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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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更名:「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广东珠海市驾车冲撞行人案件」

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 → 「广东珠海市驾车冲撞行人案件」:《習近平對廣東珠海市駕車衝撞行人案件作出重要指示》新華社通稿且是總書記指示,應該會有較多來源轉載使用該名稱,符合NC:常用名稱。--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2日 (二) 12:35 (UTC)回覆

「衝撞行人」應該比「撞人」更突出事件的性質?——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2日 (二) 12:39 (UTC)回覆
《現代漢語詞典》【案件】有關訴訟和違法事件。稱「案件」也許比「事件」更精確?--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2日 (二) 12:38 (UTC)回覆
很顯然,我們在維基百科這裏是在描述一件事(比如背景、發生了什麼),而不是一起訴訟。「案件」一詞在此並不合適。--Awdqmb留言2024年11月12日 (二) 13:02 (UTC)回覆
……很顯然,我都把詞典引文寫出來還把關鍵詞加粗了,「案件」並不是只能指訴訟。--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2日 (二) 13:15 (UTC)回覆
"案件"不合適。類似事件的命名一般都為事件,例如2010年河北元氏鏟車衝撞事件2016年柏林聖誕市場卡車衝撞事件2020年德國特里爾衝撞路人事件.--Uwuw留言2024年11月12日 (二) 15:50 (UTC)回覆
您在下方也提到了2018年湖南衡陽駕車衝撞案,其實還有2010年天津開發區惡意駕車撞人案哈爾濱寶馬撞人案。--Hamish T 2024年11月12日 (二) 18:13 (UTC)回覆
(+)支持,理由同自由雨日。「案件」一詞可理解為因違法或犯罪引起的事件,可以更加精準的描述本條目所述主體的性質。Iming 彼女の愛は、甘くて痛い。 2024年11月12日 (二) 13:30 (UTC)回覆
(!)意見,反建議:「事件」或「案件」改作「襲擊」、「越野車襲擊」或「衝撞襲擊」,我認為此字眼更精確。--Iflwlou ☯I♨I☀ 2024年11月12日 (二) 13:57 (UTC)回覆
是否有相當數量的媒體等來源使用「襲擊」一詞?--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2日 (二) 14:04 (UTC)回覆
有媒體使用,但未到「相當數量」[1]。--Iflwlou ☯I♨I☀ 2024年11月12日 (二) 14:34 (UTC)回覆
這是用作修辭手法啊(「『保齡球式襲擊』」),不是正式稱呼。--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2日 (二) 14:36 (UTC)回覆
我其實認為現在的名字和提議的名字都有點奇怪,個人想法是改成「2024年廣東珠海駕車衝撞行人事件」,或「案」,或「案件」,但是這二者中間確實有待斟酌。--Hamish T 2024年11月12日 (二) 18:03 (UTC)回覆
略微長考了一下,我(-)傾向反對更名為「案件」,雖然案件本身的解釋是有關訴訟和違法事件,但常用語境下,案件應該是特指警察機構或司法機構等導入「立案」程序後立的這個「案」,但條目主題並不直接介紹大陸警察立的這個「案」,而是針對這個事件進行描述,故大致同意上方Awdqmb君的觀點。換言之,如果改成「案件」,條目就應該寫「案件編號」、「控罪/性質」等等了。--Hamish T 2024年11月12日 (二) 18:41 (UTC)回覆
我覺得叫11.11廣東珠海體育館反社會事件'更好,這不是一起簡單的車禍,而是反社會人格導致的問題。--Chenyang1216留言2024年11月13日 (三) 08:24 (UTC)回覆
強烈反對11.11廣東珠海體育館反社會事件」,這已完全構成原創名稱。--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3日 (三) 08:31 (UTC)回覆
看一下隨機殺人。--Akishima Yuka留言2024年11月13日 (三) 13:36 (UTC)回覆
建議中的新命名不比現時好,「珠海市體育中心」顯然能夠比「廣東珠海市」精確地表達事發地點[2],也可避免珠海市有類似撞人事件或交通意外產生的混淆。--Uranus1781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05:56 (UTC)回覆
建議統一命名規格 (發生區域範圍)+(具體範圍)+(具體事情)+(案件*有傷亡/事件*無傷亡)
例如:中國大陸廣東省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案件--Mouj2022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14:22 (UTC)回覆
補充說明,已在公安機關介入用案件,其餘用事件--Mouj2022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14:26 (UTC)回覆
不可行,WP:常用名稱優先。事件沒有WP:命名一致性共識。--YFdyh000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15:14 (UTC)回覆

