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罪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的一项罪名,顾名思义,该罪名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中也包括了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而关于“其他单位”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事项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组织。[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按照受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人民币3万元)的2倍制定,即6万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按照受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20万元)的5倍计算,即100万元。[1]

特殊情况

如果是国企内从事公务的人员或派往国企工作的公务人员受贿,则应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即受贿罪)处理。社会团体成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以受贿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论处。[1]

如果出现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情况,依不同情况有如下处理方式[1]

  •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按受贿罪论处。
  • 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 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主犯的犯罪性质论处;无法分清主从犯的,可按受贿罪论处。

参考资料

  1. ^ 1.0 1.1 1.2 1.3 曹静静. 常见职务犯罪解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3-05-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