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第三十九条
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第三十九条指出澳大利亚众议院开会时除非议会另有规定,否则应达全体众议员的三分之一的出席(即法定人数),始得开会行使议会权力[1]。
阿得雷德辩论大会,约瑟夫·卡鲁瑟斯认为原有的三分之一人数过高,建议改为二十人即足够,但他的提议遭到否决[2]。
1989年众议院(法定人数)法案通过后,澳大利亚议会将开会的法定人数减为全体众议员的五分之一,以现今众议员人数150人计算,亦即至少需30名参议员才达法定人数要求[3]。
参见
参考
- ^ 澳大利亚宪法
- ^ Quick, John; Garran, Robert. The Annotated Constitution of the Australian Commonwealth. Sydney: Angus and Robertson. 1901.
- ^ 1989年眾議院(法定人數)法案. [2020-0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02).
外部链接
- 澳大利亚宪法 - 第三十九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来自澳大利亚法律资讯机构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