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格式手册/传记

从英文wiki译过来,我加入了字号的使用,可能还有一些中文特有的问题需要补充。比如中国古人的生卒年月,除了公元纪年外,是否要加入朝代年号,等等。这些也需要讨论。--220.248.63.86 07:58 2004年10月9日 (UTC) 刚才掉线,只有个ip显示。--Wiseworm 07:59 2004年10月9日 (UTC)

中国古人的字与号我觉得放在括号中的生卒年月前面比较好,就像对待外国人名一样--百无一用是书生 (Talk) 08:07 2004年10月9日 (UTC)

外国人名因为是前面是译名,后面是原名,所以这么写。中国人的字号大致相当于外国人对待别名一样,是放在生卒年后面的;如果放在括号里还有一点不妥。有的人字和号很多,这样一来,这个括号势必很长。--Wiseworm 08:14 2004年10月9日 (UTC)

英制勋衔体例

移自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同時移至Talk:英国荣誉制度#英制勋衔体例

目前,与英制勋衔相关的一些人物的开篇格式不是很统一,User:Hoising讨论中给出了一个政府文件作为参考,这里推荐一些格式:

  1. 中文名英文名,生卒日期),爵士,GBS,JP,……
  2. 中文名爵士,GBS,JP(英文名,生卒日期),……
  3. 中文名英文名),爵士,GBS,JP,(生卒日期),……
  4. 中文名英文名,生卒日期),爵士,大紫荊勳賢,太平绅士,……

希望能选出一个格式,统一大多数条目,个人倾向第一种。—Isnow 09:28 2007年4月6日 (UTC)

1和4差別看來只在於縮寫。個人支持第4種,只看到縮寫外行的根本不知道那是什麼...--RalfX) 14:09 2007年4月6日 (UTC)
我也赞成4,意见同上。—Hennessy 14:47 2007年4月6日 (UTC)
4。— fdcn  talk  2007年4月7日19:40 (UTC+8 4月8日03:40)

有必要投票嗎?

駭然發現有一個這樣的投票,題目名為「英制勳銜體例」,但我認為題目應更正為「英制名銜體例」,蓋上面化討論實際上並不僅限於英制勳銜,「FRS」、「RA」、「RN」等乃「英制名銜」。不過,最主要的問題是——「英制名銜體例」是要用投票解決嗎?既然題目本身已經列明是「體例」,那根本已說明了所謂的「英制名銜」一向已有其法則,若果純為「不知道那是什麼」而自創體例,那結果就是「自亂體例」。

單從上面的「樣式」所見,除了第2種(也就是我一向所倡用)沒有問題外,其他都是比較不妥的。首先最大的問題是「稱謂」的擺放,以上面的「爵士」為例,他是「稱謂」,不是「勳銜」,當然不可以與「勳銜」混為一談,作為「稱謂」的一種,它緊貼在姓名之後是理所當然的。正如我們閱讀一般書本的時候,看到的是「維多利亞女皇(Queen Victoria)」,而不會是「維多利亞(Queen Victoria)女皇」。若果以後面的形式列出,是盡然不符文法的。

第二,就英文簡寫而言,以英文字母例出「英制名銜」正正就是一向應奉行的體例,以OBE勳銜為例,我從來沒有見過有工具書寫成「陳大文,不列顛官佐勳章」「Chan Tai Man, Officer of the Order of British Empire」,若果有工具書如此標列的話,對我而言是匪夷所思的。「陳大文,OBE」「Chan Tai Man, OBE」是各界一向所導行的通例。,要索取有關英文版的例子,可參考英文版維基百科、英文版的大英百科Who's Who等書。至於中文的例子,亦有上面所指的特區政府文件政府文件2和前立法局的文件[1][2]等等。至於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名銜」而言,應該另作討論,上面所偶舉的「GBM」和「大紫荊勳賢」根本不是「英制名銜」。

最後就英文簡寫的擺放問題,把簡寫置於英文名和生卒日期以後的造法,可有先例遵循?這種做法若果不可以援引先例的話,除了有違體例,更加是「自我參照」,全不可取,請各位三思。敬祝 大安。—Clitheringtête-à-tête) 10:39 2007年4月8日 (UTC)

維基百科的人物格式的建議寫法就是這個形式(人名、生卒、職業與頭銜...),與英語版基本上是相同的。--RalfX) 13:19 2007年4月8日 (UTC)

请讨论一下人物传记条目如何说明性别

中文维基百科现在的人物条目中,对性别的说明方式大家似乎都在打混,一人一把号,各吹各的调。感觉未出现过比较明确的、统一的说明方式。有的条目避而不谈,有的躲在inforbox里泄露一下天机。不过另一方面,对于相当知名的人物,一开头介绍时加个“男”、“女”,也有多此一举,不伦不类之感。虽然有的人会说,普及inforbox,可以解决此问题,信息框里自然会有性别一栏,但我要说,信息框是条目文字内容的精练与提取,信息框里写了性别也不能避开文字段落(尤其是开头)里说明性别的问题。共产党的文风一般这样写:XXX,女,汉族……,此法虽然简单明了,但我觉得并不适宜维基的风格。所以在此想让大家讨论一下,如何在条目内最好地说明性别。Hawyih 2007年4月22日 (日) 09:45 (UTC)回复

也許可以在{{bd}}裡或是後面加個符號表示(♂與♀)。MLLTALK 2007年4月22日 (日) 11:02 (UTC)回复
沒有多此一舉的問題,不管多知名的人物都會有人不認識,編輯者知道就可以順手加上去。說明最好是一開始就寫到,像是「濱崎步(1978年10月2日~)日本女性歌手」。--RalfX2007年4月22日 (日) 12:49 (UTC)回复

其實我覺得不需統一,因為可以加在很多地方。例如:

  1. 某某某(出生年月日)是台灣的女性配音員。
  2. 某某某是台灣的女權運動者。雖然身為男性,但………

這樣比較有彈性,也比較不會覺得突兀。--Jnlin討論2007年4月22日 (日) 12:45 (UTC)回复

  • 我觉得问题要很细腻的来研究,不是该不该说明性别这么简单。多此一举、不伦不类不是因为说明了性别才不伦不类,而是因为说的方法。比如,遇到女性,如上面提到的濱崎步,说明“日本女歌手”,这看起来就是很自然的说明文字,但维基条目中的人物千千万万,各式各样,不是每个人说出来都会这么自然,不是每个都可以这么介绍的,特别许多职业会比较容易介绍性别,比如演员、歌手,但许多职业的人物就不太方便自然地来叙述性别。还有就是,许多女性人物,条目介绍起性别来往往就比较自然,但如果是男性,理论上来说一样该介绍性别,但如果方法不当,就很别扭,而且作的说明也会被别人改掉。更重要的是,这些方法问题,对编辑的表达能力也有要求,不是每个编辑都有那么好的编写经验与表达能力,而在这种简单议题上就对新手或不太擅长表达的维基人造成困惑与困难,实在不宜。总而言之,我觉得还是应由维基共识,以规范,如{{bd}}介绍出生死亡日期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现在我认为User talk:Bstlee的意见是个发展方向。Hawyih 2007年4月22日 (日) 14:30 (UTC)回复
(:)回應:理论上可行。但事实也未见得如此,因为中文的语言并不如英语那般,每句话都有主语,she/he一出现,问题就解决了。中文会出现:“毛泽东普通话发音 说明 · 关于 (1893年12月26日~1976年9月9日),字咏芝(或润芝、润之),笔名子任,中国湖南湘潭韶山冲人,中国政治家,军事家,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缔造者和领导人[1],三大改造、反右、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一系列政治运动的主要发动者与领导人,对20世纪的中国及世界产生了深远影响。 ”这样的情况。连毛泽东这样会被大量编辑的条目都会出现第一段一个“他”字没出现,也未说明性别,上面诸位的许多看法显然都失效了。Hawyih 2007年4月22日 (日) 14:54 (UTC)回复

主要可以用兩種方式來表達:

「鹽澤兼人(男性、1954年1月28日—2000年5月10日)是日本聲優...」或
「鹽澤兼人(1954年1月28日—2000年5月10日)是日本男性聲優...」

前者不會受到「毛泽东」之類說明的影響。--RalfX2007年4月22日 (日) 15:55 (UTC)回复

有必要必须标注性别吗?通过在文中他/她的使用应该就可以了(至少没有看到哪本百科全书这样干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7年4月23日 (一) 07:21 (UTC)回复
請勿在尚未充分討論下獨自刪除已經廣為使用模板的欄位。--RalfX2007年4月24日 (二) 04:02 (UTC)回复
重述一次,請勿擅自將欄位刪除,這些欄位都是有使用的。擅自刪除的舉動將視同破壞。--RalfX2007年4月26日 (四) 04:45 (UTC)回复
(:)回應王幸男是男的还是女的?(不要问我,我当然知道)条目里的用没用“他”啊?毛泽东的条目请你改改,看如何在第一段让大家知道他是男性。

谢启大麻烦你再猜猜性别。Hawyih 2007年4月23日 (一) 11:32 (UTC)回复

(-)反对在所有条目中明确注明性别。第一这不是百科全书的做法;第二有性别歧视之嫌。这种做法只适用于极少数条目。如果有某人让所有人都无法通过常识判别其性别,说明此人还没达到举足轻重的地步,那么注明他的性别读者也就不会感到不自然;如果在丘吉尔条目中说“丘吉尔,男”,则我们一定会成为笑柄。至于“很重要的人物也有人不知道其性别”的问题,我想百科全书不是必须照顾小众利益的实体吧。--Douglasfrankfort (talk to me) 2007年4月23日 (一) 11:52 (UTC)回复

寫出性別和性別歧視有何關連?表達性別的方法沒有侷限,像是喬治·沃克·布希以「他的弟弟傑布·布希也是佛羅里達州的州長」點出。這樣能說是性別歧視嗎?--RalfX2007年4月23日 (一) 13:24 (UTC)回复

(-)反对:我反對規定一定要在人物介紹中用制式的方法加註性別。該不該加上性別應該要因地制宜。如同上面Douglasfrankfort兄所提及,有些人物的重要性根本與其性別無關,特別提到反而有點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感覺。當然,如果一位男性人物是因為他是男性而重要,或是女性人物是因為她是女性而重要,自然有其他的方式可以說明,例如『梅克爾是德國第一位女性總理』這樣的說明就有其意義在又符合百科的行文感覺。其實真的有心稍微斟酌一下字句的用法,一樣可以在內文中很順暢地介紹到人物的性別,例如,人物條目通常都要介紹該人物的簡單家庭背景,如果在文中提到「(條目主角)A是B男與C女的獨生子」,一看就知主角是男性但卻一點都不突兀,上面關於布希的那個寫法也是個不錯的範例,其實類似的方法不勝枚舉,只看撰寫的人是否有功力去利用這些契機而已。—泅水大象 訐譙☎ 2007年4月23日 (一) 14:02 (UTC)回复

鄧小平的條目中附有照片,就算不識字的人看了照片之後也知道他是男性,我是覺得那Infobox上的性別欄實在是畫蛇添足(英文版的infobox中也無此欄位)。真的對一些討論問題的態度很遺憾,明明是很簡單就可以理解的事情,為何要把它想得那麼複雜呢?—泅水大象 訐譙☎ 2007年4月23日 (一) 16:26 (UTC)回复
(:)回應:我认为你恰恰说错了,你现在是的的确确的把问题想简单了。邓小平条目你也的确没认真看清,邓小平条目有图片,但开头写了个“男”,这不是“丘吉尔,男”的实际发生吗?我查看过,中间有数次被删掉又改回的纪录,可见这里面是有争议的。另外说点不相干的,你完全可以反对我,但没必要用我的话来回我,这是不善意的表示,常发生的争吵都是如此开始的。Hawyih 2007年4月23日 (一) 23:57 (UTC)回复
我當然有看到鄧小平的條目中有特別把性別寫出,所以我才說那給人畫蛇添足的感覺。之所以上面會那樣回答,其實是因為我真的覺得,為何要把一個很簡單、可以用寫作技巧輕易彌補的問題,搞成死板板的硬性規定,因此用這方法來強調一種對比:事情的簡單與複雜,其實根本是一體兩面,只差看的角度不同而已。如果您在中文維基上待得夠久,就會知道我向來很反對過多的規則把維基搞成過度官僚化,而不是為了反對您而反對,如果您覺得引用與您類似的發言結構會有讓您不舒服的地方,在此致歉,我的本意只是利用對比來強調我的意見而已。—泅水大象 訐譙☎ 2007年4月24日 (二) 04:37 (UTC)回复

可以另建一個有加註性別的{{bd}}模板,要用的人就用,性別可註可不註,但是反對硬性加註。現在的世界已經不是單純的兩性世界了。WiDE 寫於世界時間 2007年4月23日 (一) 17:13 (UTC)回复

既然不是硬性加註,不必再建有加註性別的{{bd}}模板:防止模板功能混合,同时保持编辑的灵活性。—Isnow 2007年4月23日 (一) 18:51 (UTC)回复
應該不需要另建,模板的參數可以設定成選擇性的。我已經把鄧小平那個模板的性別項目改成可有可無的了。MLLTALK 2007年4月24日 (二) 11:22 (UTC)回复

关于在正文或导论中是否加入性别是有争议还说得过去,因为毕竟在行文中出现会显得不伦不类。不过,性别也是一项基本的信息,知晓这一信息的需求也是有的,我反对把这一信息的写入看成什么歧视,否则所有的民族、年纪、宗教信仰是不是都不可以写了?正式行文如果写起来看得有些别扭,那么辅助信息注明应当说是妥当的,比如用“他”“她”,再比如有照片,最后,Infobox里写入性别我不认为有什么不妥,也不构成什么画蛇添足,我经常看到履历表里有照片也有性别说明,没有觉得不妥。

邓小平里把性别一栏除去我个人觉得是个人意志过于激烈了。邓是名人,还好说,大量的人物不能说有照片就不要性别标注,老实说,现在的歌星什么的我就看不出男女,如同我少时认为穿裙子的苏格兰人是女人一般。百科是一个收集和陈述知识的地方,有必要的信息就可以说明出来,个人的阅读感受要服从于她。— fdcn  talk  2007年4月24日12:58 (UTC+8 4月24日20:58)

拉丁语人名中的间隔号使用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

有些拉丁语系人名里带De、Di、Da的是不是属于姓的一部分啊?比如罗伯特·德尼罗(Robert De Niro)就不用间隔号分开,但是罗纳尔多的德·利马(de Lima)就分,这里面有什么讲究吗?—Mukdener|留言 22:30 2007年4月6日 (UTC)

暂时可以这样理解:古代人很少有姓,因此区分是用“某某地的某某”这种方式,即介词de,di等后面跟的是地名(介词本身等于of)。所以如果是古代人物的名字,把“德”与后面的地名分开较好。现代人的名字,从祖先传下来的“德+地名”已经变成姓氏,除非是特别明显的(比如利马),由于很多古代地名都是小地方(可能不过是个村子),一般都不分开写了。--Douglasfrankfort (talk to me) 01:46 2007年4月7日 (UTC)
再简单一点:大贵族出身的,尤其是古代人物要分开,比如路易二世·德·波旁。现代人物,弄不清到底原来是贵族还是佃农的,就连在一起写吧。--Douglasfrankfort (talk to me) 01:48 2007年4月7日 (UTC)
插話一下,請問德文姓名中常見的von作何解釋?如何應用於上述規則?67.103.245.50 04:02 2007年4月7日 (UTC)
von就是一个表示“from,of”的介词,后面也是地名。很奇怪的,与法语、西班牙语的译法不同,德语人名翻译时必须把“冯”和地名用隔点分开。--Douglasfrankfort (talk to me) 04:09 2007年4月7日 (UTC)
那van呢?是同樣的作用嗎?67.103.245.50 04:41 2007年4月7日 (UTC)
van是荷蘭語或是德國西部比較常見的,也是類似,一般譯「凡」--Meilleures salutations, D. G. JéRRy~雨雨 09:38 2007年4月7日 (UTC)
荷兰语中的van在大陆一般被译为“范”,然后用·号隔开,比如足球明星范·德萨和范·巴斯滕,还有就是,汉语中也有时候把“范”给省了,大部分时候不省略。—冰封沙漠 11:21 2007年4月7日 (UTC)
據此,我建議修正馬丁·范布倫在維基條目中的姓名譯法。67.103.245.50 22:22 2007年4月7日 (UTC)
不能改动馬丁·范布倫,因为这属于“约定俗成”的用法,就如把“卡尔”翻译成“查理”一样,已经有传统译名我们是不能自己创造新译名的。--Douglasfrankfort (talk to me) 01:54 2007年4月8日 (UTC)
嗯,瞭解。不過這個『約定俗成』好像並不及於大陸以外的地方(不信你隨便找個台灣人問問,『美國總統范布倫』是誰?)相關的重定向條目及簡繁轉換也許該考量下。just a thought.67.103.245.50 02:00 2007年4月8日 (UTC)
关于簡繁轉換的问题可以请更多台湾用户讨论一下。--Douglasfrankfort (talk to me) 02:11 2007年4月8日 (UTC)
荷兰语人名的翻译好像没有一定的标准,比如游泳名将Pieter van den Hoogenband就译作皮特·范登霍根班德。—Mukdener|留言 16:52 2007年4月8日 (UTC)

von在德国是只有贵族能加的,是身份的标志,所以翻译一般都隔开以凸显。不知道拉丁语系人名是否有这个传统。—Mukdener|留言 13:18 2007年4月7日 (UTC)

我个人观察认为(丝毫没有诋毁或者其他负面意向),大陆在对外国人名或地名翻译的系统性方面做得较好,港台方面的随意性较大。比如,看到一个陌生的人名,大陆方面的翻译不会相差太多,只要按规则每个音节都念出来。而港台方面则不然,比如,布什克里希拉里这些人名大部分是按规则来音译的,而港台方面则随意性大,比如将克里翻译成凯瑞,希拉里翻译成希拉莉,英语尚且如此,其他语言更是没有一定章法。这种现象在体育界和娱乐界表现得特别突出。不知道这种现象我说得是否准确?—冰封沙漠 04:33 2007年4月8日 (UTC)
我想這間接反映了一個國情上的不同:在台灣或香港這種民主程度比較高的地方,除非有必要,政府很少會主動介入去規定人民該何去何從,包括該如何翻譯外國名詞。以台灣這邊最具有權威性的官方單位國立編譯館來說,它頂多只能管到政府的出版品該如何翻譯外國事物(但其實還是有很多例外),卻對民間的出版品完全沒有任何管制的資格。因此或許以『譯名的整齊一致』來說這樣的自由主義缺點很多,但如果以人民權利的角度來說,這某種程度上代表了政府不去箝制人民的思想或言論之態度,因此蘊含的意義反而是正面的。至於發音方面,我覺得『把每個音節都翻譯出來』到底是好是壞很見仁見智,因為有很多歐系語言不見得每個字母都會發音,因此以大陸的翻譯標準來說往往會畫蛇添足翻出一些根本不用發音或發的聲音很輕的部分,這樣的情況尤其以法文(字尾的子音完全不發音)與美式英文(字尾的子音通常發音極輕甚至可以被忽略)最明顯。舉例來說,常見的男子名『Vincent』在大陸是翻譯為『文森特』,但在台灣是翻譯成『文生』或『文森』,後者反而比較接近該名稱實際上的發音習慣,如果真的把那個『t』的音重重發出,感覺反而是怪腔怪調,類似情況不勝枚舉。還有,我認為台港地區的譯名習慣雖然比較混亂沒準則,但在用字上有時反而比大陸來得典雅,更能貼近譯名要『信達雅』的原則。我認為我們應該單純用『不一樣』來看待各地區譯名選擇的特性,好壞差異就得看個人觀感了!—泅水大象 訐譙☎ 14:05 2007年4月8日 (UTC)
象兄此言差矣,请看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联合国方面对此多有阐述,其实质无关民主或意识形态,而是为了交流的方便。这是现代版“必也正名乎”,当然意义要比孔子的正名大的多。—Mukdener|留言 16:03 2007年4月8日 (UTC)
也許是台灣政府忙於藍綠內鬥,連「三隻小豬」都要列入成語參考榜,哪來的權威搞出一個可供人民參考的「必也正名乎」呢。WiDE 寫於世界時間 16:21 2007年4月8日 (UTC)
說來蠻尷尬的,因為世界上某龐大政治勢力的阻撓,台灣根本沒機會擠進聯合國的門,更別說要參加這『地名標準化會議』。其實早年台灣的確有比較具有權威性的翻譯標準,透過像是商務出版社這類比較有官方背景的廠商,推出過多本譯名範本書籍,但近年來不知是資訊量越來越大無法應付還是無心,似乎有點繼續不了的情況,任由各方自由發展,國立編譯館的網站原本似乎有意建立一個標準的譯名範本機制,但我發現縱使在該站上也出現同一個名詞出現在不同領域時,被翻譯成不同名稱的矛盾情況,使得效果大打折扣,老實說,連個漢語拼音或通用拼音都會變成政治角力的對象,其他的就別期待太多了。—泅水大象 訐譙☎ 16:46 2007年4月8日 (UTC)

这个SElephant说话自相矛盾,前面说什么“在台灣或香港這種民主程度比較高的地方,除非有必要,政府很少會主動介入去規定人民該何去何從,包括該如何翻譯外國名詞”“但如果以人民權利的角度來說,這某種程度上代表了政府不去箝制人民的思想或言論之態度,因此蘊含的意義反而是正面的”,后面又说“但近年來不知是資訊量越來越大無法應付還是無心,似乎有點繼續不了的情況,任由各方自由發展”“連個漢語拼音或通用拼音都會變成政治角力的對象,其他的就別期待太多了”,那个多样性在他的嘴下一会儿好,一会儿不好,好是因为台湾民主,不好是因为中共打压,台湾产的民主大力丸可真厉害啊!—67.15.34.251 21:02 2007年4月8日 (UTC)

大陆的译名也不是非常整齐划一的。只是大家比较遵从同样的译名--百無一用是書生 () 02:07 2007年4月9日 (UTC)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與本討論頁面無關,已由Jasonzhuocn(留言)於13:04 2007年4月12日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

Katrina,台譯『卡崔娜』,(我還見過搞笑譯法『卡吹娜』,不過這不能算數),大陸譯『卡特里娜』或『卡特琳娜』。究竟Katrina這個字典上沒有的字是怎麼發音的,請各位問問身邊以英語為母語的人,或者找台翻譯機讓它發個音,各位就知道哪邊的譯法比較接近原來的英文發音。 不過我得事先告知各位,made in Taiwan的翻譯機可能跟台灣人一樣『都這麼恬不知恥和厚顏無恥』,因此各位務必要找出一台沒吃過『台湾产的民主大力丸』的翻譯機,才能彰顯社會主義的優越性及其偉大光榮正確。67.103.245.50 22:23 2007年4月9日 (UTC)

