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祚昌(?—?),四川重庆府合州人。

生平

万历四十一年(1613年)癸丑科进士,四十二年授曲周县知县[1],天启元年(1621年)正月考选,授试御史,六月补浙江道,丁忧归,三年五月起补山西道,七月巡视光禄寺,疏言原任刑部尚书王纪。初建议裁蓟辽总督,祚昌上言,仍留之。五年任督饷御史,十二月以邪党被削籍为民[2]。崇祯元年三月复官,补给诰命[3]

参考文献

  1. ^ 《曲周县志》:王祚昌,四川合州进士,万历末任邑令,宽裕和静,庭中几可张罗,而境内以治,擢御史,民建祠尸祝之。
  2. ^ 《明熹宗哲皇帝实录卷之六十六》:天启五年十二月,吏科都给事中赵兴邦追论癸亥察典,以御史练国事为赵南星、张问达之党;挺击一案以御史李玄为王之采之党;红丸一案以御史王祚昌为孙慎行、王纪之党;又以御史霍锳荐杨涟、左光斗而参黄克缵、范济世为党邪,杨新期疏请开矿为酿祸。得旨:练国事、李玄、王祚昌、霍锳、杨新期五员虽各有本末,但议论既差,俱系邪党,不必分别,都著削籍为民,当差仍追夺诰命。
  3. ^ 《崇祯长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