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光复

日本移交臺灣暨澎湖主權至中華民國的歷史事件

1945年(民国三十四年)10月25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接管原由大日本帝国统治的台湾澎湖群岛等地,标志台湾日治时期结束、战后时期开始;中华民国政府将此事件称为“台湾光复[2][3][4][5]

1945年10月25日,依照驻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发布的《一般命令第一号[a],中华民国将领代表同盟国接受在台日军投降。台北公会堂受降典礼台上挂有同盟国英、中、美、苏四国同等大小的国旗,以及联合国旗(四国国旗的前面上端,被遮挡)[1]

1945年8月15日,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而宣告投降。9月2日,驻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发布《一般命令第一号》指示各地日本军同盟国投降,命令中规定在中国满洲除外)、台湾、越南北部的日军向代表同盟国的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中正将军投降,蒋中正随后委派中国陆军总司令何应钦将军为其负责受降事宜的全权代表,何应钦则委派陈仪将军为其在台湾受降的代表。担任降方代表的台湾总督日本陆军第10方面军司令官安藤利吉大将,依照《一般命令第一号》之规定于10月25日在台北公会堂(今台北中山堂)向受降主官陈仪投降并签署受领文件[6][7]

背景

 
抗战期间印有蒋中正小罗斯福肖像的“中美联合膺惩暴日”宣传海报。在海报中,日本军被描绘为盘据著台湾岛的章鱼。

大清国甲午战争战败后,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将原本统治的台湾割让给予日本,从此台湾进入日治时期。抗日战争前,华南地区原有“台湾民族革命总同盟”、“台湾革命党”、“台湾独立革命党”、“台湾青年革命党”、“台湾国民党”、“台湾光复团”等6个抗日团体,但各自为政,缺乏统一领导;1941年2月10日,中华民国政府为集中力量,经中央斡旋,在重庆组成“台湾革命同盟会”[8],团结台湾人力量,支持抗战,光复台湾。[9]

二次大战期间,在1943年举行的开罗会议中,中华民国希望同盟国同意战后日本放弃台湾并移转主权回归,此内容列入开罗宣言,后于波茨坦公告内重申应履行。1944年4月17日,位于重庆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委由中国国民党中央设计局设立“台湾调查委员会”,并任命曾参加始政四十周年记念台湾博览会的陈仪为主任委员,委员原无台湾人,至9月增聘李友邦谢南光黄朝琴游弥坚丘念台为委员。[10]中央设计局1944年5月拟具的“复员计画纲要草案”中,将全国复员区分成三大类:后方区、收复区与光复区。台湾与东北属于“光复区”。[11][12]

战后,国民政府对于如何接管台湾有两派意见,一派建议完全与进驻其他“沦陷区”相同,设立“台湾省”。另一派则主张在台设立拥有军警等特别公权力的“特别行政区”。当时的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采纳陈仪《台湾接管计划纲要》中的意见,设立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负责接管台湾,全部公署行政人员初定为2000名。但最后接管计划中的规划并未完全实施,长官公署制度集军政大权于一身,为台湾人所诟病,称之为“新总督府[13]

经过

1945年8月14日,日本昭和天皇发表《终战诏书》接受波茨坦公告,大日本帝国无条件投降,日本由同盟国军事占领,而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元帅发布《一般命令第一号》,命令在台日军向蒋介石将军投降。同年8月29日,蒋中正任命陈仪为“台湾省行政长官”,于9月1日于重庆宣布成立“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与“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同时命陈仪兼任“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的总司令。10月5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前进指挥所于台北成立,接收人员前进指挥所副主任范诵尧等分别在10月5日至24日分别由上海或重庆飞抵台湾。

 
台北公会堂前的国民革命军官兵参加依据盟军最高统帅发布之军事命令《一般命令第一号》所举行的受降典礼。图中除了中华民国国旗之外,还可见到牌楼左上方所悬挂的同盟国美国国旗

1945年10月25日台湾地区的受降典礼于上午十时在台北公会堂举行。降方为大日本帝国所属第十方面军,代表为日本台湾总督兼第十方面军司令官安藤利吉将军,陈仪将军则代表盟邦将领蒋中正将军受降。典礼开始时,由陈仪宣布“台湾日军业于中华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九日在南京投降,本官奉中国陆军总司令何转奉中国战区最高统帅蒋之命令,为台湾受降主官,兹以第一号命令交与日本台湾总督兼第十方面军司令官安藤利吉将军受领希即遵照办理”,语毕即以是项命令及受领证交参谋长谏山春树将军转交第十方面军司令官安藤利吉将军,安藤利吉于受领证签字毕,由日军代表将受领证呈交受降主官陈仪,陈仪审阅受领证无误后,即刻命令日军代表退去,仍由引导官引导日军代表离场。

