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力宝性侵、杀人事件

赵力宝性侵、杀人事件是2004年以及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通河县青山村的两宗未成年人犯罪案。[1]两起案件主谋皆为赵力宝,其在2004年先于青山村性侵同村少女明芳,被起诉,但因时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排除在外,因此当地法院仅令施害者家庭支付9021元精神损失费、医药费及交通费于受害者。[1]一年后,赵力宝携刀夜闯明芳家中,并以十九刀杀害其母,后被判处一年半的劳动改造。[1]

文献

  1. ^ 1.0 1.1 1.2 王坚. 13岁男孩强暴女孩 因未到刑责年龄获释后再杀人. 中国宁波网. 民主与法制时报. 2006-03-25 [2023-02-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2-17) (中文(中国大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