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尸还魂 (兵法)

兵法三十六計的第十四計

借尸还魂兵法三十六计的第十四计。

原文为:“有用者,不可借;不能用者,求借。借不能用者而用之,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凡有作为的,难以驾驭和控制,不能加以利用;凡没有作为的,往往要依附别人以强立,这就会来求助于我。利用没有作为的并顺势控制它,这不是我受别人支配,而是我支配别人。)

按语

借尸还魂,本来是一种法术,原意是指使已死的灵魂,借用另一种外表复活,即夺舍

在作为计谋运用时,它的实质是利用没有作为或不能有作为的加以控制,例如历史上众多势力都曾拥立傀儡或虚奉名号以图扩张。

它和“假途伐虢”之计有所不同:借尸还魂,借的对象是不确定的;而假途伐虢,“假途伐虢”借的对象是相对确定的。

例子

东汉末年,周瑜刘备互争荆州统治权。周瑜以吴国赤壁之战中出力最多为由,企图占领荆州全域。刘备拥立已故州牧刘表之子刘琦,占领江陵荆南四郡(长沙武陵桂阳零陵),而后刘琦病死,刘备成了名副其实的荆州之主。

同时期曹操在北方拥立汉献帝,把持朝政,所谓“挟天子以令诸侯”,也是此计的应用之一。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