蔑视国会
藐视议会或蔑视议会等,是一种涉及妨碍议会(或其他类似的立法机关)庄严之罪行。通常是指妨碍议会工作人员以及议员(民意代表)履行职责。如果妨碍国家级的议会,则称为藐视国会、蔑视国会[1]。
藐视议会与藐视法庭的罪名,在在欧洲普通法地区属于一脉相承,如今在认定上则愈趋严格。过去若媒体报导任何议会或法庭审议的内容,即属藐视议会或藐视法庭,但18世纪英国记者约翰·威尔克斯曾披露议会内容以批判政府,被下议会裁定“藐视议会”,引发民众暴动,英国最后只得修改法例。
罪行
现在可能构成藐视议会的行为甚多,包括但不限于:
- 泄漏议会机密或未依规定公开议会中密会内容等
- 公开侮辱议会或代表议会的首长
- 无根据地批判议会、议会首长,甚至是单一议员、工作人员等
- 拒绝出席议会乃至议会委员会说明案情,或拒绝到听证会作证等
- 故意误导议员或议会委员会,乃至于作伪证等
- 试图对议员乃至议会工作人员施以贿赂、恐吓、不法协调等
- 无故妨碍议会开会或议员、工作人员等出入,如堵塞议会出入口等
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哪些行为构成藐视议会罪由法律规定,必须由法院认定。在另一些司法管辖区,议会可以自行宣布某些人的一些行为构成“藐视议会罪”,不受法院审查,可以直接处罚。有时候,议会虽然可以自行判定哪些人犯下藐视议会罪,但通常,被认定有罪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一些司法管辖区还将藐视议会罪视为刑事犯罪,可能入狱。 [2]
参考文献
- ^ West, E. Garrett, Revisiting Contempt of Congress, Wisconsin Law Review, Vol. 2019, Issue 6 (2019), pp. 1419-1488.
- ^ Contempt of Parliament. [2024-03-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