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江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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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的日期错误
@百战天虫: 阁下你好,你在庭审第二日章节给的参考是12月11日的新闻,但是cite news上的日期写的是12月12日,是弄错参考了吗? LoveVanPersie(留言) 2017年12月12日 (二) 13:43 (UTC)
每日庭审信息更新
@LoveVanPersie、百战天虫:私以为每天中午和晚上等到凤凰网、澎湃新闻或《局面》发布庭审复盘之后再进行庭审信息更新为妥。-- JimTalk 2017年12月13日 (三) 09:36 (UTC)
- @Jimjianghk我觉得OK,此外阁下删了我在“相关人物”一段补充的江歌(其实是刘鑫的)和陈世峰的生卒日期,事实上刘鑫的生日在第二天的庭审中被提到:“10月12日,刘鑫生日前天,陈世峰突然出现送礼物。”而陈世峰的生日1991年1月9日在当天也有提到,至于来源是哪条我忘了。--虫虫超能研究所实验志愿者报名入口❀教母改善计划 2017年12月13日 (三) 10:02 (UTC)
- @Jimjianghk: 阁下你好,这个没问题。 LoveVanPersie(留言) 2017年12月13日 (三) 11:20 (UTC)
- @百战天虫: 你好阁下,刘鑫的生日在第2个参考<ref name=ifengDay2am>中有写(检索“生日”),然后陈世峰的生日在第36个参考<ref name="审判时间">有写(“我叫陈世峰……”) LoveVanPersie(留言) 2017年12月13日 (三) 11:20 (UTC)
- @LoveVanPersie、百战天虫:感谢二位!不过如果只有陈刘二人的生日而没有江的生日,是不是有点怪怪的……-- JimTalk 2017年12月13日 (三) 13:55 (UTC)
- @Jimjianghk:确实只显示年份似乎会看起来舒服一些,我也有一点强迫倾向……但同时觉得写得详细一点好,我也拿不定主意…… LoveVanPersie(留言) 2017年12月14日 (四) 05:33 (UTC)
- @LoveVanPersie、百战天虫:感谢二位!不过如果只有陈刘二人的生日而没有江的生日,是不是有点怪怪的……-- JimTalk 2017年12月13日 (三) 13:55 (UTC)
- @百战天虫: 你好阁下,刘鑫的生日在第2个参考<ref name=ifengDay2am>中有写(检索“生日”),然后陈世峰的生日在第36个参考<ref name="审判时间">有写(“我叫陈世峰……”) LoveVanPersie(留言) 2017年12月13日 (三) 11:20 (UTC)
新条目推荐讨论
- 2016年11月在日本东京都中野区发生的哪起杀人案的凶手和受害人均为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留学生?
- 江歌案条目由Jimjianghk(讨论 | 贡献)提名,其作者为Jimjianghk(讨论 | 贡献),属于“crime”类型,提名于2017年12月13日 06:53 (UTC)。
- 说明:案件开庭后对词条进行了大幅重写。-- JimTalk 2017年12月13日 (三) 06:54 (UTC)
- (+)支持:符合DYK标准--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 2017年12月13日 (三) 07:35 (UTC)
- (+)支持:符合DYK标准。 --犬风船(你是不是也有“写得多就是写得好”的幻觉?)※时间就是金钱,我的朋友。 2017年12月13日 (三) 09:28 (UTC)
- (+)支持:DYK达标。--小跃(捞出记录) 2017年12月13日 (三) 12:06 (UTC)
- (!)意见:答案不一定唯一,可能还有别的杀人案符合问题,只是没有引起关注。--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 2017年12月13日 (三) 14:32 (UTC)
- 写出具体的日期相信可以确保答案唯一。--№.N(留言) 2017年12月13日 (三) 15:32 (UTC)
- 已增加时间、地点。-- JimTalk 2017年12月13日 (三) 19:11 (UTC)
- 写出具体的日期相信可以确保答案唯一。--№.N(留言) 2017年12月13日 (三) 15:32 (UTC)
- (=)中立:庭审还没有结束,事态或许会有重大变化,需静观其变,不宜过早登上首页。--虫虫超能研究所实验志愿者报名入口❀教母改善计划 2017年12月13日 (三) 15:40 (UTC)
- (=)中立:等庭审结束后再推送吧。--4Li 2017年12月13日 (三) 18:51 (UTC)
- (+)支持:符合标准,庭审未结束不影响条目质量,望主编继续跟进事态发展。—— Jyxyl9批判一番 2017年12月14日 (四) 04:11 (UTC)
- (!)意见:“庭审第三日”一段出现的“法官”和“裁判官”是否为同一人?如是,请统一称谓。--4Li 2017年12月14日 (四) 20:26 (UTC)
- @李4:已修正,感谢指出!-- JimTalk 2017年12月14日 (四) 22:54 (UTC)
- 第四天的庭审情况就一句话吗?这种报道式的堆砌新闻容易造成条目详略失调,或者虎头蛇尾。--4Li 2017年12月15日 (五) 00:49 (UTC)
- 尚在进行中,逐渐更新就好了,读者应该也能理解。不过确实在追加新闻内容之后如果不重新编排的话条目容易变得零散。 --犬风船(你是不是也有“写得多就是写得好”的幻觉?)※时间就是金钱,我的朋友。 2017年12月15日 (五) 01:44 (UTC)
