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徐步高枪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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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以“梁成恩案”为主题较好。班奈特 12:15 2006年3月18日 (UTC)

关于参考资料的一点意见

例如这类以报章报导作为主要参考资料的条目,个人认为在引用资料时除报章名称、日期外也要加上该篇报导的标题。因为同一份报章内有关该事件的报导有好几篇,列明可以更准确地知道那一句是引自那一则报导,也可以方便日后事件淡化时,读者仍可容易地验证有关参考资料。--Charlotte1125 19:04 2007年2月28日 (UTC)

补充一句,我明白有意见认为报章标题可能有不中立的用语而想避而不用。但问题是既然引用了特定报章的特定一篇报导,便有义务做足资料引用的完整手续,就是引用时除报章名称、日期外也要加上该篇报导的标题以便查证。这种手续只是客观地陈列了引用的资料来源。如果认为报章标题的不中立文字足以影响百科的中立性,那就不应引用该篇报导。--Charlotte1125 19:12 2007年2月28日 (UTC)
(!)意见由于部分新闻标题可能会有不够中立或者带有推断立场的描述,再者参考外国维基百科一些严重案件的参考资料部分,亦不必悉数收录新闻标题。加上有关新闻多以正闻或港闻头条方式处理,读者要找到相关报导并不困难,因此建议只需要在引用有关报章名称及日期。如果认为需要引用而标题带有不中立文字的话(例如“警魔”之类可能带有价值判断甚至语言暴力的文字),编者应该使用副标题(若适合的话)或者不列出标题,这样较为合理。
另外,随着三宗案件的调查结果在死因聆讯遂一曝光,还原事件真相及案发过程的资料将会逐渐增加,随事件发展我将逐步大幅更新内容(目前已完成的为梁成恩案部分,可参阅历史对比),中立及客观的文字是我维基编辑的最高指导原则,欢迎大家到我的维基用户页参考小弟的其他作品,相信大家都可以明白我的写作原则。个人的期许是这条目能够与科伦拜校园事件一样,反映案情事实之余,具高度的参考价值与可读性。德广@华贵洋行(Noble House)>.< 19:29 2007年2月28日 (UTC)
就这宗案件来说,聆讯日期长达39日,我们不能假设有关这宗案件的报导每天都会在要闻或港闻头条,因而推论其他人可以单靠报章名称、日期就可以找到是出自当日哪一篇报导。站于资料来源引用方面来说,引用资料时除报章名称、日期外也应列明新闻标题(可以的话更应列出撰写该篇报导的记者姓名(如有),因为不是同一主题的每篇报导都是同一个记者写的。),因为那是整篇报导的一部分,引用者有义务清楚列明所有资料,而列明“新闻标题”只是客观地列出引用资料的来源资讯。认为某一篇文章标题不中立而内文中立,因而避写标题而只引用内文,这种引用似乎有点矛盾。如我上述所言,如果认为报章标题的不中立文字足以影响条目中立性,那就根本不应引用该篇报导。
有关引用报章报导的格式,英文维基百科似乎比中文版有更清楚的指引,见于en:Wikipedia:Citing_sources#Full_citations。当然英文版的指引没有驾驭中文版的权利,不过还是给大家参考一下。

Citations for newspaper articles typically include the title of the article in quotes, the byline (author's name), the name of the newspaper in italics, date of publication, and the date you retrieved it if it is online.

最后,我想这儿的讨论我就此打住了,因为我本来是恰巧看见这篇文章,对于参考资料的部分有点意见而已。就我个人而言,我也不喜欢“警魔”之类的未审先判字眼出现,但引用的该篇新闻标题有的话,客观地列出却无非是“列明来源”的义务。如果德广兄还是认为资料引用中不应加新闻标题,甚至要回退之前的编辑,我是不会用什么手段非要德广兄认同我不可的。毕竟Wikipedia:列明来源并没有关于德广兄疑虑的进一步指引。如果想进一步讨论此话题以完善Wikipedia:列明来源,我建议将这个讨论移至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以便集思广益。--Charlotte1125 20:59 2007年2月28日 (UTC)
希望能够参考一些学术论文的研究--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2月14日 (四) 09:35 (UTC)回复

有关"梁成恩案"的定义

感谢Johnson Lau 的提醒,鉴于死因庭就梁成恩的死因进行聆讯,若最后判决为"非法被杀",该案才可以定义为凶杀案,特此备注。

另外希望大家尽量不要使用"即时新闻"作为引用,因为有关连结多为暂时性质,不便于日后读者引用资料,谢谢!德广@华贵洋行(Noble House)>.< 10:25 2007年3月2日 (UTC)

