色列規定首都為”耶路撒冷“,但實際並不完全佔有耶路撒冷。以色列關於首都的法律無法執行
2.那無法執行的法律是不是法律。
答:當然是法律。
3.對於某種在事實上無法行駛的權利我們叫做什麽
答:叫做法律上的權利(de jure)或者紙面上的權利。
4.某人是否具有某國國籍的含義是什麽?
答:所謂國籍,並不是某人是否能夠在實際上承擔某國國民的義務或者享受某國國民的權利,而只能根據該國的國籍法(字面解釋、文義解釋、體系解釋)來解釋。因此國籍是一種de jure 的權利。某些人用大陸地區人民無法享受權利承擔義務,而否定大陸地區人民的國籍,是非常錯誤的。
5.有沒有在法律上具有某國國籍,但是實際上卻無法享受起權利義務的例子? 答:有,韓國不承認北韓政權,因此鄭大世無法放棄韓國國籍加入北韓。 韓國依然擁有北方六道的建制,北方人民依然是法律意義上的韓國國民,只是無法享受大韓民國國民的待遇。
6.什麽情況下大陸地區人民不屬於中華民國國民。
答:中華民國通過公投,修改領土疆域,廢除兩岸人民關係調理,放棄所謂”大陸地區為政府統治權之外的中華民國領土“的表述,此時大陸人民因為領土變更,被褫奪國籍。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78.251.237.210(對話)於2013年5月2日 (四) 18:45加入。
(:)回應:
你舉的全非「中華民國國民」,本條目是「中華民國國民」,而「國民」與「人民」的範圍與權利義務不同。
你的引導式自問自答並沒有意義,公務員是依明確的法律與命令辦事的,而不是讓警察看到中國遊客還要想他們是否違反憲法與兵役法的逃兵!
是國民就有參政權,就享有憲法與增修條文所保障之權利,如全民健保,很顯然他們沒這資格!國民也不歡迎!
馬英九的話亦非機關解釋,重點是國民一定有憑證(身分證或護照),沒有就不可能是!
至於「自由地區人民」,是那些從未改選的萬年國代在1991年臨退前弄到憲法裡的,後來只好沿用。但兩者的定義與權利義務不同是很明顯的!
--WildCursive(留言) 2013年5月2日 (四) 18:54 (UTC)
(:)回應:
”至於「自由地區人民」,是那些從未改選的萬年國代在1991年臨退前弄到憲法裡的,後來只好沿用。但兩者的定義與權利義務不同是很明顯的!“ 兩者的定義與權利義務不同,你是說”自由地區人民“和”中華民國國民“二者的定義與權利義務不同????請明示之。我不想利用你的口誤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78.251.237.210(對話)於 2013年5月2日 (四) 19:06加入。
(:)回應:
我說的是「國民」與「人民」的定義與權利義務不同。看來你對法律也有些瞭解,那最好!請查查現行法令條文中有多少是屬於國民之義務?未盡義務之罰則為何?你就知道兩者差別在哪兒了!--WildCursive(留言) 2013年5月2日 (四) 19:12 (UTC)
(:)回應:
在回答你的問題之前,我想將我們之間的分歧明晰。 我們的共識:國民是有國籍之人 我們的分歧:誰有國籍 我認為:1.法律規定的人有國籍。2. 法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國籍。 你認為:1.不能僅僅法律規定,某人必須能夠真正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才有國籍。2.實證法傷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沒有國籍。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78.251.237.210(對話)於2013年5月2日 (四) 19:18加入。
(:)回應: 不好意思,沒有看到你對於我舉得例子都是人民而非國民的指責。因此也沒有及時回應。 這也是我們的一個分歧,我認為人民就是國民。而公民和國民不同。 在中共的術語中,人民是維護期統治的那部份國民 在中華民國的術語中,人民應當是所有的國民。 這是我的見解,請問你的見解是什麽?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78.251.237.210(對話)於2013年5月2日 (四) 19:22加入。
不管我說的有沒有道理,某人根本沒有交鋒到點上,現在在此對其荒謬的回應做出批駁。
1. 我的論證思路是:
國民是有國籍之人,某人是否有國籍需要相關法律的規定,并無需真實地能承擔義務,享受權利。大陸地區人民在法律上有被規定為享有國籍,因此是國民。
2. 反對我這一觀點的,應該如此批判
(1)國民並不是僅僅由國籍就可以(這點貌似沒有爭議,因為國民就是有國籍、有國籍之人就是國民,似乎是大家都接受的) (2)某人具有國籍,需要其可以實在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不能僅僅在法條中列舉其有國籍 (3)現行法上並沒有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享有國籍。