- @李4:这两天个人工作繁重,预计会和第五日庭审信息一同更新。-- JimTalk 2017年12月15日 (五) 07:47 (UTC)
- OK,只是希望不要烂尾而已。--4Li 2017年12月15日 (五) 20:30 (UTC)
- 第四天的庭审情况就一句话吗?这种报道式的堆砌新闻容易造成条目详略失调,或者虎头蛇尾。--4Li 2017年12月15日 (五) 00:49 (UTC)
- @李4:已修正,感谢指出!-- JimTalk 2017年12月14日 (四) 22:54 (UTC)
- (+)滋磁,写的很好,只是希望能在12月20日宣判后再上首页,目前该条目尚有过大不确定性。--Innocentius Aiolos 2017年12月15日 (五) 20:40 (UTC)
- 这票机器人不会算进去的吧……--№.N(留言) 2017年12月16日 (六) 14:35 (UTC)
- 这一定是机器人的错!(大雾)20号以后我再改回正常票。--Innocentius Aiolos 2017年12月16日 (六) 15:56 (UTC)
- 等到20号的时候,这条目早就已经上完首页啦……--№.N(留言) 2017年12月17日 (日) 08:58 (UTC)
- 这一定是机器人的错!(大雾)20号以后我再改回正常票。--Innocentius Aiolos 2017年12月16日 (六) 15:56 (UTC)
- 这票机器人不会算进去的吧……--№.N(留言) 2017年12月16日 (六) 14:35 (UTC)
- (+)支持:符合标准。--Lanwi1(留言) 2017年12月16日 (六) 15:54 (UTC)
同行评审(第一次)
- 评审期:2017年12月22日 (五) 09:01 (UTC) 至 2018年1月21日 (日) 09:01 (UTC)
没有提交优特评选的打算,只是希望征求各位的意见,看看这个条目应当如何改进,尤其是庭审一节目前按庭审日记录的写法是否得当。多谢!— JimTalk 2017年12月22日 (五) 09:01 (UTC)
- 当然是一点也不得当,维基百科不是新闻报道。全部删掉为宜。--Antigng(留言) 2018年1月10日 (三) 02:05 (UTC)
- 像新闻报道吗?-hiJK910 じぇじぇじぇ 2018年1月14日 (日) 09:34 (UTC)
提议讨论:关于“江歌案”引用网络参考文献的笔误或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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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的编辑前辈您好,
笔者在浏览“江歌案”词条时,发现其可能有几处笔误或不当引用的地方。在此将详细情况及相关依据说明如下,若您百忙之中能拨冗审阅,不胜感激。
背景与案发经过
该段多处虚增或删除可信来源的原文,没有正当理由调换原文事件发生顺序。例如:
- 原文为:陈世峰找到刘某曦与江歌同住的公寓,上门纠缠滋扰,刘某曦向已外出的江歌求助。维基描述:“陈世峰找到刘鑫与江歌同住的公寓,纠缠骚扰
刘鑫,刘鑫未打开房门,用微信向外出的江歌求助。” - 原文为:刘某曦以合住公寓违反当地法律、不想把事情闹大为由加以劝阻,并请求江歌回来帮助解围。维基描述:“刘鑫忧她
搬入江歌公寓合住在当地不合法而否定了江歌的报警提议。” - 原文为:其间,刘某曦未将陈世峰纠缠恐吓的相关情况告知江歌。当晚11时许,刘某曦因感觉害怕,通过微信要求江歌在地铁站等她一同返回公寓。维基描述:“当晚11时许,刘鑫向江歌发送消息,希望江歌到东中野车站等候自己一同步行回家,但未将陈世峰后来的纠缠威胁恐吓的情况告知江歌。”
- 原文为:11月3日零时许,二人汇合后一同步行返回公寓。维基描述:“次日(11月3日)凌晨0时15分左右,二人回到住处”
- 原文为:陈世峰在公寓门外,手持水果刀捅刺江歌颈部十余刀,随后逃离现场。刘某曦在屋内两次拨打报警电话。维基描述:“
江歌无法进入自己的居住寓所,在走廊过道被陈世峰捅刺颈部等部位十余刀,陈世峰随后逃离;其间,刘鑫始终留在室内,打了电话报警,直到警察到达现场后才打开房门”
可信来源(判决书)中单纯的事实陈述或法条阐释,通常不被认为具有独创性。例如,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记录不受著作权保护,没有重新转述以避免侵权的需求。另据大陆法规,大陆的判决书处于社会公有领域内,不属于私人或特定团体所有的知识财产。
刘鑫与其父母在信息发布后的第二、三天先后与江秋莲联系,指责其侵犯了他们一家人的隐私,要求她将发布的私人信息撤下,但遭到江秋莲拒绝[1]
该段描述时间点与参考文献中所述的时间不符。
指责其侵犯了他们一家人的隐私的对应语句在江秋莲聊天截图的第三张,为“可是你已经侵犯我家人的隐私了”[2]。该描述并非出自参考文献的原文,而是编者自行添加的表述。目前的版本将“我家人的隐私”改为“他们一家人的隐私”,并将原本明显委屈的话语描述为指责,这些修订并不准确。
参考文献原文为“2017年5月21日,江歌遇害200天,一直找不到刘鑫的江秋莲在网上发布文章《泣血的呐喊:刘鑫,江歌的冤魂喊你出来作证!》,曝光了刘鑫全家的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电话等个人信息,公开喊话刘鑫。网络上再一次掀起对刘鑫的谴责和谩骂。发布当天,江秋莲收到了刘鑫发来的信息:给你一天时间撤回信息,你不撤回,我死了也不会去作证。2017年5月22日,信息公布的第二天,刘鑫发来信息要带家人和江秋莲见面,但江秋莲未置可否。”
刘鑫表达了对自己避江秋莲而不见的歉疚,但二人最终依然没能达成和解[3]
参考文献[4]已失效,这两句话在文献存档中并不存在。怀疑其来源为存档中无法播放的视频,可能需要补充有效来源。 参考文献原文“江秋莲没有原谅刘鑫,她认为见面时刘鑫所表现出来的悲伤、愧疚并不真诚”?
