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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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国籍,是指拥有一个以上的国籍的状态。如果拥有两个国籍,则称为双重国籍[1]。不同的国家对多重国籍的承认是不同的,有很多国家不承认多重国籍,也有的国家有限制的承认多重国籍,还有的国家承认政治家和公务员(高级官员、外交官、军官、情报人员等)以外的人的多重国籍[2]。
在多重国籍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多个国家要求其履行公民对国家的义务(例如兵役),或者不知道允许哪个国家对其进行外交保护,这样可能会引起混乱。为避免此类不便,1930年国际联盟在海牙召集的编纂国际法的会议期间通过《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Convention on Certain Questions relating to the Conflict of Nationality Laws)[3]。条约序言提出“无论何人应有国籍且应仅有一个国籍”(every person should have a nationality and should have one nationality only,“单一国籍原则”或“唯一国籍原则”[4]),对所有成员国而言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利益”(the general interes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承认“人类在这一领域内所应努力向往的理想是消灭一切无国籍及双重国籍的现象”(the ideal towards which the efforts of humanity should be directed in this domain is the abolition of all cases both of statelessness and of double nationality),不过只有不到20个国家签署这个条约[3][5],由于全球化与人才的稀缺性,如今从各国政策变化来看,除了提供绿卡等居民身份的大趋势,目前世界陆续接受多重国籍的现象则越来越明显。[6][7]
产生原因
出生
有的国家根据出生地主义(属地主义)[8],有的国家根据血统主义(属人主义)[9],假如侨民所有的子女,一出生就会同时具有双重或以上国籍,或者父母的国籍不同,而使出生的儿童拥有双重国籍。部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允许此情形的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前拥有双重国籍。[10]
婚姻
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外国人与本国人通婚,外国人可自动获得本国国籍,例如本国男子与外国女子结婚,外国女子自动获得本国国籍。若女子所属国的法律又规定与外国人结婚并不丧失本国国籍,则该女子就获得了双重国籍,反之亦然。[11]
归化
归化程序在很多国家一般不会影响申请人出生时或先前所拥有的国籍,因为许多归化申请人的原居国没有相关的脱籍法律条文和手续。但有些国家的国籍法规定,归化时需提供放弃或丧失原有的其他国家国籍证明,但若在申请人不可控制的前提下无法放弃原国籍,此类人士仍可保留原有的国籍,而产生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状况。[12]此外,也有归化外国后,却迟迟未向出生国提出放弃原有国籍者,有可能因为法律疏失,甚至又申办护照,于是暂时不合法地享有双重国籍,或成为事实上的多重国籍拥有者。
法律身分
理论上多重国籍人在国际上会得到不仅一个国家的保护,但根据国际实践,以及1930年海牙国籍法公约第五条规定:具有一个以上国籍的人,在第三国境内,应被视为只有一个国籍,第三国在不妨碍适用该国关于个人身分事件的法律以及任何有效条约的情况下,就该人所有的各国籍中,应在其领土内只承认该人经常及主要居所所在国家的国籍,或者只承认在各种情况下似与该人实际上关系最密切的国家国籍。
在其国籍之一的国家内部,多重国籍人一般只被当该国公民对待。例如甲国要求公民服兵役,那么同时拥有甲、乙国籍的人在甲国境内不能因其乙国国籍而免服兵役。[13]有些国家虽承认双重国籍,但其法律规定不允许公务员或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拥有双重国籍。[14]
“ |
