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奸同罪
三奸同罪,又称刑不隐亲。是春秋时期的一件刑案,因被孔子引用来说道理而得名,奸是罪行的意思。
三奸同罪,白话译为:三种奸行都是同样的罪罚。三奸为昏、墨、贼,均处死刑。
简述
邢侯与雍子为了领地疆界打官司,雍子知道错在自己,为了要赢,竟把自己的亲生女儿献给法官叔鱼(羊舌鲋)。叔鱼收了雍子所赠送的女儿,便判雍子无罪。
邢侯知道后,在法庭上把雍子与叔鱼都杀了。韩宣子因为三人都是贵族,对裁决感到为难,于是要叔鱼的异母兄弟叔向(羊舌誉)论断三人之罪。叔向说:“鲋将法律卖了,雍子用女儿贿赂法官,邢侯不是法官却干法官的事,三人都该判死刑。”
邢侯听到消息,连忙出逃,韩宣子便命人将邢侯逮捕后处死[1],而已死的雍子和叔鱼尸体再拖出来游街,当作执行死刑。
孔子称赞叔向判刑的时候,不因犯人是自己兄弟而有隐瞒,如此的话,即使杀死自己亲人也是光荣的义行。
人物
原文
- 《国语》晋语九
士景伯如[2]楚,叔鱼为赞理[3]。邢侯与雍子争田,雍子纳其女于叔鱼以求直。及断狱之日,叔鱼抑邢侯,邢侯杀叔鱼与雍子于朝。韩宣子患之,叔向曰:“三奸同罪,请杀其生者而戮其死者。”宣子曰:“若何?”对曰:“鲋也鬻[4]狱[5],雍子贾之以其子,邢侯非其官也而干之。夫以回鬻国之中,与绝亲以买直,与非司寇而擅杀,其罪一也。”邢侯闻之,逃。遂施邢侯氏,而尸叔鱼与雍子于市。
- 《左传》昭公十四年
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宣子问其罪于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刑侯专杀,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
- 《孔子家语》 : 正论解 - 晋邢侯与雍子争田。
叔鱼摄理,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弊其邢狱。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韩宣子问罪于叔向,叔向曰:“三奸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置直,鲋也鬻狱。邢侯专杀,其罪一也已。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赂官为默,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默贼杀,咎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叔鱼于市。孔子曰:“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罪,不为末或,曰义,可谓直矣。平丘之会,数其贿也,以宽卫国,晋不为颇。归鲁季孙,称其诈也。以宽鲁国,晋不为虐。邢侯之狱,言其贪也,以正刑书,晋不为颇。三言而除三恶、加三利,杀亲益荣,由义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