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票案
国票案是1990年代中末期发生在台湾的一宗大型金融犯罪,该案主嫌杨瑞仁为国票公司员工,连续盗用公司本票炒股,造成国票公司损失逾新台币102亿元濒临破产,并造成台湾金融市场动荡。最终杨瑞仁被法院判刑13年、并科罚金30亿元[1]。
时间 | 1994年—199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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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时间 | 1年余 |
地点 | 台湾 |
类型 | 金融犯罪 |
起因 | 内部员工盗用本票 |
死亡 | 国票公司作业部经理王庆祥跳楼自杀 |
财产损失 | 新台币 $102.2亿元 |
被告 | 杨瑞仁等26人 |
定罪 | 有期徒刑13年、并科罚金30亿元 |
指控 | 伪造有价证券等罪 |
判决 |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86年度诉字第2643号刑事判决 |
案发过程
由于国际票券金融公司内部稽核控管机制存在重大缺失,时年仅29岁的基层员工杨瑞仁(别名“安东尼杨”,又改名为杨博智 Peter Yang)1994年9月起便藉职务之便盗用商业本票来炒作股票,直至1995年遭调查局介入调查,事迹才败露。由于涉案金额过大,国票公司无法独力承担损失,加上案件曝光后引发挤兑潮,导致国票公司一度濒临破产,也造成货币市场动荡。最后是在中央银行和几家创始股东大银行联手救援之下渡过危机。
此案影响台湾金融业甚钜,不但主嫌杨瑞仁等26人被判刑入狱、其主管压力大至跳楼,甚至连前央行总裁、台湾银行董事长许远东都因此遭到监察院弹劾,可以说是台湾经济史上最大的个人型经济犯罪[2],也迫使金融机构和其他类型企业强化内部控管机制,以防范类似犯罪事件再次发生。
犯案细节
- 1994年9月起,杨瑞仁连续窃取国票公司板桥分公司置于储物间内的空白商业本票数本,再连续盗用分公司副理陈淳德名义之甲级章及陈淳德保管之领组王恒譿名义之乙级章,并连续盗盖印文于前窃得之空白本票之“保证人”栏,且整本盗用完毕,再连续逾越权限盖用其本人保管,刻有“国际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证之章”之圆戳章于商业本票右上方,及刻有“本票券经国际票券金融公司承销”之横式条戳于本票背面,表明该商业本票业经国票公司板桥分公司保证、签证、承销。
- 陆续伪造彰化银行万华分行、第一银行西门分行、中山分行、华南银行埔干分行、中仑分行、合作金库忠孝支库、农民银行储蓄部、宝桥分行、中国商银城中分行、交通银行板桥分行和台湾银行新庄分行等行库之横式条戳,及伪造鸿海精密、东隆、中强电子、大同投资企业、隆义昌、光宝电子、大华金属工业、正隆、国巨、隆义信、台湾石材、大同育乐、立丰、龙田建设等十四家股份有限公司之负责人印鉴章、公司条戳、地址条戳、账号条戳之发票章。复于该分公司电脑上,连续伪造不实之交易成交单等资料,经打印后,随即将电脑资料删除。
- 持伪造之成交单及商业本票(CP)售予台湾银行,使台银信托部陷于错误依约交付承作金额,拨款入国票专户。
- 为防国票公司发现无端多出款项,杨瑞仁乃同时以人头户之名义,在国票公司板桥分公司伪作票债附买回交易(RP),并制作收付款凭单传真或电传至国票公司,使国票公司误为台银信托部购买伪造商业本票所汇入之款项,系上述人头购买票债之汇款。待人头户内汇款金额到账后,杨瑞仁再将资金投入股市。
- 买通庆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郭姓及庄姓营业员,连续伪造部分有关之不实交易资料,并予打印成交单交付杨瑞仁使用,且将电脑资料删除,俾杨瑞仁得顺利诈取资金,并在假CP到期前,杨瑞仁以人头户RP交易赎回之真CP,以换票方式赎回台银手中的假CP。待真PC到期,台银即将CP透过票据交换轧入发票公司往来行账户;而发票公司则汇款存入往来银行付真CP。
- 1995年8月4日,法务部调查局发动调查,本案始遭揭露。此时,杨瑞仁伪造发行之商业本票总面额高达387亿5,500万元新台币;其中扣除续作或以票易票等方式之重复金额,实际向台银信托部诈取之金额为98亿161万4,259元,尚未到期之商业本票面额则为102亿2千万元。
后续发展
主嫌杨瑞仁因此案而得名“百亿大盗”,他于1998年本案判决确定后入狱服刑,后因符合自首减刑规定,于2008年提前出狱。他出狱后再次卷入股市骗局“乐陞案”。
相关争议
1995年7月25日,时任行政院院长连战夫人连方瑀提前将在国票公司购买的政府公债解约,金额约新台币2,000万元。稍后爆发国票案。8月8日,新闻媒体报导此事,认为连方瑀可能涉及内线交易。但连战对外否认此事,宣称是为了购买公寓才提前解约。
参见
参考资料
- ^ 國票案楊瑞仁被判刑十三年. 华视新闻. 1996-08-13 [2023-12-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16).
- ^ 台湾集团型的经济犯罪以1990年爆发的鸿源事件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