建議更名:「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2024年珠海体育中心冲撞事件」

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 → 「2024年珠海体育中心冲撞事件」:命名參考類似事件:2010年河北元氏鏟車衝撞事件2016年柏林聖誕市場卡車衝撞事件2018年湖南衡陽駕車衝撞案2020年德國特里爾衝撞路人事件--Uwuw留言2024年11月12日 (二) 16:00 (UTC)回覆

(-)傾向反對:對「事件」還是「案件」倒不在意(前面引用詞典主要為了說明「案件」並不只能指訴訟、並非錯誤用法),但認為應使用可靠來源中的常用名稱,而非自創名稱(雖然這個自創名稱尚構不成「原創研究」)。--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2日 (二) 16:05 (UTC)回覆
(=)中立 2008年珠海還有珠海泥頭車撞人事件,沒有冠年號。如果這個要加2024,那泥頭車也建議加上2008。——  桁霽  ↹ 晚來天欲雪,能飲一杯無   2024年11月12日 (二) 16:10 (UTC)回覆
嗯,可以也改名,增加2008以示區分.--Uwuw留言2024年11月12日 (二) 16:17 (UTC)回覆
「泥頭車撞人事件」也未免太口語化了……--——🦝Interaccoonale留言貢獻 2024年11月13日 (三) 01:27 (UTC)回覆
(-)反對:每年在同一個城市發生一次類似事情嗎?不然為什麼要加上2024年/2008年,如果是2025年也會發生的話我同意加上以區分兩件事--Jackymingjmtw9250/JM). 2024年11月14日 (四) 18:00 (UTC)回覆
(-)反對同自由雨日。--Hamish T 2024年11月12日 (二) 17:56 (UTC)回覆
這名稱看不出事件性質,衝撞含義廣泛。--YFdyh000留言2024年11月12日 (二) 19:21 (UTC)回覆
(-)反對「衝撞」二字易引發歧義--Xiumuzidiao|本是青燈不歸客,卻因濁酒戀紅塵※【留言2024年11月13日 (三) 05:25 (UTC)回覆
(!)意見 可以加年份來更加清晰的指明時間,但是對象和行為必須要更加明確,可以和上一個更名提議結合起來再發一個提議--Hao_Tian22 📝 2024年11月13日 (三) 05:30 (UTC)回覆
(-)反對:日本人學校就沒有年號,你也不想有2025年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2026年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2027年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還有2028年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吧?--MilkyDefer 2024年11月14日 (四) 05:05 (UTC)回覆
(=)中立,我覺得現在目前還是最好不要改動為準,維持現狀是最好的,畢竟同樣珠海存在2008年泥頭車的撞人事件,我不太建議加上年份。--Sieats macedonia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10:01 (UTC)回覆

警情通報內容

維基文庫所載的警情通報第三段是:

經查,近年樊某與前妻因離婚後財產分割糾紛,先後到基層人民法院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樊某不服判決結果提起再審。目前,案件正在再審審理過程中。

但是條目參考連結中的警情通報已刪去此段。這是否要在條目中說明?放在「敘事管控」一段?--150.244.223.98留言2024年11月13日 (三) 11:17 (UTC)回覆

我已加入,並在維基文庫頁面詢問上傳者文字來源。--Akishima Yuka留言2024年11月13日 (三) 12:34 (UTC)回覆

事件類條目不應使用及加粗標題詞

根據MOS:AVOIDBOLD,不需要列出標題詞及加粗,已經用註釋寫明,但用戶Utoppiaa575又無視指引,無故寫入標題詞,並特意刪除這段註釋(Special:Diff/84957572)。這是違反格式指引的。副知@Liu116Special:Diff/84958815)。--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3日 (三) 15:00 (UTC)回覆

「如果條目命名在首句難以自然地被使用,那請不要試着以重複變換遣詞的方法把命名塞進去」≠「事件類條目不應使用及加粗標題詞」。事件類條目命名方便在首句中自然使用的,仍舊可以加粗,參見湄公河慘案馬尼拉人質事件邯鄲初中生殺人案等。--💊✖️2️⃣3️⃣留言2024年11月13日 (三) 15:08 (UTC)回覆
「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本身就是編者自創的對事件的描述(而非指代該事件的專有名詞),上面還有兩個移動請求正在討論,短時間內也不會有共識。這和「湄公河慘案」「馬尼拉人質事件」等已經專有名詞化的標題詞性質不一樣。--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3日 (三) 15:10 (UTC)回覆
沒錯,所以到時看到了審訊階段的時候官方具體如何命名吧,畢竟搞死這麼多人,這嫌疑人九成是要被處死了(剩下一成看有沒有精神問題)。我這裏只是指出你「事件類條目不應使用及加粗標題詞」這一描述有很明顯的問題。--💊✖️2️⃣3️⃣留言2024年11月13日 (三) 15:15 (UTC)回覆
確實,我寫得太急,表達過於簡略化了()我實際上並不否認「湄公河慘案」這類專有名詞化的事件名稱可以正常使用及加粗標題詞。--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3日 (三) 15:18 (UTC)回覆
當前寫法就挺好的。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1月13日 (三) 15:41 (UTC)回覆
待標題確定再行定奪--150.244.223.98留言2024年11月13日 (三) 15:51 (UTC)回覆