[刘鑫]在江秋莲公布其个人信息后曾威胁不出庭作证[5]
该描述删除了一些有效信息。参考文献原文为“同日,刘鑫发信息给江母要求其撤下文章,并威胁说若不删除则不会出庭作证”[6]
删减过的句子比较容易让读者对刘鑫产生负面观感,因为省略了一些背景脉络,导致她的行为看起来更加不合理或是无缘无故。因此,我们可以推测这样的删减手法,很可能是刻意要让刘鑫在舆论上处于不利的位置。不过,要判断是否真的存在刻意操作的动机,还是需要进一步了解删减者的意图以及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才能下定论。
案发时刘鑫报了警,但案发后最初刘鑫称不知凶手为何人,不知凶手的线索[7]
这一描述并未以中立观点撰写,公正表述,也未忠实地还原参考文献;原文称,刘鑫在江歌遇害当时没看到凶手,某编辑者可能误将其混淆为“案发后最初”。这一描述可能是有意引导人们怀疑刘鑫替凶手隐瞒,这一怀疑并未在参考文献中体现。
参考文献原文:刘鑫对日本警方表示,江歌离开房间后不久,她在屋里听到了江歌与人用汉语争吵,她当时曾试图推门出去看,但发现门打不开,于是拨打了电话报警。当时报警的还有公寓的房东,报警的原因是她听到了女性的尖叫声。刘鑫对北青报记者表示,直到警察来了之后她才知道自己当时为什么打不开门,因为江歌倒在了门前。刘鑫对北青报记者称,她已经快被这些质疑“逼疯了”。刘鑫说,江歌遇害时,她根本没有看到任何有关嫌疑人的信息,听到争吵声也是隔着门的,“我如果真的知道哪怕一点凶手的线索,案子都不至于拖到现在还破不了。”
检方在庭上播放了刘鑫报警时的电话录音,刘鑫在录音开头用中文说道“把门锁了,你不要骂了”,在接线员询问其是否已经锁门时也给出了肯定回答,印证了辩方律师在庭审首日做出的陈述[8]。
该描述的参考文献为微博博文,且所谓录音为文字转述,容易篡改,并非高可信来源;博文中明确指出“以下直录从日文再译为中文,和被告及证人原话措词有出入,仅供参考”。根据较难伪造的录音[9],该描述混淆了第一段报警录音和第二段报警录音。实际情况如下:
刘鑫在第一次报警录音开头用中文说道“把门锁了,你不要骂(闹?)了”,在接线员询问其是否已经锁门时回答“私は大丈夫ですけど,はい(我还好,但是...)”,随后,接线员要刘鑫把门锁好;第二次报警录音中,在接线员询问“部屋の键闭”时刘鑫给出了肯定回答。
此后,刘鑫一度对江秋莲发给她的微信信息避而不回,在承诺将参加江歌葬礼后失约,也未遵守约定在江秋莲前往日本时与其会面[10]
该描述调换了参考文献原文的顺序,增添了原文没有的内容,且可能有笔误。
- 江歌的葬礼在日本举行,但刘鑫并没有出现 → 在承诺将参加江歌葬礼后失约。增添了“承诺”“失约”,构建刘鑫言而无信的小人形象。而且删除了刘鑫辩解称自己已到葬礼现场,但因警察阻止,不能下车参加葬礼的内容。
- 江秋莲再次赴日处理江歌案件。刘鑫答应去接机,再次失约 → 未遵守约定在江秋莲前往日本时与其会面,将“答应去接机”改为与其会面,将“再次赴日”改为前往日本。请问有谁知道这种细微的改变有什么含意吗?
- 2016年12月14日,陈世峰以杀人罪被正式起诉。此后,刘鑫不再回复江秋莲的任何问题,从江秋莲的微信中彻底消失。 目前的版本将这最后一句提到最前面。
参考文献原文:2016年11月11日,江歌的葬礼在日本举行,但刘鑫并没有出现,也不再回复江秋莲的微信。2016年12月11日,江秋莲再次赴日处理江歌案件。刘鑫答应去接机,再次失约。在日期间,刘鑫曾经约过江秋莲一次,但江秋莲因行程紧凑请求更改时间,刘鑫没有再约她。2016年12月14日,陈世峰以杀人罪被正式起诉。此后,刘鑫不再回复江秋莲的任何问题,从江秋莲的微信中彻底消失。
刘鑫认为江秋莲的微博招致了网友对其的诋毁,并在私人通讯中对江秋莲表示,自己在案件结束后将不再与其来往[11]
这段描述会让人误以为刘鑫对江秋莲微博的反应,只是认为江秋莲的微博引来网友挞伐,扭曲、隐瞒刘鑫的原意,完全把刘鑫塑造成一个绝情的人。但实际上,根据媒体引用的资料,被隐瞒的刘鑫原意包含以下几点:1. 刘鑫一直很积极地配合警方办案,为了江歌,就算拼了命也要把凶手绳之以法。2. 江秋莲到日本后,刘鑫很担心她的状况,不断向警方打听她的消息。3. 刘鑫似乎曾在与江秋莲的沟通中表示,由于双方互动的不对等,以及江秋莲对她造成的伤害,案件结束后,她不愿意再见到江秋莲。4. 江秋莲一有点风吹草动就把消息散布到网络上,这样会妨碍警方抓捕凶手的进度,甚至可能导致凶手逃脱。
刘鑫原话大致如下“三叔妈妈,你冷静下来可以吗?[刘鑫]是当事人,为了尽快破案给三叔和你们一个交代,[刘鑫]每天都在尽全力地配合警察。现在谁是凶手还没着落,[刘鑫]不见[江秋莲]不是在躲[江秋莲]不敢见[江秋莲],是因为现在谜点太多,没有找到凶手,没法给[江秋莲]一个交待。现在是知道一点风吹草动就在网上散布,散布的信息越多,凶手越难抓。而且[刘鑫]现在除了警察谁也见不到。[江秋莲]每天在微博发的那些东西都不着边际,引来无知群众的猜疑,然后对[刘鑫]造成伤害。大家一起抨击[刘鑫],[江秋莲]心里痛快,[刘鑫]也无话可说。从[江秋莲]来了日本以后,[刘鑫]就一直担心地从警察那里打听[江秋莲]的状况,[江秋莲]却让网友这样诋毁[刘鑫]。[刘鑫]不恨[江秋莲],但[江秋莲]已经对[刘鑫]造成伤害了,事情解决了以后也不会再见[江秋莲]了。放心吧,为了[江歌],[刘鑫]拼到死也会找到凶手,这是[刘鑫]唯一能对[江秋莲]承诺的。”
