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讨论:同人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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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作家通常都会经历一段非商业的时期,而同人活动的范围也包含学校社团、个人社团的活动,如果用“过去曾活跃在同人界”这种定义,那么除了一次投稿给出版社就出书变成职业作家的人之外,大概现在台面上的所有作家都得名列在这里(尤其日本的),如此根本不用分出一项目录(反而应该制作一个“直接商业出道作者”的目录)。
个人认为过去曾参与同人活动,现于商业志或一般方式活动的作家及公司,则应将其于同人时期活动历史摘要写入条目中(或确认是否写在条目中),然后自本目录移除,分类于适当之处(漫画家、插画家、游戏公司等),这样不但可以确实区分以同人活动为主的业余作家与职业作家,也能保持本项目录的存在意义。
ComicmasterJ 05:46 2006年8月5日 (UTC)
其实会创这个分类是因为日文有同人サークル这个分类,如果有多一点国内外同人界一些比较大或有名的社团条目(重点是有使用者总是以自身的无知作为删除借口,写社团还要附page证明他有名,一个大手了不起平均才几千本,要证明不重要太容易了),那干脆就分类更名,一些个人的同人作家就只要在其条目内提及。--Blauncher 02:49 2006年8月7日 (UTC)
我想两位的意思并没有太大相违之处,不过参考之前的纪录与日文版的同人サークル,此处似乎应以“社团”为中心纪录(包含个人社团),赞成变更名称为“同人社团”(只要在说明中加上“包含个人”即可,现在的说明文就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只不过我个人认为,收录条目至此的基准不应该是以“有名”或“大手(在贩售会中卖得多)”,而应以“对于同人文化有特殊贡献”为主才是。
关于应收录条目的取舍,举TYPE-MOON为例子,由于其带给同人游戏界相当的影响,目前法人品牌化与同人时代的作品比例,也仍以同人时期为重,其实不应完全移出这个分类,或许该留些暧昧地带。等到法人品牌化后的作品与功绩有所累积,再将其分割为TYPE-MOON (同人社团)(以同人时代的活动、作品为主)与TYPE-MOON(记述整体的变迁与发展)两项条目,TYPE-MOON (同人社团)放在这里,而TYPE-MOON则放在游戏发行商,作为互相参照。说起来viva一项的现状就似乎是跨在这样的暧昧地带(曾经发行商业作品但目前几乎完全以同人为主)?
反过来,成为职业作家的时间与功绩已经超过同人时期的个人或社团,除非同人时期的资料真的很多又齐全,足以分割出来另作条目,不然就只要在条目中提及就好,不需要特地分类至此。以日本作家来说,像是村田莲尔(PASTA'S ESTAB)、CLAMP(同名社团),以台湾作家来说,像是咎井淳(秘密结社)、VOFAN(夜猫馆咖啡屋),极端一点的例子像是任正华(青蛙社)就应该这样处理。--Elielin 20:48 2006年8月7日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