大家别上火!不就是翻译问题嘛!有这么大的仇恨吗?不过我认为翻译问题无关意识形态,纯粹是地方文化的差异,应该也无关大陆是否所谓打压吧?而且现在台湾方面也有故意和大陆翻译得不一样的趋势,不知道是否如此。—冰封沙漠 01:15 2007年4月10日 (UTC)
台灣最近的情形通常是各譯各的,經過一番混戰後留下來的通常是最順耳的,倒不一定是最規範的、最接近原音的、最合邏輯的、或用詞最典雅的,這跟『按規則來音譯』所譯出來的詞的確是不同的時候多,相同的時候少,因此還是得歸結到『纯粹是地方文化的差异』。至於故不故意,由於實在很難把當初發明各種譯法的各大家們找來詰問一番,因此實在不好一句話打死。67.103.245.50 04:10 2007年4月10日 (UTC)
在一些新名詞的中譯上,台灣跟大陸的譯法之所以會南轅北轍,我倒認為不是蓄意造成的,而是起因於翻譯習慣不同。如同上面有提到過,台灣的翻譯大都以實際上的發音作為翻譯的基礎(例如上面提到的Katrina的翻譯方式之差),不像大陸似乎是以拼字方式作為翻譯標準。再者,雖然沒有固定的翻譯標準,但台灣在譯名的用字上有相當程度的慣例存在,例如女性名稱習慣使用有女字邊或草字頭的字,增加多一點女性的感覺,而常被用來選作譯名用字的字彙,也似乎與大陸方面不大一致。種種不同的背景因素造成落差極大的翻譯習慣,應該是這樣演變出來的吧?—泅水大象 訐譙☎ 09:47 2007年4月10日 (UTC)
此話差矣! 大陸的「卡特琳娜」翻譯才是接近原來發音的,台灣的「卡崔娜」是反映中國英語口音(包括香港)把複輔音/tr/和塞擦音/ts/混淆。無論英美英語,/tr/的正確發音都是舌頭微微上翹,舌尖貼硬顎,比單獨的t音接觸點要後,再稍稍鬆開發出/t/的破裂音,隨即彎向後發出/r/音,而就在這鬆開彎後的過程中,有一點摩擦的聲音產生,所以很多人以為這是和塞擦音/ts/差不多而讀錯。大陸的「特琳」就把這個二步的過程如實反映,反而台灣的「崔」字舌頭卻是放平前伸,和舌頭彎上後捲的/tr/,在外國人的耳朵中差異可大了。--137.189.4.1 2007年4月23日 (一) 06:14 (UTC)回复

如果維基人們有時間的話,不妨翻閱世界人名翻譯大辭典,引用人名格式/取名習慣那部份,抄到這兒給大家參考。好似普德奧貴族的姓氏,該書就建議馮要分開寫,但法/西語的德就不用。—Xieza 15:27 2007年4月18日 (UTC)

其實各有差別,中國確實偏向於拼字,但台灣或許主要放「雅」路線。例如「卡絲翠」在中國是卡斯特里,但兩種卻都有道理。另外碰巧的是,台灣的Van現在也是唸范,例如范佩西;但早期譯名(如梵谷)就不變了。—陋室茶話第四次維基質量戰 2007年4月23日 (一) 09:22 (UTC)回复

是的。我認為大陸的按形譯較可取,因為容易推測原文名稱,但是不免流於機械翻譯,令某些譯名太長(尤其是輔音群很長的語言)。但既然譯名不能如此完美,我寧可仿照日韓等語言(拼音成份較高)的做法,全數按形譯,尊重約定俗成。—Xieza 2007年5月3日 (四) 15:34 (UTC)回复

OFF TOPIC一下,請問各位,為什麼一些外國皇室稱呼會有不同的譯法?(如可汗蘇丹是音譯,沙皇царь是半音半意譯,但德國的Kaiser就直譯為皇帝)謝謝各位!-費兒(費兒的留言簿) 2007年4月26日 (四) 09:15 (UTC)回复

我的感觉是台湾的译名的发音比较倾向美式英语读音,似乎原始的发音考虑的少一些。另外台译的人名看上去很像中文名,而大陆的人名译名看上去就不是中文名。出发点不同,习惯不同,没什么明显的优劣高下。(要是一个译名问题都能扯上意识形态,也太可悲了,幸好这条讨论马上就要进回收站。)--Alexcn 2007年5月4日 (五) 06:05 (UTC)回复

俄文姓名

不少俄国人物条目(参俄国作家列表)在括号标注原文的时候会带上重音符号, 我猜是直接从英文版上直接剪贴过来的. 标注重音符号是否必要? 是否有必要作出规范? 而且, 重音符号跟字母对不整齐, 英文版字体小尚可, 中文版这样个人意见认为比较难看.—Mondain (留言) 2008年4月5日 (六) 18:58 (UTC)回复

关于人物模板中是否使用国旗问题——近十年后的持续讨论

2007年到2008年中文维基对于是否能在人物模板中使用国旗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讨论,最终在没有达成一定程度共识的情况下以一简单多数投票完结,其结论基本为“大家随意”。个人感觉当时讨论没有穷尽各种可能性,许多是时的引证方式已经不再适用(如英文维基已经完全不使用国旗),由所有编辑自行决断这一方式亦导致各条目格式混乱不一,“有者不除,无者不加”这一逻辑无法有效贯彻(若有错误或异议能否删除?),且许多时候讨论完全偏向政治化及个人攻击而未贴近主题及维基方针。由此,本人希望能够在此重启讨论,希望能够获得一个相对理想的结果。

本人观点为原则上所有人物模板中应当避免使用国旗,理由如下:

  • 不美观,破坏格式,造成无必要的首行缩进并影响下一行行距;在不同设备或分辨率下这一状况更为糟糕。
  • 国旗的存在对于模板阅读帮助有限。地名及其链接已经可以充分表达必要信息。“德意志帝国柏林”、“波兰王国华沙”或“大清广东省香山县”已经指明地点,全然不影响史实,无需再增加另一个视觉层面以强调这一信息。
  • 如译自英文的维基百科:格式手册/旗帜#不要用于出生或死亡地点一段所说,使用国旗可能产生WP:比重问题,导致生卒于外国/前国家但现无此国国籍者被误解。在此类状况下,最理想的处理方式不应当是“随意”,而应当是直接避免使用。不挂国旗将可以避免许多无意义的争端,提升维基整体的效率。
  • 容易被想当然地滥用。许多生于1801年前的英国人物被直接挂上联合王国的国旗,而事实若要挂旗,应当使用的则是大不列颠王国国旗;而对于1801年后的英国,许多编者顺手打入{{UK}},导致链接直接被指向今日“英国”,而非更加恰当但相对麻烦的“英国”。美国国旗更是在其历史上经历了多次变更,但许多时候编辑者仍旧直接使用现今50星国旗。有些国家政权在一定时期内不使用国旗或对国旗使用有限制——如清朝长期不使用国旗,而在1862年开始使用三角黄龙旗时规定仅可为政府和海事使用,平民不得使用——但孙中山条目模板仍然被强行加入此旗帜。有时候在出生和死亡时一国国旗亦经历了变更,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如美国)。与其要求所有编辑者对于国旗历史进行深刻研究并了解国旗模板使用方式,不妨直接呼吁不要使用,避免误导。
  • 接上关于美国国旗问题。西奥多·罗斯福于1858年生于美国纽约——此例指的是1858年的纽约还是现今的纽约?若指的是前者(使用旧旗),是否暗示纽约在此时间点后已不复存在或没有任何历史延伸性?若指的是后者(使用新旗),是否暗示纽约无历史回溯性?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不妨省去。
  • 对于国籍问题亦是如此。罗斯福拥有的是其出生时(1858年)的美国国籍,其去世时(1919年)的美国国籍,今日(2016年)的美国国籍,还是单纯的“美国国籍”?若不使用国旗,前面三个问题可以完全不需讨论和研究。

综上,本人认为增添国旗对于模板信息表达没有明显的积极作用,可能引发大量无必要的争议,亦可能带来一定史实方面的错误,加大社群的工作量并降低其效率。由此,最为合适的解决方式应当是避免在人物模板中使用国旗。不知各位有何想法?--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9月5日 (一) 16:35 (UTC)回复

完全支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9月6日 (二) 07:23 (UTC)回复
不只是國旗模版,一堆花花綠綠的圖標我都覺得沒有必要。--泅水大象訐譙☎ 2016年9月6日 (二) 07:27 (UTC)回复
@SElephant: 个人认为要分情况讨论,军衔和军事奖章格式相对比较整齐并且歧义较小,可以考虑保留(如约翰·肯尼迪);但国旗、党旗党徽及诺贝尔奖图标应当去除(见上一个版本的阿道夫·希特勒及任何诺贝尔奖得主)--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9月6日 (二) 18:37 (UTC)回复
诺贝尔奖图标比较简单,按照当时颁给他的奖章就可以了。没有像国旗修改这种问题。建议另行讨论。--Gqqnb留言2016年9月13日 (二) 02:11 (UTC)回复
支持不使用,建议电影也是,某些电影用旗帜用的反而繁琐了。--Qa003qa003留言2016年9月6日 (二) 08:23 (UTC)回复
支持。—Chiefwei - 2016年9月6日 (二) 11:48 (UTC)回复
支持。--Theodoric 327留言2016年10月21日 (五) 22:28 (UTC)回复
支持,没有必要添加。--Kuailong 2016年9月6日 (二) 15:40 (UTC)回复
支持,有共識的話機械人就要忙起來了。—AT 2016年9月6日 (二) 16:24 (UTC)回复
@AT: 我也在思考如何才能贯彻——08年的讨论结束后国旗仍然被大量加入原不使用国旗的模板,最为滑稽的例子莫过于莱夫·埃里克松(一千年前的冰岛和格陵兰何有国旗一说?当然,倘若使用国旗非维基传统,估计这样的状况也不会发生)。问题之一是机器人是否能够识别和修正,例如针对个别字段(生卒地和国籍),以及应当如何修改(许多时候编者直接套用{{UK}}{{US}}此类模板,机器人须能识别之并还原为[[英国]][[美国]]);此外很多编者还喜欢在职位前插入国旗或在政党前插入党徽(见上一版本的孙中山阿道夫·希特勒),由此机器人可能还得扩展其覆盖领域。--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9月6日 (二) 18:37 (UTC)回复
模板反而簡單,直接從模板的連入頁面改動就可以,其他的也只能慢慢擴散開去,畢竟習慣不容易改變。我技術不太在行,唯有讓其他技術達人費點心神了,不用太擔憂。—AT 2016年9月6日 (二) 18:43 (UTC)回复
支持。--Kolyma留言2016年9月7日 (三) 12:19 (UTC)回复
支持,如形成共识希望机器人统一移除。--1=0欢迎维基人加QQ群170258339 2016年9月8日 (四) 01:06 (UTC)回复
支持。之前在制定Wikipedia:格式手冊/文字格式#颜色及内联图像的时候曾经给在表格、信息框中使用内联图像留了空子,我们是否应该关上这个空子? --达师 - 334 - 554 2016年9月8日 (四) 03:08 (UTC)回复
先不需要扩散到其他图像。其它图像,如铁路图标什么的,和国旗又有所不同,建议另行讨论。--Gqqnb留言2016年9月13日 (二) 02:07 (UTC)回复
支持,也希望此議題擴大到導航模板,為了那似是而非的理由把整個版面弄的雜亂無章,導航的目標都被掩蓋掉,除了裝飾用的最右側圖片外,正文內不該存在圖像。具體例子可見:{{亞洲領土爭議}}、{{南海諸島}}、{{主力戰車}}。--Ai6z83xl3g留言2016年9月8日 (四) 03:16 (UTC)回复
這些導航模版上的國旗根本就喧賓奪主了,應該全部取消!--泅水大象訐譙☎ 2016年9月9日 (五) 06:13 (UTC)回复
同意,而且除了一些常见旗帜外,很多国家的国旗并没有辨识度,读者只会是一头雾水。--Kuailong 2016年9月9日 (五) 15:24 (UTC)回复
补充:希望能够有一些反对意见或其他观点,促进讨论。此外补充:诺贝尔奖图标亦当被完全移除,反例见约瑟夫·汤姆孙条目(慎入!)。国籍原则上亦当避免,多数时候编者强行根据个人猜测塞入国籍(及国旗),无来源支持,且许多时候不顾国籍法(许多国家地区在过去并无国籍一说)。--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9月10日 (六) 16:10 (UTC)回复
@葉又嘉:可读性亦是维基百科的重要组成部分,若非如此,阁下可以将全文所有琐碎信息均加入模板框,亦是有来源支持的,但阅读起来将颇为不便,且有违反WP:比重的嫌疑。模板内容过于详细另开段落,段落内容过于详细另开条目,这在各语种维基中均有使用,与“可靠来源”全然不冲突。“  德意志帝国”有来源支持,“德意志帝国”是否无来源支持?
美观不美观的问题仅仅是第一点(何况许多维基人似乎正是以“美观”为由大量加入旗帜的),后面几点的问题更为严重——此类项目被滥用的程度极高。加入的国旗时常年代指向错误或不顾国旗使用规则(由此直接无视文内与文外来源),在国籍一项中加入的国籍和国旗更为糟糕,几乎从来没有任何来源支持。事实表明在实际操作中维基人普遍很难贯彻WP:举证原则,考虑到模板在全文中的显眼地位,这一问题更为严重。
如上的总体概念是——增添一面国旗对条目信息的帮助非常有限,而考虑到其容易出错和在可读性上有欠缺,且频繁引发无必要的争论,总体来说是弊大于利。
不知阁下对于除“美观”之外的其他讨论点是否有回应?--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9月11日 (日) 14:58 (UTC)回复
    • (:)回應,所以加入國旗時,應加入來源,否則刪除,但有來源時,就不須刪除--葉又嘉留言2016年9月11日 (日) 15:13 (UTC)回复
      • @葉又嘉:问题的核心是在维基百科上对于人物生卒地的国旗可以说是100%无来源——人物生卒地有来源,但倘若每篇条目的每面国旗都需要详细追溯来源,极端不便,且难以避免WP:原创总结。你需要证明在此特定时间点这一国家使用这一国旗,此国旗可在这一地点及场合之下使用(非纯粹官用或军用;特定区域是否使用),且这二者与条目主人有何直接联系。这般举证过程对于多数编者来说门槛过高,而对于有经验的编者来说则几乎是浪费时间。根据阁下观点,目前几乎所有维基百科条目模板中的国旗都应当速删(尤其于WP:生者传记),然后等待某些编者取证补充之——个人猜测多数维基人是没有时间、精力或能力完成这一目标的。--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9月11日 (日) 15:29 (UTC)回复
      • (:)回應,如果是這樣,那還是刪吧--葉又嘉留言2016年9月12日 (一) 03:27 (UTC)回复
支持删除国旗。但不应一同删除诺贝尔奖、铁道图标、表格中的图像等其它图像。--Gqqnb留言2016年9月13日 (二) 02:16 (UTC)回复
@Gqqnb:,铁道图标个人觉得可以保留,毕竟来源没有争论且一般切题。诺贝尔奖图标个人认为不应保留,因其格式不美观(与国旗相似,但缩进及破坏行距程度更为严重),同现实诺贝尔奖章差距巨大,在模板中的“获奖”字段可以纯文本提及(且可详细描述年份和奖项),但最严重的是WP:比重问题——显眼的诺贝尔奖章会导致读者认为此人的政治/科学/文学/学术生涯是由此奖决定的,不正确也不妥当,不知阁下为何认为其应当保留?至于表格中图像本人不太确定其所指,阁下是否能举例描述?--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9月13日 (二) 05:41 (UTC)回复
我看诺贝尔奖图标一般都是在信息框里,专主姓名旁边,如刘晓波。破坏缩进和行距的问题并不明显,即使有,也可通过CSS改善。个人认为诺贝尔奖作为该领域最高奖项之一,放置一个图标并非不妥。我不认为1em×1em的图标胜过一段文字,甚至,有一个诺贝尔奖图标促进用户进一步阅读条目,查看专主的贡献。如果没有诺贝尔图标,读者不会一下子就知道他是诺贝尔得主。表格中的图像是因为达师的留言,你往上看一下。总之,这里大家基本都支持删除国旗,对于其他图像图标的讨论较少。建议采取“逐条通过”的方式,支持删除国旗就先删除国旗,然后再讨论诺贝尔等其他问题。不是所有支持删除国旗的理据都可用于删除其他图像,所以不要一股脑混在一起讨论比较好。--Gqqnb留言2016年9月13日 (二) 07:21 (UTC)回复
@Gqqnb:只是顺带提及,举类似例子,具体关于诺贝尔奖图标的讨论在WP:互助客栈/条目探讨#关于人物模板顶端的诺贝尔奖图标。对于阁下所说的读者需要“一下子就知道他是诺贝尔得主”及“促进进一步阅读”的观点,本人恕无法赞同(例如获文学奖的政治人物温斯顿·丘吉尔及先前提及的约瑟夫·汤姆孙模板框中的其他人物),但讨论的地点仍旧不是此处,若需要进一步讨论,可转移至上述地址或在本页另开章节。--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9月13日 (二) 15:42 (UTC)回复
  • (!)意見:对于运动员条目应当慎重,代表国家的旗帜可以保留。--Dabao qian留言2016年9月13日 (二) 14:04 (UTC)回复
    • @Dabao qian:代表运动队旗帜本人无意见——有明确指定的国旗,官方裁定可以使用并通常得到使用。以尤塞恩·博尔特条目为例,个人认为其出生地和居住地旁旗帜应当删去,但下方代表队及获奖状况中的牙买加国旗应当保留。对于国旗使用状况,可以有一些明显的例外,本人将在下方阐述。--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9月13日 (二) 15:42 (UTC)回复
  • (~)補充:考虑到有维基人担心所有旗帜将被一概删除,本人在开篇时描述不够细致,希望各位谅解。在此重新阐述方针及指明例外:
本方案针对的是人物模板,核心为生卒地、国籍、居住地等,其他模板应当另外讨论,虽然本人的观点是地理特征和民族/籍贯原则上不应挂旗。
运动队旗帜可以保留。官方场合通常使用,指向明确,来源无争议。
海事旗帜可以保留。许多时候国旗使用的初衷即为表明舰船归属,指向相对明确,但应当注意(如有时海事旗帜与国旗不同)。
军事相关旗帜可以考虑保留。效忠国家和军种经官方裁定可使用国旗和军旗,指向明确,但应当注意时代及使用方式(国旗与军旗)。
若有其他想法,希望各位补充。--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9月13日 (二) 15:42 (UTC)回复
电影的也应该删除,游戏的也是,很多旗帜多的吓人。--Qa003qa003留言2016年9月15日 (四) 13:18 (UTC)回复
内联图像本身就有无法随文字同时缩放的问题。允许使用的情况应尽可能使得文字与图像分离。 --达师 - 334 - 554 2016年9月16日 (五) 15:59 (UTC)回复
影视游戏之类,国旗模板滥用显得十分芜杂,支持清理。- I am Davidzdh. 2016年9月25日 (日) 02:26 (UTC)回复
  • (!)意見:如若共识通过,建议在删除国旗图标时对部分模板进行一下特殊处理。比如一些专门用于标示国籍户籍的模板,像{{CHN-MLD}}、{{CHN-HKG}}、{{CHN-MAC}}、{{GBN}}这种,只需要将模板前面的旗帜图标删除即可,无需删除整个模板,也不用动它们的链入页面,可以减轻一部分工作量。--Dabao qian留言2016年9月17日 (六) 15:05 (UTC)回复
    • @Dabao qian:个人认为针对这些国籍户籍模板可以采用此方式,但对于所有{{CHN}}或{{USA}}这类指向不明确的模板不是非常合适。此类模板在许多条目中得到使用并使用适当,如上所述的运动、海事、军事等(见各战争或舰船条目),直接修改其源模板可能会造成破坏。本人想法是在技术允许的情况下对生卒地等字段中的国旗进行自动去除或替换,但若不可行则只好由维基人逐个手动删除,若有重新添加企图的,可引用共识予以去除。--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9月17日 (六) 18:27 (UTC)回复
  • 部份(-)反对,在可行的情況下,宜於傳記條目的生卒地欄位加入國旗,有助讀者理解傳主生卒地的政治時空,其他的條目部份除特殊原因外,同意移除國旗。哪些地方保留國旗,哪些地方不應保留,其實有深入理性探討的必要,一刀切不是理想的方案。--Clithering10 years of service since 2006 2016年9月18日 (日) 15:12 (UTC)回复
    • @Clithering:如本人上述,“德意志帝国柏林”或“波兰王国华沙”这般表达已经足以阐明传主的生卒地政治时空(且多数情况下生卒地仅为地理概念而非政治概念;对于诸多十八十九世纪的英国人物来说,生于大不列颠王国伦敦与卒于联合王国伦敦并无太多政治差异);生卒日期及正文的生卒章节亦已经充分阐述了其所属的时代和地域。一面国旗增添的信息究竟有多少?为读者所熟知的国家(如美国),国旗几乎仅限装饰意义;为读者不甚熟悉的国家(如桑给巴尔),国旗的意义仅限于阐明这一国家的国旗是什么,仅此而已——且无论读者熟悉不熟悉,国旗尺寸普遍偏小,完全无法察觉其细节(美国国旗尤其如此)。在这一条件下,国旗所增加的信息仅是国旗而已,而较为著名的国旗则时常喧宾夺主。另一问题是其生卒地所属国家的国旗究竟是什么,和传主本人通常全无干系,但当其为该国军队服役或代表该国运动队参加赛事时,其适用度即可讨论(本人支持)。
本人不认同“一刀切”这一表达。这一表达的潜台词是讨论严重不足,虽然本人认为讨论总有进一步扩展的必要,但事实是“一刀切”的提议/决定是在经过了多方面的讨论下产生的。综合上述讨论,这些因素包括可读性、美观度(基于可读性而非装饰性)、信息量、滥用风险、犯错风险和政治争议等。在这一情况下,“一刀切”或许是最为公平且破坏程度最为有限的方案。若本人对“理性探讨”理解有误,希望阁下指明其含义及讨论具体方向。--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9月18日 (日) 18:47 (UTC)回复
(:)回應:政治人物效忠哪個國家之類的概念靠純文字就可充分說明表達,且往往更清楚,所以非得加上國旗圖樣的必要性在哪裡?閣下的理由完全無法解釋為何非要用圖像化表達。--泅水大象訐譙☎ 2016年9月22日 (四) 07:21 (UTC)回复
@Panzer VI-II:英文维基是否使用这一方式仅是缘由之一——本人主张并非“中文维基要与英文维基统一”,而是在考虑了多方面因素的情况之下,去除不必要的国旗是对维基整体有益的,而英文维基只是恰好经过讨论得出了相应结论而已,这一提议的实质绝不是不经讨论研究盲目照搬英文维基的决策。本人观点(以及上述诸多编者观点)为纯文本时常更加整齐美观;即便国旗有时的确更加“美观”,若其未增加有效信息,被错误使用,或强调不当强调的信息而违反WP:比重,那美观不美观全然不是问题的核心。关于具体缘由、案例以及例外情况,请阁下参见上述讨论。--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9月30日 (五) 15:12 (UTC)回复
@Wildcursive:请参见如上讨论所提及的各种观点……首先,旗帜出错和被滥用几率极高,期望维基人“使用正确”实在过于理想化;其次,单纯文字是否不能表达“简单事实”?“德意志帝国”相较“  德意志帝国”是否不是简单事实?“一目了然的精确”亦有一大问题——能够精确指代的仅仅是民众熟知的国旗而已,而在这一尺寸之下有诸多相似的国旗完全没有精确指代的可能性(  澳大利亚  新西蘭  摩納哥  印尼?)。此外国旗的“精确性”时常仅限于政治性——其显眼程度将使大家迅速将地理概念(生卒地)、法律概念(国籍和公民权)文化概念(族裔)附上不必要的着重程度。纯文字的着重程度恰好,亦保留一定的周旋空间。为何非要以一面旗帜过度强调局部概念?--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10月8日 (六) 18:03 (UTC)回复
支持User:Morningstar1814的建議,文字足夠。--Gakmo留言2016年10月12日 (三) 05:53 (UTC)回复
@Morningstar1814
1. 我已說前提是標示正確。並非每個人物條目都有模板,有模板的多屬資訊較清楚,旗幟運用的主要點是國籍、出生地、與死亡地,不明就不加,但若很清楚,那附上正確旗幟,比可能有些人只含糊寫個「德國」,卻不知是哪個「德國」更精確。譬如,多數人未必分得清掛羊頭賣狗肉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國」與主權在民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究竟哪個才是真為人民尊嚴福祉的那個?標上國旗後,  东德/德意志民主共和國 vs.   德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就更清楚地一望即知啦!
2. 此外,較完整的資訊有益於區辨不同時期,譬如,顯然有香港人很在意出生於「  英屬香港」者之條目不該被亂標或被簡化混同成僅剩現在的「香港」,畢竟英屬或中屬對一些香港人而言可是天差地別。
3. 理論上,標旗者是依文字選取,若文字能標示正確,依該文連結尋得正確旗幟應該不算太難。且在條目密度日益提高、可參照的人物模板(中文版及其他語版)更齊全、現代人物國籍等資訊相對更充分的情況下,標錯的情況應該是越來越少,日語維基西班牙語維基百科等依然於人物模板保留旗幟、有些語版則混用(一些有、一些沒)。
4. 就算有一定比例標錯,也和維基上各種實存與可能的錯誤一樣,發現了就改正,例外錯誤之存在並不構成要全刪既有正確旗幟的理由。我知道如何標旗幟在一些案例可能出現語意理解問題,但沒必要強求一致刪除14年來現已正確且帶知識性的旗幟標示。--WildCursive留言2016年10月17日 (一) 02:20 (UTC)回复
@Wildcursive:感谢阁下回复。本人无意过快推动“共识”,希望能够获取尽可能多的意见。关于阁下观点:
1. 多数时候文字本身已经足以清楚表达地点概念,若对于部分条目担心两德无法分清,完全可以通过民主德国联邦德国这一方式来表达。除此之外,生卒地多为地理概念,为何有必要再加一面旗帜来彻底分清所指的是真民主还是伪民主的德国?而对于生于魏玛德国而卒于联邦德国或统一德国者状况则更为混乱了。多数情况下,前后政权的区分都无需上升到要使用旗帜表明的程度。
2. 不同时期若有必要强调,通过文字亦已经可以充分表达,如果出于任何原因需要强调英属香港,直接使用英属香港即可。若有人认为英属和中属香港天差地别,文字都不足够而还需要一面国旗来强调的程度,请参见WP:維基百科不是宣傳工具。对文化和政治身份拥有自豪感并无大碍,但维基百科不是用来宣扬自豪感的地方,使用旗帜以达其目的的行为是值得警惕的。就如蒋中正条目中不断有人认为必须加入民国国旗和国民党党徽一般——此人已经近乎是民国和国民党代表人物了,全文叙述基本已经由此展开,不知为何这般仍旧不够。
3. 本人对于维基人总体的执行能力并无阁下一般乐观。即便是孙中山蒋中正这般高流量条目,错误旗帜都保留了多年而无人发现或更正,至于流量较小的条目(纳尔逊·曼德拉莱夫·埃里克松?)则要更为缓慢且更无人能够察觉。若经历数年均无人意识到大清旗帜的版本及用法或南非在一段时间无国旗或无正式国旗,接下来几年状况如何本人不愿多想。关于其他维基问题,本人并不太在乎,参照英文维基仅是因为英文维基对这一类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其过程结果均表明滥用旗帜违反维基精神,对维基本身质量无益,即便有长期使用的历史亦是一概去除了。
4. 问题倒已经不仅仅是标错,而是对国家信息的无端强调(“香港”还是“香港”还是“香港”?)。许多时候对于一面国旗的争夺几乎可以使某些条目成为战场,然而事实上文字本身已经是足够的,而若非要使用国旗,就如本人在下方举出的泰王案例一般,反而是强调了已经十分明晰的内容,几乎与刻意在正文中加粗无益。长久使用并非是不做修改的理由,而事实上所谓长久与广泛使用的现象很大程度上是由当年放任自由的讨论结果导致的,由此维基人看到一些条目有国旗,没有国旗的条目反而变得无法接受,直至今日均有许多人几乎是路经一条目就塞入一国旗然后拔腿走人,时不时还犯下错误,其最终结果即是国旗图标在全维基中的泛滥(参见诺贝尔奖得主名旁图标)。至于国旗本身的信息量问题,原则上我们并无在人物条目中教育维基人国旗样式和历史的义务。为何不借此在每个人物条目中让大家了解奥斯卡奖的外形?诺贝尔奖章的样式?每个政党的党徽?城市的市旗市徽?理论上它们也可以是正确的,错误了也可以迅速修改,但仍旧没有在恰当的场合增添任何有效的信息。--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10月17日 (一) 03:44 (UTC)回复
1. 臺灣從來沒用什麼「民主德國」的方式稱呼東德,因為該國顯然不是「民主國家」,此例正凸顯了文字之窮。事實上,常有些名稱帶著主觀的欺騙性,旗幟則誠實多了!對於對旗幟稍有瞭解的人而言,旗幟以最節省空間的方式提供了一些同頁面文字未提供或未能迅速提供的資訊。每位編者/讀者背景、所學、興趣都不同,你不在意的,未必我也不在意;我不在意的,你也許很在意。既然如此,依循維基「海納百川,有容乃大」與「求真存實」的精神即可。
2.   南也門一顆紅星能辨認出馬列主義無神論葉門人民民主共和國  北也門一顆綠星則能辨認出更符合伊斯蘭教義葉門阿拉伯共和國。旗幟是簡單歷史事實,完全無涉宣傳,如果資訊正確,為何連模板的小小一方之地都容不下?非得去之而後快?
3. 所有維基條目的校對工作都需花時間心力,確認旗幟正確性已屬相對集中且簡易。英文之外仍有多個主要語言版本保留人物模版旗幟供參考。如果清國旗幟有其適用限制,那就在該國旗幟模板之使用說明加註或另於維基計畫設一專門頁面律定。犯不著因<50%的問題而把沒問題的>50%也都砍了。
4. 現狀本來就是有些人物模板有旗幟,有些則無。模板常屬通用性質,可設許多可供選填之細項參數,如配偶、子女等,但未必都填,有則顯示,無則隱藏,有些未必正確、有些或無意義,旗幟沒什麼不同。正確者留,錯誤者改,不明者去。你可以說若社群有高度共識,或可鼓勵自此不加旗幟,或需參考新設專設的旗幟使用指引,但我看不出有任何不妥到需整齊劃一齊頭式斬首的地步。求正確,而非求無謂的一致,討論如何修訂或移除哪些有爭議者就夠了。所謂「不教而殺謂之虐」,應該先設較完整的指引限制規範,若真行不通,再來考慮全刪的最後手段。 -- WildCursive留言2016年10月17日 (一) 14:0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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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节以便编辑和阅读