第2条 关于某人是否隶属某特定国家国籍之问题应依该国之法律以为断。 第3条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凡有二个以上国籍者各该国家均得视之为国民。 第4条 国家关于本国人民之兼有他国国籍者对于该第二国不得施外交上之保护。 第5条 在第三国之领土内有一个以上之国籍者应视为只有一个国籍,在不妨碍该国关于身分事件法律之适用及有效条约等范围之内,该国就此人所有之各国籍中应择其通常、或主要居所所在之国家之国籍、或在诸种情形之下似与该人实际上关系最切之国家之国籍,而承认为其唯一之国籍。 第6条 有一个以上国籍之人而此等国籍非自愿取得者经一国之许可得放弃该国之国籍但该国给与更优出籍权利之自由不在此限倘此人在国外有习惯及主要之居所而适合其所欲出籍国家之法定条件者前项许可不应拒绝。 |
” |
——1930年4月12日订于海牙之《国际联合会国籍法公约》 |
问题处理
美国国籍法
美国允许双重或多重国籍现象的存在,并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约束这类公民,即在境内不承认美国公民的其它国国籍或多重国籍身份。外籍公民申请归化为美籍公民时,在移民官和法官面前, 需要口头宣誓放弃效忠外国政府,但并无法律手续和程序或必须出示相应的文件来证实这些放弃。美国国务院对双重国籍人士也有详细的指引。外国公民归化入美籍后,可保留原有的国外公民权。根据1980年代的法律,在非主观的意愿下,美国公民权不可被任意剥夺。归化后的公民在海外使用它国护照,为外国政府工作或者是参与国外选举,不会自动丧失美国公民权。但进出美国时必须使用美国护照,并在境内不得以外籍公民身份行事。在海外使用其它国家护照,也并不与美国法律冲突[15][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17]。根据《国籍法》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虽然上述条文的设置意在杜绝多重国籍现象,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多重国籍问题依然在现实层面存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联合国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中唯一一个规定定居外国的本国公民入外籍之后将自动丧失本国国籍的国家[18]。
香港与澳门
因历史原因,香港及澳门政府以前默认双重国籍的存在。两地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行使主权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再承认双重国籍。按照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港澳居民可以合法持有国外颁发的旅行证件,但不得因为拥有外国籍,在中国领土上获得外国领事的保护,除非已经申报并改变了国籍。香港入境事务处为依法受理国籍申请和变更的机关,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并确定申请人的国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澳门特别行政区也作了类似的安排。因此,港澳居民合法拥有双重国籍的现象并不罕见,而在主权移交前港澳政府均让居民拥有其他护照。如果有其它国籍身份的港澳永久居民,不选择申报国籍的变更,则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会被剥夺[19]。但如果有其他国籍身份的港澳永久居民参选行政长官的时候,必须放弃其持有的其他国籍身份。而香港除了规定双重国籍者不能参选行政长官之外,亦不得担任局长级以上的职位,拥有双重国籍的立法会议员不可超过整体议员五分之一。[20]
承认情况
承认或默认多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亚洲
国家/地区 | 备注 |
---|---|
巴勒斯坦国 | 因巴以冲突的问题,巴勒斯坦允许巴勒斯坦人拥有双重国籍。目前已经有很多巴勒斯坦人拥有巴勒斯坦及以色列、美国等国家的双重国籍,他们在以色列攻击巴勒斯坦时往以色列逃难。 |
土库曼斯坦 | |
菲律宾 | |
格鲁吉亚 | |
黎巴嫩 | |
中华民国 | 中华民国允许双重国籍,但外国人归化中华民国国籍须放弃原国籍(特殊功勋者及高级专业人才除外)[21]。然而依国籍法,中华民国公民丧失国籍须经内政部许可,实际中不存在强制要求放弃国籍的情况。另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在台湾具有户籍者不得领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否则会丧失台湾人民身分及其在台湾地区选举、罢免、创制、复决、担任军职、公职及其他以在台湾设有户籍所衍生相关权利。台湾地区的户籍和中华民国护照也会被注销。[22][23]但对香港(含英国国民(海外)国籍)和澳门(含1999年12月19日或以前取得葡萄牙国籍澳门居民)则无限制。双重国籍者不得担任总统、副总统、部份公务员及陆海空军将官等等。 |