[江秋莲]在江歌1岁时与江歌之父离婚,20多年间一直独自抚养江歌[12]
经查有关编辑避开最可靠来源,啰嗦非维基化非建设性。该信息标注的参考文献是未标明原始来源的多手来源,作者是自称中国鉴测家的个人创作者北村 豊,并非可靠来源。
且该信息的原始来源系江秋莲自称,不应在维基中以确凿无疑的语气指出。江秋莲本人称自己“经常把[江歌]放在姥姥家”[13],这与[江秋莲]一直独自抚养江歌的说法相冲突。
有调查记者质疑该信息为虚假[14],但维基未添加相关信息。
刘鑫随后提出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该部分无参考文献,其他编辑者附加参考文献后被撤销。
[江秋莲]曝光其个人信息后,[刘鑫]威胁不出庭作证[15]
同前。参考文献原文中的“若不删除则不会出庭作证”似乎被刻意删除,导致维基内容与原意产生微妙不同,使大众在看到[刘鑫]威胁不出庭作证此句时,对刘鑫产生不公正的坏印象。参考文献原文:“2017年5月21日,寻觅刘鑫无果的江母在微博中发布《泣血的呐喊:刘鑫,江歌的冤魂喊你出来作证!》一文,其中公布了刘鑫的住址、全家身份证号码与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及车牌号。同日,刘鑫发信息给江母要求其撤下文章,并威胁说若不删除则不会出庭作证,二人在微信中发生争执。”
刘鑫在案发后逃避与江秋莲见面[16]
参考文献原文的说法是,警方要求刘鑫不与江秋莲见面,且刘鑫也曾约江秋莲,但江秋莲表示时间安排紧凑而未见面。
参考文献原文:“刘鑫回应称因当时已在做问询,被警方要求不见江母。”“11月12日是江歌的葬礼,曾在前一晚表示自己会出现并告知江母疑犯陈世峰姓名和详细资讯的刘鑫却并未现身,刘鑫采访中表示是被警方要求,她曾对警方说不想自己的容貌出现在媒体上,日本警方表示葬礼当天会有媒体,因此对她说不要现身。直至11月19日江母带女儿骨灰回国,两人始终未见面。”“12月11日,江母再次赴日处理江歌案件,曾答应接机的刘鑫再次失约。而在江母第二次赴日期间,刘鑫也曾约江母,但因江母时间安排紧凑而错过。”
案件于2019年10月28日成功立案
相关参考文献的原文为“立案”[17]“受理立案”[18]“正式立案”[19],改成成功立案后有明显的个人倾向,不符合维基中立原则。
有编者指出,“成功”只是个人习惯用语,并非个人倾向,不违反中立原则,不过确实冗余,应删去。
案发后近一年,刘鑫一直拒绝江秋莲与其见面的请求,甚至“消失”[20]
这一说法来源于网络现有信息,并非权威媒体认证的准确事实,请问是否应当注明其为观点而非事实?
参考文献原文: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齐晓伶在接受法制网采访时指出,“根据网络现有信息,刘鑫事件有其特殊性,江歌妈妈在极力恳求见其一面被拒绝甚至消失之后,无奈之下才借助网络逼刘鑫出面及出庭作证,江歌因帮助刘鑫而死,江歌妈妈的这一要求可以说完全是情理之中。”
@日期20220626@HugoKoo@AT@JimmyStardust@Shwangtianyuan@Huangsijun17@Slanterns--Liqx(留言) 2024年11月7日 (四) 07:58 (UTC)— Liqx(讨论)在本主题以外只有很少或没有编辑。
- 你较大幅地改动已稳定长时的版本内容,现暂留置,改动的理由和内容待核实,如不妥,会被撤销/回退。提醒:1)根据来源编写或修改案件条目内容时,多个来源的情况以最可靠最权威的来源为最优先,如法院的判决书。2)依据来源,但不能照抄侵权,也不能原创总结,如果不得已采用来源原文,应置于括号内引述。暂此。--Lvhis(留言) 2024年11月7日 (四) 22:43 (UTC)
- 收到,多谢提醒。1)当前版本对案发经过的描述优先基于法院的判决书,因判决书已经非常精炼、权威、完善,故仅将“地铁站”改为具体站名,涉及姓名改为具体姓名,补上事件发生的具体年份。2)旧版本有多处原创总结,确定为对来源的不当转写,已做修正。可在本讨论看到相关原文,在编辑概述中看到解释。3)新版本的表述基本上基于旧版本已引用的参考文献原文。4)对于部分没有参考文献的表述,补充了BBC、新华网、新浪网等可信来源的链接。5)笔者看似“较大幅地改动已稳定长时的版本内容”,但实际上是依据旧版本已引用的参考文献将被删减或隐瞒的句子补回去,将稳定长时的、明显具有偏向性的表述改回中立表述,没有大幅增添新的内容、修改词条结构。暂此。--Liqx(留言) 2024年11月7日 (四) 23:27 (UTC)— Liqx(讨论)在本主题以外只有很少或没有编辑。
- 章节“背景与案发经过”的内容,你于11月7日的改动非常糟糕,舍弃最可靠来源,啰里罗嗦避实就虚,已近破坏,我予以回退并告知理由、提醒最可靠来源。你后来的改动采另一极端,与判决书的有关部分高度重合,基本照抄,可是原版本中根据判决书等来源支持的一句话“但未将陈世峰后来的纠缠威胁恐吓的情况告知江歌”你改动了位置,做了个小动作,效果上亦为原创总结,误导读者,你两次的编辑及后来短时频繁的回退主要就是针对这句话。维基百科严格遵守版权,鼓励编者编写内容维基化,即便来源为公有领域,也不鼓励大篇幅照抄,尽管判决书或为公有领域,你非维基化基本照抄加原创总结的小动作,换掉原来依据来源又非照抄的维基化版本,是以劣换优,实属非建设性,后来又短时频繁的回退,已可归为破坏。