1. 我们完全没有纠正“文字之穷”的义务。“民主德国”在大陆可能为惯用称呼之一,而在港澳台亦可能有其他惯用称呼,根据其偏好使用即可,由读者自行判断其属性。若真有读者真心认为“民主德国”的确是“民主”的,即便我们不同意这一观点,根据维基的运作方式我们也没有权利“纠正”之。最为求实的方式即是基于事实(惯用方式)的中立表达,而非刻意去除所谓的主观欺骗性。在这一问题上,旗帜起不到太大帮助,民主不民主的属性是与旗帜没有直接关系的,我们也无需在每个单独条目中以此方式进行表达。至于欺骗性,参见过去的威灵顿公爵条目,或是现今的日文特色条目爱尔兰王国在事实上几乎已经为英格兰/大不列颠的一部分,在此仍旧使用一面爱尔兰皇旗 ;君主私人旗帜,非国旗),是否亦是欺骗了读者?若在奥斯卡·王尔德条目中使用爱尔兰旗,是否欺骗了读者(爱尔兰是时已为英国法定组成部分)?而若使用英国国旗,是否误导了读者(爱尔兰背景对王尔德相当重要)?

2. 阁下先前称一些港人认为英属与中属香港天差地别以至必须通过旗帜来强调的程度,这就是政治宣传——旗帜不是用来表达爱大陆、爱港、爱台或者爱任何国家、民族、文化和政治认同的方式。也门问题与政治宣传无关,简单事实(如一国的政治信仰属性)亦无必要在每个人物条目中通过旗帜来表达和强调。这些信息应当是由读者自行了解或通过阅读所指向条目乃至条目主人本身经历获知的,而不是通过一面旗帜来了解的(且可以猜测多数读者是没有通过一面也门旗帜即判断其国家属性的能力的)。

3. 如今问题是错误普遍存在并且将继续存在,而无错误的地方则是无端强调了诸多无意义的事实(如国旗以及阁下所说的各种同国旗相关的国家属性——参照本人所举的加粗例子)。其他维基如何使用这一事实本身并无意义(德文维基甚至直接选择完全不使用人物模板,由此十分彻底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导致读者需要横扫全文才能获取一些极端基础的信息),“借鉴”英文维基只是因为其讨论结果具有说服力。如果其他维基讨论不足或全无讨论,本人不认为具有参考价值。

4. 旗帜与各模板字段性质不同,一属格式性,二属内容性。对于各字段,在各模板中其使用方式是可以各自做出规定的,无意义或易滥用字段甚至可以去除,而对于国旗几乎没有任何限制空间,只要知道其模板的存在或是最基本的维基语言即可使用。诸多模板中的“性别”或“影响”字段并无维基人在不使用该字段的条目中路过插入的状况,但国旗却是通常受到滥用的,即便是有十分充分的理由表示国旗在该条目中不当存在,倘若阁下一段时间不关注这一条目,仍会有人强行将其加入。国旗模板的性质最终只能导致两个结果:一,如十年前一般自由放任,由此导致国旗扩张泛滥,原先的讨论原则完全无法得到尊重,“正确者留、错误者改、不明者去”只能导致“正确者留、错误者留、不明者亦留”的最终结果,而多数维基人是全然没有相关知识或是精力来进行维护的;二,全面去除或原则上在无适当理由状况下不鼓励使用,个人(以及如上诸多维基人)认为对于此类条目影响仅是失去了一面本身意义即有限的旗帜而已,反而还去除了为国旗在每个条目中进行无意义辩论或是教育所有维基人国旗使用方法的必要性。本人在泰王条目中已经同诸多编者杀得不可开交了,即便本人强调美国国旗时代存疑且无端强调一个与条目主人没有任何关系的国家,而泰国国旗则在一讲述泰国国家元首的条目中没有增加任何有用信息——对于这一琐碎的格式性内容,是否有向每个编者反复解释的必要?是否需要要求求实的维基人因为几面国旗而常年关注一个条目?格式问题是否是可以采取自由放任原则的?加粗或斜体或各种色彩是否也当允许各编者自由使用?--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10月17日 (一) 18:33 (UTC)回复

  • 的确,像日本国旗,根据条目所言,1999年才正式成为国旗,那么严格来说,目前很多条目中标记的日本国旗都是错误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10月13日 (四) 00:59 (UTC)回复
    • 事实上日本国旗在二战之前即已开始非正式广泛使用,官方必定使用,民众则被鼓励使用。在战后占领期间该旗帜几乎被禁止使用,不过自1949年起亦再次可广泛使用了。当然问题的核心是增加这一面国旗完全没有增加任何信息(除了无端强调“日本”之外——“日本”就够了,“日本”有何意义),所以这样的讨论的确没有太多必要,阅读相应条目就行了。--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10月13日 (四) 03:06 (UTC)回复
  • (-)反对,最近沒有太多時間瀏覽維基,我也太遲發現這個投票,所以只就簡單回應起草人的論點,也不作太多反駁。一,所謂美觀不美觀,只是個人看法,沒有客觀標準;二,國旗的存在是方便閱者速讀資料,鮮明的圖案可以增加閱者的專注度;三,生卒地點與國籍比重度同國旗模版爭議無關,也和起草人第一點有矛盾,起草人表示文字與國旗模版有同一効果的話,也會發生生卒地點與國籍比重度問題,所以與國旗模版無關;四,國旗模版怎樣使用,可以再研究討論,定出規範,最少更正即可,一刀切不過是斬腳趾避沙蟲。就算不用國旗模版,也有很多維基人都搞不清文字上的英格蘭英國分別,庫爾蘭是怎樣的國家也有幾多維基人了解清楚?同樣道理,是不是搞錯國家名,「不妨直接呼籲不要使用,避免誤導」連文字都要禁用?五,1858年生於美國紐約,就用1858年美國旗,因為是事實。至於起草人的其他的說法,不太理解,因為紐約在1858年之後起了什麼變化,事實上西奧多·羅斯福依然在1858年生於一處叫紐約的地方;六,那是國籍問題,不是使用國旗模版問題。--Iflwlou [ M {  2016年10月20日 (四) 18:42 (UTC)回复
    • 個人看法,這不是投票處理國旗模版濫用的方法,而是永久禁止使用國旗模版的投票。--Iflwlou [ M {  2016年10月20日 (四) 18:59 (UTC)回复
    • @Iflwlou:感谢阁下回应。在起草人提出论点之后论点已经显著发展,一些新理由得到了阐释,一些例外也得以划定,若阁下有时间希望能够阅读全部讨论。关于阁下所提:
      • 美观不美观诚然为主观看法,这亦是本人不愿意仅仅以“不美观”为由否定旗帜的原因。维基上有诸多模板和编辑方式不美观,但在未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况下,无理由仅以不美观为由去除。当然,即便如此,以上亦已有诸多维基人表示的确不美观——而若如一些条目(如该版本的阿尔伯特·爱因斯坦)将国旗滥用起来,相信诸多维基人都很难以“主观美”为由辩护之。
      • 维基从来就没有通过鲜明图案来“方便阅者速读资料”及“增加阅者的专注度”的责任。图像存在是用于协助读者理解的——一面国旗的存在对于读者理解帮助究竟有多大?若是著名国家,其国旗已经为大众知晓,是否有助?对于不著名的国家,其国旗大众不知晓,帮助又有多大?维基为何发展到了要使用亮眼图案来吸引读者的地步?维基百科文字的效率真如此之低么?
      • 阁下已经提及“鲜明图案”——“日本”和“  日本”相比,后者对于日本的强调很难说是不大于前者,这一问题不能说与国旗无关。上述讨论所说的是在传达必要信息方面,国旗与文字原则上有相同效果,但所传达的着重程度显然不同。细声轻言“日本”和高呼“日本”,传达的信息都是日本,但在维基上不知后者有何必要。
      • 滑坡谬误——从来没有人提及维基要禁止文字表达,若真有所谓滑坡存在,最多也只是相应理由可以在其他模板或图标方面借用而已,且本人后来已非常小心强调若要研究其他情况建议另开讨论。提及文字——文字的自由阐释空间要远大于强硬而不灵活的国旗。若有维基人搞不清库尔兰是什么样的国家,增加一面国旗对其有何帮助?若增加一面国旗能够使读者分辨清楚英国与英格兰,是否要考虑“所有维基条目除英国/英格兰外不推荐使用国旗”这类逻辑?阁下认为是否还有其他处理方式?
      • 关于罗斯福案例本人承认更适合用于国籍字段(虽然对于同一条目提及的是同一个美国,但仍然需要研究多面不同美国国旗的使用方法,仍旧颇无意义)。使用相应时代的国旗仍旧非常强硬地强调了其国籍的时代性,如上所说,文字的阐释空间要远大于国旗。过去曾有一版本的蒋中正条目提及大清和民国国籍,却被打上四面不同国旗,这是否不是国旗问题?若是国籍问题(法律概念),是否有理由使用国旗?“美国”指向的自是任何时代的美国,但“  美國”指向的则是使用现行旗帜后的美国,若要在国籍字段中使用,是否仍然只是国籍问题?
      • 是的,本讨论的目的即是禁止使用国旗,因为讨论涉及的所有理由综合(而非单个理由)均表明目前国旗的使用方式弊大于利;错,这一讨论不是投票——过去的讨论几乎是通过投票解决的,本人这次已经非常小心希望尽量延长讨论,不要以简单多数原则快速达成一致,若非如此诸多反对意见都无法得到听取,本人甚至还不时补充观点乃至吸纳反对者前来讨论,由此推迟这一条目被存档;错,这一讨论仅限于在三个最易被滥用的字段中禁止使用国旗模板,本人已经明确阐释可有一些例外,原则上其他字段亦未受到影响。--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10月21日 (五) 02:49 (UTC)回复
  • @Morningstar1814:,抱歉未能追文,最近我的精神不太好,所以只就以上回應,望諒。
    • 1.不美觀或美觀不是一個否定或支持國旗模版的合理理由,因為毫無標準可言,我認為單純文字是不美觀的作法,有人認為加入國旗更為美觀,糾纏在這些無謂個人看法,不足以說服包括我等反對者否定國旗模版的必要性。包括Morningstar1814君所指該版本的阿尔伯特·爱因斯坦,只是排版問題,經過討論,決定在那方面使用更可取,更為方便閱者速讀即可。
    • 2.至少你我二人有共同想法,承認國旗模版「圖像存在是用於協助讀者理解的」,你說得好清楚,圖像只是協助讀者理解,不是用來取代正文,庫爾蘭三個字,如果不去點連結,誰知道是什麼回事。圖像與文字,是相輔相承的關係,不是誰取代誰,一個沒有圖像的維基百科,對我來說,是殘缺不全的。
    • 3.傳達必要信息方面,加強速讀效果,用鮮明圖案是一件合理的事,至於什麼是「必要信息」,可以討論。
    • 4與5.單純的「地名及其連結」(文字)會對不知庫爾蘭為何物的維基人帶來幾多理解?反之,增加一面國旗,會讓維基人首先知道庫爾蘭是一個獨立地方,這比單純的「地名及其連結」多一重資訊。此外,一個國家旗幟,亦反映該地區處身的時代,  利比亞  利比亞只要多閱讀國際新聞報導,示威遊行的旗幟,即有助了解是利比亞兩大時代的旗幟,而文字上的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利比亞國,新聞報導最多只用利比亞名之,有誰可以知道卡達菲統治下的利比亞是哪一個利比亞?
    • 非常感謝在我如此遲地表態之後仍算我的意見一份,因為在我見了很多「意見同上」式的支持票後,我感覺好像說什麼都是沒用,畢竟反對的力氣要更多,而支持沒有太多成本,而力氣正是我最近少有的。而我一直以來,都沒有改變看法,國旗模版利大於弊,弊者,可以修補。另外,我不同意用「濫用」字眼,正是有需要的地方,才會用到國旗模版,如果那些地方被禁用國旗模版,對我來說,與一刀切無疑。-Iflwlou [ M {  2016年10月21日 (五) 07:17 (UTC)回复
      • @Iflwlou:无妨——讨论可以继续进行一段。若无如上诸维基人提出的其他见解,本人可能也未必能够考虑到合理的例外状况。关于阁下的观点:
        • “美观”的确难以通过客观标准衡量,并且亦不足以独自否定模板用法,但倘若我们在考虑维基百科特性的情况下换用一种表达方式——这些图标的存在是否影响了阅读效率?如上爱因斯坦条目为例,虽然使用换行可以解决一定问题,但在不换行的情况之下单纯文字亦可使其信息显不碍眼。再举一非国旗案例——约瑟夫·汤姆孙条目中诺贝尔图标的滥用即非常明显地转移了读者的注意力,从而降低了阅读效率,从这一层面上来说,使用图标模板是不“美观”的。除此之外,许多维基人在加入国旗图标时的想法是否是因其“显得漂亮”?在“漂亮”难以客观衡量的情况之下,理当思考这一图标纯粹以其装饰性意义而存在是否对于维基有帮助,若得不到限制,对维基将意味着什么。
           