主要参加人员有

受降仪式结束后,陈仪发表广播演说,称台湾及澎湖列岛已重入中国版图,台湾光复[3],葛超智受邀校对陈仪中文广播演说词的英文翻译,但发现里面完全没有提到美国在此事上面所扮演的角色[16]。同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正式运作,机关处所设于原台北市役所(即现在行政院院址)。11月起,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与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共同设立“台湾省接收委员会”,陆续接收台湾的军事、行政和日本资产。[17]1946年1月,在接收委员会下设置日产处理委员会,并在17个县市成立分会,专责日本财产接收工作;同年7月,另设日产标售委员会及日产清算委员会,掌理接收日产之估价、标售及企业与金融机构之债权债务清算事宜。[18]

影响

10月15日,国民革命军基隆港登陆,台湾人诵著陆游“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勿忘告乃翁”的诗句,唱著欢迎歌,歌词是“台湾今日庆升平,仰首青天白日清,六百万民同快乐,壶浆箪食表欢迎,哈哈!到处欢迎,哈哈!到处欢迎,六百万民同快乐,壶酱箪食表欢迎”,热烈欢迎国军进入台湾。[19]

当时的《台湾日日新报》等媒体上,均有大量商家行号刊登欢庆台湾光复的广告。街上锣鼓喧天,鞭炮声不断,户户张灯结彩,虽然地方上有若干民众报复日本人的小骚动,但整个局势都处于平静而稳定,并等待国民政府的到来[20]

后续

然而台湾“光复”不久后,政府频传贪污行为,军政人员纪律败坏、实施统制经济限制民间经济活动;国民政府将在台湾所接收的物资无偿运往中国大陆,投入国共战争[21]。资源委员会规定,供应三千至四千万吨台煤、及五十万吨稻米,做为国共内战之军需[22],惟供米指示因台湾本身粮食不足,遭到长官公署拒绝[23]:111;15万吨糖被国府列为敌产拨为中央运送上海销售,其中1/8归台湾糖业公司收入[24]:69。《华盛顿每日新闻英语Washington Daily News》报导中国“剥削台湾更甚于日本”[25]、“腐败地榨取富裕的台湾”[26]。此类问题影响台湾经济甚深,引发民怨[24],物价上涨十倍以上,及滥印台币应付财政支出,导致通货膨胀严重,战后第一年的生产指数,竟达不到大战结束前一年的一半[27][28][13]、失业问题严重,报纸报导民众饿死街头[29],治安比日治时期更差,例如1945年台湾的刑事案件比日治时期的1944年增加了28倍[30],四处盗贼横行,台湾人饱受来台大陆军政人员歧视,并处以种种不公平的对待[31],普遍引发台湾人对于国民政府的不满,导致后来民怨总爆发,发生台湾全岛反抗的二二八事件[32],许多期待国府统治及反抗日本的知识份子,在二二八事件中惨遭政府杀害,例如当时协助国民政府接收的台湾人民代表林献堂陈炘林茂生等人亦罹难或被迫害而客死异乡[33]。国民政府被批以“征服者”之姿入主台湾、怀抱著“优越感”专横滥权[34],并实施长达四十年的白色恐怖统治,长期打压台湾人,压制民主、人权与自由,许建荣、卢世祥、张炎宪、郑邦镇、周明峰认为此日并非国民党政府所称的台湾“光复”,而是台湾“再沦陷”。[35][36][37][38][39]

争议

“光复”从字面上解释,就是“把失去的收回”[40]中华民国政府及之后统治中国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视此次事件为台湾自清朝割让予日本后复归中国统治,因而以此称之[3];非光复论者则认为当时的中华民国只是代表同盟国军事占领台湾[41][42]。由于戒严时代结束以来台湾的本土思想渐盛,加上二战后台湾主权归属的争议,以及从台湾主体性出发的历史观点,现今对于“台湾光复”的说法有不同的见解,部分观点更认为中华民国系代表同盟国军事占领台湾,而台湾地位至今未定。

