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余,意为“平色之余”,亦称“余平”、“随平”,是时各地在征收正项赋税期间,以加派、加征的形式多收以解送给户部的份额。平余在火耗之外,加重民负。乾隆时曾下令革除,但此后仍暗地存在。

参考资料

  • 《清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