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裁判
担任游泳裁判之资格条件
一般要担任游泳裁判的职务,必须经各国游泳技术单位(协会)予以法令、规章、技术等课程研习,并经过模拟实况操演、实际竞赛见习等过程后,于通过学、术科考核后就可以取得合格的游泳裁判资格与证照,再经主办单位予以聘任才得以担任该场游泳竞赛之裁判职务,有些国家另订有如A、B、C等分级制度,以做为区分能够参与何种大小规模之游泳竞赛或哪一等级单位所主办之游泳竞赛的裁判资格。
游泳裁判人员之职称分类与人数编制
现今游泳裁判之职务名称分类与人数编制均依照“国际游泳联合会”所明订之游泳规则(参见:2014~2017最新游泳规则网路版或中英对照国际游联游泳竞赛规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规定:国家或国际之游泳竞赛至少必须指派下列名额之裁判人员,以负责控制比赛之进行,除此以外得依据各竞赛规模大小另增聘若干人数之大会职员或裁判助理人员(参见:游泳裁判研习教材网路分享版)。
- 裁判长... 2 名
- 控制室管理员... 1 名
- 姿势检察员... 4 名
- 发令员... 2 名
- 转身检察主任...(泳池两端各 1 名)
- 转身检察员...(每水道两端各 1 名)
- 纪录主任... 1 名
- 检录员... 2 名
- 止泳绳管理员... 1 名
- 报告员... 1 名
- 注:上列最低人员编制之前提为设有“游泳电动计时装置”,若无“游泳电动计时装置”时,则必须增设下列人员:
- 计时主任... 1 名
- 每一水道计时员... 3 名
- 助理计时员... 2 名
各游泳裁判之职责
各职称之游泳裁判员其职责主要是依据“国际游泳联合会(FINA)所明订之游泳规则”与“该项竞赛之大会规章”执行游泳裁判法规定之职务(详见:游泳裁判研习教材网路分享版)。
- 游泳裁判法规并非只有游泳裁判、教练或选手等人员才需要了解、遵行的规范,无论是不是游泳界的专业人员,只要是喜爱游泳运动的人士,都有必要对游泳规则及裁判法规有一个相当程度的认识与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