有关证人供词

证人供词的部分,我认为难以信服或不重要的资讯,在警方录取口供的时候已经作选择,而且法庭接纳证人出庭,某程度已经反映证人提供的资讯与事件有一定的关系,当然有些资讯对于重建事件始末/编辑维基百科来说是不重要的,如梁成恩有到过澳门的入境记录,还有遇害时身上的财物等,这些就是明显对于聆讯有帮助,而对事件描述没太大重要性的资料,编辑者应决定资讯那些重要,那些不重要,因此无必要加注“证人供词可能与事件无关”。德广@华贵洋行(Noble House)>.< 13:52 2007年3月5日 (UTC)

  • ref name 的问题, 因为需要经常重复引述, 难以不使用. 只要统一使用应没问题.--Johnson Lau 03:31 2007年3月6日 (UTC)
  • 资讯对于重建事件始末是否重要, 其实编者难以决定; 甚至编者应否决定也是一个问题. 例如梁在前一晚与女友争执, 看似和事件无关, 但既然在庭上提及, 本人仍倾向加在内容里: 因为证人在法庭上只会回答问题, 律师提出发问, 便代表有关事宜可能和事件有关.--Johnson Lau 03:31 2007年3月6日 (UTC)
    • 你的意见有几个值得留意的东西:
  1. 是不是全部证据都要加入条目?我认为维基条目不是法庭记录,如果读者需要“打烂沙盘问到笃”,可以根据“参考资料”参阅更多的资料,如果读者是法律界人士,则可能翻阅有关的法庭记录。编者只是需要提供重建事件的相关资讯,以协助读者了解事件的始末
  2. 那些资讯比较重要,那些比较不重要?我认为有些资料客观而言是重要性较次的,包括梁在案发前一晚与女友争执一事,因为这些资讯并未造成案件发生,或者对案件发生有任何的关连,证供只是协助法庭了解梁成恩在案发时的个人背景而已,也就是我之前说的对法庭有用,对维基没用的资料。有一些证人的供词,对事件有用,不过重要性可以较次要,这些可以收录在备注内,例如我在备注处理“A座552室”是错误的重要疑问,大家可以参考一些质量比较好的条目,就可以理解这些的处理手法在版面编辑的好处。德广@华贵洋行(Noble House)>.< 10:48 2007年3月6日 (UTC)

