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法
《政党法》[2]是专责规范政党相关事务的中华民国法律,历时17年始完成立法。其要点包括政党应办理法人登记、推荐候选人参加公职人员选举、定期召开党员大会等,并应办理财务申报。[3]
政党法 Political Parties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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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施行中 | |
施行日期 | 2017年12月8日[1] |
法规类别 | |
类 | 行政 |
部 | 内政部 |
目 | 民政目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政党法 |
沿革 | 法规沿革 |
立法历程 | |
概要
- 排黑条款:规定曾犯内乱、外患罪、贪污罪、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等,经判刑确定,不得担任负责人。
- 名称:歧视性或仇恨性、已设立之政党名称或简称相同或类似、足以使人误认等不得登记
- 存续:以下情形,废止其备案
- 连续四年未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经主管机关限期召开仍不召开。
- 连续四年未依法推荐候选人参加公职人员选举。
- 备案后一年内未完成法人登记。
参见
参考
- ^ 中华民国59年(1970年)8月31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的《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三条:“法规明定自公布或发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发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发生效力。”《司法院释字第161号解释》解释文:“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三条所定法规生效日期之起算,应将法规公布或发布之当日算入。”尚无《中央法规标准法》时,依据《法律施行日期条例》。
- ^ 《政黨法》法條全文. 法务部全国法规数据库.
- ^ 一起認識政黨法 - 迎向民主政治新里程. 内政部政党及全国性政治团体资讯网.[失效链接]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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