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等法院
广西省高等法院,是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的二级法院之一,属于普通法院,行政组织上直属司法行政部之监督;审级上以最高法院为上级审法院。民国38年(1949年)为止,共计21年。
广西省高等审判厅
本厅
民国2年(1913年)广西军政府按照北洋军阀政府关于审判机构设置及审判案件实行四级三审制的规定,将全省的审判机构分为三级: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级审判厅及其分厅。本厅设有厅长、庭长(由该庭的推事一人充任)、推事、书记官长、书记官。辅助人员设有录事、承发吏、庭丁等。
民国16年(1927年)11月,广西省高等审判厅改为广西省高等法院时,设有民事庭、刑事庭、秘书室、人事室、统计室等机构,分别管理案件审理和司法行政事务。人员配置有院长、首席检察官、民事庭庭长、刑事庭庭长各1人,推事、检察官、书记官长、书记官、候补及学习书记官、录事若干人。
民国8年(1919年),广西省高等审判厅随省政府由桂林迁至南宁。
分厅
民国8年(1919年)9月20日,根据北洋军阀政府司法部的命令,决定分期分批筹备省道治高等审判厅分厅。将当时广西共分6道,分别设立南宁道第一分厅(1920年置)、桂林道第六分厅(1920年置)、苍梧道第二分厅(1921年置)、柳江道第三分厅(1922年置)、镇南道第四分厅(1923年置)、田南道第五分厅(1923年置)。
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
民国初期,广西设有桂林、梧州、南宁、龙州地方审判厅和临桂、苍梧、南宁、龙州初级审判厅。民国3年(1914年)4月继续实行行政兼理司法制度。桂林、梧州、南宁、龙州4个地方的审判厅及其所辖的临桂、苍梧、南宁、龙州4个初级审判厅先后被裁撤。
广西除设立审判厅的地方外,其他各县之司法事务,概由县公署兼理,并附设审检所。审检所内设帮审员1—3人,书记官1—3人,审理第一审民事和刑事案件。民国2年(1913年)3月,裁撤审检所,改为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并按照北洋政府颁布的《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规定,设承审员协助县知事审理案件,“县知事审理案件由承审员与知事同负其责任。”县知事关于司法事务受高等审判检察厅厅长监督,承审员受县知事之监督。各县设司法承审员1—2人,承案书记员1—2人,典狱官1人,判决书由县知事署名,承审员副署,盖用县印。
民国8年(1919年)9月,根据北洋军阀政府司法部的命令,筹备地方审判厅。计有邕宁、苍梧、桂平(以上3个1920年置)、龙州、平乐、桂林(以上3个1921年置)、武鸣、马平、宜山(以上3个1922年置)、崇善(以上1个1923年置)、百色、天保、凌云(以上3个1924年置)、郁林(以上1个1926年置)等14地方审判厅。
地方审判厅设厅长(兼民事庭或刑事庭庭长,荐任7级)、推事(荐任9级,以其中资深者1人兼任民事庭或刑事庭庭长)、候补或学习推事、书记官长(委任5级)、书记官(委任13级)、承发吏、庭丁等。初级审判厅设推事(有2人时以资深者1人为监督推事)、录事、承发吏、庭丁等。
民国15年(1926年)8月,根据武汉国民政府司法部的规定,各地方审判厅改称地方法院。设有民事、刑事、简易、执行等庭,人员配置有院长(兼刑庭庭长职务)、首席检察官、庭长、推事、检察官、书记官长、书记官、录事等,分别管辖规定由其受理的第一审案件及旧日道属各县的第二审简易民刑诉讼案件。
原由县长兼理司法审判各县,先后成立司法委员会公署,按照事务繁简,分别派遣司法委员1人或2人,从县长手中接管各县司法事务,以作为设置法院之过渡,其职权与县长兼理司法审判时相同。
广西省高等法院
本院
民国16年(1927年)9月实行四级三审制。民国21年(1932年)10月颁布《法院组织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普通审判机关,由原来的四级改为三级。管辖案件如下:关于内乱外患及妨害国交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之民事刑事诉讼案件,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高等法院置院长1人,由简任推事兼任,综理全院行政事务并监督所属行政事务。下设民事庭、刑事庭、秘书室(内分总务、文牍、典狱3科)、会计室、统计室、人事室。分设庭长、推事、书记官长、主任书记官、各室主任、书记官、录事、法医师、技士、公设辩护人、承发吏、执达员等人员。民国24年(1935年)增设候补推事、候补书记官、登记员、执达员、警长、检验员。