          爱因斯坦生于德意志帝国乌尔姆。这是德意志帝国的国旗。
           
          爱因斯坦死于美国普林斯顿。这是美国的国旗。
        • 以“库尔兰”为例——增加一面国旗(  库尔兰)对于读者了解这一概念的帮助是非常有限的,更何况此旗帜与诸多国家和地区旗帜相近(  摩納哥  印尼  维也纳  萨尔茨堡  黑森……),在辨识度方面更为受限。原则上具有最基础阅读能力的读者都应当能明白“库尔兰”是一地理/政治概念(否则为何它会出现在生卒地字段中),而倘若读者实不了解库尔兰(或索性以“加拿大”为例)是什么或是在哪里,他们完全可以通过点击链接(库尔兰/库尔兰/库尔兰)来进一步了解。鼓励读者去阅读另一个维基百科条目对维基百科是有益无害的,使用国旗对辅助理解与点击链接并没有什么直接的促进作用(而且就此例直接使用国旗模板尚可能指向错误条目——毕竟如上所示,有三个概念不同的库尔兰,此时单纯使用文字可以保证指精确)。如果读者全然不愿意去点击一个链接而了解究竟是怎么回事,我只能说这样的读者不适合维基百科,我们也没有“教育”他们的义务。除此之外,当一个条目的主题不是库尔兰或不直接涉及库尔兰时,我们亦无在其中精确普及这一概念的义务。若是如此,我们是否要考虑在爱因斯坦条目中插入右侧内容?
        • 一个地理概念的必要信息近是这一地理概念本身,而非其衍生概念,如其所属国家的国旗(再见右侧的国旗)。多数人在看到一个地理概念时,其第一想法通常不会是“我必须知道它的国旗长啥样”(诸多编者的意图反而似乎是“我知道它的国旗长啥样,所以我必须插入国旗以强调这一点”)。就“速读”来说,在本人所阅读的非维基作品(报刊、杂志或书籍等)中,鲜少有在地名旁增添旗帜的——为何这些作者不考虑通过增添旗帜来“促进阅读”?绝大多数读者在现实生活中完全无需图像辅助(至少就此例是如此)来迅速阅读,国旗加地名的表达方式反而不符合普遍的阅读习惯,或许还反而影响了阅读的效率。若天下阅读材料中几乎只有维基百科采用这一“促进阅读”方式,我们可能得坐下来思考一下究竟问题在哪里。该版本的蒋中正条目,大量使用国旗和图标是否促进了阅读?还是保证了读者会立刻被吸引自“中华民国”及“国民党”字眼而相对地忽略了其他内容?
        • 如上所述,当“库尔兰”已经出现于一个100%属地理概念的字段中时,若读者仍无法理解库尔兰亦是一个地理概念,只能说明其阅读能力具有明显问题。关于生卒时空,本人在先前已经做出解释——“德意志帝国柏林”或“波兰王国华沙”,加之具体日期(生卒年月日)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时空概念,且时空概念与专主未必有如此紧密的联系。若卡扎菲所治利比亚的政治和社会状况对专主生活有显著影响,这一概念已经能够通过其信息框中的生卒地和生卒时间、引言中的概括语句和正文中的具体段落充分描绘。此时国旗的作用除了强调此时国旗是什么之外几乎可忽略不计。在弗雷德里克·肖邦条目中使用华沙公国国旗,对其背景理解的帮助作用不会太大。
        • 现时国旗模板的状况是所谓“弊”处为其容易出错,概念不清,且有时纯粹是在吸引编辑战;而“利”处则实际效用非常有限,并且还不当地强调了一些内容(生卒地和国籍字段在加了图标的情况下显然要着重于其他字段)。“弊者可补”正是十年前讨论的最终结论,但这一自由放任原则在这十年中并没有带来明显益处,还导致大量无需使用或可能误用旗帜的条目被强行加入旗帜,而在多数维基人无力监视所有条目或无心为一旗帜而展开编辑战的情况之下这一状况只能更加泛滥。国旗模板自然有其需要之处——在运动、海事或是军事这些极具国家性质且有使用国旗传统的领域,可以说没有任何拒绝使用国旗的理由,而在某些国家列表冗长的领域(任何战争条目的信息框,如拿破仑战争),使用旗帜还便于在一大串文字中辨识单个国家。但倘若国旗在其他全然不必要的领域受到广泛且无限制的使用(即“滥用”),其总体效果最终无疑将大打折扣。--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10月21日 (五) 15:49 (UTC)回复
          • @Morningstar1814:,我不認同阿尔伯特·爱因斯坦约瑟夫·汤姆孙的圖案模版存在影响了阅读效率,我一掠爱因斯坦的人物模版,就可速讀他是居住地飄泊無定的人,從而反映他的生平。而一掠约瑟夫·汤姆孙人物模版,即可知道師生一系都是出類拔萃的諾貝爾得獎人,如無圖案,光看名字,豈知他們的成就,從而了解他們是諾貝爾得獎人之一,這是圖案協助讀者理解的明證,而非你所指的「純粹裝飾性」。
          • 錯,這不是純粹加國旗,而是圖案與文字連結結合的相輔相承,我同意單只有國旗可能會與其他類似國旗混淆,但情況只有單獨出現圖案或文字才會發生,如前所述  库尔兰圖案加文字連結結合的相輔相承之下,足已令閱者知道這是這是一個地區,就算排出一連串類似的  摩納哥  印尼  维也纳  萨尔茨堡  黑森……只要圖案加文字連結結合,它們所提供的資訊足以分清混淆,正如前所述,有些人份不清英格蘭英國,如果是  英格兰  英國,分清混淆度大大高出單純文字描述。正如你說不願意去點擊一個連結的讀者不適合維基百科,我們都已經假定所有適合維基百科的閱者會點擊連結了解條目,無論所謂圖案是否增加了資訊或防礙他閱讀,如他想了解條目,怎樣都會去點擊連結的。另外你指出有三個概念不同的庫爾蘭,單純使用文字可以保證指精確,我相信,依然有人會分不清库尔兰和瑟米加利亚公国库尔兰和瑟米利亚公国 (1918年)的。
          • 如果有一人生於  華沙公國,死於  波蘭會議王國,我相信我不單會非常有趣地了解該人物的生平之外,也會被鮮明圖案吸引,點擊連結了解一下地方,也會了解一下國旗,為什麼會變化,這已經是明顯的鼓勵,我認為是有益無害啊。
          • 利處已述,在此不贅。你說的生卒地和國籍字段在加了圖標的情況下顯然要着重於其他字段,我並不同意小小的圖標可以取代文字,有時圖標可以吸引眼球,但是我們不是光看圖標而不看文字啊。正如圖案與文字連結是相輔相承,條目模版和正文都是相輔相承,但我們不會說加了條目模版的情況下顯然要着重於正文等等。至於拿破崙戰爭,那不過又是另一個排版問題,減少重覆使用國旗即可。--Iflwlou [ M {  2016年10月22日 (六) 18:46 (UTC)回复
            • @Iflwlou:为何我们要在一个人物的信息框内通过这一方式来强调其“飘泊无定”?一串文字是否无法反映其漂泊无定?此外为何我们要在汤姆孙(诺奖图标!)条目中强调一群不是汤姆孙(诺奖图标!)的人的成就?为什么我们必须要知道他们的成就?从未获得诺奖的人物是否相比起来就没有那般成就?我们是否要在汤姆孙(诺奖图标!)条目中插入每名科学家的简介乃至英国这一国家的简介来协助读者理解?此外我很难认同增加大量图案模板不会影响阅读效率这一说法。在如上案例中,图像的大量存在已经非常明显地分散了读者的注意力。信息框的使用原则即是要保证其内容的简洁,而过度强调某些内容或加入大量与本条目主题弱相关的内容实无太大益处(请再参上方的德国和美国国旗之例——这与在信息框内使用国旗图标原则上无异)。
            • 读者完全不需要通过图案来了解库尔兰是一个地区,此时一面旗帜显得极为多余。此外事实是在生卒地这类模板中读者完全无需“分辨”英国和英格兰——这是一个地理字段,而从地理角度来说,英国伦敦和英格兰伦敦几乎没有任何差别,使用旗帜只能无端强调其国家(政治性)。若读者“无论如何都会去点击链接”,为何还要通过国旗来吸引其点击链接?使用图像或其他强调表达方式来“吸引”读者是否可取?我们是否要在一条目中选择性地加粗一系列文字来“吸引”读者阅读相关条目或保持读者专注度
            • 本人反对文字和图像“相辅相成”这一说法。在维基百科上文字应当是具有绝对主导地位的,在文字相对不足以表达客观事实或需要紧密相关的额外信息时才需要通过图像来辅助。阁下观点近于文字理当通过图像来辅助,但事实是这般情况只能导致条目过长,信息冗杂,并且导致读者需要依赖“图像与文字相成”来理解诸多内容。
            • 我们编者没有权力来主导维基读者应当为什么内容所吸引——这是格式手册中诸多指引所贯彻的原则之一。我们绝无义务来强调华沙公国是个“有意思”的政权,或是还要通过两面不同国旗来强调某人生卒地不同是多么“有意思”的事实。事实上,对于许多人物来说,生于英格兰王国卒于大不列颠王国或生于大不列颠王国卒于英国是完全没有区别的——中间仅是经历了一次影响有限的政权变革而已——而即便不是如此,我们也不当通过不同国旗来强调一方观点。
            • 本人举拿破仑战争为例希望表达的是这是使用国旗的适当方式,即便重复使用也没有太大问题。我们自然不是单看图标不看文字,但您不能否定读者将首先会被具有图标的字段所吸引这一事实,在这一情况下这些字段与其所指信息已经明显着重于正文。--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10月22日 (六) 19:3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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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orningstar1814:你要知道图标極大多數皆用於條目模板之中,就算用於正文,都是列點段落或列表之中,或有極偶爾的例外(我未必赞成),但無論如何,我可沒有說過,支持在正文每一個汤姆孙(或任何事物)中使用同一图标,請勿曲解我的話。一个人物模板的图标,只是反映事實,我速讀到爱因斯坦飄泊無定,這是事實,國旗如何,這是反映事實,生於此、死於彼,這是反映事實,學術成就,這是反映事實,图标協助讀者理解的事實,不是什麼故意「通过这一方式来强调」什麼事物,如果一個人可以在國旗看出政治,他看什麼都會是政治,文字上生卒地台灣中華民國已經有個別持政見不同者受不住,中國台灣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省嗎?中華台北嗎?台灣國嗎?如此類推,沒完沒了。文字和图像相辅相成,模板和條目相辅相成,你同不同意也好,如果閱者以為看完人物模板就當看完條目,或為幾個图标就放棄閱讀,那他也不適合維基百科的。
  • 我沒有否定正文是主導地為,但有正則有輔,我不認為在正文為主導地位之下,图标是與正文爭持,或誇張的說成取代了正文,這是不可能的,螢蟲之光,如何再多,仍不可與日月爭輝。
  • 真的不需要為地理字段通过图案来了解嗎?請問你說的伦敦是那一個伦敦?英國的倫敦市倫敦郡大倫敦內倫敦外倫敦,還是虛構遊戲中的倫敦、還是加拿大的倫敦、還是基里巴斯的倫敦?另有的人物是姓倫敦的。--Iflwlou [ M {  2016年10月24日 (一) 14:13 (UTC)回复
    • 在模板中每次出现一个地名即下意识认为应当加入国旗已经与汤姆孙一例无异。文字本身也已经反映事实,无通过图像来进一步强调的必要。
    • 不是每面国旗都是“政治”,但事实是国旗必定可以用来进行政治表达,在蒋中正条目中关于民国国旗的编辑战很难称没有政治成分——若直接选择不使用国旗,是否可以至少使没完没了的程度减半?
    • 绝对主导与相对主导——这大致是我们观点的原则性区别。仍见下方断节部分。
    • 女王陛下出生于伦敦梅费尔——这般表达已经完全足够了,为何需要精细至“哪个伦敦”?国旗讨论和哪个伦敦全然无关,相关的是“大不列颠”或是“英国”。后面那些个伦敦不知阁下认为为何有必要提出——多数情况下无人为认为女王作为一个英国人物会生于加拿大或基里巴斯或是某个游戏世界或是生于某个名为伦敦者的裙下。若有人认为必须在信息框中消歧义,伦敦前加上“加拿大”或“基里巴斯”即已足够。
    • 考虑到在这一方面我们已经多次反复,感觉没有再进一步就其逻辑进行讨论的必要了,不妨在下方断节部分提出是否有其他具体解决方案。--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10月24日 (一) 17:10 (UTC)回复

再断节

看来本人同阁下在维基百科中图像的使用方式方面具有原则性的分歧。本人认为维基百科中文字应当具有绝对优先性,图像在未起到明确辅助作用时连存在的必要都是没有的;阁下则认为文字与图像理当相辅相成,便于读者阅读理解。感觉如此反复较劲对精力消耗也颇大,仍旧很难达成一致,不妨在具体举例和对维基精神辩论方面先就此打住。不知阁下对于国旗使用的管制方式,是否有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本人认为原则上应当不鼓励使用旗帜的原因之一(但绝非主导原因)是这一举措对于逐项制订规则相对更有操作性,不知阁下是否有其他观点和其他举措?或是说仍然应当维持自由放任的原则?--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10月22日 (六) 19:54 (UTC)回复

诺贝尔奖那个问题,更关键是因为不中立。为何只标明诺奖图标,而不标明其他奖项图标?这样可能误导读者认为诺奖大于其他一切奖项,同时也可能误导读者以为该人的最大贡献就是获得诺贝尔奖所做的贡献(但事实情况可能完全不一样)--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10月24日 (一) 01:28 (UTC)回复
这即是本人在诸多诺奖得主条目下需要反复强调的东西——设想一下关于国旗的问题,缘由相对更为复杂(虽然核心仍旧是比重——涉及国家字段无理由要大于其他任何字段),涉及条目更多,若无指引性的规制最终仍较导致乱局。--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10月24日 (一) 03:11 (UTC)回复


1. 上述討論包含許多有些重疊、但又有些相異的意見,即使提案人的文字所涉範圍也前後互有落差,綜觀前後文,提案人目前之標的應該只包括「出生地/死亡地」與「國籍」三者,完全不及於其他(居住地、公民權、代表國家、效忠國家....等)。應該還沒到無論哪個時代、區域、國家、職業(政治人物、政府官員、軍人、運動員)、身分(總統、總理、將領)、範圍含括全部人物模板的地步。其他應另案分項分別處理,譬如所謂的「籍貫」欄,許多根本毫無來源、難以查證、積非成是、因誤傳誤信而與事實不符者更多。

2. 我可以用白話文說,我對中華民國國旗與貴國國旗都沒什麼好感,我是從維基的角度出發。

強調所謂的「閱讀效率」,一則缺乏多數讀者的意見,二則缺乏客觀科學/統計的驗證。假定非文字會壓縮文字很可能只是個與完整經驗不符、甚至錯誤的假設。若限定閱讀時間10秒鐘,你可以說圖像(7秒)也許會擠壓文字(3秒)的被閱讀時間;若限定閱讀時間60秒鐘,你可以說圖像(20秒)也許會擠壓文字(40秒)的被閱讀時間。但若不限時間,純文字或許只能得到平均不到10秒鐘的速讀關注;但加了文字外的資訊,很可能因瞄到圖像7秒鐘而激發進一步查閱文字3分鐘的動機。

維基的特點與優勢正是多媒體:文字、圖案、照片、影片、聲音、各種連結等,相輔相成。模板本來就特殊,不可能做到齊頭式平等。不該是為文字而打壓圖像,而是把餅做大,讓引起注意的配角圖像帶動主角文字。也不是只看該條目、單一條目,非文字的適當運用對維基整體應屬有益。「因外觀而注意內涵」的人類始終多於「因內涵而注意外觀」的人類,這是自然天性,毋須慚愧懊惱不平。「人類是視覺動物」是事實,而建立在謬誤假設上的推論可能離事實越來越遠。爭到單一條目的文字優位(文9秒:圖1秒),卻可能流失維基整體更廣大的推廣機會(圖7秒:文180秒)。

只寫文字,可能平均讓人理解4成;只標圖像,可能平均讓人理解3成。若兩者兼具,很可能平均讓人理解超過5成。從讀者的角度,能迅速減少理解死角與撩起興趣都是好事。

毫無疑問,諾貝爾獎在幾個領域的學術界、政治圈、文壇有著最受國際矚目的地位是不爭的事實,尤其是在資訊自由流通的國家,諾獎之綜合名聲遠遠拋開各該領域的其他獎項,通常只有專業領域者知道該領域還有什麼重要且具公信力的獎項,無需扯上中立與否。讓少數特例標示諾貝爾獎圖標並無不妥,一般人對約瑟夫·湯姆森毫無瞭解與興趣,純文字介紹極可能讓他被完全無視,但若看到那麼多諾貝爾獎圖標,自會突顯他在其圈內某些領域有著核心地位,而激起包括我在內的讀者閱讀文字的興趣,從而花原本1秒鐘也不給的時間去瞭解這是什麼樣的奇葩。這顯然是利遠大於弊。

3. 此處討論會導致要一律強制禁止嗎?會附設罰則嗎?既非方針,亦非正式指引,且仍無高度共識或仍有爭議的,就不該涉及懲處。

若某甲出生地所屬國、國籍、死亡地所屬國都很單一、明確、且可靠,毫無爭議,有編者A在某甲國籍欄加掛或恢復被刪的該國國旗或英屬香港等正確的對應旗幟,算破壞嗎?若編者A堅持加旗幟,管理員就可警告+封禁?這完全不構成什麼「破壞」,甚至連「擾亂」都沾不上邊,有任何「可責性 / 可罰性」可言嗎?

中文維基比英文維基多了些奇怪的東西,可見不同語版有不同規範是事實。而英文版仍有些人物條目有掛國旗,如上次討論中提到的en:Alexander Rutskoyen:Lee Marvin等。

可能只佔不到10%的個案就影響數萬條目通案,一些人的偏好或偏惡就構成其他人被禁止無違維基百科精神的編輯的理由嗎?無視每個個案的不同情況就大量無區別刪除(機器人或變更模板),僅憑含糊授權而可能陸續引發大規模編輯戰,該如何處理?

-- WildCursive留言2016年10月24日 (一) 14:50 (UTC)回复

  • @Wildcursive
    • 前后有落差正是讨论和思考的结果——由此本人才认为需要大量进行回复并且过一定时间即归纳总结新想法。本人在结论段落已经阐明这一提议将覆盖多数地理概念。生卒地和居住地指向的均是地点,国籍与公民权均是法律概念(前者时常被滥用——英文维基内容时常被照搬,但许多时候英文维基措辞模糊,指向更贴近于族裔,由此或许更不当使用国旗)。其也不当由时代、地点和职业为转移(生卒地、国籍、居住地等诸多地理概念在几乎所有人物模板中都有使用)。政府官员、政治人物及体育人物,为何一人的出生地应当使用国旗,而另一人则不当使用?至于“代表国家”和“效忠国家”——若阁下所指的是运动与军事,本人已经阐明这二字段将为例外。在运动和军事领域国旗使用广泛,前者还时常直接出现于运动员姓名旁,本人认为无理由强行要求不使用国旗。关于籍贯本人赞同其被滥用程度颇高,不过事实上国籍亦是如此(是否有来源表明蒋中正及孙中山拥有大清或民国国籍的具体年份?以及国籍是否如某些编者所想的以国旗为转移?)。
    • 人为视觉动物这一原则已经导致了小报模式的广泛流传,而维基显然不应当为吸引读者及撩起兴趣而朝那个方向发展。很多时候文字本身即有其精确性(国旗仅是一面图像,而文字可以精确通过链接指向所指条目)亦有其模糊性(含糊其辞有时反而可以避免争议——称某些人物出生地或国籍为“中国”即可,而维基人对于“中国”国旗的敏感性是众所周知的),在此二方面均优于非常武断直接的图像表达。诺奖虽有其地位,但无需在一诺奖得主条目下强调或宣传其他诺奖得主,亦有诸多如罗莎琳·富兰克林这般由于各种原因未获得诺奖的人物反而得不到“强调”;而对于许多得主本身,诺奖远不是其本人的最主要成就(其成就当为其贡献本身,诺奖仅是对其贡献的一种肯定而已)——如鲍勃·迪伦条目;而对于和平奖及经济学奖,其权威性亦存在争议。是否要根据人物的不同知名程度订立一个绝对性的加或不加标准?同理,对于国旗是否也有如此“分类讨论”的必要?尤其是在国旗本身用途有限的情况下,不过在这一方面我们的理解显然存在差异。
    • 本讨论的目标本身即是达成共识并推动其成为指引。讨论的重点即是为何增加国旗不合理——就如过去关于内联图像的指引一般,若有人反复试图在正文加入内联图像(或是任何WP:格式手册/文字格式中涉及的内容)并不愿进行讨论,即应当被认为是违反指引,本讨论与前例无本质区别。阁下可以称加入的内联图像本质是正确的,但并不代表其就一定符合维基精神与规范。若一人生卒地和国籍等内容均非常统一且可靠无争议,此时图像即未必有加入的必要(“英国”与“  英國”均可称可靠无争议),但加入图像反而过度强调了这一信息(从出发点来说,模板中除人名及其图像之外的所有字段都应当是同等重要的)。伊丽莎白二世生于英国伦敦梅费尔,而若加入国旗,其便近乎成为伊丽莎白二世生于英国伦敦梅费尔或伊丽莎白二世生于英国伦敦梅费尔,或许未必妥当,而且英国国旗的样式本身与女王本人及其条目关联有限。
    • 各语言维基自有不同,原则上本人不愿仅以其他维基都不同为由来推动某个特定观点。关于阁下提到的两个条目,本人只能如此解释——鲁茨科伊条目中的旗帜非常明显地违反了英文维基通过讨论达成共识从而制定的MOS:FLAG指引,若其非一每日浏览量仅有50次的低质量条目,必然会有编者发现这一问题并迅速引用MOS:FLAG将其去除(本人在英文维基经历亦表明仍有诸多条目明确违反规则,但其原因仅是其未被发现而已,绝大多数条目是遵守这一规则的);李·马文条目则在其军事生涯段落中使用旗帜,这在英文维基是允许的,亦是本人在讨论中提出的例外情况之一(运动员亦是如此)。
    • 这是一格式性问题,而对于格式性问题其自由操作的空间是非常有限的。关于加粗或内联图像并无所谓“区别对待”的可能,最多仅有例外,而其出发点亦可称为是“某些人的偏好”。我们不可能让每个维基人都参与讨论,但本人仍旧希望让尽可能多的维基人提出意见,由此才在有人提议通过提案的情况下仍旧延续讨论。维基纵然有参与度的问题,但若我们总是如此计较参与度,维基将不会有任何规则。
    • 或许会有诸多编者认为WP:NPOVWP:V此二原则是少数含糊授权观点,并且事实是关于这些维基核心原则的编辑战已经时有发生。若这一状况不可避免,我们也仅能坚守原则或指引,相应应对而已。
    • 本人已经逐渐将这一提案的重点由“易错性”局部转移至“过度强调性”,由此问题已经不仅限于所谓10%的错误个案。当然,错误存在仍然是不可原谅并且理当尽快被有效修正的。本人仍旧希望获知阁下对于“每个个案的不同情况”的所指(举个具体的例子?),以及是否我们有在维基数万人物条目之下均分别进行个案讨论的可行性。--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10月24日 (一) 17:10 (UTC)回复

再再断节

溫斯頓·邱吉爾爵士閣下
The Rt Hon. Sir Winston Churchill

KG OM CH TD英语Territorial Decoration DL英语Deputy Lieutenant FRS RA
 
个人资料
出生 雲斯頓·伦纳德·史賓沙-丘吉尔
Winston Leonard Spencer-Churchill

1874年11月30日
  英國  英格兰  牛津郡伍德斯托克
 
逝世 1965年1月24日(1965-01-24)(90歲)
  英國  英格兰伦敦
 
墓地   英國  英格兰  牛津郡布莱登英语Bladon圣马丁教堂英语St Martin's Church, Bladon
 
政党 保守党(1900–04、192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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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党(1904–24)
 
配偶 克莱门汀·霍齐尔英语Clementine Churchill1908年結婚)
 
母校 桑德赫斯特皇家军事学院英语Royal Military College, Sandhurst
 
宗教信仰 圣公宗
 
签名 File:Sir Winston Churchill signature.svg

尚有异议的维基人是否愿意参考非指引性且暂无共识的WP:格式手册/旗帜内容?个人认为这一页面(英文维基讨论结果的综合)较为全面地阐明了为何旗帜不当被滥用或误用。

当然,本人认为最为重要的问题是——目前使用国旗的方式很可能违反了WP:比重。这一方针段落中有这一表达:

