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金融改革
台湾金融改革是指陈水扁政府执政期间对台湾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商品的管理方向和做法,提升金融监督管理的效能,积极推动改革业务;并透过调整利率或控制货币供给量等手段来影响经济景气的作法,还有扩大或减少中央政府的财政支出来影响经济活动的政策。
金融改革四大目标:
- 维持金融稳定
- 持续金融改革
- 协助产业发展
- 保护投资人与消费者
背景
1980年代后期,随着台湾经济高速发展,国际热钱流入,外汇储备上升到1987年的768亿美元。正规金融机构不足以满足民间融资需求,政府为顺应金融自由化潮流,开放国内民营银行之设立,除于1989年施行利率自由化外,亦在1989年7月增订银行法,财政部并于1990年4月发布“商业银行设立标准”,开始接受新银行设立申请,并于1991年核准15家新银行设立,隔年再核准一家,共16家新设银行,3家投资信托公司改制为商业银行,至2001年底,台湾民营银行由11家增加为48家,其中包括由部分信托投资公司转型、1997年以后信用合作社改制、以及1998年以后国营银行民营化后之商业银行,使台湾原本以国营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业,慢慢走向以民营银行为主轴的开放竞争产业。但其中也延伸了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对货币市场的冲击,造成国营银行人才短缺等问题,其中经营与创新能力的不足,使得民营银行间竞食相似业务大饼,银行财团化问题也弱化了银行体质,凡此均造成银行获利能力的持续下滑,其中民营银行净值报酬率(ROE)由11.5%下降为5.5%,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不断升高,由1991年不到1%增至2001年7.7%,其中公营银行为5.25%,民营银行则为8.47%。[1][2][3]
金融市场迈向自由化,财政部一口气核准16家新银行设立,金融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却也弊案丛生,不少金融机构因超贷放款而陷入营运危机(例如1985年的十信案、1995年的四信事件,最终皆由合作金库接管),导致金融秩序逐渐失控。虽然政府在1985年制定《存款保险条例》成立“中央存款保险公司”,然而监管和保障投资人的力度仍嫌不够周延。
第一次金融改革
2001年至2003年,在游锡堃内阁任内所进行的金融改革方案,又称“二五八金融改革方案”。在二年内将金融机构坏帐比率降到5%以下,银行资本充足率提高到8%以上。一次金改约花费近新台币1.4兆元。同时也通过“金融六法”来使金融业务松绑,容许金融机构跨业经营,有利于创新,亦鼓励金融业合并,避免危机一再重演,促进金融体系稳定。
具体措施
第二次金融改革
2004年至2008年。
起因
2004年10月20日,陈水扁总统经济顾问小组会后,宣布第二次金改四大目标:
- 2005年底,促成三家金融机构市占率10%以上。
- 2005年底前,将12家公股金融机构数目至少减为6家。
- 2006年底前,国内14家金控公司须整并为7家。
- 2006年底前,至少促成一家金融机构由外资经营或在国外以限时、限量并限对象的方式为之。
具体措施
- 台湾银行与合作金库市占率超过10%
- 公股银行减半仅余兆丰金控并台湾企银,但于2010年两者确定不合并
- 批准渣打银行于2006年收购新竹商银、花旗银行于2007年收购华侨商银
- 金控公司减半未达成,反而于2008年新成立一家公股掌控的台湾金控
重大事件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8年环球股灾
- 雷曼兄弟迷你债券事件
- 2008年11月下旬,美国QE进场,联准会大举购入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衍生弊案
红火案
中国信托金融控股利用虚设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之Red Fire Developments Limited(红火公司),欲插旗兆丰金融控股[4],衍生出渎职、湮灭证据、违反《证券交易法》等多项刑事案件。
二次金改案
元大证券董事长马志玲,透过友人杜丽萍向第一夫人吴淑珍行贿,希望使元大证券并购复华金控案通过。此并购案因为受到时任财政部长林全的反对而未通过,但陈水扁及吴淑珍夫妇因为行贿罪,分别被判刑10年及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