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约元素
不可约元素和质元素的关系
不可约元素和质元素不同,交换环 内的非零、非单位元素 为质元素,表示若在交换环 内存在 及 ,使得 ,则 或 必定有一个成立。
在整环中,每一个质元素都是不可约元素[1][2],但一般而言,不可约元素不会是质元素。只有在唯一分解整环(或范围更广的GCD环)中的不可约元素才一定是质元素。
再者,一个用质元素产生的理想为素理想,但由不可约元素产生的理想一般不会是不可约理想。不过,若 为GCD环,且 为 环中的不可约元素,则产生的理想会是素理想[3]。
举例
在二次整数环 中,可以用范数证明 3 是不可约元素。不过,3 不是质元素,因为
但 无法整除 ,也无法整除 。[4]
相关条目
参考资料
- ^ 考虑 为一个可约的质元素: ,则 或 。假如 则可得 。因为 为整环,因此可得 。因此 为单位元素,而 是不可约元素。
- ^ Sharpe (1987) p.54
- ^ planetmath Irreducible Ideal. [2015-08-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6-20).
- ^ William W. Adams and Larry Joel Goldstein. Introduction to Number Theory. Prentice-Hall, Inc. 1976: 250. ISBN 0-13-491282-9.
- Sharpe, David. Rings and factoriza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7. ISBN 0-521-33718-6. Zbl 0674.13008.
这是一篇关于代数的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