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投票/管理员解任投票事件追诉时效

最新留言:12年前由Mewaqua发布

(!)意见,个人意见,一年太长,但三个月可能太短,故(=)中立。--Gakmo (留言) 2011年11月2日 (三) 06:47 (UTC)回复

  • 中立,解任方针提及“屡次发生,而且他人多次规劝而不改正”,我觉得构成“屡次”的所有事件可以是多于3个月的时期,但是构成“屡次”的最后一或二次就可以限为3个月内。另外“规劝”应该是在相关事件后的合理时限内提出并且明确指出该次处理做法有问题的地方,而不是笼统的“抗议滥权”之类。--Mewaqua (留言) 2011年11月3日 (四) 15:44 (UTC)回复
返回到项目页面“投票/管理員解任投票事件追訴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