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会院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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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会院区(拉丁语:Abbatia territorialis)是罗马天主教地区教会的一种形式 [1]。
一般而言隐修院院长对于其管辖的修院拥有领导权,但大都仅限于修院的围墙内部,或者是立誓服从的修会会士。然而自治会院区院长则是拥有修院邻近地区所组成的自治会院区的信徒及堂区的管理权,如同主教对于其所辖教区拥有的管理权威般。
在实务上的部分而言,就是由修院提供附近的信众灵性上的服务,像是早期在异地传教时有时会以修院为中心建立的教会团体。修院的教堂可供信徒参与宗教仪式,而有神职身分的会士们也可充任辖下堂区的本堂神父。修院院长虽然在圣秩三阶中只有司铎品(神父)的身分,但在《天主教法典》规定下依然拥有相同于教区主教的管理阶级。因此自治会院区院长除了不能如主教准许修士接受圣秩圣事成为执事或神父外,对于自治会院区内的教务能作到的和教区主教差不多,包括对不从属他辖下修院但是从属自治会院区的神职人员的管辖。
如同其他修院团体,自治会院区院长是由修院成员中按会内制度选出的,但是他们必须经由教宗同意才能就职,如同一名主教要经由教宗认同才能被按立。
在第二次梵蒂冈大公会议后,教会的核心逐渐放在各地教区及主教的圣统体系上。许多自治会院区被取消,并以新的教区取代,或是原属于自治会区的辖区被转移到既有的教区名下。今日只有部分在欧洲以及一个在朝鲜的自治会院区被保留。
自治会院区列表
今日保留在宗座年鉴上的自治会院区有11个:
义大利
瑞士
匈牙利
朝鲜
注:该自治会院区受到朝鲜政府的打压,以致于多年悬缺。1952年在韩国大邱总教区的倭馆建立会院,现今是以院长担任自治会院区宗座署理的方式运作。
奥地利
参考文献
- ^ 《天主教法典》第368条 (PDF). [2013-10-23].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3-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