3. 某人對我的批判是這樣的
(1)法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並無國籍---此點對應尚書2中的(3), 屬於正常交鋒 (2) 大陸地區人民並無護照、身份證、無法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就這一點本身,我並沒有任何否認。 問題是他不能證明任何問題。 如果要駁斥我,應該是說”真是的國籍享有應該是必須能夠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僅僅是法律字面上的規定是不夠的“。 某人不說這句話,而屢次拋出並無爭議之點,足見根本不認真閱讀別人的文字,惱羞成怒。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78.251.237.210(對話|貢獻)於2013年5月2日 (四) 19:03加入。
根據維基百科中立性原則,本條目應該充分表述各自的觀點。
部份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依然認同大陸地區人民是國民的說法。因此我建議將兩種說法都寫在主條目中 http://zh.wikipedia.org/wiki/Wikipedia:%E4%B8%AD%E6%80%A7%E7%9A%84%E8%A7%82%E7%82%B9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78.251.237.210(對話)於2013年5月2日 (四) 20:00加入。
「非國民」章節部分內容解釋過於偏頗
「非國民」章節部分,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究竟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解釋內容,感覺過於偏頗,有斷章取義之嫌,內容亦有待商榷。其中,有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中即有『大陸地區人民甲女與中華民國國民乙男結婚後...』」部分,依此解釋大陸地區人民與中華民國國民兩者在文義上並無交集,固然是一種可能解釋,但並非唯一可能解釋,故本人已先行移除。況且國家考試不一定代表國家,如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曾出現「臺灣與中國」,但不代表政府立場或法律解釋就是「臺灣與中國」兩者文義上無交集,如果這樣解釋是過度解釋。除此之外,不論是考試院或經濟部都不是國籍事務的主管機關。有關大陸地區人民是否是中華民國國民一事,主管機關應為內政部民政司,其他有話語權的頂多是大陸委員會跟僑務委員會,因此以考試內容、考試院新聞稿或經濟部新聞稿來做為大陸地區人民是否是中華民國國民的解釋根據過於牽強。有關唯一出自內政部的「內政部92年6月6日台內地字第0920008669號函」,全句其實是「中華民國國民及依法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營業所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辦法規定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前項所定中華民國國民,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在內」,其中「前項所定」應是僅指單就本法規而言的「中華民國國民」,不可能因此對s: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做擴充解釋,且該函是地政司而非民政司所發。本人認為中華民國現行法律大致承認大陸地區人民為中華民國國民,或至少保留可以如此解釋之彈性空間,有關論述詳見Talk:中華民國總統及副總統在臺灣之公民直接選舉與罷免#對前項疑問之回應下方本人於2011年6月6日 (一) 17:10 (UTC)所提出之內容。本人也曾去信民政司討論相關問題,但感覺內政部從未直截就此事做明確回答。若連主管機關(民政司)都無法就此事明確回答,我們在維基百科做如此偏頗的解釋似乎不妥,我想兩種意見並陳可能較好。Ernestnywang(留言) 2014年1月27日 (一) 08:01 (UTC)
刪文、淡化
引用中華民國憲法排名第二條的內容,「全體中華民國國民則擁有中華民國主權」,有怎麼刺眼?要屢次刪文[1][2][3][4][5][6][7][8][9],放到文章邊邊角角[10]。123.193.92.135(留言) 2014年7月5日 (六) 15:46 (UTC)
