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 (澳门)
政府部门
民航局(葡萄牙语:Autoridade de Aviação Civil,葡文缩写:AACM;英语:Civil Aviation Authority)1991年2月4日成立,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工务司辖下部门,负责澳门境内一切民航事务。前身为澳门民用航空局,该局局长最后一任为纪乐士(José Ernesto da Costa Queiroz)。
民航局 Autoridade de Aviação Civi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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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 | |
局长 | 潘华健 |
副局长 | 冯伟龙 |
部门资讯 | |
部门性质 | 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的公务法人 |
成立年份 | 1991年2月4日 |
所属部门 | 运输工务司 |
总部 | 澳门罗保博士街1-3号国际银行大厦26-27楼 |
联络资讯 | |
网站 | www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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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 研究及建议法律、规章和用以保证空中航行安全、指导和协调民航活动的进行之行政措施,及采取空运方便以及安全的措施并注视其执行;
- 指导订定航空服务经营活动文件之准备或检查;
- 研究及建议机场和领空使用政策,制定在发展一般计划、总规划、供使用及环境保护时须遵守的原则,以及对该等计划发表意见;
- 管制澳门特别行政区民用航空基础建设的方案、兴建、修改、登记、证明、经营及维修;
- 促进所有与民用航空有关的活动,包括在科学、技术及航空医疗范畴内人员的研究、培训及训练之一般发展;
- 确保与国际民用航空专门机构之联系,使行政长官有能力取得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利益较适合的立场并参与有关活动;
- 分析并向行政长官建议批准及实施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机构所发出民用航空方面的提议、规则及其他规定;
- 准备及领导商讨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外国政府之间的航空服务协议;
- 研究及建议制定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有科学、技术及经济利益的国际协议及协约,参与其筹备与协商以及确保与外国航空行政当局的关系;
- 发表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国公司已承诺或被承认之空运活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活动的经营权问题,发出有关准照或许可,并监察或促进监察上述权利的执行及给予该等权利条件的遵守;
- 发表关于机场、航空及其他类似性质活动的经营权之批给,并进行发给有关准照或许可,监察设备的方案、兴建及设立;
- 管制及核准由承批人以经营手册的形式递交之机场与航空活动经营部门的组织及运作条件,以及监察或促进监察上述活动的进行;
- 发表关于由经营机场及航空活动之机构实施的关税表及价格、其结构与金额、缩减与豁免,以及其修订之意见;
- 协调在机场和航空设施方面执行之安全措施;
- 发表与机场及航空辅助的基础建设经营有关之航空使用区域的设立与界定的意见;
- 发表关于经营获批准在民航范围内的活动之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外国机构实施的关税表及价格之意见;
- 核准所有民航公司在其经营对象范围内实施之时间表;
- 监察关于民用航空法律及规章的遵守,监察及查核操作区域与设施的运作,飞行设备及经营所有民航活动或直接关乎民航活动的机构之服务;
- 监察并使由为此目的而获准之公司与其它机构所发展的航空活动和操作规范化,并发出关于航空讯息的规则;
- 使寻找及拯救工作的制度及程序规范化;
- 对发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领空的航空意外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的飞行器在任何其他地区发生的意外进行研究;
- 发出准照及其续期,编制及保存操作和飞行器材的维修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民用航空专业人员的记录;
- 审核及检验航空技术人员技术之熟练;
- 为著保证有效地执行其职责而作出提示;
- 进行本身职责范围内上级所委派的其他工作;
- 进行本身职责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工作。
组织法例
- 第10/91/M号法令(1991年2月4日《澳门政府公报》)撤销澳门国际机场办公室并设立民航局(AACM)- 废止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109/GM/87号批示。
- 第9/95/M号法令(1995年2月6日《澳门政府公报》)修改经一九九一年二月四日第10/91/M号法令通过之“民航局通则”。
- 第6/1999号行政法规(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订定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
组织架构
1.民航局设有下列机关:
- 局长;
- 行政委员会;
- 总委员会。
2.局长由一名副局长辅助。
外部链接
- 官方网站(繁体中文)(葡萄牙文)(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