徐步高事件

移動自Wikipedia talk:香港維基人佈告板
  • 明报将于明天(4月26日)推出“三步成凶”特刊,有助各位了解徐步高事件的来龙去脉及补充徐步高事件条目,敬请各维基人留意。--TYC 2007年4月25日 (三) 15:35 (UTC)回复
    • 什么你会知明天的事? —James Blue Jazz 2007年4月25日 (三) 15:44 (UTC)回复
    • 这是因为4月25日明报报纸版已刊载有关的消息,你不信的话可到报纸档看看。--TYC 2007年4月25日 (三) 18:26 (UTC)回复
    • 死因庭已经定性徐步高是杀人凶手,所以徐步高连环杀人案这个名字,应该没问题的。 —James Blue Jazz 2007年4月25日 (三) 15:53 (UTC)回复
      • 个人,是神父个人的意见啦,总是觉得徐步高和神父我所认知的连环杀手的“连环”不太似。这只是我的感觉。徐步高的杀人事件的确很值得写,但在“连环杀人”的世界里,只杀几个,未免太少,不似是连环杀人--恶德神父 2007年4月26日 (四) 03:20 (UTC)回复
    • 是不是可以叫徐步高案,好似以前的宝马山双尸案三狼案等。--Gakmo (Talk) 2007年4月26日 (四) 03:27 (UTC)回复
      • “徐步高案”会否过分简单?因为当我们定名后,外界便会以我们所定的名称来称呼有关的项目了。在之前的新闻报道中,传媒均以“涉及徐步高的三宗枪击案”来称呼,之后当法院裁定徐步高是三宗枪击案的凶手后,你们又想做作“徐步高连环杀人案”,但我们在定出条目名称时,应越少字数越好,但也要反映条目的重心。今次的事件重心是“徐步高杀人”,故以“徐步高案”来命名末能反映事件的严重性,但“连环”一词也不是很合用在今次事件中,因为三宗案本来互无关连,特别是丽城花园劫案与尖沙咀枪击案相隔五年之久,故以“连环”一词不太恰当。此外,如果不是因为尖沙咀枪击案的发生,很可能我们只能以“2001年石围角村杀警案”及“2001年荃湾丽城花园银行劫案”来命名叙述,而事件的严重性也不如现时的大。--TYC 2007年4月26日 (四) 06:31 (UTC)回复
      • 法院已裁定徐步高是三宗枪击案的凶手,故说“徐步高杀人”并无不当,故本人建议条目可命名为“徐步高杀人案”作正式条目名称。而“徐步高案”、“2001年石围角村杀警案”及“2001年荃湾丽城花园银行劫案”等名称可作重定向至“徐步高杀人案”上。另一方面,由于此案轰动全球,海外报章或多或少均有报道,我们应否考虑一下在英文维基百科上新设“en:Tsui_Po-ko_murder”条目,让海外人士亦可知道?此外,User:Tksteven在是次审讯中几乎每天更新有关的资料,使有关条目的资料更为详尽,如果他可以在将来把这条目写成特色条目,我想各有关方面可考虑授予“报道特别贡献”以作表彰。--TYC 2007年4月26日 (四) 06:31 (UTC)回复
      • 虽然“徐步高杀人案”已暂告一段落,但将来还有可能衍生出一些“副产品”(例如索偿、或是把案情拍成电影等影视作品),故请各位继续留意有关的消息,并对相关条目作出更新。--TYC 2007年4月26日 (四) 06:31 (UTC)回复
  • 想在此提出几点:
    • 死因庭的判决不代表判徐步高有罪,这是多数死因庭判决都不会提及凶手的原因。现在反而发生矛盾:死者们的死因是被徐步高杀死,但他没有被定罪。想看看有没有法律上有认识的人可以解说,究竟直接说徐步高就是凶手有没有问题?
      • 他不能被定罪,只是因为他死了。但没有定罪不代表他没有做这些事,正如生活上很多事情都是不会经过法庭程序确认的。无论如何,如果没有人上诉,死因庭的决定是现时唯一决定。--Johnson Lau 2007年4月26日 (四) 05:52 (UTC)回复
    • 关于连环杀人的定义,明报中有一篇报导[1]可供参考。
    • 另外想大家不要把这件事当故事一样。有些人其实已经质疑,徐是否纯粹由传媒或其他人塑造的魔警呢?[2]

-- Cosferia讨论2007年4月26日 (四) 05:36 (UTC)回复

      • 你的意思,是有人在庭作作不尽不实的证供吗?--Johnson Lau 2007年4月26日 (四) 05:52 (UTC)回复
        • 不必动气。只是想说部分供词内容(如嫖妓、跟踪“政要”)跟案件其实没什么关系(就算精神有问题都不可以此作犯案的证据)。部分又没有确实证明(譬如那件红色衫是否真的有反转过来穿)。写在条目里的话要留意一下而已。-- Cosferia讨论2007年4月26日 (四) 15:35 (UTC)回复
          • 一件红衫可能是巧合, 但加上波鞋, 兜风耳, 不明来历50万, 失枪, 八达通, 休班时间, 实在太多巧合了. 另外, 在裁判官的引导下, 有关判决是以毫无合理疑点的准则而得出的. 如果你看看纸盒藏尸案, 证据其实比这些更弱. 法庭证明刑责的最严格标准是毫无合理疑点(beyond resonable doubt), 不是毫无疑点. 如果要毫无疑点, 没有任何人可以被定罪--Johnson Lau 2007年4月26日 (四) 16:10 (UTC)回复
            • 可能阁下是法律专才吧,我觉得也不必陷入观点与角度的争辩。但“太多巧合”不可能证实任何事,这是逻辑问题,希望你明白。另想阁下看看http://hk.news.yahoo.com/070425/12/269t4.html的报导,令人生疑的问题没有全部解开。-- Cosferia讨论2007年4月27日 (五) 15:46 (UTC)回复
              • 请问你要如何才认为一件事可被证实? 有10个目击证人就证实了吗? 难道他们不可能集体说谎, 或者集体看到幻象? 你说曾荫权是男人, 但你如何证实? 就算你拍了他的祼照, 我又怎知你有没有伪造? 就算你没有伪造, 你又如何证明他不是做过手术? 就算你检查了他的染色体, 你又如何证明实验室没有搅错样本? 建议你看看李天命的《语理分析的思考方法》. 另外, 你所引的文章, 与我所讲的"失枪, 八达通"等一连串环境证供毫不相干.--Johnson Lau 2007年4月27日 (五) 16:23 (UTC)回复
                • 是否应该反转,“你所讲的"失枪, 八达通"等一连串环境证供, 与我所引的文章毫不相干”呢?那文章是我一开始就引来的,似乎是你没有看见吧。你引的书似乎很复杂吧。我再用另一个讲法,你引的环境证据,只证明了必要条件(即有可能是这样),但就不是充分条件(即一定是这样),见必要和充分条件。还有,如果尚有意见不如到条目里讨论,不必用到这里的版面。-- Cosferia讨论2007年4月28日 (六) 05:32 (UTC)回复
                  • 证明他杀人的是失枪, 八达通等证供, 而不是缥妓, 所以讨论他有没有嫖妓在此没有帮助. 看来你连什么是必要条件都搅不清楚, 例如八达通, 一个人可以不用八达通不用枪也能打劫, 所以根本不是必要条件. "充份""必要"这种概念是用来处理数理逻辑问题, 不是处理经验问题. 如果你还不明白我讲什么, 你可以列出一些你觉得可以确实证明某甲杀了某乙的情况, 我会以此作解释. 另外, 我引的书中学生都可以看懂.--Johnson Lau 2007年4月28日 (六) 10:27 (UTC)回复
  • 其实不用这样急改名,过几日Google一下哪一个称呼最多人用便可以了。之前有人提及到的宝马山双尸案三狼案等名称,都是约定俗成的。因此,我们也不必急于一时去改名。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4月26日 (四) 14:25 (UTC)回复
  • 对,名字可能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沉淀过来,至于媒体的各种叫法也值得写下来纪录,因这次事件媒体的报导手法、所用篇幅和用语都对案件和公众有所影响。至于徐是不是凶手,我们不需要作分析或解构,只需要将各项可查证的参考来源写下来就可以,这里只是百科,不是翁静晶的专栏或调查科。Stewart~恶龙 2007年4月29日 (日) 17:00 (UTC)回复

