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尔那

印度种姓制度

瓦尔那或译瓦尔纳[1]梵语वर्ण罗马化:Varṇa)是印度教经典中解释种姓制度的概念,其内涵主要见于《摩奴法典》与《瞿昙法经》等早期婆罗门教经典。在该制度中主要指四种不同的阶层,经典中根据一些原则区分四种阶层,并明确规范彼此的义务与权利。

实际社会中,种姓并非依据该理论的规范划分,因此不能将瓦尔那理论与种姓制度画上等号。即使如此,瓦尔那理论仍被应用在近代的实际社会之中,成为许多种姓抬昇其地位的论述手段,因此瓦尔那理论仍然有其解释上的效力与合理性。

词源

瓦尔那是梵语varṇa वर्ण的音译。这个术语派生自词根vṛ,其含义是包盖(to cover)或封装(to envelop,可比较于vṛtra)。在《梨俱吠陀》中,这个术语可以意味著:“人的种类、部落、等级、行业”,特别是表达了在雅利安人达萨人之间的对立。[2]

瓦尔那阶序

 
一张根据《梨俱吠陀》〈原人讼〉所绘的瓦尔纳阶序:婆罗门是原人的嘴、刹帝利是原人的双臂、吠舍是原人的大腿、首陀罗是原人的脚。至于贱民,则被排除在原人的身体之外。

这些早期婆罗门所著的经典中刻意忽略贱民不提(这些人最早称为被拒斥的首陀罗),主张将所有的种姓划分成四种瓦尔那。这四种瓦尔那同样以婆罗门为首,并借由职能与权利的划分,构成一严谨的阶序

  1. 婆罗门梵语ब्राह्मणः,英语:Brahmin):最高的瓦尔那,也是整个阶序的核心。婆罗门本为祭司,根据《摩奴法典》规定,可从事教授吠陀经、司祭与接受奉献这三样工作,但在8世纪以后司祭逐渐不受重视,洁净便取代前者,成为婆罗门最主要的特征。此外,婆罗门享有许多特权,如不可处罚、不可杀害、可领回部份充公遗失物等。
  2. 刹帝利梵语क्षत्रिय,英语:Kshatriya):次高的瓦尔那,《梵书》(Brahmanas)称其具有与婆罗门共享“管辖一切生物”的权利。刹帝利是战士和统治者,掌握实际的政治与军事权力,但被排除在完整的司祭过程之外,因此不具有宗教上的权力。此外,其负有保护婆罗门之责。
  3. 吠舍梵语वैश्य,英语:Vaishya):第三等的瓦尔那。吠舍是农人或牧人,任务是生产食物,并提供各种祭品。《瞿昙法经》(Gautama Dharmasūtra)规定吠舍可从事农耕、商业、畜牧与放贷的工作。
  4. 首陀罗梵语शूद्र,英语:Shudra):最低的瓦尔那。首陀罗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奴仆,负责提供各种服务和手工业。

文字学家乔治·杜梅吉尔认为,瓦尔那阶序并非依由上而下排列的顺序,而是由一系列的二分关系所构成:先是首陀罗被排除在外,其他三个瓦尔那构成一组,即再生族(twice-born,能举行成年礼的瓦尔那);再生族排除吠舍,由婆罗门与刹帝利构成拥有“统治一切生物权力”的一组;最后婆罗门独自拥有三种特权,即传授吠陀经、司祭与接受奉献[a]。杜蒙根据上述原则进一步补充,认为瓦尔那阶序刻意排除贱民就如同上述的二分关系。换言之,整个瓦尔那阶序的分类关系大致如下:

大←包含范围→小








   婆罗门
   统治一切生物的权力   
   再生组       刹帝利
   瓦尔那阶序       吠舍
实际上的种姓制度       首陀罗
   贱民

根据上述的架构,可以理解到瓦尔那实际上是一套分类体系,而非具有实质内涵的规范架构。透过瓦尔那可以得知早期婆罗门心目中的理想种姓制度为何,却无法真正了解种姓制度实际运作的情形。

另见

注释

  1. ^ 此特权源自于再生组的六项事功,即《摩奴法典》中记载的“教人学习与自我学习,为人献祭与自我献祭,施与受。”这六项事功为再生组中的三个瓦尔纳共同拥有,但只有婆罗门能施行其中三项事功。

参考文献

  1. ^ 夏征农 (编). 瓦尔纳. 辞海 第5版. 上海辞书出版社. 1999-9. ISBN 7-5326-0523-X. 
  2. ^ Monier-Williams, Sanskrit Dictionary(1899). Monier-Williams surmises that the "caste" meaning reflects the "contrast of colour between the dark aboriginal tribes and their fair conquerors".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