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是中华民国的二级法院之一,属于行政法院,台湾法界人士通常简称为北高行,以最高行政法院为上级审法院。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Taipei High Administrative Cour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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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 2000年7月1日 |
司法管辖权 | 台北市、新北市、桃园市、基隆市、新竹县、新竹市、宜兰县、花莲县、金门县、连江县 |
所在地 | 11158台北市士林区福国路101号 电话:(02)2833-3822 |
设立法源 | 行政法院组织法 |
上诉法院 | 最高行政法院 本院(地方行政诉讼庭上诉案件) |
网址 | https://tpb.judicial.gov.tw/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院长 | |
现任 | 侯东昇 |
首长上任时间 | 2022年4月14日 |
沿革
1930年代初,《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组织法公布施行。1933年正式成立行政法院,当时的行政诉讼制度采一级一审制,故只有设立行政法院一所,集初审、终审、事实审、法律审于一身。
司法院有鉴于此,乃于1981年7月间组成“司法院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修正委员会”,致力于行政诉讼制度之研修,并配合修正《行政法院组织法》,将审级制度由一级一审改为二级二审与一级一审并行之双轨制。依修正草案规定,行政法院设中央行政法院与地区行政法院二级,并于省、直辖市及特别区域各设置地区行政法院。
1998年10月2日立法院三读通过之《行政诉讼法》,改采双轨制,回归二级二审制,将行政法院分为最高及高等行政法院二级,不采中央及地区行政法院之划分;于1999年1月3日三读通过之《行政法院组织法》亦随之修正。司法院遂规划设置台北、台中及高雄等三所高等行政法院,须为相关筹备事宜;司法院乃函令《行政诉讼法》及《行政法院组织法》均于2000年7月1日施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于是日创设成立。
历任院长[1]
任届 | 姓名 | 就任时间 | 卸任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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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叶百修 | 2000年7月1日 | 2006年7月3日 |
2 | 蔡进田 | 2006年7月3日 | 2010年10月21日 |
代理 | 王立杰 | 2010年10月21日 | 2010年11月19日 |
3 | 郑淑贞 | 2010年11月19日 | 2016年6月15日 |
4 | 吴明鸿 | 2016年6月15日 | 2018年7月1日 |
5 | 刘鑫桢 | 2018年7月2日 | 2022年4月14日 |
6 | 侯东昇 | 2022年4月14日 | 现任 |
管辖[2]
- 一、土地管辖
台北市、新北市、桃园市、新竹市、新竹县、基隆市、宜兰县、花莲县、金门县、连江县,总面积约12,000平方公里,总人口约约占全国总人口数的二分之一,辖区人口为11,166,467人(2021年8月)。
- 二、事务管辖
- 在三级二审行政诉讼制度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诉讼庭审理事件如下:
- 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在150万元以下,超过50万元的通常诉讼程序事件之第一审。
- 简易诉讼程序事件(即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50万元以下,或因不服行政机关所为告诫、警告、记点、记次、讲习、辅导教育或其他相类之轻微处分而涉讼者,或关于内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或合并请求损害赔偿或其他财产上给付者)之第一审。
- 交通裁决事件(即不服裁决所或监理所作成之裁决而提起诉讼之事件)之第一审。
- 与前述三种事件相关之保全证据事件及保全程序事件。
- 收容声请事件之第一审。
- 提审声请事件之第一审。
- 公民投票诉讼起诉前及起诉后遇有急迫情形之保全证据声请事件。
- 行政诉讼强制执行事件。
-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诉讼庭审理事件如下:
- 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超过150万元及其他事件的通常诉讼程序事件。
- 城市规划审查程序事件之第一审。
- 与前述二种事件相关之保全证据事件及保全程序事件。
- 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诉讼庭之裁判而上诉或抗告之第二审事件。
对于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诉讼庭所为之第二审裁判,不得再提起上诉或抗告;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诉讼庭受理前开上诉或抗告事件,认有确保裁判见解统一之必要者,应以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之,程序上并准用行政法院组织法大法庭相关规定。
组织[3]
- 院长
审判
- 第一庭
- 第二庭
- 第三庭
- 第四庭
- 第五庭
- 第六庭
- 第七庭
- 第八庭
行政
- 书记处
- 审查科
- 纪录科
- 文书科
- 研究发展考核科
- 诉讼辅导科
- 总务科
- 法警室
- 法官助理室
- 司法事务官室
- 人事室
- 会计室
- 统计室
- 政风室
- 资讯室
各委员会
- 法官自律委员会
- 职务评定委员会
- 考绩委员会
- 甄审委员会
- 国家赔偿事件处理委员会
- 性骚扰申诉调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