广西省高等法院原设在南宁,民国25年(1936年)10月随省会迁移到桂林,以广西省辖境为其管辖区域。民国33年(1944年)秋,日本侵略军第2次入侵广西,桂林等地紧急疏散,同年12月省高等法院迁移百色高等法院第八分院,设立高等行署,暂时办公。民国34年(1945年)抗战结束后返回桂林。民国38年(1949年)秋中共解放军逼近桂林时,广西省政府迁往南宁,省高等法院随迁南宁。同年12月4日南宁易手,省高等法院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
分院
民国17年(1928年)至35年(1946年),广西省高等法院在各地设有8个分院:第一分院设于桂林,第二分院设于梧州,第三分院设于柳州、第四分院设于龙州、第五分院设于郁林、第六分院设于宜山、第七分院设于平乐、第八分院设于百色。各分院行使广西省高等法院之职权,受理本身的一审案件和所属地方法院之上诉案件。各分院置民事庭、刑事庭。人员配置为:院长1人,民事庭、刑事庭庭长各1人,推事、书记官长、主任书记官、书记官、司法员警、承发吏、庭丁若干人。
民国37年(1948年)各分院改以所在县市命名,依序分别改称桂林分院,苍梧分院,柳江分院,龙津分院,郁林分院,宜山分院,平乐分院,百色分院。
地方法院
民国17年(1928年)至24年(1935年),广西省共设置桂林、邕宁、苍梧、柳州、龙州、郁林、宜山、平乐、百色、贵县、武鸣、桂平、崇善、凌云、天保等15个地方法院。设置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民事简易庭、刑事简易庭、人事室、统计室、民事执行室、登记室等机构。人员配置一般为:院长兼刑庭庭长1人、民庭庭长1人、推事5人、候补推事2人、书记官长1人、候补书记官4人、学习书记官3人、录事5人、承发吏4人、检验吏2人、警长兼看守1人、警兵14人。受理所在县的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受理不服辖区内各县初审机关之判决而控诉抗告的案件及非诉事件。
民国22年(1933年)以后,根据《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关于地方法院可设立地方法院分院、分庭的规定,分别增设了郁林、平乐、宜山等3个地方法院分院及全县、兴安、灵川、灌阳、恭城、富川、贺县、钟山、怀集、平南、容县、桂平、贵县、横县、扶南等15个地方分庭,各分院、分庭设民、刑事简易审判庭各1个,主任推事、推事各1人,书记官2人。民国26年(1937年)广西全面实施《刑事诉讼法》,各地设立的地方法院分院及分庭分别撤销或改设为地方法院。
民国37年(1948年)为止,广西省共设置桂林、邕宁、苍梧、柳江、龙津、郁林、宜山、平乐、百色、贵县、容县、桂平、贺县、横县、怀集、宾阳、平南、博白、全县、藤县、都安、北流、钟山、陆川、荔浦25个地方法院。
县司法处
凡未设立地方法院的县,设司法处,由县长兼处长,下设承审员,代行审判案件。受理案件有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非诉讼案件。置审判官(审判官有2人以上时,以1人为主任审判官)、书记官(有2人以上时,以1人为主任书记官),检验员、执达员、录事、司法员警等。
民国37年(1948年)为止,广西省共有永淳、扶南、绥渌、隆安、同正、上思、凭祥、宁明、明江、思乐、上金、崇善、左、养利、万承、雷平、镇结、龙茗、靖西、镇边、武鸣、上林、隆山、那马、忻城、迁江、平治、果德、柳江、象县、三江、柳城、融县、中渡、容、武宣、来宾、修仁、富川、昭平、蒙山、信都、恭城、灵川、兴安、灌阳、资源、龙胜、义宁、百寿、永福、阳朔、岑溪、兴业、田阳、田东、向都、天保、敬德、凌云、乐业、田西、凤山、万冈、河池、南丹、天峨、罗城、天河、宜北、思恩、东兰等75个县司法处。
高等特种刑事法庭
