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外国语学院沈履伟剽窃案

天津外国语学院沈履伟剽窃案,是指发生在2005年中国天津外国语学院沈履伟剽窃事件。此案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如何判断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和界定。

概述

起因

沈履伟为申请正教授职称,在其出版的论文集《求是集》(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出版)中严重抄袭他人公开发表的论文10余篇[1]。2004年8月,天津市语言学会在学术批评网上发表《关于天津外国语学院教师沈履伟求是集的剽窃问题———天津市语言学会致天津市有关领导和天津外国语学院的公开信》,向学校进言建议采取措施维护学术正气。2004年10月14日,天津外国语学院作出《关于沈履伟同志“违反学术规范”问题的处理意见》,指出“给予该同志通报批评,并责成本人做出深刻检查,消除不良影响”的处理决定[2]

诉讼

沈履伟认为天津语言学会举报内容严重失实,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将语言学会和学术批评网告到法院[3]。2005年5月30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沈履伟不是剽窃,天津市语言学会败诉。

2006年1月5日,天津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最终认定沈履伟在其出版的专著《求是集》中收录的涉案13篇文章构成了对他人作品的剽窃,而天津市语言学会不构成侵犯名誉权[4]。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判决天津市语言学会胜诉[5]

舆论

沈履伟剽窃案引起学术界震怒,贺卫方李国英杨玉圣王逸舟邓正来伍铁平黄安年李建平郑永流龙卫球等学术界教授联名写公开信对此斥责[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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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 天津语言学会出书记载沈履伟剽窃案始末. 新京报. [2015-06-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31). 
  2. ^ 马庆株,刘树功,谭汝为. 震惊海内外的学界打假大案始末.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7年6月: 1–5. ISBN 7-5004-6207-7. 
  3. ^ 语言学会称副教授剽窃 法院一审不支持. 人民网. 人民网. [2015-06-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6-24). 
  4. ^ 市语言学会终审胜诉. 新浪网. [2015-06-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5. ^ 教授抄袭官司拖三年 咱们比韩国差在哪儿?. 人民网. [2015-06-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6. ^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主办. 人文论坛 第3辑. 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 2007年10月: 544. ISBN 978-7-81091-6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