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制

采取赢者通吃制的选举制度

多数制(英语:Plurality voting system),常应用于行政首长的选举之中。相对于比例代表制,亦是三权分立体制中议会选举中分配议席的方法之一,因此又称多数代表制(英语:Majoritarian Representation)。

概要

多数制的原则是“胜者全取”,如甲党于胜选区得票10,000,乙党得票9,999,就算甲乙两党仅相差1票,甲党仍取得选区的所有议席。选区可以有单一议席或者多个议席,流行于两国,作为议会选举中分配议席的方法。台湾亦正由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让渡制转向单一选区两票并立制,即一种偏向于多数制但也结合了比例代表制的混合制度。

美国总统选举中,某候选人只要在一州取得多数,即可囊括该州全部选举人票,除缅因内布拉斯加州部分保留给众议院选区得票情形外,其余均“胜者全取”(Winner-take-all)。美国国会选举,参议院和众议院皆采取“胜者全取”。

根据杜瓦杰理论(Durverger's Law),多数制有利形成两党制,且小党将被排除执政的可能,但可能加入联合政府。而可能会因为没有政党取得稳定的多数,使得小党可以加入联合政府的可能。不过在某些情况下情势有可能改变。

种类

一般政治学分类上,依照法律规定当选或表决所需之票数门槛,概分成相对多数(Relative Plurality)和绝对多数(Absolute Majority)[1]

相对多数制

相对多数制即是不论票数多少,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便可当选。这是很多采用多数制选举国家和地区所使用的方法。可分为:

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Plurality with Single-Member-District System,Plurality-SMD)

单一选区中,选民只需投票一次,并采领先者当选(First Past the Post,FPTP)。

优点是执行方便。缺点是在小选区制如果有多于两位候选人竞选时,一位得不到大多数选民支持的候选人也可以单靠得票比其他候选人多而当选(亦可能总得票最多但是未获得多数席次),议会制国家采取相对多数制,如  英国  加拿大  印度  马来西亚  新加坡

部分国家的总统选举采取相对多数制,如墨西哥菲律宾中华民国大韩民国等。具体例子是2000年中华民国总统选举中国国民党连战和无党籍宋楚瑜的主要支持群重叠,导致泛蓝选票分散,于是在野民主进步党陈水扁以不足40%的得票率当选第十任中华民国总统,实现首次政党轮替。2018年中华民国直辖市长及县市长选举中,民进党提名姚文智竞选台北市长,原先支持现任台北市长柯文哲的部分泛绿选民们转而支持姚文智,使得柯文哲的票数减少,并最终以仅41%的得票率、0.25%的优势险胜国民党提名的候选人丁守中1987年大韩民国总统选举,在野党候选人金大中金泳三金锺泌的主要支持群重叠,导致选票分散,于是执政党候选人卢泰愚以不足40%的得票率当选第十三任大韩民国总统

假设某一次选举会产生100名议员:

多数制 政党A 政党B 政党C 政党D
政党票数比例 25% 5% 40% 30%
总席次 19 4 55 22

多数制下,政党C以40%的选票获得55%的席次,可以单独执政。

复数选区相对多数决制(Plurality with Multimember-District System,Plurality-MMD)

复数选区中,选民可单记、连记候选人,以相对多数决定当选者。例如单记不可让渡投票制连记投票。但有容易衍生出激进候选人的问题。

绝对多数制

绝对多数制指候选人需要得到指定的票数方可当选,门槛在设定上须达有效票之过半数、三分之二、四分之三或五分之四等多数,亦可以是更高的比例或数字,因此又称“特别多数决”(Special Majority)。以选举的制度来说,可以区分为:

两轮选举制(Two-round system)

首轮投票中择得票最多的两人,进入二轮决选,以得票过半数者当选

法国的选举都是采用本制。

多轮绝对多数制(Exhaustive ballot)

意大利总统欧洲议会议长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城市的选举都是采用本制。此制以逐一淘汰末尾候选人的方式进行,如果在选举中没有候选人的得票过半,则淘汰得票最少的候选人,再进行下一轮投票,直至其中一位候选人得到过半数选票为止。在小党林立的国家,这套制度往往会令选举结果悬而未决,选民需要多轮投票方能选出当选人,此情况打击选民的投票意欲。此种投票制度不适合大型选举,因为可能导致过多轮选举的进行,而付出的制度成本高昂[2]。与此原则类似但不需要多次投票的方法有“选择投票制”,该方式只用一张选票预先依喜好排出候选人次序,再以多轮点票的方式产生获得绝对多数支持的当选人,省去了多轮投票的麻烦。

选择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AV)

优点是保证当选人是得到多数选民支持的候选人。缺点是在多于两位候选人的选区中,往往没有人能够达到过半票数,无法一次就得出结果,而可能使得票最多者反而无法当选,因为得票次高者在第二轮计票会因其他对手的转移选票而最终当选,如澳大利亚工党候选人在首轮投票因为绿党等小政党的选票转移而当选,尽管自由党在首轮投票取得最多的选票。

绝对多数制在议会中,有指在议会取得三分之二、四分之三或五分之四等绝对多数,该政党可以强行通过一些具争议性的法案,甚至修改现行宪法。

其他

条件多数决(Qualified Majority)

同字面上,为设定条件的多数决,例如上述有效票三分之二、四分之三或五分之四等多数,以及设定有效票门槛,或须达双重条件或者其他附加条件才有效的“双重多数决”(Double Majority)。

单纯多数决(Simple Majority)

又称“简单多数决”,一般与相对多数决同义。但在美国、加拿大指不计算弃权及无效票,须达有效票的过半数,同绝对多数。

参见

参考文献

  1. ^ “绝对多数”在美语中则大多称“超级多数决”(Supermajority)。
  2. ^ 選舉的困境- 第十四章第十節 (PDF). [2010-04-1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