认同“光复”者

  • 中华民国总统马英九认为,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书等内容,强调日本窃自中国的领土,如台湾、澎湖,必须归还中华民国,条约在国际法的位阶上具有拘束力,强调“中日和约”(别称《台北和约》)中虽有提到日本放弃台湾、澎湖等地,但没有提到要归还给谁,但该和约中也强调,中日间1941年12月9日前所有条约、协定都无效,因此马关条约也无效,当然回归中华民国。条约也明确标注,澎湖、台湾人都有中华民国国籍,因此台湾、澎湖回归中华民国没有问题。[43]
  • 亲民党主席宋楚瑜认为,被日本统治五十年的台湾,按照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的决议,正式归还给中华民国,结束了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对日抗战终告结束。中华民国政府为纪念台湾重回版图,明定每年十月二十五日为“台湾光复节”。台湾归属于中华民国的法理根据,不容扭曲。某些人想曲解旧金山和约、波茨坦宣言以及各种历史文件,来捏造台湾地位未定的法理依据,故意否认或忽略台湾交还给中华民国的事实,都是用政治观点扭曲历史事实的行为。[44][需要较佳来源]
  • 中国国民党主席吴敦义认为,蒋公完成北伐、统一中国、带领八年抗战胜利,维护中华民国的尊严与国土,并收复台湾及附属岛屿。[45]
  •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表示,1945年中国人民取得了抗日战争胜利,台湾随之光复,重回祖国怀抱。[46]

不认同“光复”者

 
1949年1月12日,蒋介石于南京发给陈诚的手令,提及“台湾法律地位与主权在对日和会未成以前,不过为我国一托管地之性质”(意即暂时性代表同盟国接管台湾,只有治权而没有主权),文件来源:国史馆蒋中正总统档案。
  • 1949年1月5日,陈诚正式就任台湾省主席,在就职记者会上强调要使台湾成为一个复兴中华民族的堡垒[47],然而蒋介石在1月12日致电告诫陈诚:“须知此时何时,台湾何地,尚能任吾人如往日放肆无忌,大言不惭乎。台湾法律地位与主权在对日和会未成以前,不过为我国一托管地之性质,何能明言作剿共最后之堡垒与民族复兴之根据地,岂不令中外稍有常识者之轻笑其太狂呓乎。”[48][49][50][51]
  • 中华民国外交部对日和约案卷第54册(1952年5月13日)载明:“查金山和约仅规定日本放弃台湾澎湖,而未明定其谁属,此点自非中日和约所能补救。”因此,当年受同盟国委托到台澎接受日军投降代管台澎至今的中华民国从未取得台澎主权。而没有取回台澎当然也不会有“光复”。[52][53][54]
  • 1964年,日本外务省条约局(负责日本与其他国家之间条约的缔结与国际法规的解释)局长中川融日本众议院会议中,答复议员冈田春夫就《中日和约》第四条(中日间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定,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之台湾归属问题质询时,表示:“诸如台湾割让等条约,便是完成割让台湾一事即达成目的,之后仅具备形式上的效力。由于这是已经执行完毕的条约,就算事后废弃,亦仅是形式上的废弃,已经执行完毕的事项无法因此而回到未执行前的状态。此类条约废弃的效果,在国际法上为非常重要的问题,国际法学者的一致见解亦如上所示,若非如此,则国际间将无法安定。割让领土后因战败而使其全部恢复原状,之前的割让条约无效,这是不可能的。”[55]
  • 1952年,赴台北交涉中日和约缔结的日本外务省亚洲局长倭岛英二表示:“(中日和约)第十条,这主要是为了台湾以及澎湖岛的住民或曾是那里的住民,要来日本或前往其他国家时的方便而设置的......一旦旧金山条约生效,台湾,以及澎湖岛就会脱离我国,一脱离我国,则向来被称为台湾籍人民的人们,就会失去日本的国籍,而后处于国籍不明的状态之下是很不方便的,旅行时就会产生到底持哪种护照来我国,才会被承认的问题。在此第十条中将台湾,以及澎湖岛的住民,或是以前曾是当地的住民或其子孙,都视为(Deem,即视某物为其实际上不是的事物)其具有中华民国的国籍”[56]、“与中华民国的和约(即中日和约),‘并非以决定’何处是中华民国的领土、谁是中华民国的国民为目的而做谈判的,在这里面并没有写著关于其领土问题,以及领土的归属”[57][58]
  • 中华民国国史馆馆长、台湾史学者张炎宪表示,1951年9月,旧金山和约签订,日本放弃台湾与澎湖,却未明确规定放弃给谁。1952年4月,依据旧金山和约的精神,中华民国与日本签订和约,日本在条约中放弃台湾与澎湖,也未明确让给中华民国。双方签订和约之前,中华民国只是军事占领台湾;签订和约之后,中华民国也未取得领有台湾的合法地位。因此,在1945年10月25日,国民党政府接收台湾时,并不是“光复”,这只是国民党政府的说辞,蒙骗台湾人,以利其统治。[59]
  • 台湾在1895年至二次大战期间是日本领土,因此属于轴心国阵营,反对“光复”论点的人士认为“光复”一词是“站在统治权力的立场”,而不是台湾人自己掌握的,因而不要再使用“光复”一词。[60]
  • 认为基于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的“光复”论点有史实争议的人士指出,这两项宣言只是意见表示而已,没有丝毫法律效果,不能提供战后台湾地位归属的国际法效力。[61][62]
  • 台湾史学家李筱峰指出,二次大战结束时,中华民国将领代表同盟国前往台湾接受日军投降。虽然当时号称“台湾光复”,但实际上是一次过渡时期的暂时军事接管,并非就此确定战后台湾与澎湖的领土归属。领土的转承归属,须待当事双方签订国际条约才算数。但后来中华民国政府还来不及和日本完成签订和约手续,就被中共推翻,逃离原来中华民国领土,才埋下后来所谓“台湾地位未定”的争议,也才会有现在对于“台湾光复”的争议。[63]
  • 美属台湾群岛方案推广者林志昇何瑞元表示,中华民国占领台湾的军队向台湾人宣布此日为“台湾光复节”是违法的,并且由于同盟国当时尚未与日本签订和平条约决定台湾的主权归属,因此英国美国当时都反对中华民国更改台湾人的国籍。[64]
  • 台湾部份学者和民间团体认为,马英九政府在2014年,在高中课程正进行的课纲微调,将“光复”的用词重新编入,是用大中国史观洗脑学生[65][66]
  • 由于中华民国方面接受日本投降的受降主官皆是以“同盟国之代表”或其进一步指派之代表的身份受降,有观点指出,日本实际上是向同盟国全体投降,而不是只向中华民国投降,所以所谓的“台湾光复日”只不过是“日军向盟军投降日”,标志的是军事占领的开始,台澎主权并未在当天回归中华民国,“台湾光复”是误导人的术语。[67][68][69][70]