广西省政府根据民国16年(1927年)7月26日武汉国民政府颁布的《特别刑事临时法庭组织条例》规定,于该年10月15日设立广西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临时法庭设庭长1人,审判员3人至6人,一等书记员1人,二等书记员2人,三等书记员2人,录事3人,杂役4人。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的任务是,审判关于共产党及土豪劣绅之刑事诉讼案件。
民国37年(1948年)4月广西根据国民政府公布施行的《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在桂林设立高等特种刑事法庭。桂林高等特种刑事法庭由在桂林的国民党、军队、宪兵、政府、员警、法院各主官共同合商筹设,专司审理共产党案件。
监管机构
民国元年(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后,接收清代遗留的省、府、州、县监狱,推行近代监狱制度。民国3年(1914年),广西参考司法部的京师监狱,先后开办了桂林第一监狱(1915年以原清广西模范监狱成立)、南宁第二监狱(1919年成立)及苍梧第三监狱(1936年成立)。抗战期间各监狱均遭日军占领,各项设备遭到严重破坏。抗战结束后,广西第一、三监狱先后复办并修复。第二监狱不再复办。
民国时期广西省历任厅长、院长
广西高等审判厅厅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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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任职日期 | 职务 |
魏继昌 | 民国2年3月4日 | 厅长 |
叶镜湜 | 民国2年5月29日 | 厅长 |
张学璟 | 民国3年3月 | 厅长 |
许受衡 | 民国6年9月19日 | 厅长 |
安永昌 | 民国7年7月2日 | 厅长 |
阚宗骥 | 民国7年10月20日 | 厅长 |
黄用中 | 民国10年1月22日 | 厅长 |
叶镜湜 | 民国10年5月3日 | 厅长 |
蓝呈祺 | 民国12年4月10日 | 厅长 |
莫庭光 | 民国12年6月20日 | 厅长 |
何庆云 | 民国13年2月15日 | 厅长 |
广西省高等法院院长 | ||
姓名 | 任职日期 | 职务 |
朱朝森 | 民国17年4月2日 | 院长 |
林超南 | 民国19年7月7日 | 院长 |
林宝华 | 民国20年8月9日 | 院长 |
朱朝森 | 民国25年7月23日 | 院长 |
申守真 | 民国29年11月1日 | 院长 |
申守真 | 民国34年2月15日 | 院长 |
朱焕虨 | 民国37年12月13日 | 院长 |
陈锡瑚 | 民国38年5月23日 | 院长 |
广西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院长 | ||
姓名 | 任职日期 | 职务 |
陈祖信 | 民国26年1月1日 | 代理院长兼桂林地方法院院长 |
何隽鸿 | 民国34年7月1日 | 院长 |
广西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院长 | ||
姓名 | 任职日期 | 职务 |
林世才 | 民国26年1月1日 | 代理院长兼苍梧地方法院院长 |
广西省高等法院第三分院院长 | ||
姓名 | 任职日期 | 职务 |
吴仁才 | 民国26年1月1日 | 代理院长兼柳州地方法院院长 |
广西省高等法院第四分院院长 | ||
姓名 | 任职日期 | 职务 |
陈文煊 | 民国26年1月1日 | 代理院长兼龙州地方法院院长 |
广西省高等法院第五分院院长 | ||
姓名 | 任职日期 | 职务 |
刘品彬 | 民国26年1月1日 | 代理院长兼郁林地方法院院长 |
广西省高等法院第六分院院长 | ||
姓名 | 任职日期 | 职务 |
萧宝文 | 民国26年1月1日 | 代理院长兼宜山地方法院院长 |
广西省高等法院第七分院院长 | ||
姓名 | 任职日期 | 职务 |
梁轸 | 民国26年1月1日 | 代理院长兼平乐地方法院院长 |
参考文献
- 《广西通志 司法行政志》
- 《广西通志 审判志》
参见
前任: 广西省高等审判厅 |
广西省司法机构 | 继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