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

YFdyh000在话题“Special:Diff/84969915微博并非可靠来源”中的最新留言:3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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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更名:“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广东珠海市驾车冲撞行人案件”

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 → “广东珠海市驾车冲撞行人案件”:《习近平对广东珠海市驾车冲撞行人案件作出重要指示》新华社通稿且是总书记指示,应该会有较多来源转载使用该名称,符合NC:常用名称。--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2日 (二) 12:35 (UTC)回复

“冲撞行人”应该比“撞人”更突出事件的性质?——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2日 (二) 12:39 (UTC)回复
《现代汉语词典》【案件】有关诉讼和违法事件。称“案件”也许比“事件”更精确?--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2日 (二) 12:38 (UTC)回复
很显然,我们在维基百科这里是在描述一件事(比如背景、发生了什么),而不是一起诉讼。“案件”一词在此并不合适。--Awdqmb留言2024年11月12日 (二) 13:02 (UTC)回复
……很显然,我都把词典引文写出来还把关键词加粗了,“案件”并不是只能指诉讼。--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2日 (二) 13:15 (UTC)回复
"案件"不合适。类似事件的命名一般都为事件,例如2010年河北元氏铲车冲撞事件2016年柏林圣诞市场卡车冲撞事件2020年德国特里尔冲撞路人事件.--Uwuw留言2024年11月12日 (二) 15:50 (UTC)回复
您在下方也提到了2018年湖南衡陽駕車衝撞案,其实还有2010年天津开发区恶意驾车撞人案哈爾濱寶馬撞人案。--Hamish T 2024年11月12日 (二) 18:13 (UTC)回复
(+)支持,理由同自由雨日。“案件”一词可理解为因违法或犯罪引起的事件,可以更加精准的描述本条目所述主体的性质。Iming 彼女の愛は、甘くて痛い。 2024年11月12日 (二) 13:30 (UTC)回复
(!)意見,反建議:「事件」或「案件」改作「襲擊」、「越野車襲擊」或「衝撞襲擊」,我認為此字眼更精確。--Iflwlou ☯I♨I☀ 2024年11月12日 (二) 13:57 (UTC)回复
是否有相当数量的媒体等来源使用“袭击”一词?--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2日 (二) 14:04 (UTC)回复
有媒體使用,但未到「相当数量」[1]。--Iflwlou ☯I♨I☀ 2024年11月12日 (二) 14:34 (UTC)回复
这是用作修辞手法啊(“‘保齡球式襲擊’”),不是正式称呼。--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2日 (二) 14:36 (UTC)回复
我其实认为现在的名字和提议的名字都有点奇怪,个人想法是改成“2024年广东珠海驾车冲撞行人事件”,或“案”,或“案件”,但是这二者中间确实有待斟酌。--Hamish T 2024年11月12日 (二) 18:03 (UTC)回复
略微长考了一下,我(-)傾向反對更名为“案件”,虽然案件本身的解释是有关诉讼和违法事件,但常用语境下,案件应该是特指警察机构或司法机构等导入“立案”程序后立的这个“案”,但条目主题并不直接介绍大陆警察立的这个“案”,而是针对这个事件进行描述,故大致同意上方Awdqmb君的观点。换言之,如果改成“案件”,条目就应该写“案件编号”、“控罪/性质”等等了。--Hamish T 2024年11月12日 (二) 18:41 (UTC)回复
我觉得叫11.11广东珠海体育馆反社会事件'更好,这不是一起简单的车祸,而是反社会人格导致的问题。--Chenyang1216留言2024年11月13日 (三) 08:24 (UTC)回复
强烈反对11.11广东珠海体育馆反社会事件”,这已完全构成原创名称。--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3日 (三) 08:31 (UTC)回复
看一下随机杀人。--Akishima Yuka留言2024年11月13日 (三) 13:36 (UTC)回复
建議中的新命名不比現時好,“珠海市體育中心”顯然能夠比“广东珠海市”精確地表達事發地點[2],也可避免珠海市有類似撞人事件或交通意外產生的混淆。--Uranus1781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05:56 (UTC)回复