- 你对其他章节的编辑,经查有不当之处,会被修改。--Lvhis(留言) 2024年11月12日 (二) 20:06 (UTC)
- 是你改动了“其间,刘某曦未将陈世峰纠缠恐吓的相关情况告知江歌”这句话的位置,被我们发现你做了这个小动作来误导读者,我们改回来,你却污蔑我们误导读者,请不要恶人先告状。--Liqx(留言) 2024年11月18日 (一) 14:26 (UTC)— Liqx(讨论)在本主题以外只有很少或没有编辑。
- 你可去看判决书,并对比原版本维基,原版本的维基才符合你所谓“改动位置,误导读者”的情况。--Liqx(留言) 2024年11月18日 (一) 14:35 (UTC)— Liqx(讨论)在本主题以外只有很少或没有编辑。
- 11月7日你改动之前的版本以法院判决为主要来源,但并不是照抄,“(刘鑫)未将陈世峰后来的纠缠威胁恐吓的情况告知江歌”这句话,看判决全文,不仅是2016年11月2日下午如此,2016年11月2日晚11时许也是如此。你改动了读者会以为只是2016年11月2日下午才这样。那好,现在采用判决书在判决刘鑫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中的语句“没有将事态的严重性和危险性告知江歌”修改。--Lvhis(留言) 2024年11月19日 (二) 04:28 (UTC)
- Lvhis,关于“你两次的编辑及后来短时频繁的回退主要是针对这句话”的说法,我感到疑惑,请问你有什么证据吗?在你明确指出这句话之前,我并没有特别关注它。到现在为止,我仍然不太理解你对此的执着。根据编辑历史记录,我回退你对我编辑的回退的原因与这句话完全无关。
- 此外,建议Lvhis区分不同的编辑内容,不应将不同的编辑混为一谈。至于所谓的“换掉原来依据的来源”,这一说法并不准确。你指的是最初的那次编辑。你应按照维基百科的善意推定原则行事:当时该段落有多个参考文献,澎湃新闻的报道最为详细,且是专稿,澎湃新闻本身也是口碑较好的来源,所以我选择精简并引用了澎湃新闻的内容。我并未意识到原版本中该段经过增补和顺序调整的文本来自你所谓的“最可靠来源”(注:这句话的意思是Liqx当时并未觉得有什么可靠程度的高下之分,各位编者当时引用的资料都很可靠。)。你现在及当时均指责我故意规避最可靠来源,并说我的编辑“改动非常糟糕,舍弃最可靠来源,啰嗦且避实就虚,近乎破坏”,这让我不解。而且,在你提醒我使用最可靠来源后,我已经参考并调整了相关内容。你完全可以通过讨论来表达意见,你别太颐指气使、居高临下的话,大家都可以好好谈,但你选择撤销我的编辑,并恶意否定我的贡献,这样的处理方式让我感到不妥。--Liqx(留言) 2024年11月18日 (一) 16:44 (UTC)— Liqx(讨论)在本主题以外只有很少或没有编辑。
- 如果你主观上不是针对“这句话”,但客观上是这个效果。现在“这句话”做了修改(Special:Diff/85024382)。11月7日以前的版本有多个资深维基编者参与过,长时间稳定无争议,说明大家对此版本有默认的共识,你上来就指责“不中立”,“删减手法”云云,是你首先违反了维基百科的善意推定指引。--Lvhis(留言) 2024年11月19日 (二) 05:04 (UTC)
- Liqx最初在编辑摘要中列举了其修改缘由,全文为“修饰语句、修正笔误、增加或调整参考来源、维护清理、将与参考资料不符的描述修正为与参考资料一致”,Lvhis的指责不实。随后,Lvhis将Liqx的所有贡献撤销,回退至由Lvhis做出的修订版本84804633,并称“经查有关编辑避开最可靠来源,啰嗦非维基化非建设性”
- Liqx在查阅维基百科相关指引后,认为原版本中存在与参考资料不符以及只摘录同一文献中单一观点的内容,可能不符合维基百科的中立原则,这是一个充分的修改理由,于是将其写入编辑摘要。而Lvhis认为Liqx这是“上来就指责‘不中立’,首先违反了维基百科的善意推定指引”。Lvhis这一指控无道理,Liqx的编辑理由是维基百科提供的编辑依据,并不是指责。词条内容是否中立是一个客观情况(当然也受个人主观判断的影响),与善意恶意无关。--Liqx(留言) 2024年11月20日 (三) 13:59 (UTC)— Liqx(讨论)在本主题以外只有很少或没有编辑。
- 你一开始对有关章节的编辑确实是避开最可靠来源,你现在还(想代表大家)否认法院的判决书是本案件条目最可靠的来源。--Lvhis(留言) 2024年11月21日 (四) 04:38 (UTC)
- 还有,你在换掉11月7日之前这个小节的内容时,为什么不认真查看内容与所列所有来源?为什么漠视判决书这个来源?对于案件条目,哪个“口碑较好的”媒体来源能好过法院的判决书?这不是常识吗?--Lvhis(留言) 2024年11月19日 (二) 05:56 (UTC)— Liqx(讨论)在本主题以外只有很少或没有编辑。
- Wikipedia:NEWSORG 通常认为信誉卓著的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事实陈述足够可靠。Lvhis有自己的常识,大家有大家的常识,请Lvhis不要把自己的常识当作大家的共识。--Liqx(留言) 2024年11月20日 (三) 14:27 (UTC)— Liqx(讨论)在本主题以外只有很少或没有编辑。