有关呈堂照片

今日加了一些早前媒体发布的呈堂照片,由于呈堂照片根据版权条例是公开领域,而聆讯后刊登有关图片亦不违法,故此将这些图片加入条目内,以便说明案情。若果大家有什么意见,不妨提出。德广@华贵洋行(Noble House)>.< 2007年5月9日 (三) 11:02 (UTC)回复

请大家支持小弟自荐"报道特别贡献"

诚蒙User: TYC的意见,小弟已经于今日以徐步高事件为申请理由,预提名自荐报道特别贡献。在Wikipedia:维基奖励/授奖提名投票进行,恳请各位维基网友赐票,谢谢大家!--德广@华贵洋行(Noble House)>.< 2007年5月20日 (日) 14:15 (UTC)回复

有关部分引用观点

有关"制造共识"仅是明报一家评价,有些人将之搬字过纸明显已经侵权,这是维基不容许。就观点而言,死因庭仅是对本案涉及的死者之死因作聆讯,故此徐步高的李姓友人为何离开警队,自然不是焦点,而徐母委托的律师叶志豪亦没有提出质疑,故此李姓友人为何离开警队,其实不是本案关键或构成疑点。至于徐的太太在庭上作供多称不记得,甚至被质疑不了解丈夫,我认为这是证人供词的部分,就算明报的推论是事实,我亦认为这观点无助了解案情。至于所谓说死因庭是为了"制造共识"而召开,好让记者有系列事件可供报导,警察有证明具有高度调查能力,而政府有下台阶之说,老实说不召开死因庭,让死者的死因不明不白,这是否对三案的死者(包括徐)公道?不召开死因庭,亦不公布调查结果,令事件戏剧化的成为千古悬案,又是否比较合乎一些不愿面对真相的人所预期?

对于死因庭的判决直接说明凶手是谁,很多传媒说是罕见,但其实参考过往凶杀案的死因聆讯,死因庭有权对刑事成分致死案件,作出死者被谁所杀的判决。故此,并不是判决罕见,而是这样凶残与复杂的案件罕见才是。一些人故意将本案炒作为"千古悬案"及"判决罕见",这些难道就不是制造共识?德广@华贵洋行(Noble House)>.< 2007年6月19日 (二) 15:42 (UTC)回复