香港 | 不承认双重国籍,但法律允许香港居民持有其他国家护照。香港主权移交后,所有出生在中国领土(含主权移交前的香港、澳门)且具有中国血统的人士不论其意愿自动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4];若拥有其他国籍人士未向入境事务处放弃中国国籍,则在中国领土内不承认其持有其他国籍,没有该国对其的领事保护权;双重国籍者不得参选行政长官,不得担任局长级以上的职位,不得参选立法会地方直选与大部分功能组别,拥有双重国籍的立法会议员不可超过整体议员五分之一。 |
澳门 | 不承认双重国籍,但法律允许澳门居民持有其他国家护照。澳门主权移交后,所有出生在中国领土(含主权移交前的香港、澳门)且具有中国血统的人士不论其是否拥有葡萄牙国籍均自动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5];其中因拥有中葡双重血统而取得葡萄牙国籍者亦然;若持有其他国籍人士未向身份证明局申报国籍变更(紧接主权移交时拥有葡籍者则为“国籍选择”手续),则在中国领土内不承认其持有其他国籍,没有该国对其的领事保护权;行政长官不得在任期内具有其他国家居留权。[26] |
以色列 | |
土耳其 | |
叙利亚 | |
约旦 | |
巴基斯坦 | 本国公民可以根据双边协议,同时持有以下国家的国籍:澳洲、巴林、比利时、加拿大、丹麦、埃及、芬兰、法国、德国、冰岛、爱尔兰、意大利、约旦、荷兰、新西兰、挪威、瑞典、瑞士、叙利亚、英国和美国 |
泰国 | |
柬埔寨 | |
韩国 | 2011年起承认,该等政策之受惠人士主要是跨国婚姻配偶、外国高级人才,该等人士在申请韩国国籍时,只需签署《放弃在韩国行使外国公民权证明书》,即可在归化韩国国籍时,保持原有国籍 |
欧洲
国家/地区 | 备注 |
---|---|
阿尔巴尼亚 | |
希腊 | |
爱尔兰 | |
捷克 | 自2014年1月1日起允许 |
比利时 | 自2008年4月28日起全面承认 |
冰岛 | |
保加利亚 | |
波兰 | |
波黑 | 有条件承认 |
丹麦 | 自2015年9月1日起允许 |
俄罗斯 | 与阿布哈兹,南奥塞梯公民。其馀的必须第一时间报案 |
法国 | |
芬兰 | |
卢森堡 | |
罗马尼亚 | |
马尔他 | |
挪威 | 自2020年1月1日起允许 |
葡萄牙 | 在1981年以前,葡萄牙国籍法主要采用属地主义,即出生在葡萄牙领土(如葡属果阿和葡属澳门)的人,不论其父母国籍为何,均为葡萄牙公民。这些人士,依据政权的更迭,出现不同情况,例如果阿现属印度,因为印度仅允许单一国籍,当地人若果在葡萄牙统治时期出生,则只能在葡萄牙或印度国籍中选择其中一个;澳门现属中国,当地华人若在葡萄牙统治时期取得葡萄牙国籍,在主权移交后原则上仍然可以保留。同时,该等华人在主权移交后亦因其中国血统取得中国国籍,故他们在事实上拥有多重国籍。 |
瑞典 | |
瑞士[27] | 自1992年1月1日起允许 |
塞尔维亚 | 不包括科索沃 |
赛普勒斯 | 不包括北塞浦路斯 |
匈牙利 | |
义大利 | |
英国 | |
德涅斯特河沿岸 | 与摩尔多瓦、俄罗斯及乌克兰公民。其馀的必须第一时间报案 |
梵蒂冈 | |
德国 | 自2024年6月27日起允许 |
美洲
国家/地区 | 备注 |
---|---|
美国 | 外国人归化成美国公民后,可保留国外公民权,但进出美国时必须使用美国护照。在海外使用他国护照,并不与美国法律冲突[28] |
加拿大 | |
墨西哥 | |
巴巴多斯 | |
多米尼克 | |
哥斯达黎加 | |
千里达及托巴哥 | |
牙买加 | |
萨尔瓦多 | |
格陵兰 | 丹麦属地 |
哥伦比亚 | |
委内瑞拉 | |
玻利维亚 | |
厄瓜多尔 | |
秘鲁 | |
智利 | |
巴西 | |
阿根廷 | 阿根廷公民无法取消阿根廷国籍[来源请求] |
乌拉圭 | |
巴拉圭 |
大洋洲
国家/地区 | 备注 |
---|---|
澳大利亚 | 2004年后承认双重国籍,但政府官员及担任公职者不得拥有[29] |
新西兰 | |
萨摩亚 | |
库克群岛 | 新西兰联系邦 |
所罗门群岛 | |
关岛 | 美国属地 |
新喀里多尼亚 | 法国属地 |
法属玻里尼西亚 | 法国属地 |
皮特凯恩群岛 | 英国属地 |
瓦利斯和富图纳 | 法国属地 |
纽埃 | 新西兰联系邦 |
托克劳 | 新西兰属地 |
美属萨摩亚 | 美国属地 |
北马里亚纳群岛 | 美国属地 |
马绍尔群岛 | |
帛琉 | |
瑙鲁 | |
基里巴斯 | |
斐济 | |
汤加 |
非洲
国家/地区 | 备注 |
---|---|
埃及 | |