建議更名:“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2024年珠海体育中心冲撞事件”

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 → “2024年珠海体育中心冲撞事件”:命名参考类似事件:2010年河北元氏铲车冲撞事件2016年柏林圣诞市场卡车冲撞事件2018年湖南衡阳驾车冲撞案2020年德国特里尔冲撞路人事件--Uwuw留言2024年11月12日 (二) 16:00 (UTC)回复

(-)傾向反對:对“事件”还是“案件”倒不在意(前面引用词典主要为了说明“案件”并不只能指诉讼、并非错误用法),但认为应使用可靠来源中的常用名称,而非自创名称(虽然这个自创名称尚构不成“原创研究”)。--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2日 (二) 16:05 (UTC)回复
(=)中立 2008年珠海还有珠海泥头车撞人事件,没有冠年号。如果这个要加2024,那泥头车也建议加上2008。——  桁霽  ↹ 晚來天欲雪,能飲一杯無   2024年11月12日 (二) 16:10 (UTC)回复
嗯,可以也改名,增加2008以示区分.--Uwuw留言2024年11月12日 (二) 16:17 (UTC)回复
“泥頭車撞人事件”也未免太口语化了……--——🦝Interaccoonale留言贡献 2024年11月13日 (三) 01:27 (UTC)回复
(-)反对同自由雨日。--Hamish T 2024年11月12日 (二) 17:56 (UTC)回复
这名称看不出事件性质,冲撞含义广泛。--YFdyh000留言2024年11月12日 (二) 19:21 (UTC)回复
(-)反对“冲撞”二字易引发歧义--Xiumuzidiao|本是青灯不归客,却因浊酒恋红尘※【留言2024年11月13日 (三) 05:25 (UTC)回复
(!)意見 可以加年份来更加清晰的指明时间,但是对象和行为必须要更加明确,可以和上一个更名提议结合起来再发一个提议--Hao_Tian22 📝 2024年11月13日 (三) 05:30 (UTC)回复
(-)反对:日本人学校就没有年号,你也不想有2025年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2026年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2027年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还有2028年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吧?--MilkyDefer 2024年11月14日 (四) 05:05 (UTC)回复
(=)中立,我覺得現在目前還是最好不要改動為準,維持現狀是最好的,畢竟同樣珠海存在2008年泥頭車的撞人事件,我不太建議加上年份。--Sieats macedonia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10:01 (UTC)回复

警情通报内容

维基文库所载的警情通报第三段是:

经查,近年樊某与前妻因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先后到基层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樊某不服判决结果提起再审。目前,案件正在再审审理过程中。

但是条目参考链接中的警情通报已删去此段。这是否要在条目中说明?放在“叙事管控”一段?--150.244.223.98留言2024年11月13日 (三) 11:17 (UTC)回复

我已加入,并在维基文库页面询问上传者文字来源。--Akishima Yuka留言2024年11月13日 (三) 12:34 (UTC)回复

事件类条目不应使用及加粗标题词

根据MOS:AVOIDBOLD,不需要列出标题词及加粗,已经用注释写明,但用户Utoppiaa575又无视指引,无故写入标题词,并特意删除这段注释(Special:Diff/84957572)。这是违反格式指引的。副知@Liu116Special:Diff/84958815)。--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3日 (三) 15:00 (UTC)回复