- 不是有ref就代表可以加入不相干的內容,否則不是憲法全部有「人民」的地方都寫進去了?是否中華民國國民有男有女、有不同宗教、不同種族、不同階級、不同黨派、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權利,全部都要寫進去文章最前面,否則就是民主教育失敗?請您自己好好想想,不要自己破壞還說別人破壞。也不是一句話是否刺眼的問題,而是他是否適合車縣在條目中相關位置的問題。User:LHD已經讓步,將你想寫的部份內容寫進去,你到底還要怎樣?另外也請您盡量不要每天換IP,我之前在User talk:123.193.85.42也有回覆你。謝謝!Ernestnywang(留言) 2014年7月5日 (六) 15:54 (UTC)
- 你講那麼多的目地還是為了要刪文、淡化。123.193.92.135(留言) 2014年7月5日 (六) 16:23 (UTC)
- 沒有什麼目的不目的,百科條目本來就有適當跟不適當的內容與寫法,把權益義務放到定義之上更是莫名其妙。Ernestnywang(留言) 2014年7月5日 (六) 16:31 (UTC)
- 一、已經重覆講了N次,開頭段落最好只放簡短定義,「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並不是對國民的定義,憲法還提到「土地屬於國民全體」、「國民二十歲有選舉權」,每個人都覺得某條最重要,不論是不是定義都要放第一段,那根本就不能看了,因為會多到爆炸。二、「是國家的主人」這講法算是WP:原創總結,因為法律上沒這種定義,類似的有「總統是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統率陸海空三軍,是國家的主人」,每個人都可以自我總結XXX是國家的主人。在前面已有明確表達,再加一句抽象曖昧的敘述是沒意義的。三、請針對我們的說法一一理性討論,而不是跳針,到現在我幾乎沒看過您對我們的解釋正面反駁,而是一再重覆同樣的話(不管什麼理由反正你們刪文blahblah),也請看看WP:不是。LHD(留言) 2014年7月5日 (六) 16:37 (UTC)
- 只能說你們刪文的理由太荒繆。擺明了找個理由刪文,去看看特色條目、優良條目的開頭段落怎麼寫的,這條目還寫太少了。123.193.92.135(留言) 2014年7月5日 (六) 16:52 (UTC)
- 這條目是中華民國國民,寫國家的主人會很曖昧,你們不是說教育課本都教了的內容嗎?為了刪文、淡化,你編的理由愈來愈荒繆。123.193.92.135(留言) 2014年7月5日 (六) 16:58 (UTC)
- 條目內容少不代表就可以亂加。Ernestnywang(留言) 2014年7月5日 (六) 17:02 (UTC)
- 條目內容不是你看不順眼就可亂刪。123.193.92.135(留言) 2014年7月5日 (六) 17:12 (UTC)
- 例如你要將人民是國家主人等內容加到人民主權論,雖然可能有地域性問題,但我就沒有意見,因為那是在對的地方。你在這裡是不對的地方,當然就有問題。Ernestnywang(留言) 2014年7月5日 (六) 21:17 (UTC)
- 條目內容不是你看不順眼就可亂刪。123.193.92.135(留言) 2014年7月5日 (六) 17:12 (UTC)
- 「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因此,政府的權力來自於人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上面這段話是寫在內政部網站主題關於公民投票法法制法的說明,主題不是「中華民國國民」也在寫,網路上一堆主題不是「中華民國國民」,照樣在寫「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比較之下,只能說你們刪文的理由很荒繆。123.193.92.135(留言) 2014年7月6日 (日) 01:29 (UTC)
- 主題不是「人民主權論」也在寫,網路上一堆主題不是「人民主權論」,照樣在寫「人民是國家的主人」。123.193.92.135(留言) 2014年7月6日 (日) 02:39 (UTC)
- 非常怪異的寫法。--Kolyma(留言) 2014年7月6日 (日) 02:01 (UTC)
- 《圖解刑法103/5》,作者:蘇銘翔:「中華民國的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國民不再被皇帝所支配,而是搖身一變成為國家的主人」。123.193.92.135(留言) 2014年7月6日 (日) 02:17 (UTC)
- 憲法第二條的「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沒有任何問題;但「全體中華民國國民則共同擁有中華民國主權」的描述方式極為怪異,不知閣下為何如此堅持?-Kolyma(留言) 2014年7月6日 (日) 02:37 (UTC)
