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葡萄牙语: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d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简称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区政府或澳门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其政府首长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于1999年12月20日正式成立,取代了原来的葡属澳门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d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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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 | |
行政长官 | 贺一诚 |
行政法务司司长 | 张永春 |
经济财政司司长 | 李伟农 |
保安司司长 | 黄少泽 |
社会文化司司长 | 欧阳瑜 |
运输工务司司长 | 罗立文 |
部门资讯 | |
成立年份 | 1999年12月20日 |
所属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 |
总部 | 澳门南湾大马路131号 |
联络资讯 | |
网站 | www |
历史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成立基础是于1987年4月13日签订的《中葡联合声明》,分别由时任中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与葡萄牙总理施华高在北京所签署。其后,中葡两国政府就在澳门回归期前的过渡期中,就澳门过渡期间之问题进行了磋商。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1]。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于同年10月25日开始在北京召开第一次的全体会议,当中通过起草工作的大体规划和步骤,并决定筹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终于在1993年3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简称《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成立及管治奠下了坚实基础。在筹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方面,一切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之规定产生。 1998年5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在北京宣告成立,负责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3];其负责范围亦包括筹组由200位有代表性的澳门人士组成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再利用协商与提名选举方式产生第一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任命。在1999年5月15日举行的澳门特区首任行政长官竞选中,何厚铧以近82%的支持率在两名候选人中胜出。澳门立法会的组成,则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由澳葡政府最后一届立法会的成员,并符合由选举产生的议员如拥护《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条件者,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若有议员缺额,才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补充。至于司法机关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负责筹组。
澳门政权交接仪式于12月20日凌晨时分举行,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仪式为结束。12月19-20日,澳门文化中心公园交接仪式场馆的2,500位中外来宾,共同见证著葡萄牙国旗及澳门市政厅旗(当时对外代表澳门的旗帜)于子夜前缓缓降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于零时零分零秒徐徐上升,政权移交仪式顺利完成。午夜一时半在澳门综艺馆,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仪式在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的监誓下进行,首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与新政府成员一同宣誓效忠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同日早上十时,澳门综艺馆举行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庆典;下午四时则举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酒会。[4]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正式成立,从此结束了葡萄牙殖民地时期澳葡政府的管治。
1999年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规定移交时各部门名称作下列改变:
- 行政机关:
- “澳督府”改称“政府总部”;
- “司法政务司”、“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务政务司”、“经济协调政务司”、“保安政务司”、“传播、旅游暨文化政务司”、“社会事务暨预算政务司”、“运输暨工务政务司”整合为“行政法务司”、“经济财政司”、“保安司”、“社会文化司”、“运输工务司”;
- “体育总署”改称“体育发展局”;
- “文化司署”改称“文化局”;
- “民用航空局”改称“民航局”;
- “澳门市政厅”、“海岛市政厅”分别改称为“临时澳门市政局”、“临时海岛市政局”;
- “治安警察厅”改称为“治安警察局”;
- “消防队”改称为“消防局”;
- “地球物理暨气象台”改称为“地球物理暨气象局”;
- 仍然保留“路氹填海发展办公室”、“焚化中心暨污水处理站办公室”,直至2000年被建设发展办公室取代。
- 仍然保留“市政警察”,直至2001年被民政总署取代。
- 所有二级司(局)、厅、处,都统一为局级、厅级、处级。
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 制定并执行政策;
- 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 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 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 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
- 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
机构设置
澳门行政部门除行政长官外,由司、局、厅、处所组成,并可根据需要设立谘询组织。另外有部分机构,如廉政公署、审计署、警察总局、澳门海关等直属行政长官。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由行政长官,官守成员及非官守成员根据基本法组成,是行政长官制订政策的顾问团。官守成员一般由各司长及局长出任,而非官守成员则由行政长官自行决定,他们主要来自其他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
根据第2/1999号法律《政府组织纲要法》第四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主要官员为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5]。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置下列司局级机构:
评价
根据美国传统基金会发布的2018年度全球经济自由度指数报告,澳门连续十年被评价为“较自由”经济体,评分在70分左右,徘徊在第34位,而劳工自由度则为50分。另外,“政府廉洁”和“政府开支水平”的评分均下降,其中“政府廉洁”为36.4分,低于中国内地的47.3分和略高于菲律宾,自2008年澳门开始获评分以来,该项评分一直下降,2016年前为50分以上,2017年跌至37.1分[6]。
参考文献
- ^ 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名单(草案)的说明[永久失效链接],中国人大网,1988年08月29日
- ^ 澳門中華總商會:澳門回歸祖國專頁. [2017-03-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28).
- ^ 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是什么机构?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2000/11/07
- ^ 政权交接仪式-联合采访安排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移交大典统筹办公室
- ^ 第2/1999號法律. 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澳门: 印务局). 1999年12月20日, (1999年第1期第一组).
- ^ 全球經濟自由度指數 澳門「政府廉潔」評分衰過中國內地. 立场新闻. 2018-02-03 [2018-08-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8-12).
外部链接
参见
前任: 葡属澳门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1999年12月20日至今 |
现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