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讨论:Symplectopedia/421-440

Yiken在话题“440. 已经替你做了”中的最新留言:14年前

421. 那该如何确认?

那该如何确认他到底是不是影武者的傀儡?-治愈 (留言) 2010年9月11日 (六) 20:39 (UTC)回复

吓。。久闻他大名。。想不到今日得以相见。(如果真的是傀儡的话)-治愈 (留言) 2010年9月11日 (六) 20:47 (UTC)回复
靠,阁下真是牛屄啊,一眼就看出来了啊。。  囧rz……。。欢迎了一下维基知名人士,这夜不白敖啊!-治愈 (留言) 2010年9月11日 (六) 20:58 (UTC)回复

422. 维基百科:特色条目复审/徐向前 (第2次)

鉴于此条目中立性问题,本人特提出复审,请前往发表意见。特别是其原作者的辱骂性言论实在令人无法接受。--苹果派.留言 2010年9月13日 (一) 20:32 (UTC)回复

423. 关于台北 →新北 

在还未正式合并前,不应先改维基资讯,因为与实不符,请先暂停移动—金☧肃≽◕≼§§ 2010年9月14日 (二) 11:50 (UTC)回复

424. 回退不过三。

425. 已经是特色条目,就不能挂维护模板了?

被贴上了特色条目的标签,条目就“特色”了?不能推敲了?照这个理,是不是也可以往牛粪上贴个鲜花的标签,然后放在大街上,不许人打扫?(例子确实夸张,但道理是一样的)--虞海 (留言) 2010年9月15日 (三) 14:57 (UTC)回复

426. Wikipedia:条目创建请求

已经暂停使用,已请求解除半保护于维基百科:请求保护页面--UAL55 (留言) 2010年9月16日 (四) 05:14 (UTC)回复

427. 给维基人的一封信

你好,我是维基人Edouardlicn。就是否开放IP用户创建条目的投票上我看到了你的支持,在此衷心感谢。首先表明我自己的态度,我是支持IP用户拥有条目创建权的。但有维基人在讨论页中提出若干问题:

  1. 浮动IP者可被多人共用,若某甲滥用浮动IP破坏条目而被封锁,导致无辜的某乙也无法使用该浮动IP。
  2. 若某IP(固定或浮动IP)是多人共用的Proxy,或是某公司的对外IP,禁封会牵连太多无辜者。
  3. 某些广告软件“可以自动切换Proxy IP,自动发表广告”,要不要我破坏你们个人用户页示范一下?
  4. 最快两年内会启动IPv6,两种IP用户页要如何对应关系?亦或IP用户页将成长8*10^28倍?

本人认为目前尚未有维基人能够解答以上问题。

另外,有维基人在投了反对票的维基人的选票下加上自己的意见,本人认为这是一种对维基人的理性判断的干扰。本人就此事与相关人士联系,并提出解决方案,但方案提出后24小时内在有证据表明相关人士上线的情况下本人未有得到任何答复。所以,本人在此表示对此次投票的公正性的怀疑,并请你在仔细阅读讨论页面后,再重新考虑你的选票是否客观表示你对此次投票的真实意图。再次感谢你对此段文字的关注。—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9月16日 (四) 14:17 (UTC)回复


428. 南北朝参选特色条目

南北朝正在评比特色条目候选。由于参与人不多,不知拥有相关知识的你能不能前往评定或给予建议呢,谢谢你-- Jason 22  对话页  贡献  2010年9月16日 (四) 15:22 (UTC)回复

429. 麻烦一下

Symplectopedia兄你好,对于百乐兔的行为已经违反3rr,他固执己见的编辑方式就是永无止尽的,所以还是请你提报管理员处理吧。每次跟他回退真的很累,应要让他好好反省。很显然的,他就是把封禁不放在眼里。—Mark85296341留言 2010年9月16日 (四) 16:10 (UTC)回复

430. RE您创建的条目可能侵犯版权!‏

RE您创建的条目可能侵犯版权!‏

“参与者事实上就是在其他地方用不同版权协定下发布的文字的作者,而该版权协定并未限制其在这里用GFDL的形式再度发表”。 我就是作者。但是我上网时间有限,网站速度很慢,没有及时回复。希望恢复有关页面。