刚果共和国 |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
摩洛哥 | |
喀麦隆 | |
衣索比亚 | |
索马里 | |
亚速尔 | 葡萄牙属地 |
马德拉 | 葡萄牙属地 |
厄立特里亚 |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
吉布提 | |
乌干达 | |
加彭 | |
赤道几内亚 | 不承认双重国籍,但父母中有至少一位是赤道几内亚公民的,在国外出生的孩子可例外[30] |
阿尔及利亚 | |
突尼西亚 | |
苏丹 | |
布隆迪 | |
贝宁 | |
多哥 | |
利比亚 | |
几内亚 | |
几内亚比绍 | |
加纳 | |
科特迪瓦 | |
乍得 | |
卢旺达 | |
南非 | 2023年6月13日,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在1995年10月5日或之前,本国公民需事先向南非政府报批,才能合法加入外国国籍。在上述日期以后,本国公民无须再向南非政府报批,也可合法加入外国国籍。 |
奈及利亚 | |
冈比亚 | |
马里 | |
布吉纳法索 | |
佛得角 | |
塞拉利昂 | |
利比里亚 | |
加那利群岛 | 西班牙属地 |
安哥拉 | |
塞内加尔 | |
塞舌尔 | |
纳米比亚 | |
斯威士兰 | |
模里西斯 | |
马达加斯加 | |
留尼汪 | 法国属地 |
圣赫勒拿 | 英国属地 |
赖索托 |
有条件承认和不承认公民拥有多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亚洲
国家/地区 | 备注 |
---|---|
阿富汗 | |
阿曼 | |
阿塞拜疆 | |
朝鲜 | |
哈萨克斯坦 | |
吉尔吉斯斯坦 | |
老挝 | |
马来西亚[31] | |
蒙古国 | |
孟加拉国 | |
缅甸 | |
尼泊尔 | |
日本 | 只限未成年的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但在禁止双重国籍方面执行较宽松。 |
沙乌地阿拉伯 | |
斯里兰卡 | |
乌兹别克斯坦 | |
新加坡 | 只限22岁以下的公民拥有外国国籍 |
叶门 | |
伊朗 | |
印度 | |
印度尼西亚 | 只限18岁以下的公民拥有外国国籍, 年满18岁需要在3年内选择一个国籍 |
中华人民共和国[3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但港澳地区例外。因一国两制,香港、澳门被认定为属于中国之内地区(即领土内),但分属于境外地区(即“海关境”外),因此港澳地区不受《国籍法》管辖。但《国籍法》也并未规定中国大陆公民不能同时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因此一位中国大陆公民同时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是不违法的。 |
越南 | 根据越南国籍法(2008年修订),原则上只承认越南公民具有一个国籍即越南国籍,但越侨属例外。[33] |
欧洲
国家/地区 | 备注 |
---|---|
爱沙尼亚 | |
奥地利 | 有条件承认,本国公民在归化外国国籍时,必须要向奥地利政府书面申请获批,才能保留原来国籍。但外国人在归化奥地利国籍时,仍然要放弃其原来国籍。另外,出生时同时获得奥地利和外国国籍者,也是允许的。例外情况,例如对本国有利的话,也可申请豁免。一个特殊情况是奥地利与荷兰有双边协议,禁止双方公民拥有对方国籍。 |
白俄罗斯 | |
荷兰 | 有条件承认,在以下情况,允许多重国籍:出生时同时获得荷兰和外国国籍、外国人通过选择程序获得荷兰国籍,以及获得豁免者,例如外国人通过和荷兰人结婚而获得荷兰国籍,和荷兰人通过和外国人结婚而获得外国国籍。一个特殊情况是荷兰与奥地利有双边协议,禁止双方公民拥有对方国籍。 |
克罗地亚 | 有条件承认,本国公民允许拥有外国国籍,但当外国人选择入籍克罗地亚时,仍然需要放弃其原来国籍。 |
拉脱维亚 | |
立陶宛 | |
摩尔多瓦 | |
乌克兰 | 2024年1月22日,乌克兰总统向国会提交法案,把双重国籍合法化。该法案若果获得落实,海外数百万具备乌克兰血统的人士将可同时拥有乌克兰和现在居住国的国籍,分析指最大受惠群体为具备乌克兰血统的俄罗斯人。该法案预计需要至少一年时间审议。 |
西班牙 | 但以下这些国家的公民入籍西班牙时,无需放弃原国籍:安道尔、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多米尼加共和国、赤道几内亚、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葡萄牙、波多黎各、萨尔瓦多、乌拉圭和委内瑞拉等。 |
美洲
国家/地区 | 备注 |
---|---|
古巴 | |
尼加拉瓜 | |
危地马拉 | |
玻利维亚 | |