早前本条目发生持续两天的编辑战,基于Wikipedia:争论的解决的指引,本条目已经申请为保护,以进行编辑争议的讨论。争议的重点如下:
1. 应否加入刊登于明报的评论文章?
有关文章[3]借用美国麻省理工语言学者Noam Chomsky于1988年提出“制造共识”(Manufacturing Consent,详见英文维基之相关内容)理论作为引子,表达"政府和财团力量的资讯管制,令传媒沦为宣传机器,传媒又往往乐而为之,以“便宜”的方式取得新闻资讯。"制造共识的观点,是后现代理论的典型论述,以学术而言,这个论述提供研究大众传播形象的一个反思途径,但该理论并非因徐步高枪击案而提出,记者的评论文章只借用既有的学术观点。
记者其后借用了该理论的部分核心思想评论本案,借用理论作出一些推测,但这些推测并不等同于香港警队或政府利用死因裁判庭及传媒为平台,去制造“魔警”的共识,并让传媒广泛报道;而另一方面,警队亦借此机会展现强大的调查能力,好为警队高层及香港政府制造下台阶。”(引自 user:Hongkongmilkteaboy的编辑内容)是事实。因此有关观点仅是一种学术理论的推测,而不是可供查证的事实。
记者在文章内提出一些“疑点”:死因庭并没有追究证人李姓前警员为何离职;徐妻为何忘记自己丈夫的波鞋尺码,最后作出“誓言的背后,究竟又藏几多真假、几多计算?”的质问。就本条目编辑而言,大家在本条目编辑的讨论共识是仅收录构成三宗案件的证供,以重建三案的发生及调查过程,其他无关的证供部分取择为徐步高的引用来源,因此关于徐步高私人生活的部分,自然不是本条目需要处理的内容。再者,死因聆讯之目的是找出死者的死亡原因,而非证人的个人经历,李姓证人为何离开警队,自然不是死因聆讯的焦点,而徐母委托的律师叶志豪亦没有就证人供词及其品格提出质疑,仅是反对徐生前的个人生活在死因聆讯被掩露,由此可以得悉,徐母委托的律师并非反对该证人作供。至于徐的太太在庭上作供多称不记得,甚至被质疑不了解丈夫,我认为这是证人供词的部分,就算明报的推论是事实,我亦认为这观点无助了解案情,亦难以成为对徐有利的疑点。这些所谓的疑点与谜团并不是影响本案发生的关键,而是引导读者将本案“悬移化”的陈述而已。
基于上述理由,我(-)反对将有关观点纳入本条目的内容之内。
2. 传媒系列报导
有关篇章是放置传媒对本次死因聆讯的系列报导连结,有关网站提供死因聆讯及三案作为主题分类的新闻连结,而并非只有某年某月某日的独立报导而已。由于user:Hongkongmilkteaboy提交的两个分别来自明报及成报的连结并不是上述的系列报导网站,亦不作为本条目段落的引用来源,因此建议(×)删除德广@华贵洋行(Noble House)>.< 2007年6月21日 (四) 16:12 (UTC)回复

徐步高枪击案

诚蒙User: TYC的意见,小弟在早前以徐步高枪击案为申请理由,预提名自荐报道特别贡献。在Wikipedia:维基奖励/授奖提名投票进行,恳请各位维基网友赐票,谢谢大家! 另外,最近该条目发生编辑战,我很希望一些资深的香港维基人可以一起讨论某些观点应否收入条目,希望大家留意,谢谢!德广@华贵洋行(Noble House)>.< 2007年6月21日 (四) 16:53 (UTC)回复

