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

存在的東西

实体(英语:entity)是以自身形式存在的东西,可作为主体或客体,可实际存在或潜在存在,可具体存在或抽象存在,亦可物理存在或非物理存在;实体有可区别性且独立存在,但不必然是物理存在,尤其是抽象法律拟制也常视为实体。

实体可用来指涉某个人,或动物植物真菌等不会思考的生命,又或无生命物体、信念等的事物。在此方面,实体可以被视为一全包的词语。有时,实体被当做本质的广义,不论即指的是否为物质上的存在,如时常会指涉到的无物质形式的实体-语言。更有甚者,实体有时亦指存在或本质本身。

各学科的意义

数学中,实体可被看成是一包含有子集集合;在哲学中,这种集合被称为客体。在法律上,实体是指能具有权利义务的事物,这通常是指法人,但也包括自然人

哲学解析

亚里士多德认为,实体具有两方面的意义,包括:载体和形式。载体即实物,如一切可见的物品。而形式则如数学体制等等,在此意义下均可称为实体。由此,实体亦可分为三类:一种是可感觉的,而可感觉的实体再分为永恒和可消灭的。可消灭的实体则为大众都认知的实体,如动植物、土、水、火之类。这些实体都非永恒且可消灭。另一种实体则不运动、具抽象性。如形式数学[1]

参见

特殊用法

参考文献

  1. ^ 亚里士多德. 第九卷. 形而上學. 中国大陆: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 (中文(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