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宇维修基金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20年4月8日) |
楼宇维修基金(葡萄牙语:Fundo de Reparação Predial,葡文缩写:FRP),是负责对有助澳门特别行政区私人楼宇安全及环境卫生的保养及维修工程提供资助的基金。基金由行政管理委员会管理。[1]原属于行政长官监督,2021年2月1日起改由运输工务司监督。
楼宇维修基金 Fundo de Reparação Predial | |
---|---|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 | |
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 | 任利凌 |
部门资讯 | |
部门性质 | 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的公法人 |
成立年份 | 2007年 |
所属部门 | 运输工务司 |
总部 | 澳门鸭涌马路220号青葱大厦地下L |
职权
行政管理委员会在管理楼宇维修基金时拥有以下职权:[2]
- 征收收入,并许可基金履行职责所需的开支;
- 通过基金的本身预算案及其修改,并将之呈交行政长官核准;
- 编制年度管理账目,并将之呈交行政长官核准;
- 就不属其本身职权范围内但有利于基金妥善管理财务的措施,向监督实体提出建议;
- 取得对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活动属必要的不动产及设备;
- 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订立协议及议定书;
- 议决所有与基金有关且未被法律规定为不属其职权的事宜。
另外,行政管理委员会可授权主席,以便许可许可金额上限为$50,000.00(澳门币伍万元)的开支,但对行使此授权所作的行为,须在随后的行政管理委员会会议中予以追认。
组织法例
- 第4/2007号行政法规(2007年3月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设立楼宇维修基金。
- 第10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2007年4月1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核准《楼宇维修无息贷款计划规章》。
- 第210/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2008年8月4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核准《楼宇维修资助计划规章》。
- 第256/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2008年9月1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核准《楼宇管理资助计划规章》。
- 第57/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2009年2月9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核准《低层楼宇共同设施维修临时资助计划规章》。
- 第443/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2009年11月23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核准《楼宇维修方案支援计划规章》。
- 第33/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2010年2月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第57/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低层楼宇共同设施维修临时资助计划规章》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及第七*条。
- 第10/2011号行政长官批示(2011年1月24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第57/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低层楼宇共同设施维修临时资助计划规章》第六条。
- 第2/2012号行政长官批示(2012年1月1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低层楼宇共同设施维修临时资助计划规章》第六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
- 第16/2013号行政长官批示(2013年1月21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低层楼宇共同设施维修临时资助计划规章》第六条。
- 第45/2013号行政长官批示(2013年3月1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核准《僭建物自愿拆缷资助计划规章》。
- 第16/2014号行政长官批示(2014年2月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低层楼宇共同设施维修临时资助计划规章》第六条。
- 第292/2014号行政长官批示(2014年10月27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经第256/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楼宇管理资助计划规章》。
- 第12/2015号行政长官批示(2015年1月2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低层楼宇共同设施维修临时资助计划规章》第六条。
- 第306/2015号行政长官批示(2015年10月12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低层楼宇共同设施维修临时资助计划规章》第二条及第六条。
- 第307/2015号行政长官批示(2015年10月12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经第10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楼宇维修无息贷款计划规章》第二条。
- 第308/2015号行政长官批示(2015年10月12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经第210/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楼宇维修资助计划规章》第二条。
- 第309/2015号行政长官批示(2015年10月12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经第292/2014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及重新公布的第256/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楼宇管理资助计划规章》第二条。
- 第310/2015号行政长官批示(2015年10月12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经第443/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楼宇维修方案支援计划规章》第二条。
- 第311/2015号行政长官批示(2015年10月12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经第45/2013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僭建物自愿拆卸资助计划规章》第二条及第四条。
- 第9/2017号行政长官批示(2017年1月1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低层楼宇共同设施维修临时资助计划规章》第六条。
- 第109/2017号行政长官批示(2017年5月2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核准《P级及M级楼宇共同部分检测临时资助计划规章》。
- 第393/2017号行政长官批示(2017年11月13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低层楼宇共同设施维修临时资助计划规章》第六条。
- 第262/2018号行政长官批示(2018年11月2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低层楼宇共同设施维修临时资助计划规章》第六条。
- 第180/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2021年11月29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核准《楼宇维修资助及无息贷款计划规章》。
- 第181/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2021年11月29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核准《楼宇共同部分检测资助计划规章》。
- 第182/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2021年11月29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楼宇管理资助计划规章》第五条、第六条及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
- 第183/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2021年11月29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低层楼宇共同设施维修临时资助计划规章》第一条至第三条、第五条至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
- 第49/2022号行政法规(2022年11月14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第4/2007号行政法规《楼宇维修基金》。
运作
楼宇维修基金由行政管理委员会管理。行政管理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及两名委员组成,其中一名委员为财政局的代表,各成员均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委任。正选成员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上款所指批示委任的候补成员代任。房屋局局长在其属下的公务人员或服务人员中指定行政管理委员会秘书及有关代任人;秘书须列席会议,但无投票权。
法定成员
主席
主席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房屋局局长担任,现任主席为任利凌。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及其他成员有权每月收取金额相当于公职薪俸表100点的百分之五十的报酬。
外部链接
-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房屋局楼宇维修基金网页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繁体中文)
参考文献
- ^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樓宇維修基金.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门户网站. [2020-04-04] (中文(繁体)).
- ^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印務局 - 第4/2007號行政法規. bo.io.gov.mo. [2020-04-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