谢谢你的努力。有关该条目最近的争论,我的意见与你一致。我相信只是新手不清楚维基百科条目的要求,才引起了是次争论。此外,各位如有兴趣,请补充案件对社会的影响,这节补充后应达到优良条目的水准。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6月22日 (五) 01:47 (UTC)回复
想请问保护何时会解除?个人对Tksteven在编辑战中的论点没有意见,但就觉得:
  • 该明报报道最好可以保留啦。作为对判决的反思(带出另一个问题:是否法庭判了就必须跟随?譬如提及其实有“其他可能性”这一类东西是否不可以写呢?),我觉得放在死因研讯一节中并不离谱。
  • 另外裁判官引导陪审团时提出不少事情不能证实(红衣是否反转穿、是否风耳),只能凭陪审团的“信”与“不信”之间决定,所以才希望再补充。
还有一个小提醒,请Kevinhksouth不要再在保护期间改动条目内容,我明白只是很小的改动,根本不重要。不过既然已是保护状态,就请不要让人有机会不满啦(虽然不一定有这种人)。-- Cosferia讨论2007年6月22日 (五) 16:11 (UTC)回复
多谢大家认同我的观点,我的出发点就是如果只是推测的话,其实不收入条目比较好,因为这个条目在死因聆讯召开之前的样子其实就是100%的推测,这个条目现在能够到达目前的规模,其实也就是利用死因庭提供的证据而撰写得来,当然这篇明报评论本身并不是要质疑聆讯的可信性,我对此的解读是:死因聆讯的确是厘清了很多疑团,只是外界永远都不会明白死因聆讯掩露以外的资料,这些可能无助我们了解案情,但如果深究下去还是会很多事无法了解-也就是明报记者提出的两个证人之情况。我是不希望有人借用这些看起来是借用学术理论的评论,自己想像一个具有暗谋论色彩的论述,然后自以为论点成立再作无谓的指控。
“其他可能性”的部分,我想如果是推测性内容的话,就不必再收录(比如当年媒体说的第四者、刺杀董建华、赌波集团等)毕竟有这些案件发生的时候,总有一些人做到种种推测,这些都市传说也许就留在外间流传吧,中文维基百科也许不必保留这些难以举证的事情。至于裁判官引导陪审团时提出的疑点部分,现在是以注脚方式呈现在本条目里,如果大家觉得有需要,日后我会把有关内容整理放在内文。德广@华贵洋行(Noble House)>.< 2007年6月22日 (五) 17:33 (UTC)回复
但老实说,我觉得如果以完整性角度看,收录聆讯中出现过的供词(如徐的朋友指其召妓)是否真的不可以呢?这是确是聆讯中出现过的证供,虽然与案件而言无关,但连同你指的推测性内容,后来都被传媒炒作。我记不起裁判官是否讲过传媒过度干扰审讯,但我觉得这都是其中一部分(不过如果你坚持这些只是推测,我都没有办法……)。-- Cosferia讨论2007年6月25日 (一) 15:54 (UTC)回复
Cosferia:我当时认为改动与争议无关,怕自己以后忘记了,所以才顺手一改。如果认为此举有任何不当,谨此致歉。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6月23日 (六) 02:41 (UTC)回复
别误会,只是善意提醒而已。-- Cosferia讨论2007年6月25日 (一) 15:54 (UTC)回复

我觉得收录/引用一部分媒体、专栏的意见也绝不为过。但是要注意精简,免得变成大杂烩。Stewart~恶龙 2007年6月26日 (二) 08:44 (UTC)回复

优良条目评选

以下内容移动自Wikipedia:优良条目候选

优良条目重审

徐步高枪击案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分类:文化与社会─罪案,提名人:Z7504留言2016年4月4日 (一) 23:07 (UTC)回复

投票期:2016年4月4日 (一) 23:07 (UTC) 至 2016年4月11日 (一) 23:07 (UTC)

*  不符合优良条目标准:提名人票。部分段落无参考资料来源。以下:

  1. “荃湾石围角邨枪击案”段落中的“当日早上,梁成恩因为处理一宗袭击案而留在梨木树警署替一名女证人录取口供,并没有出外巡逻,并且与陈子坤调换了午膳时段。...其后,梁成恩受到袭击。”、“14时,警方破门进入遭投诉噪音的552室单位,证实空无一人,其后再破门搜查五个无人应门单位。警方追查该投诉电话,证实由手机打出,并无正式登记机主。由于噪音投诉证实虚报,而警员枪袋有特别的防抢枪装置,因此警方认为凶徒是存心布局犯罪行凶,并可能是熟悉警方内部运作者所为。”
  2. “尖沙咀警员枪击案”段落里的“案发经过”中,最后一行无参考资料。
  3. “死因研讯”段落中的“荃湾石围角邨抢枪杀警案-现场染血口罩上发现的DNA跟徐步高的吻合”无参考资料可证明。

故提交。—Z7504留言2016年4月4日 (一) 23:07 (UTC)回复

̼@Z7504我提醒过了,记得通知主编@Tksteven--Koala0090留言2016年4月7日 (四) 06:21 (UTC)回复

(:)回应:有的资料来源已经失效了...该做资料保存才对  囧rz……--Z7504留言2016年4月8日 (五) 21:31 (UTC)回复
(:)回应:已有改善,应可撤回变回原  符合优良条目标准标准,只有网址需要(*)提醒一定要储存。还有其余的失效连结,已经都备注了,希望@Tksteven记得接续储存网址,且再找其他可用资料参考补上, 谢谢您。--Z7504留言2016年4月10日 (日) 03:29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徐步高枪击案中的2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6月8日 (四) 10:28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徐步高枪击案中的7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9月24日 (日) 21:5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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