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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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员。监察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官等级分为十三级。
等级
监察官等级并不是对监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监察官依然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的干部管理序列。监察官等级是在职务职级之外增加的一个职业称号,以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为重要确定依据,与职务职级有着明确的对应衔接关系。十三级的等级设计考虑了与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的衔接对应。监察官等级称谓方面参考了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警衔等关于等级称谓的设计[1]。监察官等级分为:
- 总监察官
- 一级副总监察官、二级副总监察官
- 一级高级监察官、二级高级监察官、三级高级监察官、四级高级监察官
- 一级监察官、二级监察官、三级监察官、四级监察官、五级监察官、六级监察官
参考文献
- ^ 科学设立监察官等级制度. 攀枝花市检查委员会. 2021-11-19 [2023-02-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2-16) (中文(简体)).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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