圭亚那 |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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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治家の二重国籍問題、海外では厳しい対応 発覚した閣僚は辞任、議員は辞職. 产経ニュース. 2017-07-27 [2017-09-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9-09).
- ^ 3.0 3.1 Convention on Certain Questions relating to the Conflict of Nationality Laws, Hague, 12 April 1930, League of Nations, Treaty Series, vol. 179, p. 89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大山尚(参议院第三特别室). 重国籍と国籍唯一の原則 (PDF). 立法と调查 (参议院事务局企画调整室). 2009-08-01, (295) [2013-02-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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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例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
- ^ 例如中华民国国籍法 (民国89年)(2000年)版以来历次版本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日本《国籍法》第2条第1项、大韩民国《国籍法》第2条第1项。
- ^ 例如日本《国籍法》第14条、大韩民国《国籍法》第12条第1项。
- ^ 例如1929年版本的中华民国国籍法第二条第一款。
- ^ 例如中华民国国籍法 (民国89年)(2000年)版以来历次版本第九条但书、《国籍法》第5条第2项、大韩民国《国籍法》第10条第2项第5号。
- ^ 例如中华民国兵役法 (民国89年)(2000年)版以来历次版本第三十六条第六、七款。
- ^ 例如中华民国国籍法施行条例第十条以及国籍法 (民国89年)(2000年)版以来历次版本第二十条
- ^ [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U.S.Department of State, Washington D.C., USA.
- ^ [2]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US Citizen Services, U.S. Consulate General Hong Kong & Macau,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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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凡具有中国血统的澳门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澳门)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不论其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都是中国公民。凡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澳门居民,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葡萄牙共和国国籍。确定其中一种国籍,即不具有另一种国籍。上述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选择国籍之前,享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权利,但受国籍限制的权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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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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