- 你来代表大家了?这个条目是案件条目,在维基百科属于法律专题范畴,新闻媒体的报道出于记者或加编辑部之手,法院的判决书是经过法庭的调查取证、原被告控辩双方辩论交叉提问、法官裁定等法定程序,哪个更可靠不是一目了然?如果有人对现实世界法庭的判决书不服,想到维基百科用别的什么来源来“找补”,找错地方了,好好看看重要的方针“维基百科:维基百科不是什么”。你在本讨论页的编辑(Special:Diff/84879569)已被维基标上“标签:新用户加入疑似宣传性内容” 。对现实世界法庭的判决书不服,在现实世界走法律程序上诉就是了,上诉胜诉了,维基百科条目自然会更新修改。现实世界的变化会改变维基百科条目的内容,想用维基百科改变现实世界,本末倒置了。--Lvhis(留言) 2024年11月21日 (四) 04:28 (UTC)
- Wikipedia:NEWSORG 通常认为信誉卓著的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事实陈述足够可靠。Lvhis有自己的常识,大家有大家的常识,请Lvhis不要把自己的常识当作大家的共识。--Liqx(留言) 2024年11月20日 (三) 14:27 (UTC)— Liqx(讨论)在本主题以外只有很少或没有编辑。
- 如果你主观上不是针对“这句话”,但客观上是这个效果。现在“这句话”做了修改(Special:Diff/85024382)。11月7日以前的版本有多个资深维基编者参与过,长时间稳定无争议,说明大家对此版本有默认的共识,你上来就指责“不中立”,“删减手法”云云,是你首先违反了维基百科的善意推定指引。--Lvhis(留言) 2024年11月19日 (二) 05:04 (UTC)
- 又:你11月7日(Special:Diff/84884256)改动“江秋莲诉刘鑫(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小节的编辑摘要“旧版本在引用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判决权威来源时,大幅删减原文中的语句,以凸显刘鑫的过错。而对江秋莲有利的内容,则不嫌啰嗦,完全保留。这样的删减手法,可能是要让刘鑫在舆论上处于不利的位置,违反维基中立原则。现将其改为与原文一致,并稍作精简”为不符事实的指责,你改动之前的版本是根据《检察日报》等来源新添内容,根本不存在“大幅删减原文......”,此新添的内容简要地反映一审判决的内容,包括判决的理由;因本条目是“江歌案”,前面的“背景与案发经过”小节中有些情节已述,此小节就不再赘述。你指责的“以凸显刘鑫的过错。......,违反维基中立原则”云云,完全是你SPA角度POV的臆想,接受不了本已中立的内容(后来有编者添加了刘鑫上诉的内容,此处已更完善)。你改动后除了添加了来源中的细节,对所谓中立不中立没什么改动,倒是照抄了拥有版权的《检察日报》,属于侵犯版权,不过后来你修改了。你改动之前的版本是用引号引述了有关内容避免侵权。因你的编辑理由不当,改动后的内容又无实质改善,本可恢复你改动之前的版本,鉴于可稍加修改亦可,就不恢复之前的版本了。--Lvhis(留言) 2024年11月16日 (六) 01:34 (UTC)
- 希望Lvhis不要反复以SPA(单一目的账户)为由进行指责了。每一位维基人,甚至包括Lvhis自己,都是从少量甚至单一条目的贡献开始的。我最初对维基百科的贡献,是一次耗费整天时间、核查维基原有引用资料、确保客观中立的大编辑。如果不是由于Lvhis的行为——他似乎在短短几分钟内就声称‘查证’了我所有的贡献,并一次性撤销了这些编辑——我早就开始其他的贡献了。随后,Lvhis不仅批评我‘啰嗦’、‘不具建设性’,还指责我的编辑‘非常糟糕’、‘不中立’等,甚至称我提交的编辑争议申请是‘诬告’,并诬告我已违反3RR(在被复数人次指出错误后,Lvhis随后辩称“已违反3RR”只是警告,他并未因此举报我,所以不算诬告)。
- 我原本希望通过讨论页解决问题,先后在相关条目和Lvhis的讨论页请求讨论,但当时无人回应(之前的讨论已经是多年前的事情,无人回应应该也很正常)。随后,我考虑到可能是我的编辑被误解,尤其是Lvhis可能没有仔细查看,于是我将大编辑拆分成多个部分,并为每个编辑附上详细的理由说明。原以为问题到此为止,即使有分歧也可以通过讨论页协商解决,但Lvhis用很不平等的语气在此讨论中留言。随后,Lvhis再次回退了我的修改,并称‘新用户Liqx的改动无建设性,且内容与判决书大部分雷同’。在我两次解释之后,Lvhis两次无理由地回退了我的编辑。更令人不解的是,之后Lvhis有针对性地挑出我其他条目的几处修改,并以虚假理由撤销或删除。
- 如果Lvhis认为某些编辑有问题,完全可以像其他用户(如尊敬的 魔琴)那样,通过用户讨论页与编辑者沟通,而不是挑起争端,并在他人用户页写‘无建设性’等否定他人的语句,又不解释觉得无建设性等否定性态度的缘由。此外,Lvhis还以‘留言不符合维基指引’为由,直接删除了其他用户在讨论页的文本,要求其重写。这些行为对新维基人起到了不良的示范作用。--Liqx(留言) 2024年11月18日 (一) 15:12 (UTC)— Liqx(讨论)在本主题以外只有很少或没有编辑。
