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人权
网络人权(Human rights in cyberspace)在人权与法律的领域中是一个新兴的概念,一般而言是指人们在互联网中的各式各样的权利,并被列为一项基本人权。在互联网中,人们的权利得到更广泛的延伸,得以发出更多的声音,受到的审查也相对很少。据估计,有超过40%的世界人口是互联网用户[1],互联网允许个人和媒体一样,拥有广泛发布信息的权利。因此,互联网已经成为一个广泛的平台,提供给个人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和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指出,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2段规定,人类拥有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包括表达言论、获取信息和在互联网中交流意见的自由。[2]
在公约中为网络人权提供了重要保障的一项条款是第十九条第3段:
“ | 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
” |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表示:“人们拥有登入和登出网络的权利(特别是自由表达言论的权利)”[3]。这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在信息获取上的自由权,必须与其他权利相一致。在网络中,人们对这项权利的现状和前景提出了不同的看法。[4]
参看
参考资料
- ^ Key 2006-2013 ICT data for the world, by geographic regions and by level of development, for the following indicators.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2015-04-10].[永久失效链接]
- ^ Human Rights Committee. General Comment no.34, note 4, para 12.
- ^ The promotion, protection and enjoyment of humn rights on the Internet. Human Rights Council Resoution. [April 10,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7-15).
- ^ Background paper: Human Rights in cyberspace (PDF). Australi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April 10, 201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4-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