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贱通婚

贵庶通婚,又称贵贱通婚,是在欧洲君主制国家中不同社会阶层婚姻,尤其指男方较女方地位高者,但有时亦指与丈夫死后改嫁、带著因亡夫而来的衔头之贵族女子与较低地位男子的婚姻。“贱”的一方未必能得到与配偶同等的爵位,贵贱婚姻所生的子女可能同样丧失王位、爵位等继承权。在一些社会中,曾经结婚的女性或非处女嫁入王室,也可能会以贱来分类。

古代欧洲各国王室经常互相联姻,当时的观念认为一国的王子与王女结婚才算门当户对英语Homogamy (sociology)。王室成员与非王室成员(包括贵族)甚至与君主血缘较疏的宗子宗女结婚就被视为贵贱婚姻。欧洲实行一夫一妻制,贵贱婚姻中所娶的妻子也是正室,所生的子女属婚生子女,但一般情况下并没有王位继承权。而贵族男子娶平民女子为妻也属贵贱婚姻。不过也有例外情况,巴登利奥波德一世就是贵贱婚姻下的继承者,原因是当时家族中非贵贱婚姻所出的后代都已死亡。

“贵”的男子所娶属于“贱”的妻子虽是合法配偶,但不会获得与男方同等的封爵,或只能获配偶多个封爵中较为低等者。

类似情况

类似情况其实在亚洲等也曾经存在,但这些地区实行多配偶制。王位继承方面,例如朝鲜半岛新罗王室贵族婚姻为对偶婚,阶级制度实行骨品制,规定国王圣骨女子所生的后代才可维持圣骨的骨品,否则只能成为真骨,只有父母双方皆为圣骨者才可继承圣骨地位,也只有圣骨才有王位继承权。而国王与真骨或以下骨品的女子所生的王子女亦属真骨,并没有王位继承权。直至真德女王之后,由于再无圣骨出身者,因此由真骨出身的金春秋登上王位。

非王族则见于东亚各地的一夫多妻制婚姻,嫡庶制度规定只有嫡妻才可得到与丈夫同等的爵位,庶妻无封爵或只能得到较低的爵位。在一些时代中,庶子要先成为嫡妻的养子(即名义上之嫡子)才可以有完整的继承权。而朝鲜王朝从母法则规定庶子女不论是否婚生,身份依照母亲身份而定,且不能继承父亲的封爵(但庶出的王子可以继承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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