- 很多参与维基的人是从建设性地充实简短信息不足的条目开始的,很易被社群默认为有益贡献而接受。而你是一上来就挑战这个篇幅较大相对成熟稳定且久时的条目,而不是先在条目讨论页征求意见,对某些章节大动干戈,横加指责,以劣换优。另外,那个IP(211.72.214.20)用户不是你吗?我还以为与你为同一个编者;如果不是你,把他/她(TA)的留言塞在你过往的留言内,无签名,严重违反维基指引,那更应该回退,我已在摘要中给了TA维基指引的链接,告诉TA重贴,TA按规范重贴就是了。另外,跑到管理员看板那里诬告他人的是你。--Lvhis(留言) 2024年11月19日 (二) 05:42 (UTC)
- Wikipedia:IP用户都是人--Liqx(留言) 2024年11月20日 (三) 14:06 (UTC)— Liqx(讨论)在本主题以外只有很少或没有编辑。
- 你新的留言编辑Special:Diff/85040940 与IP(211.72.214.20)用户两天前的编辑Special:Diff/85007500, 内容和违反维基讨论页指引的方式完全相同,据此可以确定IP(211.72.214.20)用户就是你用户Liqx,你还谎称“其他用户”。再重复一次:你不可以把11月20日新的留言塞进11月7日的留言里,必须拿出来重置+签名+新的日期,以利别人回复。你如果不重置,会被撤销。另外,讨论页中留言,少用粗体字,请遵守维基页指引!--Lvhis(留言) 2024年11月21日 (四) 03:47 (UTC)
- Liqx的留言还有“Lvhis在他人用户页写‘无建设性’等否定性语句”这句话呢,Lvhis不如直接指出这是Liqx在谎称Lvhis在他人的用户页(而非Liqx自己的用户页)写下了这样的否定性评论。这样的诬告岂不是更具攻击性、更有煽动性吗?--L(留言) 2024年11月22日 (五) 07:32 (UTC)— Liqx(讨论)在本主题以外只有很少或没有编辑。
- 且不论那个是不是留言,维基百科系统显示那个是“话题描述”。
- 0)往下书写原则是指讨论主题置于页面的最下方,接着的回应便能置于留言的下方。并未规定话题发起者不能更改“话题描述”,“话题描述”显然也不是原则中说的“回应”。Lvhis是否理解有误?
- 1)删除或撤销未署名的留言是不允许的,维基指引的说法是“可以在未署名的留言后加上--此条留言未正确签名。模板,代码是--此条未正确签名的留言由用户名或IP地址(讨论|贡献)于时间加入。,效果:—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Example(对话|贡献)于<时间>加入”。请Lvhis认真阅读指引再来回复。
- 2)在Lvhis并未确定Liqx和211.72.214.20是否是同一人时,可以向Liqx询问,请Liqx自行操作,这才是符合维基指引的方式。而且,Lvhis两次主张他认为211.72.214.20和Liqx是同一人,根据此前提,Lvhis的操作不符合编辑他人的留言的八种例外的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 3)Liqx新增的内容跟原内容是同一讨论主题的,是对原内容的补充。并且新增内容不会使他人困惑并使其他人容易忽略。且在Lvhis删除新增内容后,Liqx再次补充话题描述,新增内容已被Liqx放在话题描述的底部,仍然被Lvhis删除。
- 4)维基指引称“尽量不要更改以前自己的意见”的缘由是“更改或删除已有回应的留言有可能会导致一些问题的发生,因为该回应文字可能会不再配合您更改后的留言”,但Liqx对话题描述的补充与这一情况似乎无关,Liqx的补充并未更改以前自己的意见,只是补充关于“江歌案”引用网络参考文献的笔误或失当。
- 5)维基指引指出,解决问题的方式有“通知曾回应了您的用户有关您在自己的留言上的更动”或“使用删除线或提示文字来显示该段文字曾经受到更改”,不包含Lvhis使用的删除他人文本的方法。该讨论回应者只有Lvhis一人。从Lvhis数次删除他人文本的情况来看,Lvhis显然收到了所谓“留言”更动的通知,否则他不会快速删除。而且,Lvhis删除他人文本的操作,不仅可能违反维基指引,还对解决问题毫无帮助。
- 6)如Lvhis希望让江歌案词条更好,又不认为Liqx的补充是合理的,可自行添加新的话题,将Liqx补充的相关内容放在新的话题中,至于怎么描述,当然是随Lvhis自己,只要符合维基指引。Lvhis现在反复删除有意义内容的操作,不能让问题得到充分讨论,对解决问题不利。--L(留言) 2024年11月22日 (五) 09:37 (UTC)— Liqx(讨论)在本主题以外只有很少或没有编辑。
- 你新的留言编辑Special:Diff/85040940 与IP(211.72.214.20)用户两天前的编辑Special:Diff/85007500, 内容和违反维基讨论页指引的方式完全相同,据此可以确定IP(211.72.214.20)用户就是你用户Liqx,你还谎称“其他用户”。再重复一次:你不可以把11月20日新的留言塞进11月7日的留言里,必须拿出来重置+签名+新的日期,以利别人回复。你如果不重置,会被撤销。另外,讨论页中留言,少用粗体字,请遵守维基页指引!--Lvhis(留言) 2024年11月21日 (四) 03:47 (UTC)
