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人是基于法律要求,或是当事人为避免嗣后有争议,因而请其在场亲眼目睹及明了法律行为或事件做成的经过,且愿负证明责任,而表彰在相关文件上之人。有时法律规定会使用“证人”一词,意义会与前述相同,但与许多诉讼程序中意为事件之见闻目击而出庭作证的人证情形有别。

例如遗嘱作成时,法律常规定须有见证人在场,以确保遗嘱系出于立遗嘱之人的真意,故需见证人为有利之证明[1]。而在结婚离婚或签订契约时,也常要求须有见闻当事人为结婚、离婚或签约等行为时,证明的确出于当事人意思及作成经过事实之人。

参考资料

  1. ^ 林, 秀雄. 繼承法講義. 台北: 元照. 2019年: 253–254. ISBN 978-957-51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