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臣政务官
大臣政务官(日语:大臣政務官/だいじんせいむかん、Parliamentary Secretary, Vice-Minister)是日本内阁府、复兴厅与各省设置的官职。通常省略“大臣”简称政务官。
概要
大臣政务官是依《国会审议活性化及政治主导政策决定制度确立相关法律》,废除原有的政务次官,与副大臣一同新设的职务。
大臣政务官协助各府省首长大臣(内阁府为内阁官房长官或特命担当大臣)参与特定政策及企划与处理政务。其地位由《内阁府设置法》第14条、《国家行政组织法》第17条等规定。各大臣政务官的职务范围由各府省首长大臣决定。大臣政务官的任免由各府省首长大臣提出,内阁决行(与身为认证官的副大臣不同,不须受天皇认证)。
大臣政务官在内阁总辞时,与内阁总理大臣等其他国务大臣一样同时失去其职位。是《国家公务员法》上的特别职,惯例上由国会议员出任[1]。
大臣政务官的地位在副大臣之下、大臣补佐官与事务次官之上[2]。官职名为内阁府大臣政务官(非内阁总理大臣政务官)、复兴大臣政务官(非复兴厅大臣政务官)、总务大臣政务官(非总务省大臣政务官)等。
大臣政务官与副大臣的不同处是,副大臣是针对该府省的政策进行全面性的辅佐(但内阁府副大臣不处理大臣委员会相关事务),大臣政务官是针对特定政策进行协助,副大臣(内阁府副大臣除外)在大臣不在时代行各省大臣职务(但不代行国务大臣职务),大臣政务官则无此权力。
官职名实施前的变更
《内阁府设置法》、《国家行政组织法部分修正法》(平成11年法律第90号)、《中央省厅等改革国家行政组织相关法律整备等相关法律》(平成11年法律第102号)最早制定的官名未冠上“大臣”,只称为“政务官”(内阁府政务官、防卫政务官、总务政务官等),之后同月30日公布、施行的《国会审议活性化及政治主导政策决定制度确立相关法律》(附则第7条至附则第9条),将前述三条法律提及的“政务官”改为“大臣政务官”与“长官政务官”,2001年1月6日正式施行。
英文名称
最初大臣政务官的英文名称是仿效英国译为“Parliamentary Secretary”。
2006年(平成18年)2月下旬,经济产业大臣政务官片山五月的名片将其职称译为“Vice-Minister”。现在部分省将大臣政务官译为“Vice-Minister”。副大臣则译为“Senior Vice-Minister”。
长官政务官
法律上由国务大臣出任首长的各厅(大臣厅)设有同様职务长官政务官。
大臣政务官一覧(计27人)
相关条目
注释
- ^ 与国务大臣一样可由国会议员以外人士出任,但目前还未有此情况产生。
- ^ 《国家公务员法》第二条之3、《特别职职员薪俸相关法律》别表第一、《一般职职员薪俸相关法律》别表第十一、《人事院规则》九―四二别表。与检查官(会计检查院长除外)、人事官(人事院总裁除外)、内阁危机管理监、侍从长等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