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 (中华民国)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類型之一

中华民国
行政区划单位‎
(虚级化)










相关行政区划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模板
中华民国公告疆域
简易版行政区划表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类型之一,为直辖市(前身为“省辖市”)下辖的行政区。其层级与下辖的县辖市相同,但并不具地方自治团体身分;其衍生变体——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为例外,其于2014年12月25日改制为地方自治团体、具有公法人地位。

直辖市及市的区长,一般由所属之直辖市或市的市长指派,仅设置“区公所”作为行政机关(依法为直辖市/市政府之派出机关),不设“区民代表会”之类的立法机关;作为例外的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于2014年12月25日改制为地方自治团体后,由区民选举区长,并设置区民代表会,由区民选举区民代表会代表[1]

区之下辖,里之下辖

沿革

大陆时期

中华民国以“区”为名之行政区划制而产生。1927年7月4日,修正通过《上海特别市暂行条例》;7月7日上海特别市政府成立,上海特别市区域为淞沪商埠聚集地区,还有宝山县的大场、杨行2个乡,青浦、松江两县所属的七宝乡部分地区,松江县属莘庄乡小涞港、竹冈塘以东部分地区,南汇县周浦乡(在长人乡二十一保)部分地区共30市乡。全市区划为30个区,租界除外,为特别区。[2]此为中国最早之“区”行政区划。往后成立之各院辖市、省辖市依照办理。当时有区长、区民代表的选举,类似今日台湾地区的乡镇制度。

台湾时期

1945年中华民国接管台湾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将原台湾总督府依据台湾市制所划设之州厅改为:8(台北县、新竹县、台中县、台南县、高雄县、花莲县、台东县、澎湖县)、9个省辖市(基隆市、台北市、新竹市、台中市、彰化市、嘉义市、台南市、高雄市、屏东市)与2个县辖市(宜兰市、花莲市)。

  • 部分州辖市改为省辖市,州辖市下原市辖区沿用整并为“区”;例如:台北市初划为61区,完全沿用州辖市时期之区划,隔年整并为10区;高雄市将日治时期32区整并为19区,隔年并为10区,成为今日“区”行政区划之基础。
  • 另外日本统治时期州辖之亦改名为“区”(详见:县辖区 (中华民国)),层级介于之间,但此过渡性行政区划不久后裁撤。

台北市在1968年由省辖市升格为院辖市的改制过程中,数个原属于台北县的乡、镇被并入台北市,并皆改称为区,之后在1990年又有整并,形成今日台北市十二个区的编制。高雄市在1979年升格为院辖市时亦将原属高雄县之小港乡并入为第11区。

2010年中华民国县市改制直辖市时,参与改制的台北县台中县台南县高雄县原下辖之县辖市全数改为“区”,为近年来最大之改制。

2014年,因应地方制度法修法,由山地乡改制的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重新获得地方自治团体身分。

区为同级行政区中数量最多者。

现况

现今中华民国行政区之“区”数目统计(含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

行政区种类 直辖市 总计
名称 新北市 台北市 桃园市 台中市 台南市 高雄市 基隆市 新竹市 嘉义市
下辖区数 29 12 13 29 37 38 7 3 2 170

图廊

参考文献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