“如果条目命名在首句难以自然地被使用,那请不要试着以重复变换遣词的方法把命名塞进去”≠“事件类条目不应使用及加粗标题词”。事件类条目命名方便在首句中自然使用的,仍旧可以加粗,参见湄公河惨案马尼拉人质事件邯郸初中生杀人案等。--💊✖️2️⃣3️⃣留言2024年11月13日 (三) 15:08 (UTC)回复
“珠海市体育中心驾车撞人事件”本身就是编者自创的对事件的描述(而非指代该事件的专有名词),上面还有两个移动请求正在讨论,短时间内也不会有共识。这和“湄公河惨案”“马尼拉人质事件”等已经专有名词化的标题词性质不一样。--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3日 (三) 15:10 (UTC)回复
没错,所以到时看到了审讯阶段的时候官方具体如何命名吧,毕竟搞死这么多人,这嫌疑人九成是要被处死了(剩下一成看有没有精神问题)。我这里只是指出你“事件类条目不应使用及加粗标题词”这一描述有很明显的问题。--💊✖️2️⃣3️⃣留言2024年11月13日 (三) 15:15 (UTC)回复
确实,我写得太急,表达过于简略化了()我实际上并不否认“湄公河惨案”这类专有名词化的事件名称可以正常使用及加粗标题词。--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3日 (三) 15:18 (UTC)回复
当前写法就挺好的。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11月13日 (三) 15:41 (UTC)回复
待标题确定再行定夺--150.244.223.98留言2024年11月13日 (三) 15:51 (UTC)回复

建议开启半保护或全保护

从监视列表的记录来看,昨晚到今天至少一次WP:RD1、一次WP:RD3和两次WP:RD4。考虑到事件后续进展,建议至少开启一周到两周的半保护或全保护。--SheltonMartin留言|签名 2024年11月14日 (四) 01:06 (UTC)回复

目前优先考虑半保护,事件才刚过去没多久的这段时间内,条目内容会频繁更新,例如这几天犯人是否抢救过来、警方能否真正确认到其作案动机(目前警情通报第二版把离婚财产分配这段给删了)……全保护应该视乎编辑战严重程度而定。--💊✖️2️⃣3️⃣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01:26 (UTC)回复
Manchiu刚已将条目半保护。--💊✖️2️⃣3️⃣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01:38 (UTC)回复
全保护肯定不适合,因为近期一定需要大量更新。如果真发生延伸确认用户参与的编辑战,也应对参与编辑战的个别用户施以单个页面编辑封禁,以便其他用户可以继续修改条目。--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4日 (四) 02:32 (UTC)回复

Special:Diff/84969915微博并非可靠来源

WP:可靠来源》指引明确指出(WP:可靠来源含义),除作品的作者以外,作品的发表者也是“可靠性”的一部分。即便作者可能可靠,发表在微博上也是不可靠的(只有少部分官方账号可以有限使用)。此外,当前版本的(第30号)来源引用格式显然不当,甚至可能有WP:侵权问题。@Akishima Yuka--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4日 (四) 10:42 (UTC)回复

微博就像空气或者互联网,可以传播信息,不带预先干预。很难将其和出版社、新闻社相提并论。

可靠来源可能意味着有可靠出版过程的出版物,在主题上有权威的作者,或者两者兼具。

这段话如何断句?可能是:

可靠来源可能意味着:
1. 有可靠出版过程的出版物,或者
2. 在主题上有权威的作者,或者
3. 以上两者兼具。

该律师的言论是否符合第2点?--Akishima Yuka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10:48 (UTC)回复
WP:可靠来源#采用在线或者作者自行发表的来源》:“不过也有一些特例是可以的,例如知名的专业研究人员在其自身专业领域中的自行发表或是一位显著的专业新闻工作人员所自行发表的资料。这种资料在某些情况下是属于可以使用的自行发表的资料来源,例如这些资料已经被可信的第三者发行过以及是以他们的真名发表而不是笔名或假名。”显然,一个律师在自己微博上的自由发言不能被认为由第三方发行过。--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4日 (四) 10:55 (UTC)回复
版本已被删除,建议发一下原文的链接。--YFdyh000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11:56 (UTC)回复
[3] ——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4日 (四) 11:58 (UTC)回复
如果内容是在微博上以认证账号且署名发表,那么属于言论的一手来源,需要考量的是重要性、必要性。自由微博是“可信的第三者”吗,相比互联网档案馆archive.is?如果可靠出版物报道了言论,重要性会有所提升,或可适当引用一手内容。专业人士的“意见”不代表是显著重要的内容。--YFdyh000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12:1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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