不合理的比重不仅仅对观点有效。正如让观点拥有不合理的比重是不中立一样,让其他有来源可查证的陈述拥有不合理比重同样不是中立的做法。条目不应给予主题中任一方面不合理的比重,而应根据每一方面在主题中的重要性来合理安排比重。须注意,不合理的比重会有多种出现方式,包括且不限于:描述的深度、文字的数量、布局的突出以及陈述的并列。

以国旗为例,在相应字段(生卒地和国籍等)使用图标即是非常明显地突出了这些字段,但事实上在主题之中生卒地与国籍等的比重都非常小。若认为这些信息需要通过图标来进行进一步阐释,则是应和了“描述的深度”;而单独为此些字段增加图标但不为其字段增加相应表示则是应和了“布局的突出”。即便这些信息可供查证或是明显得无需查证(即所谓绝大多数正确的案例),其亦是违反了比重原则。生卒地和国籍等完全不应比其他字段更为突出(即便有人认为如此),而与其将其他所有字段都通过图标来表达以强行平衡比重(政党加图标?学校加校徽?宗教加象征?子女伴侣加国籍?所有曾获任何奖项者加奖章?),使整个信息框充满图标,实不妨将此几个字段中图标直接去除。除此之外,一个国家的国旗长什么样,可以说同条目主人时常全无关系(何况生卒地展示的是极为具体的地点而非国家,而这些地点并无法代表一个国家),零比重的内容更无意义出现于条目中。--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10月24日 (一) 21:03 (UTC)回复

(-)反对全面刪除旗幟。可供查證就保留,但以相關時間點所用者做準。例如大清帝國出生者,還沒開始用國旗的時期就不要用。--Jusjih留言2016年10月30日 (日) 02:14 (UTC)回复

結論

由於反對方的疑慮已被一一解決,我提議在數日內正式通過本案。--Temp3600留言2016年10月14日 (五) 14:49 (UTC)回复

虽然支持票明显多于反对票,原则上本人作为提出人希望反对者能够进行进一步回应,尊重其意见;此外仍旧不时将有维基人路过留下意见,应当尚有一定讨论空间。
当然,倘若讨论已经趋近完结,本人希望将其上升至格式方针指引级别(WP:MOSFLAGWP:INFOBOXFLAG)。根据上方本人的“补充”段落以及其他讨论,整体方针应当如下:
  • 原则上在信息框中应当避免使用旗帜图标,当然可保留一定例外。
  • 生卒地、国籍、居住地等,为避免对国籍、族裔和年代等信息的混淆,以及事实上增加图标并未增加太多有效信息,反而无端强调相应信息,应当避免使用旗帜图标。
  • 运动国籍可使用旗帜表达。在官方场合和电视转播中国旗时常伴于运动员姓名或国家代表队旁,使用没有太大问题。
  • 海事旗帜可以保留。多数国旗最初使用目的即为标明舰船归属。若条目主人有海事背景,在其相应字段中可使用海事旗帜或国旗。
  • 军事旗帜可以保留。若条目主人有军事背景,在其在其相应字段(如效忠国家)中可使用国旗或军旗。
  • 使用国旗时都应当注意其使用方式及年代问题。区分国旗、海旗和军旗,官方用旗(皇旗)和民用旗,注意有时不同年代国旗版本不同,一些国家政权在某个时间点之前不使用国旗。
关于其他模板和领域中的国旗(如上所提的电影或游戏等),原则上个人认为应当避免使用,但具体情况或许应当另外讨论。--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10月14日 (五) 15:41 (UTC)回复
@Shizhao:感谢更正。已相应修改。--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10月14日 (五) 17:01 (UTC)回复
补充一点,关于上文提及的游戏条目问题,其实Wikipedia:电子游戏专题/条目指引早已规定不在信息框内使用旗帜了,现在绝大多数游戏条目都没有国旗。动漫和电影条目有必要进一步约束。—Chiefwei - 2016年10月15日 (六) 02:32 (UTC)回复

(~)補充:举一近日案例:在普密蓬·阿杜德条目中,不断有编者路过该条目并迅速将其生卒国家旗帜插入,无视先前说明。这一局面显得颇为滑稽——显然,“美国”和“泰国”已经能够使编者第一时间对此二国产生联想(并联想至其国旗),为何还要插入国旗以强调之?是否是因为其显得“漂亮”?或是因为其他条目均是如此?若是要坚持过去“已有不删,已无勿添”原则,这般条目永远得不到妥当处理,且最终结果仍然是大量无国旗条目均将因编者“参照”其他条目而被加入国旗。

若有编者觉得一两面国旗无关痛痒,对于普密蓬条目本人观点如下:

  • 许多编者直接加入50星国旗,而这一版本国旗并非其出生时的美国国旗;然而若直接使用48星,是否意味剑桥至今仍然只使用48星国旗?并且无论使用哪面国旗,在其尺寸之下都基本无法辨识。
  • 普密蓬生于美国,根据美国国际法理当拥有美国国籍。然而事实是普密蓬仅在美国驻留了大约一年时间,除此之外与美国基本没有任何联系,其“国籍”亦没有带来任何已知影响(最多仅为典型的WP:TRIVIA,而在下方已经通过“唯一一位生于美国的国君”一句话带过)。为何需要无端强调“美国”?
  • 普密蓬卒于泰国首都曼谷。曼谷为一众人皆知的城市,而普密蓬本人亦是泰国国王,为何需要仍旧强调“泰国”?此外曼谷作为一座城市——或诗里拉吉医院作为一家医院——是否有权使用泰国国旗?

由本人看来,强加国旗同在正文中滥用加粗无异。请阅读:“普密蓬·阿杜德,泰国国王,1927年12月5日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剑桥,2016年10月13日卒于泰国曼谷。”在正文中都不当被容忍的用法,不知为何在信息框内即可接受。--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10月16日 (日) 16:40 (UTC)回复

  • 关于其他场合,我有以下两个提议:
    1. 禁止在导航模板内使用内联旗帜。(标题栏例外?)
    2. 不论在何处,同一行内只能出现一个旗帜。
如@Wildcursive:兄尚有疑慮,請盡快回覆。--Temp3600留言2016年10月19日 (三) 08:59 (UTC)回复
  • (+)支持:我觉得WP:不要花哨华丽就隐含这个意思,图片只是文字的辅助,最多只能画龙点睛,而且要避免分散读者的注意力。个人认为用美国代表北美洲那个国家就足够了,如果看到“美国”不明白,难道看到“  美國”就明白了?--7留言2016年10月21日 (五) 15:58 (UTC)回复

(~)補充:我再詳細看過上面的討論,仍舊覺得在生卒地欄位禁用旗幟的理據十分薄弱,因此有必要對禁用旗幟的提案再次表達(-)反对立場。如前所述,在生卒地欄位加入旗幟有助讀者了解不同的政治時空和歷史的演進,例如2016年的加拿大( )與1955年的加拿大( )已經不同,在文字旁邊加入旗幟,我覺得絕對不是多餘或多此一舉,也看不出這面旗幟在哪一方面對讀者構成障礙。相反,在生卒地旁邊撤走旗幟,讀者還可能以為1955年的加拿大跟現在使用一樣的旗幟,這對讀者在知識上絕對是一種損失。另一方面,我留意到上面有意見反覆認為「在生卒地欄位加入旗幟會使讀者誤以為傳主擁有該地國籍」,抱歉,我實在看不出兩者有任何關係。旗幟代表的是政權,不是國籍。難道君不見滿街都有不少人穿著印有不同國旗的衣服、手飾、甚至手機套等等?難道這就代表這些人都擁有特定的國籍?如果這個邏輯成立,恐怕即使沒有加入旗幟,讀者都會直接把出生地解讀成傳主的國籍,這在現實中是不可能的。

我也留意到有意見反覆指出某些旗幟設計很相近(例子:  摩納哥  印尼  维也纳  萨尔茨堡  黑森……),影響讀者的理解能力,但我認為這是不成立的。第一,這些旗幟在個別人物傳記條目中很少同時出現;第二,在生卒地欄位使用這些旗幟時,會附有國家或地區名稱,讀者除非是文盲,否則根本不會誤認一面旗幟。再者,我深信我們的讀者應具正常程度的理解能力,難道我們的讀者到摩納哥旅遊,看到摩納哥國旗後便以為自己到了印尼?即使讀者最終留意到摩納哥國旗和印尼國旗十分相似,這某程度上也是知識的一種,讓讀者了解到原來世上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旗幟也會有相似的設計。

旗幟學」(Vexillology)是一門專門研究旗幟的學問,絕不兒戲。在生卒地欄位掛上旗幟,有助於推廣對旗幟的研究,反對在生卒地欄位掛上旗幟,顯然是對旗幟學不了解。事實上,網上有不少專門研究旗幟的網站,我常參考的包括「World Statesman.org」和「Flags of the World」等,維基百科使用的不少旗幟圖像甚至是由「Flags of the World」特許授權使用,可見是一個權威網站。地中海島國馬爾他在歷史上不同時空使用同一個名稱,但使用過的不同旗幟,這些網站都可以佐證。我明白有些讀者平常不拘小節,但我們也不能排除維基百科有很多專門研究歷史和政治的讀者都很留意細節的。維基百科面向的是所有讀者群,既然可以做多一點,讓讀者增進知識,又何樂而不為?維基百科也不是一般的印刷品,傳統書本根本沒有Infobox這樣的東西,又怎樣可與維基百科比擬呢?關於旗幟來源出處的問題,我們絕不應該因為「怕犯錯」而索性把有用的資料移除,這是因噎廢食,也不是一個嚴謹的治學態度。相反,我們應該更臻完善,尋求辦法為旗幟加入可靠的來源認證。例如,我們可以花點功夫,把生卒地欄位加入「旗幟模版」而非直接加入圖檔,然後在各自的「旗幟模版」原頁面內加入資料來源(具體例子:在模板:CAN內加入參考資料章節,並根據參考資料注明旗幟可包含的年份),這樣在生卒地欄位使用這個旗幟模版的時候便有充足的法理基礎支持。對於一些沒有採用旗幟的時空或存有爭議的時空,可以不放旗幟,這個安排十分清楚,我看不出有任何混亂或含混之處。

最後,隨便抽樣了巴拉克·奧巴馬條目,不難發現日文、阿拉伯文和芬蘭語等多個版本都有在出生地欄位加入美國國旗,可見不只有中文維基百科考慮到旗幟的重要性。我呼籲支持全面刪旗的維基人再三斟酌。謝謝。--Clithering10 years of service since 2006 2016年10月25日 (二) 17:36 (UTC)回复

  • @Clithering:不知阁下对于上方“再再断节”中所提及的理由有否回应?我们是否有必要在所有人物的传记条目中普及旗帜学知识?为何不同时在信息框中普及其他一些知识?。--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10月25日 (二) 18:55 (UTC)回复
  • 关于阁下上方提出的一些观点:
    • 使用不同国旗展示的只是国旗的演进而已,而国旗的演进仅是一国演进的元素之一(甚至还不能说是主导性的元素),为何只有其得到强调?事实上,在一篇维基条目中读者有无数在知识上损失的方式,比如在一地名旁不加其照片或其徽章,在一党派旁不加党徽,在其伴侣名旁不加其照片……将这些内容全部塞入条目顶端的信息框,是否是保证了读者一完美无缺的知识体验?
    • 关于街上行人所示国旗,阁下理当明白这显然同在维基百科一人物条目中使用国旗完全不是一回事。行人所为只是其文化表达,但信息框内显示的则是对一人物的简略和精确定义,读者一眼扫过自有误认的可能性。此外,若旗帜表示的是政权而非国籍,为何有必要在国籍字段中使用国旗?国籍可是一法律或文化概念,生卒地则亦是地理概念,为何要以一政权的象征来定义之?
    • 关于旗帜学知识,本人在上方已经阐释——无理由在一人物条目,尤其是最最显眼的信息框中突出旗帜学知识。为何反对大面积挂旗反而成了“对旗帜学不了解”?这一讨论与“旗帜学”有何关联?与如上网站授权使用旗帜有何关系?本人绝无反对旗帜的原则性倾向,但目前个人以及上方诸多维基人均认为其使用方式存在一定问题,亟待解决。
    • 本人原则上并不在乎其他语言维基究竟如何使用旗帜,重点仅是他们是如何讨论关于是否使用旗帜的问题。某些维基甚至不时忽视维基支柱性原则,在这一方面是否体现某一观点的“重要性”?本人认为英文维基的讨论具有说服力,其他维基若阁下懂得相关语言并能找到讨论,欢迎提出。--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10月25日 (二) 19:12 (UTC)回复
(:)回應,謝謝您的回應,似乎您已經默認在生卒地附上旗幟是可以做到「可供查證」的。我必須重申,維基百科不是一般的紙本印刷品,維基百科並不受傳統百科全書的排版局限,能夠在條目適當地對讀者提供最充足的資訊,我認為是值得鼓勵的。對於在生卒地顯示旗幟是否適合,我們也可以制訂一些準則去檢視,以下是一些例子:
(一)沒有不必要地佔用額外空間:在infobox基本上是必填的生卒地欄位加上旗幟,無需加入額外欄位,並沒有過份佔用空間。
(二)資料齊整正確,可供查證:有關對旗幟的研究和紀錄基本上十分完整,而且可供查證。
(三)具有完整和可執行的規範和準則:在可供查證的前提下適當地在infobox生卒地欄位加入屬於當時當地一刻採用的旗幟模版,對於一些沒有採用旗幟的時空或存有爭議的時空,可以不放旗幟模版,這已是一個十分清晰的準則。
(四)沒有抵觸中文的文法和一般習慣:在正文加入旗幟似乎並不符合中文排版,但在infobox內展示旗幟相信沒有抵觸,而現實生活也可以找到不少國家名稱與國旗一同展示的例子。
(五)沒有抵觸中文維基百科現有的正式方針和指引:我看不到在生卒地加入旗幟存在抵觸現有正式方針和指引的情況。
我認為任何資料只要完全符合以上所有五個準則,而且得到社群的一定認同,都可以考慮有系統地為所有相關條目加入這些資料。
我留意到您提出一些極端例子,試圖否定在生卒地加入旗幟的價值,例如「在生卒地加入照片」等等。我認為,如果某人100年前在中國北京某戶胡同內出生,而維基百科又正好收藏了該胡同大約在100年前同時代拍攝的照片,我認為在該人物的條目內展示這張照片是無可厚非的。但維基百科並沒有收集所有人物的當代生卒地照片,根本沒有可能有系統地為所有人物條目加入當代生卒地圖片,這種情況下只能按個別條目的實際情況決定,並不可與生卒地加入旗幟一事相提並論。
您其他的一些個人論調,我沒有進一步補充,多謝垂注。--Clithering10 years of service since 2006 2016年10月26日 (三) 17:03 (UTC)回复

结论的结论

根据现今局面,本人建议讨论可以就此终止了。若讨论的目标是交换意见,那么意见也已经交换得差不多了,继续下去仅是反复阐述类似观点而已,反而还可能扩散消极情绪。总结下来——本人观点是现今于人物条目中使用国旗方式易错难改,而即便未错者亦很可能违反WP:比重,增加与条目本身无密切关系的内容;另一方观点则是在人物条目中使用国旗有益于吸引读者,普及与旗帜相关的知识,并为人物增添历史性背景。若讨论的目标是达成共识或进行适度妥协,现今情况是两方对于国旗的作用和维基的精神具有原则性的分歧,即便进一步讨论可能导致局部性共识产生,估计维基人也难有相应的时间和精力——本人是已感日渐疲乏了。在此仍旧当感谢ClitheringWildcursiveIflwlou等提出的宝贵意见。

本人不认为简单投票是解决问题的恰当方式(虽然略扫一眼可以说是有基础性但非绝对性共识的),由此即抛出如下想法:先前参与讨论的维基人,在阅读了这一系列讨论之后,阁下的观点是否有所变更?若有变更(无论支持或反对),是否愿意简单阐明理由?后来的维基人,诸位立场如何?是否亦愿意简单阐明理由?--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10月26日 (三) 14:20 (UTC)回复

  • 當年的提案理由之一是胡錦濤條目內的中華民國國旗使某些人尷尬,這次則多了更多不同的觀點。這回合歷經近兩個月的討論是有益的,要感謝提案人的主持與耐心回應。
掛旗在多數條目有助促進瞭解人物時代背景之客觀事實,我相信95%的維基讀者都不至於把95%有掛旗的人物條目之出生地、國籍、死亡地三者的意義及與旗幟的關係搞混。但在少數某些條目的某些旗幟或不必要、或不充分、或可能涉及是否濫加、或可能引來理解爭議等亦屬有理,我對在個別的這類條目修訂或移除這些旗幟沒太大意見。
有鑒於人物條目可能是維基上最大的可清楚辨識類別,即使近現代涉及旗幟者也少則數萬、多則十數萬或更多,一下影響14年來眾多條目的事還是該謹慎。平時編政治、歷史、學術、財經、產業、影視、藝文、動漫、運動、雜項等各類人物的各國各路編輯,也許會有部分交集,但基本上這些維基人可能主要編輯所屬國家或有興趣國家/領域之人物條目,大致井水不犯河水。有多少實際參與編輯維護這些條目的現役編者加入這次討論?這一禁,很可能會召喚出各國各路編輯而發生一段大規模編輯戰與混亂期。在討論前期論點尚未充分揭露且前此表意者只佔人物條目編者極少數的情況下,若真要進行下去,應該重新整理以明確選項、說明是否包括回退、警告、封禁等後果,經維基百科:公告欄模板通知公告後以正式普遍性投票決定,以符完整程序。但仍存在相當爭議時顯然不宜以逕行修改模板或動用機器人等方式批量處理,故(-)反对未經通告等更廣泛參與之程序即由少數未必常編輯維護人物條目者改變現制。
我還是覺得現階段該先從維基百科:格式手冊/旗幟著手。--WildCursive留言2016年10月28日 (五) 16:39 (UTC)回复
(+)同意,太繁琐了。--Qa003qa003留言2016年10月29日 (六) 08:59 (UTC)回复
(+)同意,同意結論--葉又嘉留言2016年10月29日 (六) 09:11 (UTC)回复
(!)意見-謝謝各方都提出很不錯的意見交流。這是個有建設意義的理性討論。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0月31日 (一) 11:14 (UTC)回复

此讨论是否已有共识?-- Stang 216 2016年11月5日 (六) 04:42 (UTC) * 支持反對總計淨票數為零票,明顯沒有共識。摩卡·賀昇 2016年11月7日 (一) 17:18 (UTC)回复

    • @Hoising:本人无意强推共识,但不知阁下是如何数出“净票数为零票”的?至少有两三位维基人在先前讨论中提出了反对意见,而在结论段落再次明确其反对立场,由此应当只能计一次反对,阁下或许重复计算了;此外亦有一位维基人在讨论中持反对意见,但后来转为支持。另外亦有几位维基人虽未明确打出“支持”二字,但其立场似乎偏向支持,并进行了信息的补充。--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11月7日 (一) 22:48 (UTC)回复
    • 补充:阁下可能只是参照了“结论的结论”这一章节——且若认真阅读的话,反对者似乎还要比支持者多出一票。这一章节的目的事实上是再次确认是否有维基人愿意改变其观点或总结其立场,先前讨论的诸多支持与反对无理由忽视不管。--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11月7日 (一) 22:55 (UTC)回复
      • 本人收回言論惟仍然明顯可見沒有共識。--摩卡·賀昇 2016年11月10日 (四) 13:52 (UTC)回复
        • user:Hoising[[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支持票远多于反对票,诸多反对疑虑已得到回应但反对者无意进一步回复,且亦有上方亦有一极不活跃维基人路过然后留下一先前亦多次得到回应的反对意见,显然没有阅读讨论——但本人目前仍将如上计入反对。具体有没有达成结论的可能,由其他维基人决定。讨论已经进行足足两个月,若有必要不妨让它再进行两个月。--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11月10日 (四) 16:22 (UTC)回复
          • 鑑於華人社會「對人不對事」的陋習,本人先表明是支持移去國旗。本人甚至更認為需限制使用的出生地陳述,用上地理為主而非政權的條目連結,但中文維基上都是有旗多於無旗,所以才沒動手。惟上文熱戰如此,本人不認為存有共識。--摩卡·賀昇 2016年11月10日 (四) 17:01 (UTC)回复

倘若最终没有共识达成,建议大家继续讨论对于国旗使用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案。即便反对者亦认为现国旗使用方式存在一定问题,若全面去除不可取,进一步无规则自由放任亦不可取。--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11月10日 (四) 16:22 (UTC)回复

人物勋衔信息的格式


蒂姆·伯纳斯-李林鄭月娥这两篇条目在人名后面都有一堆其所获得的各种勋衔的縮略後綴,但现在的格式感觉有点乱。我准备修订Wikipedia:格式手册/传记中的叙述,推荐en:MOS:POSTNOM里面{{post-nominals}}的格式,不知道各位怎么想。——Artoria2e5 讨论要完整回覆请用ping 2017年4月5日 (三) 14:13 (UTC)回复

外文粗體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想問一下社羣對於外文粗體的使用上有沒有任何先前共識/規定?Σανμοσα y=0 regardless the value of x 2019年4月13日 (六) 00:25 (UTC)回复

建議修訂

a. Wikipedia:格式手冊/文字格式建議修改如下:

現行條文

将非拉丁字母如希腊字母西里尔字母加粗,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但应当避免这么做。

提議條文
外文粗體

如果一個外文出現在條目定義句中,並且符合以下至少任何一種情形:

  1. 是中文維基百科中所屬條目的名稱;
  2. 在中文環境中屬於非人名的常用簡稱/縮略寫法;
  3. 屬於未有中文版本的常用人物別名在中文環境中的最常用版本;

則該名稱可根據Wikipedia:格式手册#條目定义句規定予以加粗,否則該外文不應加粗。外文全稱的縮略寫法字母不應單獨加粗。

不過,即使該外文符合上述規定可予以加粗,移除第二類外文加粗的編輯仍不應被撤銷。

将非拉丁字母如希腊字母西里尔字母加粗,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但应当避免这么做。

b. Wikipedia:格式手册建議修改如下:

現行條文

(上略)

請您盡可能在首句帶出文章所属的主题。如:

  • '''海森堡测不准原理''',在[[量子物理学]]……
传记

歷史上的概念如朝代、已不適用的地名等,应注明有效时间。人物則應提及出生(和死亡)的年月日。

这里有对于一般情况的概要:

  • '''孙中山'''(1866年11月12日-1925年3月12日)是中国近代民主革命家,民主先行者……
  • '''史提芬·威廉·霍金'''({{lang-en|Stephen William Hawking}},1942年1月8日-2018年3月14日),是英國著名[[物理學家]]……
提議條文

(上略)

請您盡可能在首句帶出文章所属的主题。如:

  • '''海森堡测不准原理''',在[[量子物理学]]……

外文粗體及斜體須依照Wikipedia:格式手冊/文字格式的規定處理。

传记

歷史上的概念如朝代、已不適用的地名等,应注明有效时间。人物則應提及出生(和死亡)的年月日。

这里有对于一般情况的概要:

  • '''孙中山'''(1866年11月12日-1925年3月12日)是中国近代民主革命家,民主先行者……
  • '''史提芬·威廉·霍金'''({{lang-en|Stephen William Hawking}},1942年1月8日-2018年3月14日),是英國著名[[物理學家]]……

c. Wikipedia:格式手册/传记建議(i)通過「非中文人名」部分為指引,並(ii)修改如下:

現行條文

格式手册的目的很简单:让格式整齐统一。以下规则并非金科玉律。许多种格式并无高下之分,但如果每人都遵循同一格式,维基百科将更为易读易用,当然也更易撰写编辑。

(略)

非中文人名

非中文人名应标出其本语言名字的拼写。外文名是否应使用粗体格式目前没有共识,以下两种样式都有使用。

  • 温斯顿·伦纳德·斯宾塞·丘吉尔爵士(英语:Sir Winston Leonard Spencer Churchill,1874年11月30日-1965年1月24日),英国首相,政治家、演说家,被认为是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领袖之一,带领英国获得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胜利。
  • 奥利维尔爵士夫人费雯·丽英语:Vivien Leigh, Lady Olivier,1913年11月5日-1967年7月8日),英国国宝级电影演员,她獲得奥斯卡最佳女主角奖兩次提名,兩次都得獎,分別是第12屆的《乱世佳人》和第23屆的《欲望号街车》。
提議條文

格式手册的目的很简单:让格式整齐统一。许多种格式并无高下之分,但如果每人都遵循同一格式,维基百科将更为易读易用,当然也更易撰写编辑。

(略)

非中文人名

非中文人名应标出其本语言名字的拼写。根據Wikipedia:格式手冊/文字格式規定,除非该本语言名字出現在條目定義句中,並且是其在中文維基百科所屬條目的現行名稱或其未有中文版本的常用別名在中文環境中的最常用版本,否則不可為該本语言名字加粗。樣式如下:

d. Wikipedia:格式手冊/序言章節#外語名稱建議(i)通過為指引,並(ii)修改如下:

現行條文
外語名稱
快捷方式
WP:MOSFORLANG

如果條目主題名稱是以非中文為較大關聯,那麼與其同義的外文名稱可以出現於導言裏,並通常被括號包住。舉例說,一篇講述關於非中文語言的地方條目會把該地的本土語言所用的名稱寫進去:

切爾諾夫策州(烏克蘭語:Чернівецька область, Chernivets’ka oblast’)是烏克蘭西南部的一個州……

如果多於一個外語名稱需要展示,那麼在導言裏把它們放在獨立的句子,或者在主體正文增設一個諸如「名稱」的章稱,而不要寫在開首的句子裏。也不要把僅僅作為展示詞源的外文名稱寫進導言內。

請勿加粗不常直接於中文語境使用的外語名稱。另有一些外文用語需以斜體表示,使用時機請見Wikipedia:格式手冊/文字格式#斜體

提議條文
外語名稱
快捷方式
WP:MOSFORLANG

如果條目主題名稱是以非中文為較大關聯,那麼與其同義的外文名稱可以出現於導言裏,並通常被括號包住。舉例說,一篇講述關於非中文語言的地方條目會把該地的本土語言所用的名稱寫進去:

切爾諾夫策州(烏克蘭語:Чернівецька область, Chernivets’ka oblast’)是烏克蘭西南部的一個州……

如果多於一個外語名稱需要展示,那麼在導言裏把它們放在獨立的句子,或者在主體正文增設一個諸如「名稱」的章稱,而不要寫在開首的句子裏。也不要把僅僅作為展示詞源的外文名稱寫進導言內。

外文用語的粗體和斜體的使用須遵照Wikipedia:格式手冊/文字格式處理。

以上為本人建議的指引新增及修訂。Σανμοσα y=0 regardless the value of x 2019年4月22日 (一) 13:23 (UTC)回复

外文全稱的縮略寫法字母是否應該單獨加粗

以下是我的綜合意見:

  • (-)反对Hyper Text Transfer Protocol」這種單字母加粗的顯示。
  • 關於(b)例出的例子,建議順道把「lang|en」模版改為事實上更常用的「lang-en」模版。同時,生卒日期應嵌入「bd」模版。「是中國近代民主革命家」和「是英國著名物理學家」應去除贅言,分別改成「,中國近代民主革命家」和「,英國物理學家」。另外,應參考社群當年投票,在霍金姓名後加入勳銜。
  • 關於(c)的例子,一個是外語人名,另一個是漢化人名,兩個例子均應保留。

謝謝。--ClitheringMMXIX 2019年4月25日 (四) 15:44 (UTC)回复

    • @Clithering:c那部分閣下錯重點了,重點只在外語粗體,外語人名是否漢化並非重點;既然樣式統一,則只留一例更宜。b那部分屆時可直接事實性修訂。Σανμοσα y=0 regardless the value of x 2019年4月26日 (五) 10:44 (UTC)回复
        • 謝謝你的回應,我當初認為兩個例子都應該保留,是因為一個例子是漢化譯名,另一個不是;而一個有爵位,另一個沒有。兩個例子並存,可讓讀者知道不同情況下的外文所有部份皆無需加粗。不過,我察覺到現在「費雯麗」的例子好像改了,但改得不太合適。其一:她的頭銜是「奧利花爵士夫人」,不是「奧利花男爵夫人」;其二:根據社群共識,名稱應作「奧利花爵士夫人費雯麗」,而不是把爵位置於名稱之後。同時,「費雯麗」另一譯名是「慧雲李」;「奧利花」另一譯名是「奧立維耶」。如是觀之,「費雯麗」這個例子過於複雜,不應採用。如要引用一個較簡明直接的漢化譯名例子顯示外文姓名無需加粗,我建議可用魏璐詩。--ClitheringMMXIX 2019年4月29日 (一) 15:27 (UTC)回复
      • 補充:指引頁面不能用{{bd}},否則會造成錯誤分類。Σανμοσα y=0 regardless the value of x 2019年4月27日 (六) 07:27 (UTC)回复
我非常(+)支持Hyper Text Transfer Protocol」這種單字母加粗的顯示,但应该在之后有表述缩写“HTTP”,这样很容易辨别一个缩写是如何缩的(并不是所有的缩写都是取首字母或每个单词的首字母)--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9年4月26日 (五) 03:06 (UTC)回复
(:)回應,把「Hypertext」單詞硬分拆成「Hyper Text」,分明就是矯枉過正。再者,環顧其他語文版本的維基百科,也不見有類似需要和安排。按照外文粗體如此有用的說法,豈不是回歸基本贊成全面的外文粗體?又應否連中文也要顯示為「聯合國」?--ClitheringMMXIX 2019年4月26日 (五) 05:06 (UTC)回复
我认为这种标注一来不太美观(有点眼花,网页亲和力也不佳),二来很容易原创研究——绝大多数都没有脚注印证缩写法,可能不少是第一印象标注,有些还有争议或谬误。而如果有来源具体讲过缩写法,那就值得写入正文章节。--YFdyh000留言2019年4月26日 (五) 14:39 (UTC)回复

恢復公示

由於支持外文全稱縮略寫法字母單獨加粗者在被要求回應的三日後仍沒有回應,現恢復公示,自此刻起為時七日。Σανμοσα五四运动百週年 2019年5月6日 (一) 10:28 (UTC)回复


(請繼續在橫線上方討論)

  • 以下重新張貼公示內容:(c、d之修訂已完成,但不作為指引)

a. Wikipedia:格式手冊/文字格式建議修改如下:

現行條文

将非拉丁字母如希腊字母西里尔字母加粗,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但应当避免这么做。

提議條文
外文粗體

如果一個外文出現在條目定義句中,並且符合以下至少任何一種情形:

  1. 是中文維基百科中所屬條目的名稱;
  2. 在中文環境中屬於非人名的常用簡稱/縮略寫法;
  3. 屬於未有中文版本的常用人物別名在中文環境中的最常用版本;

則該名稱可根據Wikipedia:格式手册#條目定义句規定予以加粗,否則該外文不應加粗。外文全稱的縮略寫法字母不應單獨加粗。

不過,即使該外文符合上述規定可予以加粗,移除第二類外文加粗的編輯仍不應被撤銷。(後備方案不存在此句)

将非拉丁字母如希腊字母西里尔字母加粗,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但应当避免这么做。

b. Wikipedia:格式手册建議修改如下:

現行條文

(上略)

請您盡可能在首句帶出文章所属的主题。如:

  • '''海森堡测不准原理''',在[[量子物理学]]……
传记

歷史上的概念如朝代、已不適用的地名等,应注明有效时间。人物則應提及出生(和死亡)的年月日。

这里有对于一般情况的概要:

  • '''孙中山'''(1866年11月12日-1925年3月12日)是中国近代民主革命家,民主先行者……
  • '''史提芬·威廉·霍金'''({{lang-en|Stephen William Hawking}},1942年1月8日-2018年3月14日),是英國著名[[物理學家]]……
提議條文

(上略)

請您盡可能在首句帶出文章所属的主题。如:

  • '''海森堡测不准原理''',在[[量子物理学]]……

外文粗體及斜體須依照Wikipedia:格式手冊/文字格式的規定處理。

传记

歷史上的概念如朝代、已不適用的地名等,应注明有效时间。人物則應提及出生(和死亡)的年月日。

这里有对于一般情况的概要:

  • '''孙中山'''(1866年11月12日-1925年3月12日)是中国近代民主革命家,民主先行者……
  • '''史提芬·威廉·霍金'''({{lang-en|Stephen William Hawking}},1942年1月8日-2018年3月14日),是英國著名[[物理學家]]……

以上。Σανμοσα以有涯隨無涯,殆已! 2019年5月21日 (二) 10:3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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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廣告代言章節(第一部分)

留意到@Wongan4614君近日以一刀切方式刪除了不少香港藝人的廣告代言章節,理由皆是:「移除廣告代言章節 1.未能依照可靠來源章節內容提供可靠來源,其來源多半來自藝人或者廣告商本身的ig、fb甚至於網路影音平台影片,非屬客觀中立的來源;2.由於提供的來源不可靠,可能具有爭議性,且其成分也有原創性研究存在的可能;3.歷年來的廣告代言全數列出,似乎也有違維基百科不是未經篩選的資料集中庫的章節內容;4.廣告代言全數收錄,也有存在利用維基百科行宣傳推廣之實而有替廣告商變相宣傳的嫌疑,基於前述,該章節做移除維護整理,請勿逕自加回,感謝配合。另外屢次加回不適當的章節內容也可能會被視為違規行為,請編輯者注意。」就此事我想法如下:

  1. 請問近期是否曾有相關討論?可確定此做法的一致性?
  2. 我查看了部分藝人被刪除的原有內容,有些藝人是完全沒放來源,有些藝人確是放了大量藝人或者廣告商本身的ig、fb(一手來源),然而,有些真的提供了二手來源(如新聞媒體報導),那麼全數與不全數列出之間就有一個討論空間,我認為現階段不宜盲目一刀切。
  3. 有些沒放來源的,或放了一手來源的,其實也許能找到二手來源,呼籲想保留者先補充。

@WongsirinspectorLeoP 07IamHKerCkh3111Stevencocoboy李李一Tw dramaApple vCyrussKK1230WaynelowsOOppNqqOOBenevolenWill629PtreporterCnec4c21提醒一下常編輯香港藝人條目的朋友及曾爭論者注意。--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1日 (四) 15:39 (UTC)回复

