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新忠
郑新忠(1922年11月27日—1955年12月10日),广东省梅县人,中国共产党员,空军通信修理厂上尉机务官,因余育生案牵连判处死刑,1955年12月10日枪决于安坑刑场[1][2]。
郑新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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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 | |
性别 | 男 |
出生 | 1922年11月27日 中华民国 广东省梅县 |
逝世 | 1955年12月10日 | (33岁)
籍贯 | 广东省梅县 |
国籍 | 中华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政党 | 中国共产党 1938年 |
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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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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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郑新忠,1922年生于广东省梅县,1938年抗战爆发,郑新忠就读梅县“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重要据点,以中共老党员校长陈剑吾、教务主任萧维梅领导的梅蕉六甲联立初级中学,在校期间由王锦良、王立俊、王立朝吸收加入共产党。余育生、余海晏也在同一时期加入共产党梅县学抗会,在生活书店工作,并在民报报社担任记者。王立朝先后担任过中共松源支部书记、区委组织部长、梅县区中心区委秘书,萧维梅担任中共梅蕉武中心区委宣传部部长,1946年后赴缅甸从事侨务运动。
郑新忠来台后在空军通信修理厂上尉机务官,1953年11月间,余海晏时服务于台南山林管理所嘉义分所股长,由于曾伪造福建清流县教育科科员等证明获得升迁,又政府宣导叛乱自首既往不咎,于是余海晏向内政部调查局自首叛乱部分罪名。调查局以其自首不诚为由拘提审讯,余海晏自新于是将余育生、谢孟存、陈实、江石荪供出,黎达、陈定昌、郑新忠则因为1938年在梅县加入共党的往事受到牵连。
1954年9月全案侦结审判,余海晏自新受感化教育2年,余育生判处死刑,其余人判处有期徒刑,经总统裁示后审判官遭记过处分后,谢孟存、陈实、江石荪、黎达、陈定昌、郑新忠皆以加入共党组织潜伏军政、教育、生产机构中,经政府多年宣导仍未自首判处死刑,1955年12月10日枪决于安坑刑场[2]。
纪念
2013年10月 北京西山国家森林公园的无名英雄广场上立有无名英雄纪念碑,为纪念来台湾在1950年代被处决“隐避战线烈士”而设立,郑新忠铭刻于纪念碑上,为中共国家安全部追认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3]。
平反
2018年12月7日,促进转型正义委员会促转三字第1075300110B号,公告受难者林庆云君等1270人应予平复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决暨其刑,其中(44)审复字第29号,有关郑新忠共同意图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之有罪判决暨其刑及没收之宣告正式撤销[4]。
相关条目
参考资料
- ^ 国防部后备司令部 台湾省保安司令部 台湾警备总司令部. 余育生等案. 国家档案管理局. 1954-03-03~1967-05-08 [2022-10-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02).
- ^ 2.0 2.1 国防部. 鄭如霖等叛亂案. 国家档案管理局. 1954-09-03~1956-07-04 [2022-10-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02).
- ^ 陈辉. 中共臺灣隱蔽戰綫千余名烈士尋踪紀實. 新华澳报. 2021-04-10 [2021-09-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14).
- ^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中华民国促进转型正义委员会. [2018-10-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