参考资料

注释
  1. ^ 第一条第甲、己项。
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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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衆議院会議録情報 第046回国会 予算委員会 第17号. 昭和39年2月29日. pp. 21–22. (日语). "台湾割譲条約などは、その台湾を割譲したことによってその目的を果たしたというのでございまして、あと形式的にはその効力が残っておるわけでございますが、それはすでに処分済みの条約でございまして、その後これを廃棄いたしましても、それはその形骸だけが廃棄されるわけでございまして、もと処分したことがもとへ戻るということはないのでございます。これは条約の廃棄の効果ということで、国際法上非常に重要な問題でございますが、国際法学者の一致した見解がかようなことでございます。さようなことでありまして、そうでなければ国際間の安定というものはあり得ないわけでございまして、領土を割譲して、戦争に負けたらすっかりもとへ戻ってそれが無効になるというようなことはとうていあり得ない。"
  56. ^ 参議院会議録情報 第013回国会 外務委員会 第33号. 昭和27年5月27日. p. 2. (日语). "第十條は、これは台湾並びに澎湖島の住民或いはそこに前住民であつた人が日本に来たり或いはほかの国に行つている場合もございますが、その人たちの主として便宜のために設けられた條文でございまして、便宜と申しますと、例えば現在の法律上の建前では台湾並びに澎湖島というものの最終的な領土帰属がはつきりしておらないわけでありまして、而も台湾並びに澎湖島はサン・フランシスコ條約が発効いたしますと、我が国から離れてしまう、離れてしまうについて、而も従来台湾籍民と言われておつた人たちが日本の国籍を失う、而も失つたあとその国籍がはつきりしないままであつては甚だ不便でありまして、旅行するとき等にどこの旅券を持つて来れば我が国に入るときに認めるというような問題を生じますので、この十條においては台湾並びに澎湖島の住民或いは以前にそこの住民であつた者或いはその子孫というものは中華民国の国籍を有するものとみなす。中華民国の国民に含まれているものとみなす、みなすという規定であります。"
  57. ^ 参議院会議録情報 第013回国会 外務委員会 第40号. 昭和27年6月13日. p. 10. (日语). "(倭島英二君)今御審議を願つております中華民国との平和条約においては、中華民国の領土はどこであるとか、中華民国の国民はどれであるとかということをきめる目的で、これは交渉がせられたのではございませんで、その領土の問題並びに領土の帰属だとか、或いは中華民国の国民ばこういうものであるというような合意は、この中には書いてございません。先ほどから申上げますように、十条の規定は、中華民国の国民はどういうものだとということを規定することが趣旨では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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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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