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务队条例

香港條例

入境事务队条例》(英语:Immigration Service Ordinance)是《香港法例》第331章(草案获通过时为法例第30章),旨在设立及赋权入境事务队。法例于1961年通过后,在1940年代成立的香港警务处入境事务部成为独立的部门,而人事登记处处长也由隶属于警务处改为隶属于人民入境事务处。原由英属香港时期香港政府成立的人民入境事务局(最初中文名称为移民局)也一并易名为人民入境事务处。

入境事务队条例
香港立法局
本条例旨在订定条文,设立与维持一支名为入境事务队的队伍,并赋予事务队成员某些权力,以及就与上述目的相关的事宜订定条文。
引称第331章
制定机关香港立法局
施行日期1961年8月4日 (1961-08-04)
立法历史
法案公布日期1961年6月23日 (1961-06-23)
呈交者署任辅政司戴斯德
首读1961年6月21日 (1961-06-21)
二读1961年8月2日 (1961-08-02)
三读1961年8月2日 (1961-08-02)
现状:已施行

历史

1961年6月7日,《入境事务队条例草案》进行首读,当时署理辅政司戴斯德议事厅向议员讲解:

8月2日,法案经二读后由全体委员会通过法案条文的第1至23条,同日三读通过法案。8月4日,入境事务队脱离警队正式成为独立部门。

参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