李文利敬上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泉园3路22-1-131号 邮编:110015 电话:86-24-24261716 13252838446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主页:http://zhggongmin.googlepages.com/


您创建的条目可能侵犯版权 欢迎参与中文维基百科。您所发表的条目“《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可能转贴了未经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协议(CC-by-sa-3.0)或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协议发布的网站内容,由于这有可能侵犯版权,内容已经隐藏了。即使已标明出处,但如未获原作者授权以CC-by-sa-3.0转载内容,仍是属于侵犯版权的。维基百科不能收录侵权内容,请您理解。 不过您还是能够挽救那篇条目的。您可以在“临时子页面”用自己的话改写文章内容。如果您持有异议或疑问,您可以到文章的讨论页、或当天的侵权审查页提出说明。希望您创建新条目时能秉持原创或翻译其他语言版本的维基百科来作为编写守则,切勿抄袭。谢谢您的参与,也期待能再次见到您的贡献。—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8月18日 (三) 10:25 (UTC) “参与者事实上就是在其他地方用不同版权协定下发布的文字的作者,而该版权协定并未限制其在这里用GFDL的形式再度发表”。 我就是作者。但是我上网时间有限,网站速度很慢,没有及时回复。希望恢复有关页面。

[编辑] 您创建的条目可能侵犯版权 欢迎参与中文维基百科。您所发表的条目“物理学统一”可能转贴了未经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协议(CC-by-sa-3.0)或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协议发布的网站内容,由于这有可能侵犯版权,内容已经隐藏了。即使已标明出处,但如未获原作者授权以CC-by-sa-3.0转载内容,仍是属于侵犯版权的。维基百科不能收录侵权内容,请您理解。 不过您还是能够挽救那篇条目的。您可以在“临时子页面”用自己的话改写文章内容。如果您持有异议或疑问,您可以到文章的讨论页、或当天的侵权审查页提出说明。希望您创建新条目时能秉持原创或翻译其他语言版本的维基百科来作为编写守则,切勿抄袭。谢谢您的参与,也期待能再次见到您的贡献。—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8月18日 (三) 10:28 (UTC) “参与者事实上就是在其他地方用不同版权协定下发布的文字的作者,而该版权协定并未限制其在这里用GFDL的形式再度发表”。 我就是作者。但是我上网时间有限,网站速度很慢,没有及时回复。希望恢复有关页面。


Re请向志愿者回复团队系统发送邮件以证明您是版权所有者‏

尊敬的维基网站:

将《物理学统一》、《物理学拓展》有关版权信息及本人身份证信息提交([email protected]),如需其它信息请及时联系本人。 维基网站是公开网站,本人欢迎公开核实验证。 2010年5月本人制作完成《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光盘,包含《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物理学统一》、《超分子化学物理》等 内容完整信息。 2010年6月14日本人亲自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光盘提交香港立法会,并得到盖章确认回复。贵网站可以与香港立法会秘书处联系复制有关内容。

李文利敬上

姓 名:李文利 地 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泉园3路22-1-131号 邮 编:110015 电 话:86-24-24261716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主 页:http://zhggongmin.googlepages.com

Friendliwenli (留言) 2010年9月18日 (六) 08:53 (UTC)回复

431. re:

那我该怎么办?送去页面存废讨论么?-治愈 (留言) 2010年9月23日 (四) 10:28 (UTC)回复

432. KIREIKAN 绮丽馆

Symplectopedia您好,

我个人认为,我们应该尽量鼓励用户参加贡献,假如他们犯错误,我们应该尽量帮助他们理解错误的所在和怎样避免这样的错误。对我来说,快速删除和快速回退都是针对破坏的。蓄意添加广告是一种破坏,但是许多新手添加侵犯著作权的内容,添加广告,并不是蓄意的。因此在不确定的情况下我尽量假设新用户是不知规则而犯错误的,因此我不做快速删除。快速删除有时进行得非常快。用户创建文章后几分钟内就有可能被挂快速删除的模板,有时在几分钟内就会被删除。许多用户不知道有最近更改,有文章历史纪录(我昨天在IRC上就碰到一个用户,我告诉他可以去查历史,但是他说他找不到历史,最后我把链接传给他)。许多用户即使能够查到删除日志,但是上面写着删除理由为G1,G1是什么他又怎样知道?维基百科的根本在于参与,我们应该鼓励参与,帮助参与。因此在不确定新用户是蓄意的情况下我宁可挂删除投票。

