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定国,字化南,傣族,为南甸宣抚司土司,前任土司刀守忠的嫡子[1]。在其任内,兴建了南甸宣抚司署的二院。1903年,在刀定国任上发生了小邦杏惨案。刀定国之后,1909年其子刀樾春承袭土司。1912年辛亥革命胜利之后,刀樾春主张其本为汉族,向政府陈请全族改姓龚姓,恢复汉人身份。[2]

南甸27世土司刀定国

参考文献

  1. ^ 云南省民族研究所. 《民族学报》 (云南民族出版社). 1983, (第3期). OCLC 1183063392.  缺少或|title=为空 (帮助)
  2. ^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 历史硏究所. 《中国西南文化硏究》 (云南民族出版社). 2006, (第 9-10 期期刊合订本). OCLC 51114652.  缺少或|title=为空 (帮助)
  • 《梁河县志》
前任:
刀守忠
南甸司土司
1877年—1909年
继任:
龚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