以下為兩種情況:
  1. 可靠來源問題:
    • 內容未能依照可靠來源章節內容提供可靠來源,其來源多半來自藝人或者廣告商本身的ig、fb甚至於網絡影音平台影片,非屬客觀中立的來源
    • 同時由於提供的來源不可靠,可能具有爭議性,且其成分也有原創性研究存在的可能
  2. 替廣告商變相宣傳問題:
    • 歷年來的廣告代言全數列出,似乎也有違維基百科不是未經篩選的資料集中庫的章節內容
    • 同時廣告代言全數收錄,也有存在利用維基百科行宣傳推廣之實而有替廣告商變相宣傳的嫌疑
如本身內容有一定關注度,亦不應該陳列數據,而是以文字加入概述。--Wongan4614留言2024年1月11日 (四) 19:46 (UTC)回复
完全同意。鉴于一些确实有关注度的代言需要时间从列表过渡到散文,可以接受有多个来源的广告以列表形式暂时保存。--Benevolen留言2024年1月11日 (四) 20:47 (UTC)回复
倒不如說究竟是哪裡的討論允許藝人廣告代言章節的存在?有來源不等於一定要放,且單純擺放廣告代言也違反多項维基百科不是什么。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1月11日 (四) 23:23 (UTC)回复
然而其他语言的维基百科也没有在艺人的条目里放过代言。而日维那边的话是主要在企业以及产品条目中放代言信息。而英维完全不允许放代言信息。---太阳番长 2024年1月12日 (五) 00:04 (UTC)回复
广告代言只是粉丝垃圾内容,理应全数移除。->>Vocal&Guitar->>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0:41 (UTC)回复
無論如何,這種編寫習慣竟已經好久了,至少牽涉亞洲地區大量藝人條目,宜先召集活躍於各地藝人條目的編者討論好再行動,過渡期亦明顯有需要。我在中維約三年,很奇怪不少關於瑣碎/愛好者內容而又牽涉全世界條目的處理,都是某幾個圈子的藝人被積極地處理,有些藝人條目長到已分拆列表,反而卻鮮有動作或探討,甚至有些共識是只要能分拆列表,列表就可以更寬鬆地寫。日維我以前也經常看,可能管理沒那麼嚴謹,情況也是很參差。--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1:04 (UTC)回复
現在慢慢開始了解維基訂下的共識和規則(以前不太懂😆), 發覺太多資料反而令條目質素下降,適當時要作出取捨WP:NOTIINFO,保留一些客觀中立、來源可靠的資料才能讓條目閱讀性提升😊。--小丸子Shun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2:31 (UTC)回复
@Waynelows剛好我在下面提起唯二香港藝人GA(Wikipedia:优良条目劉德華黎明,建議你多參考。--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10:32 (UTC)回复
好的,謝謝👍--小丸子Shun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15:56 (UTC)回复
說藝人廣告,最好加資料來源,相關報導或影片均可。--Ckh3111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7:19 (UTC)回复
我覺得不論有沒有來源,也不應隨意加入廣告代言內容。就算加了資料來源,也有替廣告商變相宣傳的嫌疑,除非一些大型代言,如Mirror長期代言麥當勞,否則不經篩選加入廣告代言只會令條目有被借來宣傳之用。
即使大型代言,也不應該以列表另外列出,而是應該以散文加入概述。--Wongan4614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7:28 (UTC)回复
有哪些活躍於內地、台、韓、日藝人條目的維基人可以召集一下?--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3日 (六) 08:43 (UTC)回复
@CyrussKK1230建議閣下加入討論--Wongan4614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9:22 (UTC)回复
@CyrussKK1230請問閣下可否加入討論?--Wongan4614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14:15 (UTC)回复
该用户过去一天积极跟进删除代言的编辑行为已经完全表达其同意立场。--Benevolen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17:31 (UTC)回复
我比較希望他最後給出一句(+)支持/(-)反对,因為主要編輯TVB藝人的他突然會處理Mirror的成員的廣告代言,我有點好奇原因。--Wongan4614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19:32 (UTC)回复
我不建議讓他用投票式的表態進行,但他會模仿或完全使用其他帳號的編輯摘要代表他編輯的理由確實依照被模板或完全使用對象的理念
( π )题外话如果用投票式的表態進行,目前的趨勢確認會將廣告/代言移除--Rastinition留言2024年1月13日 (六) 08:48 (UTC)回复
強調一次,這種全城都存在已久的疑似違章建築,卻突然悄悄在幾條街道自行討論及處理,並不是好事,放在現實社會也會引起後續爭議,必需先有更廣泛諮詢。現在也並不是真有明確的投票題目,上面也並非只說全刪與不刪,有提及幾點:要二手來源、有來源應散文化、設過渡期、視乎類型或規模。除了重要代言,我個人認為,電視廣告(或現在在其他平台被廣泛公開播放的影片式廣告)在一個藝人的工作來說不容忽視,相對於電影和劇集裡演一個普通配角,有時拍個廣告更受到注意。如果要把影視作品和影像廣告設很大的差別對待,我實在理解不到。甚至乎可以把影像廣告歸類為演出作品之下的子類。--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3日 (六) 10:56 (UTC)回复
@Factrecordor雖然你設定回覆我,但我的文字主要只提及CyrussKK1230是否表態的議題,我無法理解你這些文字跟CyrussKK1230的表態的關聯性。如果你是針對題外話(※)注意題外話本身與主題完全無關--Rastinition留言2024年1月13日 (六) 12:50 (UTC)回复
那段只是綜合回覆最新的內容。由於2024年1月13日 (六) 08:43 (UTC)時我回覆自己最初那段,不知為什麼沒能放在最後,為了簡便地讓新發言放到最後,所以這樣回覆。--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3日 (六) 13:18 (UTC)回复
如果說紀錄一個藝人拍攝過的電視廣告是沒必要及過度宣傳,那麼歌曲呢?這個Category:廣告歌曲是否很垃圾?--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3日 (六) 13:29 (UTC)回复
@Factrecordor請你用原始碼編輯,現在的排版效果很像是你在回應我或者你自己自言自語,但如果你要問我意見,對這個主題我還是可以給你基本的回饋
  1. 針對特定廣告對象
  2. 不針對特定廣告對象
1是你們正在討論的,而你為了1而討論2,但1和2本質不同,2的情形你甚至無法判別到底是哪間公司/產品/單位/人員被宣傳,你嘗試列入2成為討論對象,這算是列錯目標
(~)補充我知道你的立場是偏向盡量保留過往被記錄的內容,但為此提出反證或擴大戰線時你選擇的目標/戰場對象不理想,效果相當差--Rastinition留言2024年1月13日 (六) 13:36 (UTC)回复
我對清理沒有很大的反感,但我對兩種情況非常反感:
  1. 只講效率(或實際上背後有什麼立場),沒怎樣用腦分析過的按標題快速刪除,如Wikipedia_talk:格式手冊/電視/存檔二#香港電視劇集條目格式
  2. 不一致性,例如明明是全城的事,卻只發生在幾條街。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3日 (六) 14:03 (UTC)回复
@Factrecordor因為你展開我跟你的對話,我只針對你後續追加的內容提出簡單的回饋
  1. 針對你的1WP:CSD不需要討論,類別沒有太多問題
  2. 針對你的2,只為了香港藝人相關主題而在WP:方針指引相關頁面進行討論。WP:地域中心的問題過度顯著,將香港的事當成全中文圈的事情討論,照這種討論模式,是否我們需要分別討論華裔美國人藝人相關主題或者馬來西亞藝人主題。仔細想過後是荒謬的
--Rastinition留言2024年1月13日 (六) 14:15 (UTC)回复
  1. 不好意思,我誤用了一個維基專用語,讓你誤會了,我意思是很快速地按標題刪除整個章節,而不加以細心分辨當中內容何者值得保留。不是指提報WP:CSD
  2. 廣告代言章節就是在不同地區藝人條目都常見的,不是香港的事。當然,別人的廣告代言章節和他們的廣告代言章節可能性質是不同的,所以我主張先討論。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3日 (六) 14:49 (UTC)回复
先回答按標題快速刪除這一點:如有關內容能放置到其他地方,又何用放到一個不適合的標題內,因此我認為快速刪除標題並沒有問題。--Wongan4614留言2024年1月17日 (三) 07:16 (UTC)回复
(+)支持無論有無來源,刪除代言章節,來源通常就是影片也就是YT,也曾看過有使用者就是直接放YT來源,在編輯摘要寫自己看。先前有發現Wongan4614閣下的整理,現在才看到有討論來跟進。沒有人管不代表是合理的。在這裡討論出共識,然後公告七日,有意見的人看到公告會來討論的,之後要刪除就有理據,比如之前我在整理學校交通章節的時候,不曉得應該要先在客棧得到共識,是有回退員提醒我,本來想發起討論,搜尋過後才知道早有共識但只是沒人執行,於是之後的維護清理只要在編輯摘要填上「依據[[special:permalink/55426659#是否在學校條目列出公車路線?|2019年7月社群共識]]刪除」就可以了。--Mafalda4144留言2024年1月13日 (六) 19:02 (UTC)回复
上面已說了要二手來源,不是一手來源,但亦有不論什麼來源都應該刪的觀點。先討論的精神當然是對的,但最好是召集過一些熟悉相關條目的人士,這才是有代表性的真共識。--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00:23 (UTC)回复
(+)支持刪除,在藝人條目中加入廣告少不免有宣傳成分。--CyrussKK1230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04:25 (UTC)回复
有独立于其演员关注度的广告可以建立条目。在演员条目中罗列的广告是爱好者内容,不需要保留。-Mys_721tx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01:03 (UTC)回复
我還是不明白,演出電視廣告與演出影視作品配角(尤其在有來源情況下),究竟有何重大分別?--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01:17 (UTC)回复
没有区别。--Mys_721tx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01:26 (UTC)回复
虽然电视广告可以广义地视为影视作品没错,但放眼全世界广告与剧集、电影就是不能等量齐观。“演员”作为人物传记中的职业专指拍摄剧集、电影等作品,没有只拍广告被视为演员的;演员奖项也只为剧集、电影等作为颁发,几乎没有为广告设置的奖项,尤其没有“广告帝/后”。因为这些事实上的、公认的、一面倒的“不平等”,收录影视角色而不收录广告没有任何问题。--Benevolen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03:13 (UTC)回复
廣告是有頒獎禮,在香港可分為業界代表團體主辦及媒體主辦(其中曾以電視台主辦多年的最為在大眾所知,但品味也較通俗)兩類,其中後者有些演員獎項。著作較多的廣告業者吳博林一些對該些獎項介紹及比較的節錄[3][4][5]。在大學任教的廣告業者曾錦程著作《我地廣告》亦有附錄列出兩類獎項部分得獎名單[6]。暨南大學出版社《港澳台廣告:行業解讀與案例賞析》不僅有介紹該些頒獎禮,更專門從獲獎名單中舉例賞析[7][8][9]。電視台搞廣告頒獎禮的收視成績[10][11](節錄自香港電台期刊《傳媒透視》),主流報刊的獎項報導[12][13][14]
我理解你認為廣告不及其他影視作品的看法,平均來說是有理的,但廣告演出也不是你認知中那麼卑微那麼沒價值。
這討論中其他部分已談及以拍廣告為主要事業的藝人存在,如琦琦,這類人確是通常歸類為model,不叫演員,但也是藝人的一種。--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8日 (四) 14:08 (UTC)回复
@Benevolen--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8日 (四) 14:19 (UTC)回复
请不要把“卑微”“沒價值”“不及其他影視作品”加在本人的观点中。当然有针对广告的表彰活动,香港好像多年前也办过,但都是一时之举。曾几何时叱咤/劲歌好像也有过广告歌奖项,但只是音乐奖项中的一个小项。即使阁下所举的琦琦,其条目亦只专注于其作为model的履历,不至于大篇幅介绍其广告作品。如果阁下找到华语界有哪个年年举办、以广告为主体、艺人凭广告作品竞逐荣誉的活动,也许能较有说服力。--Benevolen留言2024年1月19日 (五) 04:02 (UTC)回复
@Benevolen琦琦那話題是我帶起的,所以來跟進。所謂內容專注於其作為model的履歷,model工作是什麼?行catwalk、發布會展示、拍雜誌封面、攝影師個人作品、拍廣告(硬照/影片)全部都屬於通常的工作吧?而且多與商業品牌有關,何以講到廣告一環有分別似的。原本內容是:在剛進大學的暑假期間,在街上被一名模特兒經理人看中,邀請加入其模特兒公司,其後以她高貴典雅的氣質在歐洲時尚界闖出名堂。因拍攝護膚品品牌SK-II的電視廣告而廣為港人所熟悉,連續多年擔任SK-II的代言人。各佔一段,但問題兩段都沒來源。我主要用這裡@Factrecordor已舉出拍廣告的來源仿效黎明劉德華擴充一兩句。試試找行catwalk那種來源,也不見得比拍廣告多,歐洲時尚界闖出名堂的來源你試試能找到多少,SK-II是真的要多少有多少。@Rastinition通常關注度與人物關注度我已很清楚。@Mafalda4144你覺得這種仿效黎明劉德華,有足夠來源的簡單舉例有沒問題?--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4年1月19日 (五) 07:00 (UTC)回复
又見你們講起日本,順便說說,日維廣告獎項分類[15],但他們應該沒有演出獎,但日本幾重視藝人廣告量作為事業指標,常有統計[16]。--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4年1月19日 (五) 07:24 (UTC)回复
電台廣告歌曲獎只有三四年,但電視台的廣告頒獎禮好歹也有二十多年的歷史。而作品獲得具關注度的獎項應該能提及,那是理所當然,不需我們這個討論來恩准。上面是一種類比,音樂電影有很多獎項,但提及藝人的音樂電影作品從沒要求必需與獎項掛勾,甚至這些作品的羅列情況其實也和廣告代言差不多,沒來源及一手來源多的是,如斟酌二手來源,只是順帶提及恐怕佔了大多數。獎項只是對這些範疇的關注度高低進行比較,廣告不及音樂電影,但差距沒那麼大。所以談廣告要與音樂電影差別對待,沒問題,但因為差距根本沒那麼大,差別對待亦不需那麼大,嚴格要求二手來源的主張已經是接受差別對待,我其中一個建議是二手來源必須達有效介紹(但卻不一定能為廣告開獨立條目,當時曾詳述不同情況),以及主張限制列舉數量,都是更嚴但我認為合理的一步。然而,那些有二手來源但沒獎、沒獨立條目、沒社會迴響,就不許提及廣告作品的觀點,等同把其價值打壓到不符實際地低。我打算暫時總結一下大家的意見,總結後在下面再談吧。--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9日 (五) 11:13 (UTC)回复
@Zhu2005125PunkhippieTodayIs2019MikupuffKarentong2016Yahng_Shis鄭詠如生米一粒Wwoomm1234Seal771024Deanorise這幾位似乎是活躍於其他地區藝人條目的維基人。簡略解釋一下,現在情況是香港藝人條目正清理廣告代言章節,這種做法如被認可,將適用於所有地區藝人,所以發起這個討論對具體處理方式尋求共識。--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02:21 (UTC)回复
  • GA劉德華#代言廣告之例:「劉德華代言過的廣告有天馬摩托車、雅馬哈摩托車、比德文電動車、本田謳歌(ACURA)TL轎車、一汽大眾奧迪A8L等品牌等車類產品;愛立信手機、金立手機、傑科DVD、三星VCD、鐵達時手錶、瑞士司馬錶(Cyma)、卡地亞TANK腕錶等電子產品;貴人鳥運動鞋、班尼路(BALENO)服飾、天蠶衣內衣、羅蒙西服、南極人內衣、百年潤發洗髮水、名人洗髮水、奧尼首烏洗髮露、安安草本精華洗髮水、胃康牙膏、和成衛浴、海飛絲洗髮水等生活日用品;麥城啤酒、百事可樂、威士忌酒、雀巢咖啡、旭日昇冰茶、生力啤酒、道地綠茶(2000年至今)等飲料;以及OSIM天王椅按摩椅、關鍵旅遊、雪亮眼鏡、太陽活力旅行社、東亞銀行信用卡、夢天木門、芝華仕沙發等其他品牌。」曾有簡短討論Talk:劉德華#明星艺人广告代言纯粹是商业广告行为,维基百科不应保留!。@Huandy618
  • GA黎明#廣告代言之例:「自1990年代至今,黎明曾演出不同範疇的宣傳廣告,包括:服裝、食物、飲品、電器、流動電話、日常生活用品、樓盤、汽車等,涵蓋了衣、食、住、行、社會公益等領域,他在1993年至2005年間,連續12年與和記電訊合作,拍攝一系列的電訊廣告,廣告以短篇劇場形式製作,內容包含劇情和歌曲,時長數分鐘,於香港所有電視頻道的黃金時段同步播出,引起各界關注和討論,「廣告天王」的稱號由此而來。黎明除了演出廣告,亦參與構思廣告情節,他曾在電訊廣告中構思「要贏人,先要贏自己」等口號,並到新西蘭300米高的吊橋親自演出笨豬跳。黎明亦與長江實業多次合作,當中包括1997年嘉湖山莊美湖居廣告和一系列公益金活動,如國際都會隧道通車而舉辦的長江都會公益之旅,以及映灣園港九穿梭公益活動等。2016年,黎明與《100毛》合作拍攝咖啡品牌的網上廣告,廣告在首播後的24小時內錄得接近300萬瀏覽人次,打破香港本地網上廣告的最高收看紀錄,其後於2021年再度參與廣告創作,在廣告中加入他和女兒的二人家庭生活點滴。」@Lienwingyan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05:21 (UTC)回复
作個表格以便更清晰討論,這樣劃分如何?
(A)持續性品牌代言 (B)電視或在其他平台廣泛播出的影片廣告 (C)其他類型
(1)在有二手來源情況下可作獨立章節點列
(2)在有二手來源情況下可作獨立章節以散文形式概述
(3)在有二手來源情況下也不應作獨立章節列出,可在演藝經歷一類章節以散文形式提及
(4)就算有二手來源,也需在較具特別意義的情況下,才應在演藝經歷一類章節以散文形式提及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02:44 (UTC)回复
我是黎明條目的主要編輯者,條目中的廣告代言章節也是我編寫的。我認為不應該不經篩選地列出藝人歷年來的廣告代言,同時亦要提供二手來源,沒有二手來源的廣告代言是不應該被列出。對於是否刪除廣告代言章節,我暫時沒有意見,若需要刪除有關章節,我亦可以把需要保留的內容(例如黎明與電訊公司長達12年的合作,而且對樂壇產生影響力)放在其他章節。Lien Wing Yan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13:18 (UTC)回复
(!)意見:我同意有參考資料來源的電視廣告和代言應該保留,所以(-)反对刪除。--Will629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13:05 (UTC)回复
@Will629單純延伸自你的意見,如果具有相當可靠參考來源證實關注度並建立條目時可以保留對應內容。在具備關注度且已建立條目時(-)反对移除
相反情形時,如果只有第一手來源或者作品自身作為來源且對應的內容因為不符合關注度而未建立實體條目時,相關內容(+)支持移除
19分編輯時,@Lienwingyan的意見在18分發表,我想我的意見跟他性質應該是比較接近的,如果有誤再請協助糾正--Rastinition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13:19 (UTC)回复
有二手參考來源情況下(-)反对移除。關注度通常用於整個條目的存廢判斷,若只有一手來源的情況下則按一般慣常原則處理。至於參與作品就算未有條目也可列出,也是按慣常原則,向來如是。--Will629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19:43 (UTC)回复
請問一下,這裡的代言定義範疇為何?是要很正式的公文或新聞稿還是參與品牌活動或廣告演出就算?另外,身為公司員工是否等於代言公司品牌(藝人可能還好,畢竟索尼藝人一堆沒拿索尼手機。但是如果是紅牛運動員,很難不拿一瓶紅牛)。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1月14日 (日) 13:40 (UTC)回复
應該有文字指出是代言人(通常商業)、宣傳大使(通常非商業)一類字眼?隊伍的情況,運動隊伍其實可以和樂團組合同樣方式處理,例如上面提及Mirror的麥當勞代言,在個人條目裡團體作品和廣告一向都是放一個附註見團體條目,不用在個人條目裡重覆。--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14:03 (UTC)回复
其實大部份藝人終其一生電視廣告都不多,還要有來源證明的則更少,基本上不會產生很多很長的內容。像四大天王那樣只是少數例子,他們才需考慮篩選。--Will629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14:36 (UTC)回复
我記得人物模板代表作指引有數量上限,是否可採用此概念?--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14:42 (UTC)回复
inforbox的限制不应用于正文。广告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影视作品。--Benevolen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20:12 (UTC)回复
縱然是平日的散文寫法,有些事寫得過長,或舉例太多,一樣會面臨爭議,只是在沒有針對性的具體指引下,大家需要按個別情況討論共識,所以在預見必會有爭議情況下,先設數量上限我認為很合理。--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12:50 (UTC)回复
(?)疑問有些模特兒出身的藝人,拍廣告就是主業,也因廣告出名,如何是好?--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08:30 (UTC)回复
解構@Underconstruction00的文字
  1. 拍廣告就是主業
  2. 因廣告出名
三個收錄條件中
通用關注度指引有下列條件
  1. 「有效介紹」相關之來源直接、詳細地講解了主題的實體
    不解讀,  擱置
  2. 「可靠」符合通用可靠來源指引中對關注度進行的可供查證性評定。這裡的來源包括以任何形式和媒介發表的作品與材料。
    第一手來源  可能 可以,但牴觸4時即 不符合
  3. 「來源」需滿足關注度要求,應該是第二手來源(二次文獻)或第三手來源。
    依目前討論狀態,直接使用廣告本身等同 不符合
  4. 「獨立於主題實體」要排除下列與主題實體有關聯之人釋出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自我宣傳、廣告、自身發表的個人出版物、自傳、新聞稿。
    依目前討論狀態,直接使用廣告本身等同 不符合
  5. 不符合「假定」可靠來源的有效介紹只構成必要條件,而不能保證某主題一定能收入維基百科。即使某個主題符合上述標準,編者們也有可能達成共識,認為不應該為其另立一篇條目。例如,當條目違反維基百科不是什麼方針的時候。
      可能 
如果覺得很複雜可以放棄理解,但整體而言,拍廣告就是主業,也因廣告出名,如果只用廣告本身,要符合關注度的難度比較高--Rastinition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11:04 (UTC)回复
  吐槽,通用關注度本來就撐起半邊天,怎能用一句擱置無視。正統模特兒的話,工作報導應該不是走秀就是拍廣告。我立即想到的是任達華的太太琦琦[17][18][19][20][21][22]。--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12:15 (UTC)回复
@Factrecordor相關之來源直接、詳細地講解了主題的實體這個敘述我無法解讀所以擱置,如果你用嘲諷的態度面對這個部分,那是你的選擇,但如果你想嘲諷,不如嘗試讓內容滿足2、3、4的通用關注度要求
( π )题外话另外針對你舉例的部分,只針對條目現況,對應條目確實遵守對於關注度的要求,使用的來源滿足2、3、4,包含出版社和報章雜誌等第三方來源
  1. 上海教育出版社
  2. 香港蘋果日報
  3. 明報周刊
(※)注意這段發言是軟  警告,提示你的態度已經脫離正常--Rastinition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13:30 (UTC)回复
所以結論是如何?--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4年1月17日 (三) 01:27 (UTC)回复
@Underconstruction00
複製自2024年1月15日 (一) 11:04 (UTC)如果覺得很複雜可以放棄理解
其他(~)補充,如果對WP:關注度 (人物)不熟悉,(&)建議想建立對應頁面請透過Draft空間,(*)提醒在頁面頂端設置{{subst:新草稿|用户名}}--Rastinition留言2024年1月18日 (四) 11:17 (UTC)回复
日維和中維一樣,多有廣告而情況參差,但和中維不同的是,他們更普遍地將電視廣告(CM)與電影、劇集、舞台劇等同列於出演章節,而中維好像另起一章與各種類型廣告工作結合的做法較多,最初討論時有個日維沒有寫廣告的意見,可能就是這樣造成的錯覺。日維放來源比較多的一線藝人例子有長期半保護的ja:佐藤健 (俳優)#CMja:綾瀬はるか#CM。--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12:38 (UTC)回复
偶然進了一個台灣老歌手陳雷 (歌手)的條目,入面就只有三個廣告(雖然沒有來源,以下假設有來源的情況下),也許這就是終其一生也不會多的寫照。我自己取態並不介意點列,但也並不想維護點列。我認為一段這樣的散文實是無傷大雅:「電視廣告方面,陳雷平生所接拍的廣告不多,包括:XXX、XXX、XXX。」以列舉品牌數量上限平衡愛好者內容希望大家再考慮考慮。譬如像上面劉德華之例,也是以大量頓號取代點列。--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12:59 (UTC)回复
再看上述意見,整理一下自己思路。我實在沒法認同電視廣告不管有沒有來源都是愛好者內容之說,但是二手來源可以使用關注度的概念,分為順帶提及與有效介紹。譬如一個媒體報導是以A君拍攝某眼鏡廣告為主題,屬有效介紹,有關注度(但未必達到特別意義),不應視為愛好者內容。而這種報導亦可能分為偏向眼鏡廣告本身為主體,及偏向演員A君為主體;若屬前者,確是可考慮為廣告本身建立條目,然而廣告條目本多就非常少,再說,廣告已有條目自然不必在演員條目詳述,但難道竟不許在演員條目留一個連接???;若屬後者,廣告條目建立不到,便在演員條目按來源以散文形式適度描述。若二手來源不過是順帶提及,只能証明事實,但未能証明關注度,上面大部分發言人士必然視之為愛好者內容,那麼我只求求大家,已發言的人士或未發言的人士,再考慮一下列舉數量上限。(而在一般影視作品列表中,順帶提及的來源是沒問題的。)--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13:55 (UTC)回复
首先釐清一件事,在下非常反對就地正法這樣的概念。Factrecordor君似乎認為,既然行之有年我們就寫清楚讓他們合法化(?)應該沒有人會搞錯,某樣產品會找明星代言就是因為相信這位明星可以帶來廣告效益,Factrecordor君舉了幾個非常閃亮的大明星,他們若有任何動態,自然是會通知記者來採訪的,或經紀公司會提供素材給記者,人未到場採訪也能寫一篇報導。至於努力發光的小明星,可能就是只接這一次代言,也不曉得下一次,更不用隨時很快就能找下一位明星接替代言,或是不小心出了點影響形象的事就丟代言了,這樣的廣告產出就只是廣告,當然不會有任何報導。目前大多藝人條目,就是因為沒有來源可以支撐,所以就用表格,看起來似乎有模有樣但就是沒有來源。有來源可以支撐內容,自然可以改用散文形式編寫,Factrecordor君也不用擔心如黎明條目的廣告代言怎麼辦,能編寫的編輯自然會妥善安排。
另外舉了日本的例子,個人認為不能類比,該國家拍攝廣告的方式是他們的運作方式,放進來一起討論似有不妥。重點應該是,本地的藝人條目能不能收廣告代言?若要收的標準是什麼?這邊想請大家看一下WP:BURDEN裡的維基百科創始人吉米·威爾士如是說,Factrecordor君提出認為的無傷大雅的散文,在下的處理方式是,若要留著,在下會去找來源,或改放上來源請求,若不,直接刪除也不違背方針指引。--Mafalda4144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14:36 (UTC)回复
可上面已有多人提及有沒有來源都應該刪啊,怎不擔心。上面已開始把代言和非代言劃分,而我最關注的是電視廣告。另表格或點列習慣,與有沒有來源支撐應該並沒關係,例如我上面提到的日維佐藤健綾瀨遙有不少來源也是點列,沒來源那些條目也是點列,一般影視作品也是這樣,那只是格式與內容量的關係,就算有來源也不可能每個作品寫一句文字,如果用散文,也不過是改為XXX、XXX、XXX,如果不多那當然沒所謂甚至散文較好,但太多又需加備註的話自然表列或點列格式較合適。--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15:10 (UTC)回复
另,我沒有說過讓他們合法化,我一直在討論將來的新做法。另,不見得這和哪個國家的拍攝廣告方式有什麼關係。--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15:25 (UTC)回复
(※)聲明,最後我必須強調,為免條文被機械式片面解讀,在非代言類別方面,絕不接受「任何情況下收錄藝人拍廣告經歷都只是愛好者內容」這一類的字眼,不管任何形式、類型的廣告,在有來源彰顯特別意義的情況下,應該可撇除所有額外限制,正常地寫入維基,任何結論均應該有此條款。--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15:29 (UTC)回复
(※)聲明,另外,為了讓看見這個討論而又不太熟悉維基方針的人理解現時情況,我想對「讓他們合法化」這一句作出釐清。「他們」是指現有或近日被刪除的廣告代言章節,當中內容可分為三種情況:(1)沒有來源,(2)有一手來源或非獨立來源,(3)有二手來源。(定義見於WP:PSTSWikipedia:可靠来源#相关的定义
  1. 沒有來源:內容需有來源,可供查証,是維基既有的基本原則之一,所以那些沒有來源的內容,確能視之為「違法」但一直沒人留意或沒人執法。
  2. 一手來源或非獨立來源:維基並沒有完全禁止使用一手來源或非獨立來源,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按指引使用,如WP:PSTSWP:GUNREL均有提及,但按現時的討論氣氛,應該通常不再適用於本主題。
  3. 二手來源:二手來源是維基最常使用、鼓勵使用的來源。但有二手來源(且可靠)的內容,並不代表一定要收錄,還得看其他指引,例如本討論中,廣告代言章節就面臨屬於愛好者內容WP:FAN、不經篩選的資訊WP:NOTIINFO、宣傳WP:SOAP的質疑。然而,討論至今仍未有人能指出,任何明文具體明確地指出一個藝人參與的廣告作品是屬於該些類別,因此這牽涉大家根據自己的觀感去解讀條文及判斷事物的性質,每人均可表達自己的判斷及解讀。換言之,有二手來源的該些內容,只是處於法律的灰色地帶,有些人認為違法,有些人認為不違法,有些人表示不清楚。此外,一句( π )题外话,在維基的討論中或編輯摘要中,喜歡使用維基術語及引用條文的人,並不一定是真正的維基「法律」專家,專家也不一定事事正確,不過自問不熟悉維基圈子的話,他們的意見還是值得先了解。
如有不對,請更有經驗的前輩指正或補充。--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6日 (二) 09:37 (UTC)回复
我是以韓國藝人為主要目標的編輯者,我認為若能有資料來源,可以留存。只是不知道各位的意見為何。--Yahng Shis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14:30 (UTC)回复
(!)意見:公益宣传和商务宣传分开来吧。对于商务宣传怎么处理,我目前没有意见,大家讨论出章程我遵照执行就可以了。但是公益宣传,我认为不应该跟商务宣传一样处理,公益宣传只要有来源证明就可以了。生米一粒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18:36 (UTC)回复
公益宣傳通常會帶有新聞稿來源,但過度也是有包裝形象可能。商務宣傳目前最直接的就是YT影片,然後應該在這裡討論的各位都知道,在YT只要點閱一次就是算一次流量。而在台灣的廣告納入範圍是連公家機關的宣導影片海報通通都算是廣告,影片角落都需要標上廣告字樣。一直強調不是粉絲向內容真的只是自我安慰,哪個粉絲不是為了偶像買單,不是粉絲怎麼會細數偶像拍過的廣告,還會收集雜誌內頁。現在的重點是要明確討論出來,廣告可不可以放?如果共識是可以收入的話,那就跟著方針指引,哪個內容對應哪個來源標清楚,比如整個章節列出拍了30支廣告,但只有1支有附有效介紹就當其他29支都過關了,沒有辦法附上來源就是刪除只留下有來源的。
另外收尋了相關法規,或許也可以反思為甚麽相關條例要訂得如此詳細呢?比如香港[23],或台灣[24]。--Mafalda4144留言2024年1月16日 (二) 13:00 (UTC)回复
這裡好像沒人同意過放YT影片。--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6日 (二) 13:53 (UTC)回复
複製自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6日 (二) 09:37 (UTC)維基並沒有完全禁止使用一手來源或非獨立來源,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按指引使用
(*)提醒YT是最常見的影片類一手來源之一。實務經驗中,開放自由上傳影片的空間同時混合流量收益或盜版影片問題(未經授權的轉載)--Rastinition留言2024年1月16日 (二) 14:03 (UTC)回复
你節錄前半句是何用意?其一我後半句已說了不用想一手來源,其二有提供指引連結:第一手來源是非常接近於事件本身的來源。例如,目擊者對車禍現場的報告就是這場事故的第一手來源。其他的例子還包括:考古發現、相片、歷史檔案(如日記等)、人口普查結果、監視裝置、公開聽證會、審訊和採訪的錄像及筆錄、問卷調查的結果表、哲學原作、宗教經文、實驗觀察記錄、實地考察記錄,詩歌、劇本、小說、電影、影片和電視節目等藝術與虛構作品。判斷來源是否屬於第一手來源的關鍵要素,是第一手來源能提供針對某次事件、某段歷史時期、某件藝術作品、某個政治決定等的內部觀點。--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6日 (二) 14:06 (UTC)回复
省略XXX的前後省略符號(...XXX...)跟使用(XXX)個人覺得差異不大,複製的內容並不是特別需要在意的內容(實際上我只有簡單快速概覽,沒有全讀),我無法理解你為什麼要用非常長的篇幅追問,因為用意不存在。
如果要說動機,因為你們在談YT,我抓了和YT相關的文字提醒慎用的範圍包含WP:侵權WP:PROMO
(~)補充下面題外話請無視,有點類似自言自語
( π )题外话提到PROMO,即使標語寫得再好,也只是一個宣傳技倆而已(原文:Even the Greatest of Taglines is Still Just a Marketing Gimmick)--Rastinition留言2024年1月16日 (二) 14:26 (UTC)回复
而且我平時也主張不要濫放YT啊Special:Diff/75723203,通常我批評此為外連農場。(但是為免亂解讀,也要(*)提醒一句,不是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放YT。)--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6日 (二) 14:28 (UTC)回复
因為展開YT的話題,順便(~)補充實務上其他常見的YT引用問題(尤其是歌手性質頁面)
像是A頻道有N個影片可以當成來源,B條目使用無限趨近N的YT來源,但實際上可以用A頻道單一來源取代趨近N的來源數量--Rastinition留言2024年1月16日 (二) 14:40 (UTC)回复
這絕對不應該。可免則免,可少則少。--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6日 (二) 14:44 (UTC)回复
你們最好先搞清楚概念,YT只是平台,不代表一手二手,很多人去發表一手,但也有二手,如各大傳媒的新聞影片。--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4年1月17日 (三) 01:33 (UTC)回复
還有,「YT是最常見的影片類一手來源之一」是你自己樹立的觀點,而無視條文裡的描述,意圖推論我支持放YT,這有點稻草人論證的傾向。--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6日 (二) 14:37 (UTC)回复
下面只針對「YT是最常見的影片類一手來源之一」給予回饋
因為近年似乎沒有找到可考的數據統計資料,對於影片類來源的說法,我只能佐以其他數據(~)補充在歷史上的某些時間點,youtube是擁有世界最多流量的影片平台。如果純以文字觸及,zh.wikipedia.org約有2%左右條目空間觸及youtube這個名詞
( π )题外话我個人認為2024年1月16日 (二) 14:37 (UTC)的文字沒有被回應的價值,尤其是我已經表明用意不存在時。可以理解人在被反駁時會可能產生代替性的心理防卫机制,像是妄想,但那段言論已經讓妄想越界。--Rastinition留言2024年1月16日 (二) 15:26 (UTC)回复
也許我神經緊張了。--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6日 (二) 15:37 (UTC)回复
要這麼分的話會產生何者為公益廣告的新問題。講真,即便是音樂家、小說家、畫家或是運動員都不會完整列出作品和參與賽事,更不用說佔據其人生組成更小的廣告,試想如果彼得·柴可夫斯基溥仪是現代流量明星,其條目塞著大量廣告代言、雜誌封面甚至是某品牌全球首穿的內容。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1月16日 (二) 14:41 (UTC)回复
可注意@Will629這個意見「其實大部份藝人終其一生電視廣告都不多,還要有來源證明的則更少,基本上不會產生很多很長的內容。」及我回應的設列舉上限主張,這樣就可平衡作品其實不多的藝人(比例上佔據其人生可能較重要)一點也不能寫的無奈,以及任何作品都數量龐大的藝人之過長完整羅列,而黎明條目那種寫法可為更高的榜樣。至於雜誌封面那些,就算我也覺得太濫,具很特別的意義除外。再說,運動員不完整列出所有參與賽事,這似乎真的普遍。但音樂家、小說家、畫家會不會完整列出所有作品,普遍情況是怎樣還真難說,一來有些人產量根本不多,二來很知名又作品很多的都會分拆列表。
( π )题外话@Lienwingyan其實黎明那個篇幅還是有點委屈,因為以他為最具代表性人物的1990年代明星電訊廣告,是屢有學術性文獻分析。有一段時間我專注寫廣告條目,曾想過開一個獨立條目講1990年代電訊廣告,但難以在非原創情況下命名及定義涵蓋範圍,後來就沒再想了。--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6日 (二) 15:11 (UTC)回复
@Milkypine"會產生何者為公益廣告的新問題"。有问题就讨论一下呗,如何划分公益广告与商务广告,应该不太困难吧。名人愿意做公益并宣传公益,总是值得鼓励的事情。如果像阁下假设的一样,彼得·柴可夫斯基或溥仪是流量明星,那么其条目有很多他们做的公益宣传,我觉得很好啊(例如彼得可能会宣传支持乡村儿童音乐教育?溥仪可能会宣传人人平等?如果条目上有这些内容,我觉得完全没问题)。至于阁下列举的“大量廣告代言、雜誌封面甚至是某品牌全球首穿的內容”本来就是要被划分为商务广告的,当然不是按照公益广告的标准来处理。--生米一粒留言2024年1月16日 (二) 19:12 (UTC)回复
如果Milkypine君或其他人能舉出一些有爭議是否公益情況,能有助具體討論。譬如為Category:慈善组织內的機構作活動宣傳、廣告拍攝,有沒有並非公益性質的情況?如果換作Category:非营利组织,大家又怎樣看?@Milkypine@生米一粒--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7日 (三) 00:26 (UTC)回复
公益就是生意,没有任何放开的空间。--。->>Vocal&Guitar->>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06:44 (UTC)回复
原來你是那麼極端的人,難怪。商業是遍布我們生活之中,wiki直接記載了很多公司的生意。音樂的銷量是生意,電影的票房和線上收費觀看是生意,交通運輸、體育、科技等等也可以是生意。--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4年1月18日 (四) 01:56 (UTC)回复
慈善组织和非盈利组织大体上都可以看作是公益情况吧。如果出现有疑问的情况再具体例子讨论。楼上说的“公益就是生意”这种“不分青红皂白反正就是有颜色就是黑的”这种说法不可取。--生米一粒留言2024年1月17日 (三) 08:40 (UTC)回复
例如某人代言台灣公共電視台的公視之友,雖說公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該活動是公視的營利方式之一,這種行為算是商务宣传嗎?又比如某人代言奢侈品品牌LOEWE旗下的LOEWE基金會,會因為該基金會支持文化的行為沖淡其商务宣传屬性嗎?極端一點的例子還有教宗登上韓國音樂節目打歌《奇異恩典》,非營利組織成員參與商務活動算不算商务宣传?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1月17日 (三) 12:20 (UTC)回复
公視之友、LOEWE基金會、教宗这三个例子,都不是商务宣传吧。人家是非营利组织或其主要成员。“商务”本身就是指商业性质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呀。但如果教宗真的去打歌节目唱歌,会有很多媒体报道吧,单论影响力就不可能不写的啊。唱的还是宗教圣歌,你可以说这个行为是宗教宣传,但不是商务宣传。而且上节目唱了歌还发表了的话,算音乐作品、媒体作品,但不算广告作品。--生米一粒留言2024年1月17日 (三) 14:32 (UTC)回复
主打一個屬地原則是吧,即根據被宣傳主題身分認定慈善宣傳與否。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1月17日 (三) 16:47 (UTC)回复
  • 公視那類(牽涉經費籌募環節),同意不需視為商業宣傳,但如過多也支持按重要性適度篩選。
  • LOEWE基金會(營利性組織舉辦公益活動):也覺得不需視為商業宣傳,雖可能是沽名釣譽之舉,但和慈善免稅一樣,鼓勵一下無妨。不過如有助達成共識,可接受視為等同商業宣傳。但問題是非營利組織與營利性組織合辦的公益活動也不少,當中誰屬主導也讓我觀感有所不同,所以明顯由非營利組織主導的公益合作,堅持不需視為商業宣傳。
  • 另外從前者想到:既有公益性質也有營利性質的活動,例如商戶按顧客消費量捐款,當然應視為等同商業宣傳。但政府舉辦的提振經濟、促進消費活動除外,不需視為商業宣傳。
  • 教宗那個例子看不明,一來教宗不是藝人。二來上音樂節目不是廣告代言。
  • 以上之「視為等同商業宣傳」,不代表支持苛刻禁止,繼續尋求共識。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7日 (三) 17:16 (UTC)回复
我前面有一個(?)疑問,問閣下可能更加清晰。如果一個有條目的人,他的主要工作就是拍廣告,或者至少他的工作之中拍廣告所獲的關注量(能拿出所謂二手來源)大約佔了至少四成以上,是否值得按上述通常方式收錄?不管完不完整--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4年1月17日 (三) 06:05 (UTC)回复
這不就回到了WP:V,有沒有有效介紹,如果真的有這樣的人存在,那他拍的廣告獲益一定超好,公司都排隊等著請他代言,這樣的準代言人,新聞報導能少嗎?--Mafalda4144留言2024年1月18日 (四) 16:48 (UTC)回复
个人意见是除了有独立关注度和重大舆情事件的全部不列出,否则艺人条目就会一直是站内最大的裹脚布聚集地。同时:
  • 建议社群关注艺人类条目滥用折叠机制的现象,尤其是音乐类作品的 tracklist,不应在艺人条目内列出;
  • 规范音乐类作品用语。“专辑”就是“专辑”,不是“正规专辑”,后者的对立面总让人觉得是盗版或者bootleg,仅仅与“迷你专辑”相区别不需要引入让人困惑的“正规”二字。
--DvXg 📬 2024年1月16日 (二) 16:53 (UTC)回复
另外兩點請另開主題討論。--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6日 (二) 17:10 (UTC)回复
@David Xuang能否在解釋一下你認為怎樣才是有獨立關注度,或提供一些例子。--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6日 (二) 17:14 (UTC)回复
可以单列条目的广告作品(无论条目本身是否已经得以收录)--DvXg 📬 2024年1月16日 (二) 17:19 (UTC)回复
個人認為在不違反可靠來源情況下收錄即可,同時亦應該注意收錄比例,否則會被當成WP:NOTIINFOWP:SOAP等。此外,為何一定要收錄在藝人條目?如該合作對該品牌有重要影響或發展,直接收錄到對應品牌的條目不好嗎?--Abcet10留言2024年1月18日 (四) 14:52 (UTC)回复
我也想過這個問題,比如可口可樂請過的代言人、森永牛奶糖請過的代言人,等等的。--Mafalda4144留言2024年1月18日 (四) 16:51 (UTC)回复
“重要影響或發展”是关键。譬如黎明和記電訊的合作对其音乐事业有重要影响,因此有大量历史记载,其条目也就有对应的介绍,而黎明代言的更多其它品牌广告则不被收录。对品牌而言也是一样,如果某代言对其影响很大就值得收录,反之则不然。--Benevolen留言2024年1月19日 (五) 04:14 (UTC)回复
英維雖不習慣寫廣告演出,但到了超模條目也喜歡以散文方式列舉大量品牌名稱,如en:Anna Bayleen:Naomi Campbellen:Adriana Lima。後期視影作品多的老牌模特兒如en:Shelley Hacken:Lauren Hutton則甚少,只談及成名階段的重點品牌。--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9日 (五) 15:29 (UTC)回复
也留意到有時傳媒報導時不會寫品牌名稱,只會提及品牌類型。黎明廣告代言章節前半段也是除了和記,其他只講類型。那麼,如果避免在一般情況下寫品牌名,只在特別意義下才寫,譬如有多個來源顯示為個人成名作或長期代言(如至少5年)或事業上最具代表性作品、牽涉一些需要提及具體品牌名稱的影響或事件、社會迴響。這樣WP:SOAP的疑慮是否能顯著降低?--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9日 (五) 15:34 (UTC)回复