- 憲法用「中華民國主權」做主詞,這條目是「中華民國國民」我用「中華民國國民」做主詞,講同樣的一件事,說的都是同樣兩者的關係,有意見儘可去改寫,若要刪文我有意見。123.193.92.135(留言) 2014年7月6日 (日) 02:59 (UTC)
- 之前改寫了您還是有意見啊,您堅持放在開頭我也有意見,憲法主詞就不是國民了,硬改寫還放在國民條目開頭句?理由重覆很多遍:每個人都覺得不是定義但自行認定超重要的敘述放在第一段,就爆炸了!LHD(留言) 2014年7月6日 (日) 03:34 (UTC)
- 你有屢次刪文的記錄,後來自己寫了,放在後面邊邊角角。相對特色條目、優良條目,條目開頭還很空,還不到調整開頭文章內容的時候。123.193.92.135(留言) 2014年7月6日 (日) 03:44 (UTC)
- 之前改寫了您還是有意見啊,您堅持放在開頭我也有意見,憲法主詞就不是國民了,硬改寫還放在國民條目開頭句?理由重覆很多遍:每個人都覺得不是定義但自行認定超重要的敘述放在第一段,就爆炸了!LHD(留言) 2014年7月6日 (日) 03:34 (UTC)
- 憲法用「中華民國主權」做主詞,這條目是「中華民國國民」我用「中華民國國民」做主詞,講同樣的一件事,說的都是同樣兩者的關係,有意見儘可去改寫,若要刪文我有意見。123.193.92.135(留言) 2014年7月6日 (日) 02:59 (UTC)
- 憲法第二條的「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沒有任何問題;但「全體中華民國國民則共同擁有中華民國主權」的描述方式極為怪異,不知閣下為何如此堅持?-Kolyma(留言) 2014年7月6日 (日) 02:37 (UTC)
- 《圖解刑法103/5》,作者:蘇銘翔:「中華民國的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國民不再被皇帝所支配,而是搖身一變成為國家的主人」。123.193.92.135(留言) 2014年7月6日 (日) 02:17 (UTC)
- 網路上一堆主題不是「中華民國國民」,照樣在寫「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您自己不就發現了嗎?因為憲法那句是定義國家權力來源,不是用來定義國民本身,引用那句通常主題是講權力,不是解釋何謂國民;網路上可用通俗白話的講法,但維基百科應力求嚴謹。LHD(留言) 2014年7月6日 (日) 02:26 (UTC)
- 非常怪異的寫法。--Kolyma(留言) 2014年7月6日 (日) 02:01 (UTC)
拜託這位IP用戶不要再亂了!中華民國國民條目的重點就是「中華民國國民」的定義,而不是要將中華民國國民的所有權利義務都羅列出來,還硬要放在最前面,根本是反客為主。請問你會在各國家條目開頭就寫國有財產與負債多少嗎(當然不是請您這麼做)?如果常人不會,那您這邊的行為一樣荒謬。Ernestnywang(留言) 2014年7月6日 (日) 05:1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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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港澳法律上國籍問題
哪條法律寫大陸、港澳居民是中華民國國籍的??--葉又嘉(留言) 2020年8月13日 (四) 15:56 (UTC)
- @葉又嘉:陆港澳居民只是法理上的中华民国国籍。只要中华民国一天不改名台湾国,废掉陆委会,这个问题在法理上还会存在。同时,这也是一个随时间变化的问题。譬如1971年之前,中華民國國家足球隊中的香港球员,百分百的中华民国国民。香港、澳门主权移交后,港澳居民就不再能申请中华民国华侨资格,实际待遇比照外国人。--Berthe(留言) 2020年12月10日 (四) 20:42 (UTC)
- (:)回應,問的是哪條法律--葉又嘉(留言) 2020年12月11日 (五) 07:19 (UTC)
- @葉又嘉:是香港、澳门回归后,僑務委員會不再向港澳居民核发“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護照加簽僑居身分”。已取得华侨身份的港澳男子或取得港澳居留权的台湾男子,按2002年中華民國內政部《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5條规定,回台湾的话,仍是要服台湾兵役的。--Berthe(留言) 2020年12月11日 (五) 14:18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