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英语:act)一般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命令之总称,为成文法(statutory law)及规管法(regulatory law)的基石。

法令在不同政治体制司法管辖区的官方使用及定义上会有所不同。在君主制中,法令可包含任何皇家文告(royal proclamation)或皇家政令(royal decree),因为其影响到所有公民。在议会制中,立法机关通过的法令被称为国会法令(act of Parliament,美国国会法令称为act of Congress);香港立法会通过的类似法令的成文法规则被称作“条例”(ordinance)。

定义

台湾

指包括法律、自治条例、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职权命令、自治规则、委办规则、函释等,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作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1]

中国大陆

在《八二宪法》以前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所作的补充规定[2][3]

香港

香港沿袭英国的普通法制度,中文“法令”对应英格兰国会大不列颠国会联合王国国会通过的成文法“act”[4]香港立法会(及英属时期立法局)通过的成文法只被称作“条例”(ordinance),不称作“法令”(act)。

澳门

澳门组织章程》规定立法会及总督行使立法职能,未保留予共和国主权机关或立法会的事项,可由澳门总督制定“法令葡萄牙语Decreto-lei”(Decreto-Lei)规范之[5]

英国

详情见英国国会法令

比利时

比利时,法令(荷兰语decreet;法语:décret)是社群或大区议会(例如弗拉芒议会)的法律。

参考文献

  1. ^ 法源位階體系及其名詞涵義 (PDF). 教育部及所属机关学校公务粮仓. 2014-05-16 [2017-06-14].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9-05-02). 
  2.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 人民日报. 1954-09-27 [2008-03-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01) –通过中国政府网. 
  3. ^ 陈鹏. 全国人大常委会“抽象法命题决定”的性质与适用 (PDF). 现代法学. 2016-01, 38 (1): 63–73.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6.01.06 –通过北大法宝 (中文). 
  4. ^ 香港法例第88章《英國法律應用條例》第2條 釋義. [2017-07-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2-24). 
  5. ^ 何志远. 論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規與法令的關係 (PDF). 法域纵横 (法务局). 2001-12, (10): 61–77 [2017-06-14].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4-01).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