建議開啟半保護或全保護

從監視列表的記錄來看,昨晚到今天至少一次WP:RD1、一次WP:RD3和兩次WP:RD4。考慮到事件後續進展,建議至少開啟一周到兩周的半保護或全保護。--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4年11月14日 (四) 01:06 (UTC)回覆

目前優先考慮半保護,事件才剛過去沒多久的這段時間內,條目內容會頻繁更新,例如這幾天犯人是否搶救過來、警方能否真正確認到其作案動機(目前警情通報第二版把離婚財產分配這段給刪了)……全保護應該視乎編輯戰嚴重程度而定。--💊✖️2️⃣3️⃣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01:26 (UTC)回覆
Manchiu剛已將條目半保護。--💊✖️2️⃣3️⃣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01:38 (UTC)回覆
全保護肯定不適合,因為近期一定需要大量更新。如果真發生延伸確認用戶參與的編輯戰,也應對參與編輯戰的個別用戶施以單個頁面編輯封禁,以便其他用戶可以繼續修改條目。--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4日 (四) 02:32 (UTC)回覆

Special:Diff/84969915微博並非可靠來源

WP:可靠來源》指引明確指出(WP:可靠來源含義),除作品的作者以外,作品的發表者也是「可靠性」的一部分。即便作者可能可靠,發表在微博上也是不可靠的(只有少部分官方賬號可以有限使用)。此外,當前版本的(第30號)來源引用格式顯然不當,甚至可能有WP:侵權問題。@Akishima Yuka--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4日 (四) 10:42 (UTC)回覆

微博就像空氣或者互聯網,可以傳播信息,不帶預先干預。很難將其和出版社、新聞社相提並論。

可靠來源可能意味着有可靠出版過程的出版物,在主題上有權威的作者,或者兩者兼具。

這段話如何斷句?可能是:

可靠來源可能意味着:
1. 有可靠出版過程的出版物,或者
2. 在主題上有權威的作者,或者
3. 以上兩者兼具。

該律師的言論是否符合第2點?--Akishima Yuka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10:48 (UTC)回覆
WP:可靠來源#採用在線或者作者自行發表的來源》:「不過也有一些特例是可以的,例如知名的專業研究人員在其自身專業領域中的自行發表或是一位顯著的專業新聞工作人員所自行發表的資料。這種資料在某些情況下是屬於可以使用的自行發表的資料來源,例如這些資料已經被可信的第三者發行過以及是以他們的真名發表而不是筆名或假名。」顯然,一個律師在自己微博上的自由發言不能被認為由第三方發行過。--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4日 (四) 10:55 (UTC)回覆
版本已被刪除,建議發一下原文的連結。--YFdyh000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11:56 (UTC)回覆
[3] ——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4日 (四) 11:58 (UTC)回覆
如果內容是在微博上以認證賬號且署名發表,那麼屬於言論的一手來源,需要考量的是重要性、必要性。自由微博是「可信的第三者」嗎,相比互聯網檔案館archive.is?如果可靠出版物報道了言論,重要性會有所提升,或可適當引用一手內容。專業人士的「意見」不代表是顯着重要的內容。--YFdyh000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12:12 (UTC)回覆
他好像是用作引文用的,用來佐證「有兩版警情通告」,沒有將其寫入正文( ——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4日 (四) 12:21 (UTC)回覆
截圖見此 ——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4日 (四) 12:24 (UTC)回覆
怎麼版本刪除了?引文只有原文的很小一部分。--Akishima Yuka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13:02 (UTC)回覆
另外最後一句「來源:文鑫說法」表明,這也不是這名律師本人的話,而是另一個律師在自己的自媒體裏的評論,後者被引用的次數非常少。--Akishima Yuka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13:05 (UTC)回覆
沒有必要加入了。--Akishima Yuka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13:06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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