当然,事实是大多数新用户并不更改他们的错误。也许十个新用户中有一个会更改他们的错误,也许一百个中有一个。但是我觉得有一个比没有一个好,因此我觉得老用户应该有帮助新用户的力气。--Wing (留言) 2010年9月23日 (四) 11:14 (UTC)回复

Symplectopedia您好,首先我想说,别人把我标记为删除投票的条目改变为速删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在条目内容上、管理措施上别人的意见和我不一样是完全正常的。我从来没有把这样的不同操作当作是对我的不尊敬或者冒犯。管理员从来就有可以把速删内容改为不删除的权利。维基百科的规则不是律师们写的。往往有不精确的地方。一字一句地去探讨规则的内容没有意义。在紧急情况下(比如碰到大规模的破坏),管理员甚至可以不添加速删标签就把破坏内容删除掉。这一切都是要看情况来定的。在没有速删标签的时候管理员直接就删除了。但是这样做引起了许多争议,因此我们引入了速删标签。速删一篇文章比把一篇文章搁置一段时间要严重。维基百科上有许多规则,一个新人不可能理解所有这些规则,因此对新人要引导。一个已经有一定经验的维基人(巡查员应该有一定经验了)应该理解这一点。--Wing (留言) 2010年9月25日 (六) 15:56 (UTC)回复

433. “回归”词汇使用不中立

请阁下知道“回归”一词是不中立的词汇,而且存有中国大陆的地域色彩。就本人而言,本人是葡萄牙人而非中国人,如用“澳门回归”,是否指“澳门回归至葡萄牙”呢?--TINHO (留言) 2010年9月23日 (四) 11:41 (UTC)回复

明了,那我也尊重阁下回退有关的编辑。也多谢阁下告知本人这个方针。--TINHO (留言) 2010年9月23日 (四) 11:48 (UTC)回复

434. 回复通告

  您好,Symplectopedia。您在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方针有新的留言或与您有关的消息。
您可以通过移除{{Talkback}}随时移除本通知
--海藻脑袋~YA!古埃及建筑 2010年9月23日 (四) 14:02 (UTC)回复

435. Re: 谢谢您向Bugzilla请求重新禁止IP创建条目,阻止Wikipedia:投票/开放IP创建条目权限的支持率进一步下降

436. 放IPO的试题不算侵权吧?

我觉得只要注明是竞赛组委会出的题,就可能在Wikipedia上使用。更何况其中的语句基本都是从哲学家的著作中摘录的,都过了版权保护期了。出题者也只是做了选择话语的工作,并没有进行真正的“原创”。

437. Re:维基编辑专家

Symplectopedia 君,您好:我愿意接受您的提名,也谢谢您的肯定。不过要特别说明的是:我的确是长期为未分类条目“添加分类”,近几个月也花了很多时间“清理条目”,但并未真正有系统地参与“维基化”,顶多只是偶而顺便改改而已。-Kolyma (留言) 2010年9月25日 (六) 08:11 (UTC)回复

我看到你推举Kolyma,所以前来留言。我倒觉得你也挺不赖。-yiken (留言) 2010年9月26日 (日) 15:37 (UTC)回复

438. 分类

我并非清空分类。该 ip 用户增加了许多不恰当的分类,编辑风格类似被封禁用户user:何邦维。—Iokseng留言2010年9月26日 (日) 10:17 (UTC)回复

439. 不好意思

按理说,提交文字产生冲突的话,你的文字应该在下方的,不会把你的话删掉。是不是我昨晚按错了什么键?-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9月28日 (二) 04:49 (UTC)回复

440. 已经替你做了

我不晓得这东西是拿来做什么,既然有这东西可以如同你所言,于是我就将不倦星章给Kolyma,不过他清理这方面需要努力,我只抓到他在石桌这条目处理上有争议,是不是他在别的条目处理也有如此争议,这我就不知道了,已经有向他告知了,希望他不会因我的前嫌而废言才是。-yiken (留言) 2010年9月29日 (三) 16:1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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