對各方意見作一個暫時  總結
觀點/主張 相關回應
規限收錄的原因 宣傳推廣之嫌,違反WP:SOAP

註:這種觀點數量較多

  • 維基也收錄了很多具商業元素的事物
  • 其他語言維基不是沒有品牌名羅列的情況
  • 建議在一般情況下避免寫品牌名稱(散文概述時)
內容很長,且廣告工作對藝人事業並不重要
  • 並非所有藝人的廣告工作都很多
  • 廣告對事業的重要性或佔比,不同藝人有所不同
  • 可採用控制數量或內容佔比的措施,如設收錄上限
規限收錄的程度

(由寬至嚴排列)

有二手來源才可收錄

註:雖然有些發言者未明言是否二手,但按現時情況只能預設是二手

有二手來源且達至有效介紹程度才可收錄

註:但不一定足以支撐廣告作品建立獨立條目,因該次演出的關注度可能偏向演員本人

有二手來源証明別具意義才可收錄,而此意義可對於傳主個人、相關品牌或社會

註:這是我的意見,所以自行加點詮釋

有二手來源,且屬大型代言才可收錄
  • 代言定義需釐清
有二手來源証明廣告作品關注度足以建立獨立條目,或重大輿情才可收錄

註:即不包括對傳主個人的意義

對廣告分類,

差別處理

代言、電視廣告、其他
公益性質、商業性質
  • 公益的定義需進一步討論
收錄格式 不應設獨立章節
不應點列,採用散文形式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9日 (五) 15:57 (UTC)回复
而我自己對規限程度的底線可說是在對傳主個人意義那裡,更嚴苛的實在不接受。--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9日 (五) 16:42 (UTC)回复
我認為這大多數都是不應收錄的瑣碎訊息或愛好者內容,直接刪除沒有任何問題。除非該廣告有特殊意義、或著該藝人以拍廣告知名,但這部份的舉證責任在於要保留的一方。如果你沒能在條目中好好讓人讀懂這個代言廣告的重大意義在哪,會被刪掉也無可厚非。你認為值得保留的話,可以好好改寫後再補回去。另外補一個前面好像還沒人提到的點:廣告因為有商業利益,且對低知名度的藝人也有宣傳意義,所以很大機會會主動邀請媒體報導,而中文世界的媒體品質……大家也知道的,所以應嚴格審查該來源是否真的是獨立的二手來源,不應該只看有報導就收錄。--C9mVio9JRy留言2024年1月20日 (六) 23:35 (UTC)回复
也太快總結了,個人支持規限收錄。另外承接上方提到了長期代言,長期合作時間應如何定義?個人見解品牌能與藝人長期合作,在商業或名譽上應該有一定的影響。另外公益廣告是甚麼概念,廣告就是廣告,公益就是公益。需要更多定義及解釋,謝謝。--Abcet10留言2024年1月21日 (日) 08:26 (UTC)回复
比較沒爭議的應是用以宣傳Category:慈善组织Category:非营利组织所舉行的公益活動的廣告,比較有爭議的會是宣傳Category:慈善组织Category:非营利组织本身的廣告,以至涉及其經費籌募的廣告。其他更複雜的情況可搜索生米一粒的發言之前後。也可以從金鐘獎非商品類廣告獎找找有什麼會有爭議。--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21日 (日) 10:48 (UTC)回复
「並非所有藝人的廣告工作都很多」這一個回應上,其實現在會批量刪除有關廣告工作的內容就是因為不少藝人條目的廣告工作往往佔整個條目一半甚至更多。--Wongan4614留言2024年1月27日 (六) 16:55 (UTC)回复
(※)聲明,這個討論的用處就是越辯越明,釐清不同情況是否有不同看法,避免矯枉過正。--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29日 (一) 11:47 (UTC)回复
基本上先讓條目轉向為散文為主且不設立獨立章節的形式,光是這點就能改善條目大半都是點列問題。至於散文內容是否為廣告...,只要不是單純羅列只要不是細節到某某某X年X月獲得X牌代言的程度,我都能自我PUA還算端莊。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1月21日 (日) 13:35 (UTC)回复
其實公益廣告也算是廣告,前面我提過,政府機關的文宣也都是廣告,一樣編列預算設計投放,公益廣告視為較多善意,但即使如此也同為廣告的一種,他們投放至任何平台一樣要付廣告費用的,今天想到個先前整理的例子,粉絲為了證明自己的偶像熱心公益,塞了多少美言進來Special:Diff/80032090,後來有稍微整理,但還是有點比重失衡。個人認為公益廣告也要一視同仁。--Mafalda4144留言2024年1月21日 (日) 16:56 (UTC)回复
首先又要講清楚概念,你這例是社會活動章節,是包含公益宣傳但不只有公益宣傳,已超出了討論範圍。這叫語調不中立,粉絲要寫,什麼地方都能語調不中立,你可以改善及警告他舉報他,還有申請保護。若凡有出現語調不中立的地方就禁,什麼都可以禁掉,不過在存廢裡某一派確是什麼都想刪,最好一整個種類刪掉。--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4年1月22日 (一) 05:36 (UTC)回复
公益宣傳都是廣告的一種,只要涉及拍出影片以及海報,都是宣傳,募款活動也是廣告的一種。--Mafalda4144留言2024年2月2日 (五) 03:18 (UTC)回复
( ✓ )同意,大致接受散文為主且不設立獨立章節、不是單純羅列、不要過度細節。(!)意見,描述時可適度顯示時間性,時代或按藝人本身事業里程碑所劃分的時期。還有衍生到一個細節問題,若不能另開章節,這種內容通常安置在演藝經歷章節吧?有些藝人的演藝經歷章節本身是以時期劃分,這樣便真可能被劃分到每個時期都有一段,是否好事?--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22日 (一) 12:42 (UTC)回复
現時情況,需要(獨立的)二手來源,應該是唯一沒人會反對、沒人能拿出理由反對的事。注意在條目中的佔比不要過多,或者廣告代言工作的佔比應反映對該藝人事業的重要性,描述方式及規模不要突顯廣告代言這種工作(除非廣告代言確是該藝人事業重點):雖然未必人人曾針對這點發言,但應該是較易被說服/妥協的事。其餘觀點或規限措施主張,看來難以達成共識。--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28日 (日) 05:18 (UTC)回复
不管有沒有共識,建議後續處理可先掛模版提示,給予一定時間(如30天)整理及修改。另外,如最後有公示@我一下,感謝。--Abcet10留言2024年2月2日 (五) 14:37 (UTC)回复
同意在不違反可靠來源情況下收錄即可,同時亦應該注意收錄比例--Yck1001留言2024年2月4日 (日) 10:36 (UTC)回复
英維比日維標準,接受寫散文,注意收錄比例--Philippines15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19:28 (UTC)回复

藝人廣告代言章節(第二部分)

通過:
通過。Sanmosa Šče ne wmerla Ukrajina, ale ne Wže woskresla Ukrajina 2024年2月18日 (日) 15:28 (UTC)回复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Factrecordor所以現在的情況如何了?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8日 (四) 06:45 (UTC)回复

@Sanmosa,十幾天前我說:「現時情況,需要(獨立的)二手來源,應該是唯一沒人會反對、沒人能拿出理由反對的事。注意在條目中的佔比不要過多,或者廣告代言工作的佔比應反映對該藝人事業的重要性,描述方式及規模不要突顯廣告代言這種工作(除非廣告代言確是該藝人事業重點):雖然未必人人曾針對這點發言,但應該是較易被說服/妥協的事。其餘觀點或規限措施主張,看來難以達成共識。」另外,「採用散文形式」、「不設獨立章節」雖然不是人人表示過支持或接受,但也沒人表示過反對,以上就是我所認為的客觀  總結。但我並沒有經驗如何化為草擬、公示,如何收官。「需要獨立可靠二手來源」、「採用散文形式」、「不設獨立章節」都能明確定義,但注意比例等則無較為模糊,未知如何作合適描述。另,多次發言、意見較為極端的Mafalda4144已因其他事件被永久封禁。--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2月8日 (四) 12:09 (UTC)回复
@Factrecordor我確認一下:是打算寫進WP:格式手冊/傳記嗎?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8日 (四) 12:14 (UTC)回复
@Sanmosa我認為合適。--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2月8日 (四) 12:50 (UTC)回复
我暫時擬了這麽一稿,大體上按照你提到的那些意思來寫,但加入了我的幾個個人見解:
  1. 藝人組合的條目也同樣有介紹廣告代言的情形,因此囊括處理;
  2. 藝人(組合)的條目中介紹廣告代言的做法似乎只有zhwiki與jawiki這樣做,(如你所説)enwiki也只是在超模條目偶爾如此做,因此應該認為在藝人(組合)的條目中介紹廣告代言的做法一般是不被建議的;
  3. 我還是把公益宣傳列入擬議條文中了,但我個人傾向將公益宣傳與商務宣傳一視同仁(也就是不會因為某廣告代言屬公益宣傳而寬待)。
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8日 (四) 15:32 (UTC)回复
@Factrecordor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9日 (五) 01:15 (UTC)回复
我需要些時間靜靜再想清楚。公益方面還是知會@生米一粒@Milkypine,還有@Abcet10--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2月9日 (五) 17:53 (UTC)回复
@Sanmosa我本人對這稿沒有任何反對。--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2月11日 (日) 07:34 (UTC)回复
由於討論已屆一個月,現公示下述提案7日:
現行條文
提議條文

廣告代言 中文維基百科原則上不建議在條目中介紹廣告代言。然而,在確實存在介紹廣告代言的必要性的情況下,中文維基百科容許在遵照以下條件的前提下收錄廣告代言資訊:

  1. 在任何條目中列入任何廣告代言均須給予對應的獨立非第一手來源,以滿足可供查證可靠來源等要求。
  2. 條目中介紹廣告代言的內容應採用散文形式,其佔比應反映相關工作對條目主體的事業的重要性。除非廣告代言確是該條目主體的事業重心,否則:
    • 條目不應以不合適的描述方式與規模突顯相關廣告代言工作;
    • 條目不應為廣告代言設獨立章節。
    如某條目主體以廣告代言為其事業重心,介紹其廣告代言的篇幅長度因而較長屬合理情況,而如某條目主體的事業重心並非廣告代言,介紹其廣告代言的篇幅長度應盡可能簡短。

就上述收錄廣告代言資訊的規定而言,公益宣傳與商務宣傳應一視同仁。

以上。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1日 (日) 15:07 (UTC)回复
赞成指引性质,感觉可以作参考。“均须给予”力度有点像方针,“应提供”可能好一些,少数特例,如果只有一手来源,但提供更多价值而非宣传性,可能不需急切移除。“公益宣传”的具体表现和重要性可能需后续细化,例如有关获奖或表彰赞誉的新闻稿是否足够重要和独立。--YFdyh000留言2024年2月11日 (日) 16:24 (UTC)回复
使用「均須給予」的原因是這屬於可供查證方針的要求。既係少數特例,屆時自可特事特辦。新聞稿一般不視為二手來源。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2日 (一) 05:08 (UTC)回复
(+)支持有關提議,但想詢問一個例子,張馳豪條目中,廣告作品段落雖搬離獨立章節,但改到個人經歷,是否容許有關內容收錄?--Wongan4614留言2024年2月16日 (五) 17:59 (UTC)回复
@Wongan4614只要廣告部分的相關長度不會不合比例地長,那就沒有問題。我看了一下,該條目現在的處理應該是適當的。Sanmosa Šče ne wmerla Ukrajina, ale ne Wže woskresla Ukrajina 2024年2月17日 (六) 00:20 (UTC)回复
好的,感謝你的意見。--Wongan4614留言2024年2月17日 (六) 03:03 (UTC)回复
建議不用「藝人(組合)」而是用「人物」,畢竟不是只有藝人(組合)有代言。運動員、政治人物的飯圈殘害如果加深大概也會面臨同樣的問題。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2月13日 (二) 12:14 (UTC)回复
政治人物代言我比較少聽説過,運動員代言我傾向於全盤刪除。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3日 (二) 13:36 (UTC)回复
艺人包含网络红人,运动员、政客有可能涵盖。--YFdyh000留言2024年2月13日 (二) 13:52 (UTC)回复
支持使用人物一字,另外一手來源也不違反可供查證的方針,故此第一項應作修改。--Abcet10留言2024年2月14日 (三) 13:43 (UTC)回复
@MilkypineYFdyh000Abcet10已調整。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4日 (三) 14:02 (UTC)回复
(+)支持:該版本很好,就看各位有沒有要補充的。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2月14日 (三) 14:14 (UTC)回复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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