- Liqx的编辑实际上只增加了1300字符左右,占条目的约1%,Liqx只是修缮细节,条目篇幅大与此有何关系?如果Lvhis认为这是挑战,那Lvhis应检验自己的能力。--Liqx(留言) 2024年11月20日 (三) 14:15 (UTC)— Liqx(讨论)在本主题以外只有很少或没有编辑。
- 你一开始在“背景与案发经过”章节中的编辑根本不是“修缮细节”!--Lvhis(留言) 2024年11月21日 (四) 03:55 (UTC)
- Help:目录 如果您在条目中发现错误或问题,可以直接修正内容,只需按下条目上方的“编辑”连结即可。请参考上方“我想编辑维基百科”栏目的内容了解更多与编辑有关的资讯。如果您不想自行修正条目中的问题,可以在条目的讨论页提出。--Liqx(留言) 2024年11月20日 (三) 14:49 (UTC)— Liqx(讨论)在本主题以外只有很少或没有编辑。
- Wikipedia:IP用户都是人--Liqx(留言) 2024年11月20日 (三) 14:06 (UTC)— Liqx(讨论)在本主题以外只有很少或没有编辑。
- 很多参与维基的人是从建设性地充实简短信息不足的条目开始的,很易被社群默认为有益贡献而接受。而你是一上来就挑战这个篇幅较大相对成熟稳定且久时的条目,而不是先在条目讨论页征求意见,对某些章节大动干戈,横加指责,以劣换优。另外,那个IP(211.72.214.20)用户不是你吗?我还以为与你为同一个编者;如果不是你,把他/她(TA)的留言塞在你过往的留言内,无签名,严重违反维基指引,那更应该回退,我已在摘要中给了TA维基指引的链接,告诉TA重贴,TA按规范重贴就是了。另外,跑到管理员看板那里诬告他人的是你。--Lvhis(留言) 2024年11月19日 (二) 05:42 (UTC)
- 另外,Lvhis可去封面新闻、央视新闻、人民网、澎湃新闻、环球人物、界面新闻等查询,都能找到Special:Diff/84884256中的语句,是不是它们都侵权了?有没有一种可能,Lvhis完全都没有探究所谓版权的拥有者是谁,也没有探究是否存在版权一说,就武断地认为《检察日报》拥有版权?--Liqx(留言) 2024年11月18日 (一) 16:22 (UTC)— Liqx(讨论)在本主题以外只有很少或没有编辑。
- 先回应你这个留言:“......,就武断地认为《检察日报》拥有版权?”你照抄的包括有“刘某曦”的《检察日报》的页面底部,有这么一段:
- 收到,多谢提醒。1)当前版本对案发经过的描述优先基于法院的判决书,因判决书已经非常精炼、权威、完善,故仅将“地铁站”改为具体站名,涉及姓名改为具体姓名,补上事件发生的具体年份。2)旧版本有多处原创总结,确定为对来源的不当转写,已做修正。可在本讨论看到相关原文,在编辑概述中看到解释。3)新版本的表述基本上基于旧版本已引用的参考文献原文。4)对于部分没有参考文献的表述,补充了BBC、新华网、新浪网等可信来源的链接。5)笔者看似“较大幅地改动已稳定长时的版本内容”,但实际上是依据旧版本已引用的参考文献将被删减或隐瞒的句子补回去,将稳定长时的、明显具有偏向性的表述改回中立表述,没有大幅增添新的内容、修改词条结构。暂此。--Liqx(留言) 2024年11月7日 (四) 23:27 (UTC)— Liqx(讨论)在本主题以外只有很少或没有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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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日报》的版权是我“武断地认为”的吗?--Lvhis(留言) 2024年11月19日 (二) 01:32 (UTC)
- 网站(四道贩子)摘编了检察日报社(三道贩子)的稿件,检察日报社摘编了央视新闻(二道贩子)的稿件,央视新闻非独创性地摘编了判决书的文本,退一步讲,即使有版权一说,也应讨论央视新闻是否有那一段文本的版权,而不是像Lvhis那样全力为检察日报抢夺版权。
- Liqx已经多次提醒Lvhis,但这已经是Lvhis第二次/第三次宣称类似观点?还强有力地通过网站的版权申明“证明”检察日报社有版权不是Lvhis武断地认为的。
- 请Lvhis尊重他人,不要对他人的留言置若罔闻。--L(留言) 2024年11月22日 (五) 07:49 (UTC)— Liqx(讨论)在本主题以外只有很少或没有编辑。
- 在这个条目这个小节列的来源有《检察日报》而没有你列的央视新闻等其他来源,你侵权照抄的是《检察日报》,扯别的干什么?!《检察日报》这么明确的版权你还狡辩,你如果不虚心接受教训,无视来源版权,继续侵权,终会被封禁。
- 央视新闻、人民网、澎湃新闻、环球人物、界面新闻等,都能找到相同的语句,那是因为他们可能得到授权了,你得到授权了吗?即便这些媒体有侵权的可能,在维基百科也不能成为维基编辑中侵权的借口,“他们都干了,我为什么不能干?”这种逻辑在维基百科行不通。你如果不服,你就接着干,看看最后是什么结果。--Lvhis(留言) 2024年11月24日 (日) 01:56 (UTC)
- 《检察日报》的版权是我“武断地认为”的吗?--Lvhis(留言) 2024年11月19日 (二) 01:32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